2011年7月19日,桑兰亲自到纽约州威彻斯特郡北卡索警察局报刑事案,声称1999年4月尾的某一晚,她在我家寄宿养伤期间被强奸。当时她未成年(17岁另10个月),又是无反抗能力的高位截瘫残疾人,如果被人强奸属实,这可是重罪,威郡的警方和检方不敢怠慢,不仅接待了她,
还聘请专门的中文翻译,做了笔录,媒体也做了跟踪报道。两个星期后,桑兰当时的代表律师海明向媒体宣布,桑兰的刑事报案被检方拒绝,不予立案调查,理由是
“经不起合理质疑”。按照黄健当时的解释,桑兰报案被拒绝,是因为不符合“一级强奸罪”(可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标准,言下之意,或许符合“二级”或“三级”强奸的标准。
报案被拒绝后,桑兰十分失望,怪罪海明律师“误导”,海明为了给自己辩护,公开了桑兰在警局的供词。根据这一供词,桑兰被强奸当晚,有人摸上她的睡床,从背后性侵了她,在性侵过程中,有剧烈的前后撞击动作和喘息声。桑兰说她当时不知道被性侵强奸,是在多年后才明白过来的。这篇供词最令人喷饭之处,在于桑兰承认发生强奸时,她母亲就在她傍边,熟睡不醒。
如果你认为这套说词漏洞百出,十分离谱,请看下面还有更加离谱的事情。
最近在桑兰诉海明案的取证过程中,海明律师公布了一份黄健给他的“保密文件”,是桑兰7月14日(即去警局报案前5天)关于1999年4月底某晚她被强奸过程的陈述,由黄健笔录后,交海明审阅。内容如下:
以上是黄健给海明的电子邮件,以下是电邮的word附件中桑兰有关强奸当晚的描述:
根据桑兰以上的描述,1999年4月尾的那晚,只是有人摸到她床上陪她睡了一晚,她和她母亲都整晚熟睡不醒,没有发生什么情况。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桑兰在警察局对检方和警方的供词,如下:
根据以上桑兰在警局报案的这套说法,对比她报案前对黄健的陈述,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个陈述是截然不同的,前一个是桑兰熟睡了,没有发生什么情况,后一个桑兰是没有熟睡,发生了性行为(且不论是否是强奸)。强奸是重罪,对待这样一个严重的指控,一个星期内竟出现两套完全不同的说法。
这两套说法显然不可能都是真的。究竟哪一套是假?依我看必定是第二套,即2011年7月19日桑兰在警察局供述的那一套。在第一套说法中,桑兰要去警局报强奸案而说不出一个所以然,显然通不过。桑兰和黄健也许明白了这个道理,才编造了第二套说法,正因为这套说法完全是虚构胡说的,才会漏洞百出。如今海明公布了桑兰的第一套说法,两套说法自相矛盾,桑兰自打嘴巴,怪不得别人。
我相信这也是桑兰后来撤诉的主要原因,因为她不敢接受莫虎的问话。莫虎是这方面的专家,虚构的故事绝对经不起他的盘问。
海明公布了桑兰报案前的第一套说辞,是承担了一定的风险的,因为桑兰也可以揭发海明,说因为海明不满意她的第一套说法,教唆她编造了第二套说法。海明是律师,我相信他会指出桑兰第一套说法中的严重“缺陷”,但是不会去帮助桑兰编故事。这套故事即便是海明的教唆,桑兰也没有任何理由去做假证诬陷无辜。
海明为什么要冒风险去公开桑兰的第一套陈述?我认为他的目的是向法官展示,桑兰是一个说谎者。法官最痛恨说假话的人,这一点毫无疑问。
桑兰应该明白,做假证诬陷他人,特别是诬陷曾经帮助过自己的人,不仅天理难容,也触犯了美国的刑律。这件事情不会因为她今后不再提起就自动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