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徐晓冰律师在他的网站上曾经发表过一篇关于“好律师、坏律师”的博文(已删),大意是说一般人容易把官司的输赢当作判断律师好坏的标准,这是不公平的。
徐晓冰是个好律师吗?我一直相信他是个好律师,首先因为他在国内大约10所大学或讲堂教学,传授法律知识,既然他为人师表,总要维持一个老师的尊严,不会去效仿那些胡作非为的律师吧?徐律师还把桑兰案作为一个重要案件放在他的网站上,并且高调宣布:“我们相信这一案件对提高伤残人士的维权意识,普及一般法律知识,促进中美法律文化交流与借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可见他不仅是在为桑兰“维权”,还要借此案“普法”,更要“促进中美两国法律文化交流”,以此案为“借鉴”。一位专业的律师,怀着如此崇高的目的来接手桑兰的案子,不禁令我产生敬意,以为他至少应该是一位态度比较严肃的律师。
但是最近几个月来,我不得不改变对他的看法,因为他的行为越来越像街上的小混混那样,耍起无赖来了。
案件进入“取证”阶段,根据《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双方首先“交换证据”,向对方提供各自手中的全部证据资料。我方向桑兰提供了有关《桑兰基金》的账目说明、银行结单、往来信函等;桑兰向我方提供了大约1800页的海量“证据”资料(全部公布在“彼岸网”上),其中很大部分是中文的,法官和律师都看不懂。
此后双方开始进行“书面取证”。按照《程序》,各方都有权向对方提出25个问题,要求对方用书面答复。我方律师莫虎针对桑兰的各个诉项,提出了20个问题,要求徐晓冰律师具体指明哪些证据支持哪些诉项。徐律师也有权利向我方提出问题,要求书面答复。我本来准备徐律师会提出很多有关《基金》的各种问题,令人惊讶的是,徐律师居然放弃“书面取证”的权利,一个问题也没有提出。
对于莫虎提出的20个问题,徐律师的书面答复几乎都指向他那1800页海量“证据”,说原告还没有决定用哪一项作为证据,因为“调查还在进行中”。诉讼已经进行了三年多,他居然还在“调查中”,还不知道最原始的起诉证据在哪里。
为此,莫虎律师提出抗议。助理法官要求徐律师必需明确指出哪些文件支持哪一个诉项。徐律师作了第二次书面答复,虽然针对每一诉项缩小了“证据”范围,但是把一些和诉项完全无关的文件列入“证据”内。莫虎再一次提出抗议,要求徐律师说明他所提出的“证据”究竟和“诉项”有什么关系。
对于莫虎的抗议,徐律师作了答复,大意是:证据和诉项之间有什么关系,原告无需作出说明,因为这叫做“work-product”,根据“work-product doctrine”理论,这属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私密,没有义务向你公开。这套说词一下子把我给唬住了。我理解徐的意思是:你莫虎是个大傻瓜,你看不懂我的证据是你的无能,我没有义务给你上课。
这一次,助理法官发话了。法官明确指出徐律师这种做法属“滥诉行为”。见以下《法院网》上公布的法官“命令”(Docket 196,注意法官在命令中最后的一句话):
紧接“书面取证”之后,开始“口头取证”。按照法官的规定,必需在10月31日之前完成,首先由被告律师对原告桑兰进行取证问话。莫虎律师提出了14、15、16三天桑兰在北京接受问话的时间和地点,要求徐律师确认,经多次催讯后徐律师置之不理,莫虎出于无奈,于9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桑兰接受问话的命令,法官于10日上午就签署了强制令,那是上星期五的事情。星期六一早,莫虎就赶到办公室,和他的助手加班加点,为问话作准备,没想到当天下午五时许,莫虎接获通知,桑兰宣布单方面撤诉。看来是用撤诉来抵制法官要她接受问话的强制令。
诸位,莫虎律师楼的两位资深律师耗费海量的时间来阅读、研究、分析徐律师的1800页海量证据,而我作为被告,不仅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充当免费翻译,还不得不以每小时超过1000美元的收费标准,支付海量的律师费。这公平吗?
请问徐律师,法官以“命令”的方式指责你Frivolous(直译为“轻浮”,此处应指“滥诉”,为违规行为),你以为法官的话是随便说说的吗?你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来打官司,故意折磨被告,你在国内那10所大学或讲堂里,是如此教导你学生的吗?我怀疑桑兰撤诉是被你的滥诉行为所害的,如今你又给桑兰增加了一个“藐视法庭”的罪名。现在你不仅要给法院一个交代,给被告一个交代,也要给桑兰一个交代,更要给你的学生们一个交代。
徐晓冰律师公布在他事务所网站上的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