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诽谤”?
热度 19已有 21753 次阅读2014-9-15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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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诽谤?我自己也不太明白,直到这次被人告了,才开始探讨和学习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了一点粗浅的认识,写在下面,和大家探讨。
“诽谤言论”是公开发表(或对第三者)的对“事实”的陈述,但相关“事实”却并不存在,是虚构的。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失实”的陈述,是谎言。
如果你公开说“某人罪该万死”,“某人是条蛇”、“某人太懒惰”等等,这都是你对某人(特别是名人)的看法,不是诽谤。网友对桑兰案的讨论,不论分析结论是否正确,都不是诽谤。美国保护言论自由,此类言论是受保护的。按照这个理解,“谩骂”不是诽谤。桑兰在诉状中提出了不少网民对她的谩骂为诽谤,一律被法官拒绝。有些朋友被桑兰的诽谤指控吓倒了,从此不敢说话,自己放弃了美国“言论自由”的权利。
但是如果你公开说“某人偷了我五元钱”、“某人有婚外情”、“某人因为懒惰而找不到工作”等等,如果不属实,是你虚构的,那么“诽谤罪”就可能成立。谎言不受法律保护,用谎言来攻击或损害别人,就可能构成“诽谤”罪。
警示:对于自己所不了解的或不确定的事实,说话万万不可武断。主席语录:“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 即便要发言,也要加上“疑似”、“可能”、“或许”、“据说”等,表明自己承认事实的不确定性。
应对“诽谤”指控,最有力的辩护就是事实。如果你说的是事实,即便对方受损,也不能加罪于你。例如,你有充分证据证明别人有婚外情,那么你公开揭露这一事实,可能令对方受损,但是并不违法。
但如果你所说的不是事实,那就有麻烦了。可能后果有二:一是赔礼,二是赔礼加赔钱。
要达到赔钱的目的,法律还需要受害方提供受到经济损失的证据。受害方如果提不出证据,要求人家赔钱的目的可能达不到。受害方即便提出经济损失的证据,还要证明这些损失与诽谤有关。
《博讯》曾经以“独家新闻”的方式,报道明星章子怡因涉薄熙来案而被禁止离境,章诉《博讯》诽谤,《博讯》最后承认报道失实,赔礼道歉。但是没听说赔钱。
又例如桑兰案的唯一证人路平,在他的宣誓证词中说;“凭借我对刘国生这个人的了解,他曾经在泰国、俄罗斯、中国等地做过很多不正当生意......” 我相信路平的这些话经不起律师的盘问,如果他拿不出任何证据来支持他的说法,就成为他对我的诽谤。作为一个宣誓证人而向法庭故意说谎,做假证,是有罪的。
桑兰目前指称刘、谢的两句“诽谤”言论,其本身就是虚构捏造的,并不存在,因此她指控别人诽谤,其实是自己在诽谤别人。有人或许会说,从你的文章里面虽然找不到这两句话,但是你文章的意思就是如此。法律不承认这样的解释。
以下是LAO先生对这一问题的精辟评论:
从文章的最后部分开始分析比较自然:
“桑兰目前指称刘、谢的两句“诽谤”言论,其本身就是虚构捏造的,并不存在,因此指控别人诽谤,其实是自己在诽谤别人。有人或许会说,从你的文章里面虽然
找不到这两句话,但是你文章的意思就是如此。法律不承认这样的解释。” -- 这个法律陈述是基本准确。按照纽约法律(该问题受纽约法管辖),
指控诽谤的“具体文字必须在诉状中列出” (见CPLR 3016(a)) 纽约案例对这个要求是拉丁字in haec verba ("in
these words";), 要严格执行,任何总结性或引申性列举都不能满足这个要求。见Gardner v. Alexander
Rent-A-Car, Inc., 28 A.D.2d 667 (1st Dept 1967) ("The complaint in an
action for slander is required to state In haec verba the particular
defamatory words claimed to have been uttered by defendants. This
requirement is strictly enforced and the exact words must be set forth.
Any qualification in the pleading thereof by use of the words ‘to the
effect’, ‘substantially’, or words of similar import generally renders
the complaint
defective.") 因此,由于诉状指控引述具体的诽谤性文字和出处已经过关,但是在取证期内提供不出出处,该指控将被取消,并承担其他诉讼后
果。
关于诽谤指控的"发表"法律要求,这是个专业术语,并不是我们普通理解的印刷发表,而是被指控为诽谤的言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传播到第三者,而且一定是第三
者而不是诽谤指控人。见Frechtman v. Gutterman, 115 A.D.3d 102 (1st Dep't 2014)
("While it would seem reasonable to conclude that a company employee
assigned to prepare such a letter would not constitute a third party for
purposes of the publication requirement, Court of Appeals precedent
supports plaintiff's position asserting that, in the context of a
dismissal motion, the publication requirement may be satisfied by the
allegation that the document's contents were revealed to such a company
employee.") 因此,如果桑兰不能在被告的博客中列出所谓诽谤性言词的出处,那么原告就不能证明该诽谤性言词有过“书面发表,”也就不能证明
书面诽谤 (libel)。(除非原告还有指控诽谤性言论在博客外也有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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