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投毒杀人犯应该被判处死刑吗?
热度 30已有 32839 次阅读2014-2-18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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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去年4月16日因被人投毒致死,投毒者是其室友林森浩,使用的毒品是他从学校实验室偷取的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日前,法庭在认定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罪名之后,按照中国刑法,判处林森浩死刑。
此案最令人惊讶和惋惜之处,是林森浩的杀人动机一不为钱,二不为情,只因一些不足挂齿的琐碎小事,很可能是出于同学之间的相互妒忌,就起了杀心,将同室学友黄洋毒死。林森浩虽然犯了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应该被判重刑,但是一个年轻学生被毒死在前,另一个年轻学生被判死在后,我们不能不承认,他们的死,都是社会的损失。
杀人者死,杀人偿命,符合我们中国人的文化历史传统,但这个传统是否“优良”,值得我们思考,因为今天世界上的主流是废除死刑,根据网上资料,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38个,维持死刑的国家有58个;废除死刑的在增加之中,而维持死刑的在减少之中。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中,有些是完全废除,也有一些允许例外,例如对于一些罪大恶极者仍允许判处死刑。
主张“杀人偿命”的主要理由是,杀人是重罪,必须用极刑予以制止。
而主张废除死刑者,认为既然法律“禁止杀人”,却用“杀人”作为惩戒手段,以暴制暴,与理不合,且实际上并没有因此减少杀人行为。还有一个重大理由是有利
于防止冤、假、错案。历史上很多被判处死刑者,事后发现错判,这样的事例很多,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这种事情更加容易发生,而人死不能复生。
该不该废除死刑,这个问题从法理、传统和道德层面来分析,都不容易找到共识,但是让我们来看看林森浩这个具体事例,也许能找到一些答案。
林森浩是个年轻学生,为小事杀人,现在很可能已经悔恨至极。尽管他手段残忍,也尽管有人认为他缺乏悔意,他毕竟不是那种罪大恶极的杀人惯犯,应该属于那种可以教育好并今后为社会做很多事情的人,而他之所以走上杀人的道路,只是他一人的责任吗?社会有没有责任?教育有没有责任?家庭有没有责任?把他判死,从某种意义看是推卸了其他人应负的责任,由他一人承担,却补偿不了黄洋之死,或许消减了黄洋家属的恨意,却增加了林森浩家属的痛苦。
该不该废除死刑,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唯一的有利条件是现在世界上既有废除死刑的,也有维持死刑的,联合国应该进行研究和比较,从长期的统计数字中寻找答案,如果维持死刑实际上未能减少杀人案,而废除死刑并没有增加杀人案,那么废除死刑还是具有实际社会意义的,至少使冤、假、错案有一个挽回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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