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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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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工业园区原党工委书记程正义, 31岁就成了家乡副县级干部,在锒铛入狱前,已是正县级干部的他,算是家乡的头面人物。直到2013年,这位头面人物的人生陡转直下。
在其后的5年半间,程正义先后被调查、监视居住、逮捕、起诉,一审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获刑10年,二审时鹤壁市中院以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且未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为由,将案件发回鹤山区法院重审。最终,由河南省高院指定异地管辖的周口市太康县法院审理认定程正义无罪,随后其还获得国家赔偿,并争取到了一审法院的公开道歉。(1月22日《新京报》)
(程正义恢复名誉大会现场)
平心而论,对于蒙冤多年的当事人来说,这个结果还不算坏。尽管受到了刑事责任的错误追究,但通过司法程序的纠错,得到了迟来的正义,恢复了“无罪之身”。先前,在濮阳市工业园区,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的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专门为他召开“恢复名誉大会”,体现了司法机关“公开道歉”的诚意。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鹤山区人民法院支付程正义“被限制人身自由1259天赔偿金358487.66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这份国家给予公民的法定救济,也有利于蒙冤的个体更好地回归社会。
然而,正义还不能止步于此。回看这起案件的平反经过,的确不无偶然因素。据程正义反映,“在监视居住和看守所羁押期间,他经历了‘简直不是人’的刑讯逼供”,如果不是“一位看不下去的看守所工作人员偷拍的受刑照片”,能不能顺利翻案,恐怕还是“未知数”。在这张提供给法庭的照片上面,“程正义站着,被手铐背拷,头戴一顶装满铅块和铁块的头盔,同时竹棍别到嘴上、铁条拧到后脑勺”,赫然在列的事实证据,无可辩驳地证明了刑讯逼供的存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两高司法解释也明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检还专门下发了《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审视程正义的不幸遭遇,那些办案人员的所作所为,已然突破了法律的红线。
这些刑讯逼供的事实意味着,不仅应当排除非法证据、影响法庭判决,更应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也就是说,因为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产生的危害后果,不能国家埋单“了之”。
回到这起案件中,程正义受到刑讯逼供,不乏刑讯照片、住院病历等证据的有力佐证,“由河南省高院指定异地管辖的太康县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也认定了刑讯逼供属实”,接来下来,就应当“追溯责任”。究竟是哪些办案人员参与了对程正义的刑讯逼供,他们采用的具体手段、时间次数、危害后果等,都应当查个水落石出。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一旦构成刑讯逼供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仅如此,就这起案件而言,除了对当事人的刑讯逼供,还有其他严重违反程序之嫌,如“存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证人们的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辩方律师邓建国曾在辩护词中称,“鹤山区检察院办案人员曾威胁张建新,在网上通缉追逃王兴明、卢朝阳、曹红卫三位证人”,“侦查机关为了让张建新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词,非法控制张建新”,而张建新则“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了自己被侦查机关控制28天并遭到刑讯逼供一事”,说自己“被严刑拷打,不让睡觉,吃屎喝尿,找来一些社会上的人打我”。如果这些情况属实,这些办案人员还可能涉嫌暴力取证、滥用职权等犯罪,也应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任何一起冤案的发生,都是一次对司法河流的污染。恢复正义的生态,不仅要依法作出判决,为蒙冤者恢复清白,更应以追责到底的态度,肃清上游的“污染源”。唯有如此,才能让每一个人民群众都能在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才不会让冤假错案的人间悲剧一再上演。(根据搜狐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