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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提至162元/日

热度 2已有 927 次阅读2012-5-30 03:13 |个人分类:时事新闻|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赔偿金 分享到微信

据新华社电 记者2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了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2011年公布的数额为142.33元。

据了解,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另悉,最高检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29日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根据新标准,2012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为162.65元,比2011年增加了2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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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言者无罪 2012-6-1 11:54
fjdfjd: 我出1620元/日把你软禁如何?经济赔偿是一个方面,关键是对违法人员的法律制裁。
执法人员违法,国家承担赔偿。执法人员违法何忧之有?
回复 fjdfjd 2012-5-30 05:49
我出1620元/日把你软禁如何?经济赔偿是一个方面,关键是对违法人员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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