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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间诗话(十五)

热度 1已有 1140 次阅读2013-4-9 07:48 |个人分类:杂文|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凡间诗话话善胆。
  
  在时下中国,做点善事是需要胆量的,若非有大无畏的气魄,断不敢行善。
  
  今日“一周立波秀”节目,又提到了“小悦悦”事件。向来以睿智见称的周立波,盛赞那个拾荒老妪,对于舆论质疑老妪给予嘲讽。主张立法惩办见死不救者,显而易见他认为拯救当下道德堕落需要通过法律,这个观点本人赞同。但是在现有条件下惩办见死不救者的观点值得商榷。他的这种观点,同中国传统道德观存在着相同的弊端。中国道德之所以堕落,除了个人道德素质外,还有一个就是在时下中国做好事的成本太高,高得让普通人恐惧,高得让平常人选择放弃人性。这种悖离人性的道德观,就象龚自珍以梅所寓之政,“梅以曲为美,直则无姿;以欹为美,正则无景;梅以疏为美,密则无态”。其实道德的堕落本身就说明政治问题的存在,一个政治清明的社会,怎么会导致社会道德如此颓废!
  
  在一个特色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崇尚的道德标准就更加如此,去直留曲,去正尚欹,去密款疏。给世人的一个高不可攀的道德幻像,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掩饰整个社会的道德堕落,才可以为社会道德堕落找到理由。过去笔者曾经以为,中国社会道德的颓境,只是对于道德标准要求过高,不切实际,背离人性所致。现在想起来,这远非中国时下社会道德堕落的深刻社会根源。中国有句古话:“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之淮北则为枳”。在一个特色于人类文明之外的社会环境土壤里怎么可能根植道德的社会风气呢!
  
  周立波讲:“道德只能让遵守道德的人成为好人,法律可能让所有人成为好人”。但是他也不敢冲破禁区,对那种可能让所有人成为好人的广义法律作进一步诠释。春秋笔法,自秦以后就被扼杀了。读书人的良知交流,只能过心领神会,于是“今八股”文体产生。本来几句话就可以阐述明白的,却不敢直述,要罗列一大堆例证,让读者自己去体会。这种笔法,可以启发人们去思考,但其弊端是影响受到极大地局限。许多文化素质较低的读者会看得一头雾水,甚至可能把观点理解反了,产生南辕北辙之效。
  
  何为善,说真话算不算善?看看我们世代推崇的品格还有哪些能够在当今社会有市场?不但读书人说真话须要胆量,就是一介布衣草民,做点善事也需要有超于常人的胆魄。有人讲,拾荒的老太太之所以把小悦悦送往医院,是因为老太太善良的本性。可是倘若我们若大中国只有拾荒者本性中才残存善良,那我们的社会还有什么希望!笔者不否认送小悦悦上医院的拾荒老太太本性善良,但是在时下中国仅有善良的本性是不敢做善事的。拾荒老太太之所以敢送小悦悦上医院,除了她善良的本性外还有她社会最底层的生活水准。用民间一句俚语就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她不怕讹。讹诈对于她来讲已经没有什么值得顾虑的了。就象现在许多城市里黑出租“摩的”横冲直撞,即便撞上“宝马”,也面不改色心不调,挨顿打“求之不得”,正好反客为主,“反讹”没商量。大多数高档车主遭遇这种事都只能自认倒霉,至多骂几句出出气。但这对于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尊严淹没于世俗的开“摩的”者来讲,已经产生不了任何反应。送小悦悦上医院的拾荒老太太就是因为拥有这种大无畏的气魄,才敢毫无顾虑地秉承其善良的本性(人性)把悲惨的孩子送到医院。
  
  老太太不是“特色材料”制成的,不懂在行壮举时想些什么!相信她即没有想到雷锋,也没有想到谁谁的教诲。更不会想到舍生取义。她什么都不需要想,因为她没有什么可以失去的。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取决于这个社会人数众多的中间阶层的道德水准,因为这个阶层的道德水准才是人性的真实反应。篇首提到善胆,除了拾荒老太太般的“无产者”式的大无畏外,就是凭特权占据社会财富的有钱人的“豪放”。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有钱人无论是否真心,却受其所生活的社会里的普世价值约束,崇尚慈善。即便不象巴菲特、比尔•盖茨倾囊慈善,也会用慈善行为妆点自己,博得世人的赞许。可是有钱人在我们的国度里一被特色,这些被我们长期叱责为虚伪的品质就都荡然无存了。于是只剩下赤裸裸贪婪、吝啬、“厚黑”。
  
  很难想象,绝大多数的中国有钱人遇到小悦悦事件,会比拾荒老妪反应更积极。这些人有胆送小悦悦上医院,问题是他们是否愿意这么做?大家不会反对这种质疑吧!读者朋友毋需枚举例证,哪个有钱人会这么做。笔者也不否认中国有钱人中有好人。更不否认,未来中国的发展优先取决于有钱人素质的提高。但就目前中国新富阶层的素质而言,堪称阻碍中国社会进步的中坚力量。
  
  那么谁能给大多数社会中间阶层做善事的胆量呢!笔者也认为只有法律。这里要谈谈“有罪推定”意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可这种观念,常常影响着整个司法判决。尤其是民事判决。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主观上总是倾向弱者。表面上看这似乎很有人情味,其实弊端重重。司法实践本身是不应该有感情倾向,这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成为共识。社会可以通过立法保护弱势群体,但不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带有同情弱势群体的感情倾向,这会影响法官的判断能力。这种观念有两种较大的弊端。
  
  一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二是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具体是指在缺乏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这种潜意识反映在民事判决中,就极大地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就象开改革开放道德导向先河的南京的彭宇案,除了明显的人情因素外,就是有罪推定观念在作祟。其实此案很简单,凭借现有法律也足以断得清楚。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屡屡做假证,无法证明彭宇撞倒了她,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解决肇事逃逸之类的问题应该通过立法,而不应该在司法判决上让感情倾向与人情因素影响判决。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典型的“无罪推定”,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这种观念虽然不适用于讲究因果责任的民法,但此种理念应该为民事判决所借鉴,严格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慎用甚至不用自由裁量权凭推定做判决。限于大陆司法人员的素质,应该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才能减少司法不公现实。
  
  “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准则,1996年3月中国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修改时,虽然没有明确使用“无罪推定”的字样,但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表述,被认为是包含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而此前,司法机关多采取“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挂”的做法,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的思维和传统的“有罪推定”思维是存在冲突的。这涉及刑事政策和价值选择的问题。刑事司法实践要真正做到不枉不纵,那只是一种理想和追求,司法实践中处理案件有时可能难以两全,有时候就只能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实事求是地说,疑罪从无有可能存在放纵坏人的风险,但疑罪从有就有可能冤枉好人。而法律的意义是维护守法者的利益,惩办犯罪,不包括惩办无罪者。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在二者之间选择上选择了前者,确保少出尽量不出冤案。这种理念应该值得民法借鉴。
  
  在类似南京彭宇案的判决上,应该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推定,由控方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解决类似案件中逃避、推卸责任问题,应该依靠法律的完善与越来越发达的公共环境监控技术,依靠手机之类的录像、录音取证手段。并在追究原被告双方的伪证责任、诬陷责任的同时,实行经济上反坐关联。扬社会正气,抑邪风。这样可能会让一些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使一些肇事者逃避责任,但这是弘扬社会正气的代价。我们想惩罚所有逃避责任的人,结果给更多的人创造了逃避责任的理由,并激发了更多人的邪念。
  
  讹诈之风盛行,实乃人祸。是国人被剥夺了善胆,让我们的社会做善事人人恐惧。如果我们通过严格执法,让所有做好事的人都能得到社会的肯定,在当今社会弘扬正气,给世人以善胆,那些逃避责任的人还有处遁形么!此时再颁布惩治见死不救的人,才会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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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褦襶子 2013-4-10 07:18
新兰: 好主张!——对见义勇为与行善施救立法,授予作为者正当权益与保障;对不作为者予以惩治!
不给国人以善胆,你就是惩治再严厉,也不会改变国人的麻木。感谢关注,祝安。
回复 新兰 2013-4-9 08:55
好主张!——对见义勇为与行善施救立法,授予作为者正当权益与保障;对不作为者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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