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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密《中日盟约》

已有 2639 次阅读2016-5-16 14:32 |系统分类:杂谈| 盟约 分享到微信

揭密《中日盟约》

 

    所谓《中日盟约》,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占领日本的美军在东京霞关外务省的极机密文卷中,发现一封孙中山写给日本外务省政务局长小池张造的密函,密函后附有一个《盟约案》,内容孙中山答应割让中国重大国家主权给日本,以换取日本支持革命党反对袁世凯

对于这一历史案,真正较早进行研究的是藤井升三教授他在1966年《孙文的研究》一书中,首次披露《密函》《盟约案》确实存在。1981年,藤井升三更是撰文指出,由孙中山、陈其美、冢信太郎和山田纯三郎四人签名盖章的《中日盟约》确实存在,有中文和日文两份。

揭密《中日盟约》_图1-1

     有一点必须提到,《中日盟约》的签订是在日本迫使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之际。1915年1月18日,日本政府向袁世凯提出二十一条。袁世凯通过泄密等手段,让世界知道日本对中国领土的野心,使各国政府对日本政府施压,几经讨价还价,尽量减少国家的损害,但因车邦初建,再加上国内有孙中山作乱,政局动荡,国力羸弱,在1915年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袁世凯政府迫于无奈,于5月9日尽量避重就轻地接受这一耻辱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民四条约》不能等同于“二十一条”,前者比后者减少了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的条款

《民四条约》主要内容: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应该说,这是袁世凯组织政府以来面临的最大危机,袁世凯曾跟他们官员们讲到:“日本利用欧洲列强之相持,乘中国新邦之初建,不顾公法,破坏我山东之中立……我国受兹痛苦,方以退兵为抗议,彼不之省,又提出酷烈要求之条款。其中最为难堪者,曰切实保全中国之领土,曰各项要政聘用日人为有力顾问,曰必要地方合办警察,曰军械定数向日本采买,并合办械厂,用其工料。此四者,直以亡韩视我。如允其一,国即不国……彼遂以最后通牒迫我承认,然卒将最烈四端,或全行消灭,或脱离此案;其他较重之损失,亦因再三讨论得以减免,而统计已经损失权利颇多。”可见袁世凯一直在尽最大的维护国家主权的努力。
 
    很自然地,这就成为国民党反袁的最好时机。然而,在乘袁之危这个问题上,国民党分划面两派。以黄兴为代表的国民党一派提出,在此国家生死存亡之际,应该“一致御侮”,反对假借外力解决内政,要“先国家而后政治,先政治而后党派”。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另一派则认为这是千载难逢之机遇,主动向日本示好示利,慷慨出卖国家主权。袁氏庆幸力争幸免的条款,却被孙文主动送给日本人了。他草拟的《中日盟约》规定:“为便于中日协同作战,中华所用之海陆军兵器、弹药、兵具等,宜采用与日本同式。……与前项同一之目的,若中华海陆军聘用外国军人时,宜主用日本军人。……使中日政治上提携之确实,中华政府及地方公署若聘用外国人时,宜主用日本人。”而在经济领域,从事关经济命脉的金融到矿山和铁路、航运亦交由日本控制,“宜设中日银行及其支部于中日之重要都市。”“中华经营矿山,铁路及沿岸航路,若要外国资本,或合办之必要时,可先商日本,若日本不能应办,可商他国。”再加上“属于前各项范围内之约定而未经两国外交当局者或本盟约记名两国人者之认诺,不得与他者缔结。”也就是说,以上政治、军事、经济上的种种特权是绝对不容其他国家染指的。此外,在外交上中国也不能独立行事, “中日两国既相提携,而他外国之对于东亚重要外交事件,则两国宜互先通知协定。”考量其实质,这是把中国降为附属国的盟约。
    再看看孙文给小池的信,其中意蕴就更加清楚了。这封信说了些什么呢?
    1,“不肖等经常确信,东亚之安全与福利全赖于日本之提携。”因此,日中应“有巩固之同盟”,所以提出这个《中日盟约》。
    2,“昔日,贵国政府曾向敝国政府提出日中交涉事宜。对其详细内容,固然无法窥知,但其主要内容必定以日中亲善及东亚和平为目标。与敝人倡导之主张一致,不胜欣喜。”
    3,孙文等对日本政府唯一的不满,是日本不以孙文一伙为主要合作对象,而“对无诚意之敝国政府始终一贯持续执行强硬之交涉……旷日持久,时至今日,实在可悲……远离日中提携这一最终目的之手段,敝人等遗憾至极。”

揭密《中日盟约》_图1-2 

揭密《中日盟约》_图1-3 

揭密《中日盟约》_图1-4 

揭密《中日盟约》_图1-5

    在袁世凯死后的所谓护法斗争期间,孙文继续以出让满蒙为诱饵,冀图得到日本的帮助。1917年9月15日,日本社会活动家河上清访问广东军政府。孙文在会见河上时明确地表示: “一旦他掌握了权力,将愉快地将满洲交给日本管理。”1918年11月16日,他在上海会见日本实业家松永安左卫门时又说:“日本如果援助南方派的话,可以承认日本对‘满蒙’的领有。”
    孙中山为了求得日本支持革命党反对袁世凯,曾经打算“租让满洲”给日本。只不过,比起二次革命后流亡日本,孙中山与日本签订的《中日盟约》,这一次孙中山的卖国行为却发生在南京临时政府组建后不久。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这个白手起家的政权立即陷入财政危机当中。时任总统府秘书长的胡汉民后来回忆说:“有一次,安徽都督孙毓筠派专使来,说军饷奇缺,要求拨给二十万元。孙先生批示拨给二十万。但等我拿着批条到财政部时,库中仅存十洋。”据当时的实业部长张謇估算,要维持南京临时政府的正常运转,每年至少需银一亿两。孙中山在致章太炎信中说:“(南京军队)每日到陆军部取饷者数十起”,“年内无巨宗之收入,将且立碚意为瓦解】
 
    对于南京政府来说,当务之急就是筹钱,有了钱,才能正常运转,军饷才能充足,与袁世凯叫板才有资格,才能通过北伐内战打倒北京合法政府于是孙中山就开出了“租让满洲”这一令日本人垂涎的卖国条件。
  
    2月3日,森格与孙中山在南京会谈,孙中山要求日方提供一千万借款,作为租借满洲的条件。会谈后,森格草拟了发回日本的电报,并经由孙中山和胡汉民修改。这封电报现在收藏在日本国会图书馆,电文如下:
 
    中国财政穷乏,在年底(系指旧历)以前如无一千五百万元,即难以作战,而革命政府亦将陷于混乱。现因汉冶萍公司之五百万元借款业已成立,故又以招商局为担保,向我国邮船会社及英、德、美国等进交涉,拟再借款一千万元。此项借款,如在五日之内仍无实现之希望,则万事休矣;孙、黄即可能与哀世凯缔结和议,将政权转让与袁。关于租借满洲,孙文已表应允。日本为防止革命军瓦解,如能在汉冶萍公司五百万元借款之外再借与一千万元,则孙等与袁世凯之和议即可中止,而孙文或黄兴即可赴日订立关于满洲之密约。如借款不能到手,则军队大有解散之虞。南京动摇,孙文必遭变故。故我国如有决心断然实行满洲之事,即请在四日之内以电报示知,续借一千万元。如是,即可使其中止与袁世凯之和议。
 
    会谈的具体细节在这份电报中可窥一斑,孙中山的南京临时政府急需资金已经到了火烧眉毛的地步;当时革命党人想通过获得日本的支持与袁世凯决一雌雄——袁孙忠奸立辨
 
    事实上,孙中山回国之前,南北双方将和议与战备当成了首要任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孙中山当上大总统后,组织了六路军队北伐,他是想“以武力扫除北京势力”,“消除南北之异端,斩断他日内乱祸根,树立完全之共和政体”。但是苦于没有经费,北伐计划无从推进。这时,在袁世凯的威逼之下,清帝下诏退位袁世凯要求由孙中山重新组织临时政府,并将临时政府设在天津,孙中山不同意,因而矛盾激化孙中山再次想用战争解决问题,并于1月29日,召开军事会议,部署北伐(可见孙中山就是挑起内战的祸首)。与森格的会谈,就是在这个情势下进行的。
 揭密《中日盟约》_图1-6

          孙中山与日本人在一起

 


    但是,孙中山这桩卖国生意没有做成。原因是日本陆军部的反对。陆军部的人认为,在中日、日俄两次战争中,满洲是日本人为之抛头颅洒热血的地方,理所当然地占有满洲,不需要用钱去“租”。
 
    没有经费,孙中山只能妥协,并最终让位于袁世凯。而在此后与老奸巨滑的袁世凯的争斗中,孙中山节节败退。为了挽救灭亡,中山设计了刺杀宋教仁案。宋教仁被刺杀后,情急之下,孙中山仓促发动了显然不能成功的二次革命,断送了尚可有为的局面。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流亡日本,于是就有了前面谈到的《中日盟约》案。 
    从孙中山急欲“租让满洲”以获得日本支持来反对袁世凯看,我们不能排除孙中山流亡日本之后“故技重演”,再次以出卖国家主权来获得日本人支持反对袁世凯。而且可以相信,在这个时候,孙中山手中已经没有可以叫板袁世凯的资本了,尤其需要国际支持,否则根本扳不倒袁世凯,那么他的称帝大梦也就泡汤了。只是,此一时彼一时,原先,孙中山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总统尚且得不到日本支持,这个时候,孙中山落荒而逃,势单力薄,日本会不会支持他真是太难说了。我们从现在日本方面提供《中日盟约》影印件看得出,孙中山后一次出卖国权比前一次更加“大方”,这大概也是因为此一时彼一时的缘故吧。
 
      大陆的杨天石算是我较尊重的历史学者,他在《孙中山与“租让满洲”问题》一文中,通过考察藏于日本国会图书馆的日本三井财阀重要人物森恪与益田孝的函电,以诸多当事人为佐证,最后得出结论,孙中山确实一度曾经准备把满洲租让给日本。 但是,对于孙中山的卖国未遂行为,仍然有大量脑残的人表示了崇高的看法。基本的意思是说,正因为他的行为是高尚的、动机是积极的、目的是出自公心的,因此他的行为即便是卖国,也是高尚的。
 
    这真是很令人费解的话,为了个人或是一部分人的目的而进行以国家利益为抵押的政治交易,理所当然地是卖国行为,是货真价实的汉奸。应该将孙中山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以警示后人。 
    我们的道德评价里有一种奇怪的现象,那就是“道德相对论”,搞双重标准。一个是对大人物和小人物的评价使用相对论,大人物只看大节,不拘小节,孙中山嫖娼是道德污点,可忽略不计。小人物再小的小节也是大节,雷洋从洗脚店出来就要被打死;另一个是即便对大人物的评价,如果是正面的评价,小节更能看出高大,耄一件补丁睡衣被吹上了天;如果是负面评价,大节也显得无足轻重,孙中山卖国也是崇高的
 
    那些“挺孙派”就用“道德相对论”来评价孙中山。现在考证出来,孙中山并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就到处行医,这在小人物,肯定被说成无照非法行医,那是不能称道的,但是孙中山非法行医却被说成是壶济世;小人物在一个只有三四个人的班里不是考第一就是考第二会当作笑话来看,孙中山在香港西医书院读书时遇到同样的情形,就被夸赞成天资非凡——考试成绩不是第一就是第二;小人物要是虚构学历,那叫无耻,孙中山冒充博士则是革命的需要;小人物要是捏造出生地去骗取外国国籍,人格极其恶劣,而孙中山用术骗得美国国藉,却被称为是为了救国;小人物参加黑社会是不好的,而孙中山参加黑社会则是发动武装……这套道德相对论,缺点、污点都成了优点,说来说去,不就是“成王败寇”、“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的翻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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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八山山 2016-5-17 14:03
《中日盟约》所标日期为1915年2月5日,亲笔签字盖章者:中方为孙文(即孙中山)与陈其美,日方为前满铁株式会社理事犬冢信太郎和满铁社员山田纯三郎。中、日文一式两份。中文标《中日盟约》,日文标《日中盟约》。用毛笔书写,蜡封后盖有封印。
条约中文原文如下:
    中华及日本因为维持东亚永远之福利两国宜相提携而定左之盟约。
    第一条 中日两国既相提携而他外国之对于东亚重要外交事件则两国宜互先通知协定。
    第二条 为便于中日协同作战中华所用之海陆军兵器弹药兵具等宜采用与日本同式。
    第三条 与前项同一之目的若中华海军聘用外国军人时宜主用日本军人。
    第四条 使中日政治上提携之确实中华政府及地方公署若聘用外国人时宜主用日本人。
    第五条 相期中日经济上之协同发达宜设中日银行及其支部于中日之重要都市。

    第六条 与前项同一之日[目]的中华经营矿山铁路及沿岸航路若要外国资本或合办之必要时可先商日本若日本不能应办可商他外国。
    第七条 日本须与中华改良弊正[政]上之必要援助且速使之成功。
    第八条 日本须助中华之改良内政整顿军备建设健全之国家。
    第九条 日本须赞助中华之改正条约关税独立及撤废领事裁判权等事业。
    第十条 属于前各项范围内之约定而未经两国外交当局者或本盟约记名两国人者之认诺不得与他者缔结。
    第十一条 本盟约自签订之日起拾年间为有效依两国之希望更得延期。
    中华民国四年贰月五日即大正四年贰月五日作于东京
    孙 文 印
    陈其美 印
    犬冢信太郎 印
    山田纯三郎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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