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现广元市委副书记,96年在通江作县长期间,无视党纪国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利用职权违法生育二胎。在他担任广元市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手中职权以将其妻派驻北京办事处维稳为由整整一年去照顾儿子王建安读书,并给北京办事处特别拨款,为其妻其子在京配备车辆提供租房司机服务。
2009年6月29日王菲亲笔签名的《关于生育二孩情况的说明》(复印件附后)。针对王菲的《说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他违反党纪国法的事实是暴露无遗的:
一、王菲在《说明》中说:“我于1987年与赵建蓉同志结婚,于1990年生育一子,由于小孩经常生病,经巴中市人民医院、华西医科大学等医院检查,小孩属病理性房性早搏。”该说明内容不但没有医学机构的鉴定证明,证明其疾病属实,而且,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新政策》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该疾病也不属于可以生育第二胎的范围。他自称有疾病的这个儿子居然还是国家二级运动员,高考时还享受了运动员加分政策,这两点,一查其子的档案便会一目了然。既然心脏有疾病,怎么可能成为国家二级运动员?!
二、王菲在《说明》中接着说:“据此,经我们申请,巴中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鉴定、审查,于1996年2月2日巴中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给我们颁发了办理照顾生育二孩通知书(编号:55)”。这段话看似有理有据,实则不打自招!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它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1996年,巴中市还只是一个县级市,根据这个规定,是根本不具有对病残儿作出医学鉴定和审批准予生育二胎的权利!王菲在2009年6月29日的《说明》中所称的“巴中市”,是由原来的县级巴中市加上其他三个县,于2000年才成立的,这是一个公开的事实,这一点,王菲本人是非常清楚的,在他的履历表中有清楚地记载:王菲1994.03-1995.10 任四川省巴中市副市长(县级市)。他这样故意混淆原来的县级巴中市与时隔4年以后才成立的地级巴中市之间的根本区别,其欺骗组织、逃避党纪国法处罚的企图已暴露无遗。
三、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在国家层面有法律的规定,在党的组织层面有纪律和条例约束,在各级地方政府有地方性的法规规定,而王菲在《说明》中企图搬出某某领导为其违法违纪行为挡驾,一方面我们相信相关领导是有党纪国法意识的,是会依法行使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的,是不会同意他违法生育二胎的;另一方面,在时过境迁的13年之后,他在《说明》中为了欺骗组织、混淆视听,声称在13年前对此事向相关领导作过所谓的专题汇报,显然是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印证他这一欲盖弥彰的谎言的。
王菲1998年9月生下了女儿王椿燕之后,当时很多巴中的同志根本不知道他又超生了一个女儿。面对羡慕他 “儿女双全”的社会舆论,他又向公众解释说:“儿子被一北京朋友抱养走了,所以组织上才照顾我生育二孩。”但是从王菲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看出,他确实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可见其子并没被人收养。并且,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此外,他还违反国家三令五申严厉禁止的高考招生政策相关规定,将在广元读了高一、高二的这个患有“疾病”且成绩不好的儿子,在高三的时候办了北京户口并转学到北京就读,高考的时候享受了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待遇。为了掩盖他违反异地高考规定,他向社会解释说儿子已被北京朋友收养。
其妻赵建蓉原本是通江县一名工人,在王菲一次次运作下,不但摇身一变成了公务员,现在还当上了广元市公安局副县级侦察员、政治部副主任。
中央对加强地方市、县党政一把手的配备建设十分重视,各级党政一把手都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没想到王菲利用他在巴中市担任副市长、通江县担任县委书记(巴中市与通江县同属巴中地区)的职权及直接的权力影响,在他的权力、势力范围内,公然违法违纪超生二胎!在此之后,还两次提拔使用(广元市常务副市长、副书记),而眼下又即将担任广元市市长!按规定,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要说升官了,连铁饭碗都保不住!然而,我们不仅要问,是什么力量在保护王菲未受到法律的追究和纪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