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信│
标 题:小孩上户口
编 号:201200013098 提交时间:2012-9-18 20:51:35 不允许公开
事 发 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四川省双流县兴隆镇保水村7组
内 容:
来信内容 ;我和老婆是二婚,我的户藉是四川省双流县兴隆镇保水村7组,老婆的户籍是三台县潼川镇后北街。我是生第一个小孩。老婆和前夫是婚前生育,受到三台当地计生办的行政处罚。我和她结婚的时间不知道有这个办不了生育证,三台计生办说我们也要罚款要罚十一万元钱,我 一个农民都要到四十岁才结婚生孩子那有那么多钱。小孩生下来六个月多了,也上不了户口。这不是 政府敲诈我吗?
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9日转送至绵阳市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21日转送至三台县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陈战树同志,你好! 你所反映的问题,经县计生局调查核实,按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答复如下:你本人系初婚,而妻子属离婚再婚,再婚前非婚生育了一个子女,并受到了户口所在地计生办的处理。依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四川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答复》(川人法函[2004]36号)文件第四条之规定,不适用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后其中与其他无子女者结婚者。所以陈战树再婚后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属政策外生育行为,应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第(五)项规定,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发现违法生育行为的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三台县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179元,绵阳市2011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7998元。如果你妻子属非农业户口,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生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低限6倍计算也应征收社会抚养费107988元。如有对政策不理解或不明白的,请向县人口计生局政法流管股咨询,联系电话:0816-5333157 三台县人口计划生育局
20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