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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zww999博强文;薄熙来庭审纪录证据和辩护粗浅分析

热度 9已有 21359 次阅读2013-8-28 00:44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薄熙来 分享到微信

转发999博在刘老大贴里的发言


感谢老大开博讨论薄熙来案,让那些平时满腔正义,对敏感问题却噤若寒蝉的名博汗颜。特别是考虑到博主实名,更是难得。我虽然有时候出口不恭,但是心底里你是我最敬重的博主。

关于对证据可信度的判断,我与你非常不同。我认为,检方的不但没有一个可以称为直接的铁证,可信度较高的证据都不多,而这不多的可信的证据中几乎又都与证 明薄熙来有罪无关。在法庭上,确认证据的是陪审团。由于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这次审判的陪审团就是全中国人民。我相信,如果让这个“人民陪审团”自由发表 意见,以多数人的判断为最后判决,陪审团作出的判决应该是薄熙来无罪。这个可以从能够自由发表意见的网上评论和统计来印证。无论法庭最后的判决是什么,都 改变不了这个事实。

(一)公诉人的证据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直接证据少,间接证据多。而这很少的直接证据几乎都是没有旁证的孤证:所谓的“证人说”、“被告说”。比如那个一百多万元的直接受贿。按照无罪推论,这些证据都无法成立。

2. 人证多、物证少。而那些少有的物证都是和被告无直接关系的,而且其可信度也值得怀疑。比如那座房产的持有权的证据,我没有想到竟然全是德某某电传过来的复印件!如果原件无法获取,至少也应该是原件复印之后的公证件,公证本身应该是原件。

3. 口供和书写证词这类主观证据高度一致,可以验证的客观部分漏洞百出。比如那三次直接行贿,两个证人对三次行贿的数量和时间高度一致,但是可以印证的地点却改了又改。

4. 无关证据多、相关证据少。比如为了证明被告输送利益的那些公文,本来就是一个城市的领导人支持国有企业的正常手续,却事无巨细的罗列,企图作为被告向证人输送非法利益的证据,其实二者根本没有关系。

由于证据不足,检方指控的最大特点就是脱离证据的有限范围任意扩大,诛心之论比比皆是,比如薄熙来打王立军一个嘴巴,指控方说:被告把他人叫来,当面打王立军嘴巴,目的就是让让他人闭口。这就是中国最高水平检查官的水准?最大受贿指控的房产项目是典型一例,请看一下分析:

(二)房屋产权到底属于谁?下面是证据显示的产权变动时间:

1. 2001年谷开来和德某(各50%股权)开的一个公司利用贷款通过另外一个公司购买了这座别墅。其中贷款是通过(徐明?)的存款做抵押获得的。这时的法定有效产权属于谷和德的公司,他们欠银行的贷款,但是不欠徐明,徐明只是担保。

2. 2001年至2006年,产权贷款到期,存款也到期,用存款还了剩余贷款。这里可以说是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徐明,也可以说谷和德还不了贷款,担保人负责偿还。这时是谷和德欠徐明的。

3. 2006年,商量把产权转给徐明。注意,这一步很重要,相当于徐明追回担保损失。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成。

4. 2006-2011年之间,谷不再拥有产权,中间曾经有海伍德持有一办产权。

5. 2011年,德持有全部产权,后转给徐明的(未婚妻?)姜某,直至现在。

在法律上,上述的产权转移实际是徐明的贷款换成了房产。中间谷开来持有产权时是完全合法的,是由徐明担保贷款买房。贷款到期、徐明买下房产后就开始操作把产权转移给徐明,由于税务等原因,没有立即完成,但是谷开来很快就失去产权。2011年徐明已经收回产权,并转赠姜某。

这本是一个很正常的公司之间的海外投资操作,产权基本随着投资人正常转移,但是检方只用“代持”两个字,就把不属于谷来开的产权说成她是实际持有者。而这“代持”的证据就是当事人的“口头”承诺,没有一个字的法律文件。

你可以说这是官员接受贿赂的常用手段,但那仅仅是猜测,因为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法庭如果在这个房产上定薄熙来(通过他人)受贿,将是对法律公正和客观性的亵渎。

薄熙来即使知道有这个别墅,甚至知道所有操作细节,他又有什么责任呢?这是一个正常的海外合作投资项目。更何况他的知情仅仅限于看幻灯。谷开来说他对薄熙 来说,“买这个房子是为了瓜瓜将来”,不知是否属实,即使属实又有什么呢?徐明担保,谷开来贷款买房,以后逐渐用收入还贷款,最后交给瓜瓜,我们那个父母 不这么做?

(三)辩护律师的重大失误(?)

1. 被动防御,没有主动出击。在庭审一开始,法庭就做如下宣布:“审判长告知: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享有 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 陈述的权利”。

上述这些权利除了回避、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之外,薄熙来的律师都没有行使,只有请谷开来出庭作证一个请求,还被法庭拒绝。辩护方除了薄熙来的自辩之 外,都只是针对检方证据的口头辩驳。没有自己的证人、证据,也没有要求对任何一个证据进行甄别、质伪,辩护律师对证据的合法性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只是在证 词本身上下功夫。律师为什么没有自己获取有利于薄熙来的证据、传唤有利于薄熙来的证人?一个明显得原因是,没有人愿意为薄熙来做证。但是对检查院的证据要 求鉴定,总还可以吧?

2. 陷入细节,失去主题。比如上述的房产一项,就应该抓住“法定产权”核心不放,而不要陷入细节中的什么分公司和子公司之争,连辩护薄熙来是否知情都无关重 要,重要的是“这是一项产权随投资人转移”的正常海外投资,以所谓没有任何证据的“代持”指控受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辩护方一再强调薄熙来不知情,实际等 于认为是谷开来用薄熙来影响受贿。

3. 抓了芝麻,丢了西瓜。王立军在海伍德死亡案中的角色,他和薄熙来第一次谈话的内容,他叛逃的真正原因,这才是整个案件的死穴。试想,如果最后证明王立军是 杀死海伍德的主要策划者,如果证明了他和薄熙来第一次谈话符合薄熙来的辩护词,如果证明了他和谷开来的私情被薄熙来发现,加上他杀人犯罪事实被发现,那他 说逃跑是怕薄熙来灭口还站得住脚吗?谷开来和王立军的证词还能采信吗?整个案件还站得住脚吗?不知道为什么辩护律师对此一带而过。实在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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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45 个评论)

回复 光头 2013-8-30 12:49
怎么花店关门?
回复 随笔 2013-8-30 12:32
lawandorder: 问候博主。很遗憾在博案问题上不能和999 老弟(随笔好友?)的分析及观点相同。这篇文章 (感谢博主发出)第一部分(公诉人的证据有以下几个特点)体现出老弟对法 ...
很高兴看到您理智的回帖,而且是在一个理智的环境里讨论问题。不在乎争谁对谁错,谁输谁赢(老刘那里的争论基本是后者, 所以没有在那里和您深入讨论),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大家能对问题有更深层次的认识。

我并不是不同意你对法律的解释,但对您看问题的出发点有异议。今天白天太忙,晚上我会再详细谈我的看法。只简单的提一点:

您的前提是公诉方说的都是对的,被告和辩方都是不可信的。

我发现法庭虽然给了被告方发言的权利,但未必被告的发言得到了和诉方相同的重视,而这个不平等是建立在被告有罪的前提下。 恕我直言,您的论证也是建立在这个基层上的。

我们反向思考,如果被告说的是真的:

1. 在審問過程中存在誘供。被告人已經明確提出這點,而且十年前的話雙方記得如此清楚,一致也令人質疑。 這點人民網已經給出了統計,被告的模糊度是告方的兩倍。 很遺憾,十年前的事,沒有人提示,我的模糊度会甚于被告。從這點上,我更信模糊的一方。

2。 假如王,谷的關係存在,他們的證詞是否可信?特別是已經有外遇的谷的證詞是否可信?這點很關鍵, 您也承認谷的證詞是致命的。

3。 如果谷有神經問題(雖然我不是很相信),金粉出示了大量的證據。 我的第一個問題,如果她有神經病,她的證詞是否還有效? 當然,您可以說那需要醫生證明, 您認為這個醫生證明在中國的可信度有多大?我想這也是薄要求谷出庭的一個重要原因。 谷沒有出庭的原因是她自己不願意出庭,還是政府不讓她出庭誰又說的清。

谷是關鍵證人,但我們誰也沒見到她,只見到了莫名其妙的錄像。

對不起,簡體打字出了毛病,只能用繁體打。
回复 lawandorder 2013-8-30 10:32
问候博主。很遗憾在博案问题上不能和999 老弟(随笔好友?)的分析及观点相同。这篇文章 (感谢博主发出)第一部分(公诉人的证据有以下几个特点)体现出老弟对法律知识的不全面了解 (感觉老弟是从美国的法律角度分析,中国大陆法律我一概不知)。而第二部分(房屋产权到底属于谁?下面是证据显示的产权变动时间)则反映出老弟对证据的不准确运用。

“1. 直接证据少,间接证据多” -- so what? 以前我们有过交流,直接间接证据都是证据,都可以证明犯罪的证据,尤其是”被告说“在证据法律上是承认(admission),是最高层次的证据。今年5月德州Cameron County 陪审团对前检察长Villalobos的讹诈钱财(RICO)和受贿(bribery)的有罪判决,主要就是靠间接证据:

-- 2007年2月13日,Livingston 认罪判刑和60天推迟服刑, Villalobos 和 Lucio 之间有9个电话和/或短信;
-- 2007年2月27日,Lucio 存入$200,000;
-- 2007年3月1日,下午3:43, Lucio 联系Villalobos ;
-- 2007年3月1日,下午4:09,Lucio 取出$40,000;
-- 2007年3月5日,Lucio 又取出 $40,000;
-- 2007年8月20日和8月28日之间,Villalobos 和Limas 法官有15个电话,其中8个电话在8月28日;
-- 2007年8月29日,Limas 法官在他的账里存了$900 ;
-- 2007年8月30日,Limas 法官在他的账里存了$3,075现金;
-- 2007年12月31日,Limas 法官在他的账里存了$900 现金。
(全文见彼岸网)

”2. 人证多、物证少" -- so what? 人证物证都是证据,在证据法律上有同样的证据力度(weight), 众多的刑事案件都是靠人政 (eye witnesses) 定案的。 ”  尤其是谷的口供,直接和她本人以及家人的拥有利益和金钱利益冲突 (说出之后将直接带来谷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在法律上也是有高度的信任度, 也是证人不出庭传闻陈述( hearsay)不可以作为证据的例外。(见Rule 804(b)(3) http://www.law.cornell.edu/rules/fre/rule_804)  

“3. 口供和书写证词这类主观证据高度一致,可以验证的客观部分漏洞百出“ -- 口供和书写证词不存在主观客观的问题,只有力度的问题,你举例的这个”漏洞“在我看来并不是漏洞,证据上证词不一致从而减低证据力度一定要实质上的(material)。如果三次行贿的数量和时间高度一直,行贿地点不一致针对行贿这个指控来看就不是实质性的不一致。

“4. 无关证据多、相关证据少” -- 对证据有关和无关的判断是法官的权利,法律对相关的定义是该证据能证明某个事实存在更可能或不可能。 (见http://www.law.cornell.edu/rules/fre/rule_401)  在我看来,公诉人呈堂的那些公文,是非常相关的,尤其是他滥用职权进行利益交换的证据。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8-29 18:42
随笔: 薄案庭审词频分析:被告人“模糊记忆”是证人2倍(新浪网标题)

http://news.sina.com.cn/c/2013-08-29/201528082688.shtml

案子越分析越荒唐,堂堂的人民网难道 ...
真是太荒唐了!
十年前的事情,记忆模糊难道不正常啊?
回复 随笔 2013-8-29 16:52
薄案庭审词频分析:被告人“模糊记忆”是证人2倍(新浪网标题)

http://news.sina.com.cn/c/2013-08-29/201528082688.shtml

案子越分析越荒唐,堂堂的人民网难道要靠“模糊记忆”来判别是非曲直。

让文章的作者出来说说他十年前说的每句话,做的每件事。如果记不住了就是狡辩。这些人真的是“黔驴技穷”, 越描越黑。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8-29 15:58
随笔: 坤之垣:薄熙来开庭穿的那件夹克,我十多年前大学毕业时就看他穿过;在辽宁省、商务部、重庆都看他穿过。是大连的一家企业生产的,但绝对谈不上名牌。我发了一条 ...
"-身陷囹圄还不忘为自己工作过的地方人民谋福利,这是一种什么精神!"

这是真正的共产党员的精神品德
跟那些在白色恐怖区还坚持为人民的利益某福利和做斗争的地下党本质上没什么区别
回复 随笔 2013-8-29 15:57
坤之垣:看到薄熙来说他走遍了重庆的14个县,我一点都不奇怪。他不会仰望星空,他不会出差时带一双破旧的旅游鞋四处找人修补,他不会动辄涕泗横流;他不会替别人代持平安的股份。他是一个很真实的人。我党已危在旦夕,如果位高权重者都能入薄熙来一样为人民做点实事 ,党会是现在的党么?国会是现在的过么?
回复 随笔 2013-8-29 15:54
坤之垣:薄熙来开庭穿的那件夹克,我十多年前大学毕业时就看他穿过;在辽宁省、商务部、重庆都看他穿过。是大连的一家企业生产的,但绝对谈不上名牌。我发了一条微博,大连的朋友说我土,那应是一件外国品牌服装,低调,但有内涵,但经过最终确认,就是十多年前的衣服,写到这里,鼻子发酸。薄熙来有错,但无罪
2013年08月27日 22:15

这段最有意思:股票27日涨停

疯癫道人F:薄熙来受审在法庭上为自己申辩时称:“我现在穿的夹克,我柜子里放的西服,还是大连新金县乡镇企业生产的”。据悉,薄熙来口中的新金县乡镇企业即为上市公司大杨创世,600233,股票27日涨停!----------------身陷囹圄还不忘为自己工作过的地方人民谋福利,这是一种什么精神!
回复 随笔 2013-8-29 15:51
看这个:
https://freeweibo.com/weibo/%E8%96%84%E7%86%99%E6%9D%A5?censored

实录一段, 不是空喊口号,也不像造谣:


坤之垣:昨晚与友小聚。友说,当年星海广场,是一片荒凉的沼泽地,薄熙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其改造成最大的广场,休闲、旅游、度假胜地。当年改造的每一天,无论刮凤下雨,他下班时都要去检查,如果进度缓慢或者未遂其意,建委领导肯定会获得劈头盖脸批评的“奖励”。大连的城市建设,细微处见精神,都是因为你。
2013年08月27日 22:27

晨曦SuMmer007:#薄熙来案#重庆市民的心声,重庆人民爱戴他、请把他还给重庆人民吧!!!我们只是想知道,一个贪官,为什么八年内只收了一个人的贿赂?一个贪官,为什么会让世界记住他所执政的城市?一个贪官,为什么临走时会让市民们自发送别?一个贪官,为什么会如此热衷打黑,对他有利吗?
回复 中间偏左 2013-8-29 15:19
随笔: 那不自信矛盾吗。 你以为我傻啊?她说谷疯了, 我说她疯了, 那不就证明谷没疯吗。 要不你也像金粉一样拿出证据来, 别在这放空炮。

我不信谷疯了是因为俺们见 ...
   你倒是挺有经验哈! 信你!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8-29 12:21
mgzww999: 这些都是常识。根本也用不着律师,问题是执行。审已经结束,就等着判吧。
问题是,现在有这么多的人都人为证据确实,无可抵赖
不要说老刘,连law都是这么认为的。

那些认为薄案证据确凿的,就是不按法律的公正性谈论什么是证据论证之标准?
回复 mgzww999 2013-8-29 12:15
世家金粉: 你去看看,我刚转了一篇律师对薄案的看法,他说:

“ 就criminal conviction (犯罪指控之判定)而言,证据论证力之标准 (定罪之标准) 是 beyond reasonable dou ...
这些都是常识。根本也用不着律师,问题是执行。审已经结束,就等着判吧。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8-29 12:00
mgzww999: 虽然在中国审和判是同一个事情,但是严格说来,这只是“审”。“拒不认罪,从严惩处”是控方在“审”后对法庭定罪的建议,法庭是否采纳要等“判”的结果。 ...
你去看看,我刚转了一篇律师对薄案的看法,他说:

“ 就criminal conviction (犯罪指控之判定)而言,证据论证力之标准 (定罪之标准) 是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不让人产生合理之怀疑)。覌薄案之审判,公诉方真是浪费公币,对不起纳税人为其支付的工资。公诉人完全没有提供达到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标准的证据。当然,天国不须遵循资本主义的法律标准,天国有天国自己的标准。天国的公币天国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8-29 11:34
mgzww999: 中央对薄熙来的处理违背党章相关规定。剥夺了他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申诉的权力,党的规定都不能遵守,谁会相信他们会遵守法律。按照老大的说法,这就是薄熙来得 ...
这个我是觉得有点失望

连老刘与law 这种深受西方法制与法理理念熏陶的人
都认为,薄是可以被有罪推论!!
中国的法制完善何有尽头??

Again, 宪政是现代文明国家与它的公民的契约
这个契约不应以任何的主义与条件而改变
只以公民的权力平等为基点!
只要承认薄在没判罪之前还是公民
他就享有公民权力平等不可侵犯的权力
这个不能以任何的理由而改变!
他必须要享有被无罪推论的权力!
就这么简单!!

如果认为中纪委认为他有问题就是有罪
那中国历史上的那些冤家错案都怎么算??
中纪委的权限只能评判,他是不是犯了他们组织认为的
行政错误,中纪委的审核没有权限等于法律的判罪!


连中国的精英都在关键时刻,都不维护宪政的核心思想
这个国家的法制理念真的是还差的很远!
回复 mgzww999 2013-8-29 11:26
随笔: 我得知此事在劫难逃,所以我内心有软弱的时候,我一直想保留党籍,因为我对党有着很深的感情,这是我童年时代的理想。我视中国共产党为我的生命,我的父辈 为了 ...
中央对薄熙来的处理违背党章相关规定。剥夺了他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申诉的权力,党的规定都不能遵守,谁会相信他们会遵守法律。按照老大的说法,这就是薄熙来得到的无罪推论的待遇,因此不再享有无罪推论的权利。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8-29 11:21
随笔: 她不是一般的精神问题,她已经精神到杀人, 控告自己的丈夫。 她是应该进精神病院的那种。
在监狱里还能吸毒? ...
笔笔,精神病精神上的严重程度,与他日常生活里外表的表象没有很大的关系
很多这方面专业的论述的很清楚。

笔笔,监狱要她配合给她”用药“不是很容易?
运动员为了国家的需要与荣誉,还打兴奋剂呢!

薄谷在录像里如同发表获奖感言般的构陷亲夫
我们有很大的理由认为,她的行动和精神是不自控。
回复 mgzww999 2013-8-29 11:21
世家金粉: 公开还不如不公开

这个其实是因为他成功的伪装认罪带来的结果

上面以为公开的会是一场薄在法庭之上
大庭广众面前的公开认罪
没曾想,公开了一场他精彩成功的法 ...
虽然在中国审和判是同一个事情,但是严格说来,这只是“审”。“拒不认罪,从严惩处”是控方在“审”后对法庭定罪的建议,法庭是否采纳要等“判”的结果。
回复 mgzww999 2013-8-29 11:18
随笔: 过去16个月,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对我的生活是照顾的,谈话文明,多数同志有素养,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压力的。 他们讲他们有几百名精兵强将,我越不认,他们投 ...
事实胜于雄辩。仔细看看庭审纪录,证词几句只能用两个字:构陷!几百人,一年半,倾国家之力,连关键证人都不敢出庭。不用审、不用辩,只看公诉人的证据本身的质量,答案就有了。在当局扼杀了最后一个男子汉。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8-29 11:16
mgzww999: 其实更重要的是,没有薄熙来出色的自我辩护,公开还不如不公开。
”公开还不如不公开“

这个其实是因为他成功的伪装认罪带来的结果

上面以为公开的会是一场薄在法庭之上
大庭广众面前的公开认罪
没曾想,公开了一场他精彩成功的法庭翻供与辩护
赢得无数民众对他更大的支持!!

所以,上面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法庭公诉结尾时宣布,拒不认罪,要严惩!

最后,我认为他的最大成功是扭转了很多不知情民众对他的看法
我就是其一,他是条龙,不是虫!
回复 随笔 2013-8-29 11:14
我得知此事在劫难逃,所以我内心有软弱的时候,我一直想保留党籍,因为我对党有着很深的感情,这是我童年时代的理想。我视中国共产党为我的生命,我的父辈 为了党的事业两次坐监狱,我不是被国民党反动派审查,而是被自己深爱的党审查,所以我有机会主义的侥幸心理。因此当时办案人员不止一次跟我讲,中央还是对 我有包容有期待的,只要我态度好,可以给我保留党籍。这话,季新华(音)跟我讲过,其他人也讲过。我问什么是态度好?就是主动供出几个大单,因此,我违心 的承认了这两件事情。但没想到我一承认,紧接着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然后就是移送司法审查。速度是如此之快。

公开透明? 该公开透明的全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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