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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zww999博强文;薄熙来庭审纪录证据和辩护粗浅分析

热度 9已有 21494 次阅读2013-8-28 00:44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薄熙来 分享到微信

转发999博在刘老大贴里的发言


感谢老大开博讨论薄熙来案,让那些平时满腔正义,对敏感问题却噤若寒蝉的名博汗颜。特别是考虑到博主实名,更是难得。我虽然有时候出口不恭,但是心底里你是我最敬重的博主。

关于对证据可信度的判断,我与你非常不同。我认为,检方的不但没有一个可以称为直接的铁证,可信度较高的证据都不多,而这不多的可信的证据中几乎又都与证 明薄熙来有罪无关。在法庭上,确认证据的是陪审团。由于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这次审判的陪审团就是全中国人民。我相信,如果让这个“人民陪审团”自由发表 意见,以多数人的判断为最后判决,陪审团作出的判决应该是薄熙来无罪。这个可以从能够自由发表意见的网上评论和统计来印证。无论法庭最后的判决是什么,都 改变不了这个事实。

(一)公诉人的证据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直接证据少,间接证据多。而这很少的直接证据几乎都是没有旁证的孤证:所谓的“证人说”、“被告说”。比如那个一百多万元的直接受贿。按照无罪推论,这些证据都无法成立。

2. 人证多、物证少。而那些少有的物证都是和被告无直接关系的,而且其可信度也值得怀疑。比如那座房产的持有权的证据,我没有想到竟然全是德某某电传过来的复印件!如果原件无法获取,至少也应该是原件复印之后的公证件,公证本身应该是原件。

3. 口供和书写证词这类主观证据高度一致,可以验证的客观部分漏洞百出。比如那三次直接行贿,两个证人对三次行贿的数量和时间高度一致,但是可以印证的地点却改了又改。

4. 无关证据多、相关证据少。比如为了证明被告输送利益的那些公文,本来就是一个城市的领导人支持国有企业的正常手续,却事无巨细的罗列,企图作为被告向证人输送非法利益的证据,其实二者根本没有关系。

由于证据不足,检方指控的最大特点就是脱离证据的有限范围任意扩大,诛心之论比比皆是,比如薄熙来打王立军一个嘴巴,指控方说:被告把他人叫来,当面打王立军嘴巴,目的就是让让他人闭口。这就是中国最高水平检查官的水准?最大受贿指控的房产项目是典型一例,请看一下分析:

(二)房屋产权到底属于谁?下面是证据显示的产权变动时间:

1. 2001年谷开来和德某(各50%股权)开的一个公司利用贷款通过另外一个公司购买了这座别墅。其中贷款是通过(徐明?)的存款做抵押获得的。这时的法定有效产权属于谷和德的公司,他们欠银行的贷款,但是不欠徐明,徐明只是担保。

2. 2001年至2006年,产权贷款到期,存款也到期,用存款还了剩余贷款。这里可以说是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徐明,也可以说谷和德还不了贷款,担保人负责偿还。这时是谷和德欠徐明的。

3. 2006年,商量把产权转给徐明。注意,这一步很重要,相当于徐明追回担保损失。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成。

4. 2006-2011年之间,谷不再拥有产权,中间曾经有海伍德持有一办产权。

5. 2011年,德持有全部产权,后转给徐明的(未婚妻?)姜某,直至现在。

在法律上,上述的产权转移实际是徐明的贷款换成了房产。中间谷开来持有产权时是完全合法的,是由徐明担保贷款买房。贷款到期、徐明买下房产后就开始操作把产权转移给徐明,由于税务等原因,没有立即完成,但是谷开来很快就失去产权。2011年徐明已经收回产权,并转赠姜某。

这本是一个很正常的公司之间的海外投资操作,产权基本随着投资人正常转移,但是检方只用“代持”两个字,就把不属于谷来开的产权说成她是实际持有者。而这“代持”的证据就是当事人的“口头”承诺,没有一个字的法律文件。

你可以说这是官员接受贿赂的常用手段,但那仅仅是猜测,因为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法庭如果在这个房产上定薄熙来(通过他人)受贿,将是对法律公正和客观性的亵渎。

薄熙来即使知道有这个别墅,甚至知道所有操作细节,他又有什么责任呢?这是一个正常的海外合作投资项目。更何况他的知情仅仅限于看幻灯。谷开来说他对薄熙 来说,“买这个房子是为了瓜瓜将来”,不知是否属实,即使属实又有什么呢?徐明担保,谷开来贷款买房,以后逐渐用收入还贷款,最后交给瓜瓜,我们那个父母 不这么做?

(三)辩护律师的重大失误(?)

1. 被动防御,没有主动出击。在庭审一开始,法庭就做如下宣布:“审判长告知: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享有 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 陈述的权利”。

上述这些权利除了回避、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之外,薄熙来的律师都没有行使,只有请谷开来出庭作证一个请求,还被法庭拒绝。辩护方除了薄熙来的自辩之 外,都只是针对检方证据的口头辩驳。没有自己的证人、证据,也没有要求对任何一个证据进行甄别、质伪,辩护律师对证据的合法性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只是在证 词本身上下功夫。律师为什么没有自己获取有利于薄熙来的证据、传唤有利于薄熙来的证人?一个明显得原因是,没有人愿意为薄熙来做证。但是对检查院的证据要 求鉴定,总还可以吧?

2. 陷入细节,失去主题。比如上述的房产一项,就应该抓住“法定产权”核心不放,而不要陷入细节中的什么分公司和子公司之争,连辩护薄熙来是否知情都无关重 要,重要的是“这是一项产权随投资人转移”的正常海外投资,以所谓没有任何证据的“代持”指控受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辩护方一再强调薄熙来不知情,实际等 于认为是谷开来用薄熙来影响受贿。

3. 抓了芝麻,丢了西瓜。王立军在海伍德死亡案中的角色,他和薄熙来第一次谈话的内容,他叛逃的真正原因,这才是整个案件的死穴。试想,如果最后证明王立军是 杀死海伍德的主要策划者,如果证明了他和薄熙来第一次谈话符合薄熙来的辩护词,如果证明了他和谷开来的私情被薄熙来发现,加上他杀人犯罪事实被发现,那他 说逃跑是怕薄熙来灭口还站得住脚吗?谷开来和王立军的证词还能采信吗?整个案件还站得住脚吗?不知道为什么辩护律师对此一带而过。实在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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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45 个评论)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8-31 23:06
lawandorder: 我非常怀疑这个文章的作者的公正和理性,最后的那个网站(民主社会主义网)好像是有自己既有的政治目的,但这点我们可以暂时忽略,就事论事。

有关薄谷是否至少 ...
谢谢您的解答!
同意您说的,作者是谁他的政治目地如何,我们应该忽略,就事论事。

我们先暂且把同案是不是应该一起审理这个议题也先放一边

我们首先先来确定,薄与谷在贪腐问题上是不是同案犯
这也是您答复中的问题 “多个被告是否在一个案件庭审关键的是是否谷能否被指控受贿”

这个在公诉书中已经明确的说明,除了那个500万,对薄指控的2000多万的金额
其中有些部分要另案审理,这另案审理指的是对谷与薄瓜瓜。

谷如果是同案犯,是收受贿赂,那无论同案一起审还是另案审
谷单方面对薄的证词与指认,证词的法律效力到底应该怎样考量
中国没有配审团,法官总不能说,谷对薄的指证都是有效力的
薄的否认都是没效力的吧? 特别是这种同案犯之间的单证与孤证

另外,谷作为证人,在法律上,就是从美国的法律标准看也是有很多的争议的

1) 与薄夫妻关系
2) 精神状况
3) 有吸毒历史
4) 被威胁与诱供
5) 同案犯

在这种情况下,我不知道,怎么可以认定谷的证人身份与证词是
确凿可信的,是没有 reasonable doubt ?
回复 随笔 2013-8-31 20:58
从整个庭审过程我看不到薄熙来有贪财的欲望,也看不出受贿的人通过“受贿”从被受贿者处得到了什么好处。
法庭不以现实为依据,只以一方的意愿为依据,会出来多少冤案。
回复 随笔 2013-8-31 20:44
lawandorder: 但是300多万已经离开徐的手,而且出手的原因是他希望得到相当价值的其他利益,他的钱的价值已经和拥有房产失去联系,如果徐和谷争议房产,按照我所的那个法律理 ...
徐的钱出手了,房产到了他女友的名下。法律不能用“希望”来定罪吧。
靠贿赂人的主观目的来给被贿赂人定罪是我对本案最深的感觉。
假如,徐说作为多年的好友,我送给谷一套房这个受贿罪还成立吗?
从庭审的记录可以看到,徐和谷的不一般关系。
回复 lawandorder 2013-8-31 20:19
随笔: 按照您的逻辑这套房就更不属于谷所有。房子的投资人是徐明,最终房产的主人好像是他的女友。
徐应该是您说的那个A方。无论如何归不到谷的名下。
根据法庭的证词 ...
但是300多万已经离开徐的手,而且出手的原因是他希望得到相当价值的其他利益,他的钱的价值已经和拥有房产失去联系,如果徐和谷争议房产,按照我所的那个法律理论徐不会赢的。
回复 随笔 2013-8-31 20:13
lawandorder: 如果我理解准确,你对房产问题质疑证据证明薄谷拥有问题,我认为你对证据的分析过于机械处理,好像房产证没有他们的名字他们就不是拥有人尽管这是正常情况下的拥 ...
按照您的逻辑这套房就更不属于谷所有。房子的投资人是徐明,最终房产的主人好像是他的女友。
徐应该是您说的那个A方。无论如何归不到谷的名下。
根据法庭的证词,我的感觉是通过一系列的股票运作,这个房子就莫名其妙地被说成是谷的财产。
更重要的证据是谷自己的供词,承认房子是她的。
可这和谷后面的证词有矛盾。谷一直抱怨她没有收到房租。如果房子属于她她会为房租最终大打出手吗。
回复 lawandorder 2013-8-31 19:59
世家金粉: 谢谢你的回复。
这个文章的出处在这里。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62600/201308/23477.html

关于作者的第一个问题,我想我们是不是应该分解成下面几个 ...
我非常怀疑这个文章的作者的公正和理性,最后的那个网站(民主社会主义网)好像是有自己既有的政治目的,但这点我们可以暂时忽略,就事论事。

有关薄谷是否至少在贪污指控上应该在一个案件上审,是个法律问题,这位文章作者作为倡导人就要必须把法律的依据写在文章里,否则只能是他/她的臆想或创作,没有任何说服里或分析价值。再对比美国相关对立法律,多个被告是否在一个案件庭审关键的是是否谷能否被指控受贿(不知中国法律是否有这个法律指控受贿官员家属受贿?) (… constituting an offense or offenses …) 。 (见 Rule 8(b),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b) JOINDER OF DEFENDANTS. The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 may charge 2 or more defendants if they are alleged to have participated in the same act or transaction, or in the same series of acts or transactions, constituting an offense or offenses. The defendants may be charged in one or more counts together or separately. All defendants need not be charged in each count.") (http://www.law.cornell.edu/rules/frcrmp/rule_8)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的法律理解是对事实没有任何其他逻辑上的解释,法律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有佐证 (corroborating evidence)。另外,这几位证人的证词也并不是没有佐证,其中薄的自白书也是公诉人的证据,尽管他试图收回,但在法院上没有看到任何试图收回法律和事实原因。(和党的关系原因本身也是证明他自白不可以收回的原因,因为他在向党做虚假陈述,通过谎言认罪然后希望继续保留高官,欺骗党。 这点本身是中国法制的现实。)
回复 lawandorder 2013-8-31 19:36
随笔: 金粉, 刚刚看到这篇转文,确有独到之处。不过我也有两点看法。

1。我同意law的提法,这种大篇的文章最好能给出处。我也感觉作者不太像法律工作者。
2。我们和l ...
如果我理解准确,你对房产问题质疑证据证明薄谷拥有问题,我认为你对证据的分析过于机械处理,好像房产证没有他们的名字他们就不是拥有人尽管这是正常情况下的拥有证明,比如你说的你买房子和产权登记等。在这个案件上,我们已经知道的是300多万美金的起因,来源,目的以及控制,合理的推理是不应当产生失去对房产的拥有和控制的可能,无论如何操作无论有多少公司介入。纽约法律上没有具体的相关条文,但案例法的精神是看拥有权线上的真正的拥有人,如果房产是有A 出资购买,但无论什么原因B 为A 拥有产权,或C 为B ,B为A, 如果A,B,C 在房产上有争议,但是A 能够证明出资和委托关系, 那么法院会把房产判给A, 法律理论是 "constructive trust."
回复 随笔 2013-8-31 15:44
世家金粉: 我不知道你们怎么判断这个人是不是法律工作者
我认为这个人的逻辑思维严密性,思辨能力,辩护的策略性,比薄的辩护律师要强的多。

我之所以引用这大段的文章, ...
我不是说他说的不对,我判断他不是律师是因为律师不会把自己的猜测公开写出来。比如他说谷可能是个替身的说法。但这不关乎他的猜测是不是有道理。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8-31 12:34
lawandorder: 博主没有表明这篇文章的作者或文章出处。从文章上看,该作者绝不应该是中国法律工作者。比如,该作者第一点问题, “薄熙来案的被告人应该是薄熙来、谷开来两人 ...
谢谢你的回复。
这个文章的出处在这里。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62600/201308/23477.html

关于作者的第一个问题,我想我们是不是应该分解成下面几个问题,有利于对问题的理清

1) 在贪腐的问题上,薄与谷是不是应该看做是法律上的同案犯?  Yes, or No
     
     (薄的贪腐,对他最主要指证部份的收钱与花钱(钱进,钱出的都是通过谷,
      这点是很清楚的。从这个角度讲,是谷利用了薄的权势收钱敛财,很多是薄不
       知道的)

2) 如果上面的问题是  Yes
     那即使不同案审理,要判薄的贪腐,是不是应该先审谷的受贿案?   
     Yes Or No
      
     因为,在最主要的收受钱财的人,谷是唯一的经手人
     别人贿赂也是通过谷,谷当时有没有答应别人的对价利益很关键
     比如法国的房子,谷让徐出钱,当时有没有答应徐什么条件?
     具体是什么条件(利益的对等交换)
     答应以后,谷有没有跟薄说,让薄满足徐的条件?
     这些都是判薄贪腐的重要依据。只有先把谷的贪腐案审清楚
     对薄的贪腐是才能更好的判刑量罪。
     如果薄真的是完全不知情,怎么证明薄对这些人做
     了对价的利益输出,如果没有确凿的对价的利益输出
     只能说明是谷利欲熏心在薄不知道的情况下骗财敛财,那这个跟薄到底有
     多大关系,薄应该量多大的刑?

    (这里的假设前提是那个房子法律上是在谷的名下,目前这一点都是有很大的
      疑议的,就算是在谷控股的公司名下,但公司的财产并不直接等于个人财产
      这个还要看那个公司是否有债务,如果债务大于资产,谷在这个房子上是负
      数。。。。,房子的问题上,很多的问题是非常的不清楚的。。。
      所以应该先把谷的贪腐案审清楚,拿出个确切与薄有关的数字来!

3) 我知道你例出来的什么是法律证据的认定
     但是,在证人证言这一条里,如果都是孤证与单证
     这是不是需要旁证,与物证相左,才能是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在薄与唐肖林,证言是他们俩个之间,唐说有,薄说没有
     怎么判断薄说的就是假的?
   
      还有就是谷的大量证词,都是存在与她与薄之间
      没有其它的旁证与物证,怎么判断谷说的就都是对的
      这其中最关结点就是,谷说那些事薄都知道
      薄说我根本就不知道,薄在谷收受贿赂的问题上
      薄到底知不知情,是很关键的判段点,不是吗?

最后,我想你一定同意这句话,从法律角度来讲“当是非与程序发生冲突时,程序优先考量”, 这个案子如果有重大程序问题,讨论它证言证词的确凿性,缺乏基础!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8-31 12:12
随笔: 金粉, 刚刚看到这篇转文,确有独到之处。不过我也有两点看法。

1。我同意law的提法,这种大篇的文章最好能给出处。我也感觉作者不太像法律工作者。
2。我们和l ...
我不知道你们怎么判断这个人是不是法律工作者
我认为这个人的逻辑思维严密性,思辨能力,辩护的策略性,比薄的辩护律师要强的多。

我之所以引用这大段的文章,是他提出的问题是个整体性的
有程序性的问题,如果谷是薄的同案犯,那对薄的审理
证据的采用都在很大程度上有否定作用。

你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的着眼点不同,我们关注的重点也不同
你跟law 讨论你关注的问题,这个不影响的。
回复 随笔 2013-8-31 11:08
世家金粉: 本来有几个问题想请教law ,但是下面这篇文章写的比较详尽,转来参考,不知law
怎么看?

特别是他提出的第一条,薄案的被告应该是薄与谷俩个人?


薄熙来案庭审 ...
金粉, 刚刚看到这篇转文,确有独到之处。不过我也有两点看法。

1。我同意law的提法,这种大篇的文章最好能给出处。我也感觉作者不太像法律工作者。
2。我们和law的讨论不能立足于这种泛泛的讨论,因为,这么大篇论述法律的文章,很难说的全面准确,不出漏洞。 我们至今还是局限于法律条文,是和不是的讨论上,没有什么实质深入进展。

我的意思,我们还是集中在具体问题上一个一个讨论,就像庭审那样。比如我提出的2000万的房产, 这样我们才能深入了解这个案子。比如,从律师的角度,有什么法律条文可以支持房子的归属问题?

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 不一定有道理,但我觉得应该更有意义。
回复 lawandorder 2013-8-31 09:04
世家金粉: 本来有几个问题想请教law ,但是下面这篇文章写的比较详尽,转来参考,不知law
怎么看?

特别是他提出的第一条,薄案的被告应该是薄与谷俩个人?


薄熙来案庭审 ...
博主没有表明这篇文章的作者或文章出处。从文章上看,该作者绝不应该是中国法律工作者。比如,该作者第一点问题, “薄熙来案的被告人应该是薄熙来、谷开来两人,而不应是薄熙来一人,“ 没有引用一个法律依据,要求薄谷一定要同时做为被告来开审。对比在美国联邦刑事程序上要求多被告接受同一个庭审的法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3, JOINT TRIAL OF SEPARATE CASES. The court may order that separate cases be tried together as though brought in a single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 if all offenses and all defendants could have been joined in a single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 见http://www.law.cornell.edu/rules/frcrmp/rule_13)该作者第二点问题,“指控薄熙来收受唐肖林行贿,关键在于无法证明薄熙来收受了贿赂” 用了“无法证明”不是法律工作者的思路 (准确的思维应该是足以或不足以)。另外过分强调被告人对指控的笼统概括性的否认,也不是正确的法律分析。如果一个被告的辩护只是在人证物证面前的否认,那么就不会有人被判刑了。 该作者的第8点问题,错误引述““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是《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而实际上是《刑诉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见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21)。 另外《刑诉法》第四十二条 明确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回复 随笔 2013-8-30 16:10
lawandorder: 多谢随笔好友反驳。您说我的前提是 “公诉方说的都是对的,被告和辩方都是不可信的 ” 没有任何依据(不知你如何得出的这个假设)。事实上,我的这个反驳完全是 ...
在精神病的问题上我和金粉的观点不一致,我虽然也怀疑谷作了假证,但我认为是考虑瓜瓜的因素。这个因素已经在前面政治因素中被排除了,所以没法和您争论。金粉应该能和您讨论这个问题。

关于谷有精神问题和要求谷出庭在证词中反方都提到过, 而且我怀疑是不是所有的证词都公开了。不过这又跑题了,不再辨了。
回复 随笔 2013-8-30 16:02
lawandorder: 多谢随笔好友反驳。您说我的前提是 “公诉方说的都是对的,被告和辩方都是不可信的 ” 没有任何依据(不知你如何得出的这个假设)。事实上,我的这个反驳完全是 ...
谢谢您的答复。

第一,您误会我的意思, 我并不是说薄的记忆模糊可以判断别人的证词是否正确,我列举的是最有“权威”代表政府意愿的人民网站的话,是它们在统计“模糊”度这样荒唐的数据,要证明证方比反方的话更可信。 我想说的是这种证明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因为我完全可以简单的从另一方面推翻它。 实际上您也承认了它的不合理性。

第二,您的第二个回帖让我明确了您的意思,是从美国法律,美国现状来评判。 看来我们的立足点是有差异, 那么我承认我以前加人了政治因素已经脱离了我们讨论的范畴,虽然这是不可否认的问题, 但以后会在讨论中避免加人政治因素。

第三, 第三, 我不是搞法的,我说的话可能很多会偏离法律词汇,如果在法律的字眼上争论,我确实难给出准确的字来表达我的意思,我也没有能力完全理解您说的那么多法律条文。 我的意思,我们最好不要空谈什么大道理,我会尽量避免。我们最好能就具体的事进行讨论。

第四,说到具体问题, 我和999,金粉的观点也不是完全一致,但有一点我想我们是一致的,就是关于2000万的房子的归属问题, 所以讨论这个问题也许大家的主题会更集中一些。

第四,法庭上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房子属于薄,谷,瓜, 我不是看的很明白。 但有一点我知道,999也再三强调,就是房子的户主不是薄,谷,瓜任何一个。 以我粗浅的法律知识,我不认为没有我名字的房子是属于我的, 这也是在我买房子的时候,我一再和Town里核实的, 我不会因为我从我的银行帐户上付了钱,走了各种手续,律师签了就认为不是我名字的房子是我的。

我只有这么简单的认识,下面是一个网友提出的更进一步的质疑,我从常理上判别他说的是有道理的, 也请您从法律的角度谈谈您的看法。

薄 案中数额最大的一笔,法国尼斯价值两千万的房产,根据检方的证据,正如薄多次强调的那样,与薄熙来本人所能发生的联系无非就是十年前谷开来在家里观看幻灯 片时薄恰好碰上。仅此一个情节,还是来自谷开来的口供,就能定两千万的案,实在是荒谬至极。首先,这么高价值的一项资产,背后又设计了如此错综复杂的持有 方式,薄熙来作为一家之主,不深入过问,夫妻二人不商讨,这根本就完全不符合常理。

第二,最重要的是,位于法国尼斯的不动产,其产权归属如何认定,是否承 认“代持”一说,薄熙来夫妇最终能否从该房产上收益(即有受贿事实),应当以不动产所在地法国物权法为准。如此一项重要的证据(外国法律在民事诉讼中应当 作为证据提交),公诉人始终未能出示,也就是说,受贿的事实(客观方面)和客体都不存�!何来受贿之?
回复 lawandorder 2013-8-30 15:03
随笔: 很高兴看到您理智的回帖,而且是在一个理智的环境里讨论问题。不在乎争谁对谁错,谁输谁赢(老刘那里的争论基本是后者, 所以没有在那里和您深入讨论),而是希望 ...
多谢随笔好友反驳。您说我的前提是 “公诉方说的都是对的,被告和辩方都是不可信的 ” 没有任何依据(不知你如何得出的这个假设)。事实上,我的这个反驳完全是建立在999对该案证据上的质疑,试图说明他这几个质疑从证据法律上看并不能构成削减该案证据力度或不可信。而且,他的质疑本身就可以理解为构成对犯罪指控的证据,比如, “被告说,” ” 三次行贿的数量和时间高度一直”等。

这个案件在中国的所谓的“法制”体系中进行,所有法律,法律程序相关问题不应该在我们的探讨范围之内。我们探讨的焦点是:从美国的证据法律角度看公诉人的证据是否构成对薄的犯罪指控无容质疑的证据(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我的结论是肯定的,尤其是对滥用职权罪的指控。

即使“反向思考” 假设认定 “被告说的是真的,” 从证据角度看也不能充分带来对公诉人证据的质疑。比如,1。法律上规定如果被告人的记忆丧失 (memory loss), 那么他就不能对别的证人的记忆情节进行质疑, 因为你自己已经没有印象了,记不清的,不记得了等;2。  王谷关系就算存在,法律上也不允许只用这个关系吃掉两个证人的证词的可信度和力度,而是要指出具体不可信的事实依据;3。 如果谷有神经病,谷的证词当然要有问题包括排除不能使用。但是提出神经病的人不是任何人,是薄的辩护人,如果不提出,将视为放弃争议或没有精神病,非当事人做任何认证都不可以成为法庭考虑的证据。(我读的审案记录上好像没有读到辩护人提出这个精神病问题。)

尽管谷是关键证人,但按照美国证据法律(这点在反驳999已经提到),如果她在法令下拒绝出庭作证,她就成为”找不到“的证人(unavailable), 那么针对她以前所做的违反自己拥有利益和金钱利益或证词会带来潜在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方面的证词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呈堂,不违反传闻陈述(hearsay) 不能成为证据的法律要求. (见http://www.law.cornell.edu/rules/fre/rule_804) 录音证词本身就是证词。(我的记忆是法庭有要求她出庭作证,但她拒绝,因此基本满足Rule 804(b)(3)的前提要求,所以法院可以接受她以前所作过的相关证词为指控薄的证据。)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8-30 14:13
lawandorder: 问候博主。很遗憾在博案问题上不能和999 老弟(随笔好友?)的分析及观点相同。这篇文章 (感谢博主发出)第一部分(公诉人的证据有以下几个特点)体现出老弟对法 ...
很高兴您来访!谢谢您的点评。

对薄案的关注,我更关注这个案子的审理是否公正透明
关注这个审判从法律技术角度,从法理的程序是否合理
我不仅很有兴趣,也认为是非常有意义的讨论。

现在有点忙,等下有几个问题请教一下您!
回复 光头 2013-8-30 13:48
随笔: 光头,上次不能献花的同时国内人上不了网了,这次是不是可以轻松上网了?
听你这么说几天前在舟山酒店的电脑美中网是打不开,一打开就整个关闭,我以为是酒店电脑问题多多,如此说来是美中网不正常?
回复 光头 2013-8-30 13:45
随笔: 光头,上次不能献花的同时国内人上不了网了,这次是不是可以轻松上网了?
因为出差在外五天,今晚才回家,昨天我家令郎狠狠的把我电脑杀毒一遍,今天感觉良好,上几天是否有何问题我不清楚,但今晚第一次没看见献花、握手等条条,其他的一切正常。
回复 随笔 2013-8-30 13:01
光头: 怎么花店关门?
光头,上次不能献花的同时国内人上不了网了,这次是不是可以轻松上网了?
回复 随笔 2013-8-30 13:00
lawandorder: 问候博主。很遗憾在博案问题上不能和999 老弟(随笔好友?)的分析及观点相同。这篇文章 (感谢博主发出)第一部分(公诉人的证据有以下几个特点)体现出老弟对法 ...
再有, 诉方的证据您已经说了很多,我希望您能对反方的“狡辩”进行一下评论。

在这之前,我希望您能看一下网上传的薄的最后陈述

http://www.washeng.net/HuaShan/BBS/shishi/gbcurrent/215766.shtml

这里面他提到了他为什么要做伪证,他受到了什么诱惑。中国的政治斗争在美国的法庭上是不会存在的, 不然也不会有当年邓小平的“永不翻案”。

其他的晚上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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