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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zww999博强文;薄熙来庭审纪录证据和辩护粗浅分析

热度 9已有 21491 次阅读2013-8-28 00:44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薄熙来 分享到微信

转发999博在刘老大贴里的发言


感谢老大开博讨论薄熙来案,让那些平时满腔正义,对敏感问题却噤若寒蝉的名博汗颜。特别是考虑到博主实名,更是难得。我虽然有时候出口不恭,但是心底里你是我最敬重的博主。

关于对证据可信度的判断,我与你非常不同。我认为,检方的不但没有一个可以称为直接的铁证,可信度较高的证据都不多,而这不多的可信的证据中几乎又都与证 明薄熙来有罪无关。在法庭上,确认证据的是陪审团。由于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这次审判的陪审团就是全中国人民。我相信,如果让这个“人民陪审团”自由发表 意见,以多数人的判断为最后判决,陪审团作出的判决应该是薄熙来无罪。这个可以从能够自由发表意见的网上评论和统计来印证。无论法庭最后的判决是什么,都 改变不了这个事实。

(一)公诉人的证据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直接证据少,间接证据多。而这很少的直接证据几乎都是没有旁证的孤证:所谓的“证人说”、“被告说”。比如那个一百多万元的直接受贿。按照无罪推论,这些证据都无法成立。

2. 人证多、物证少。而那些少有的物证都是和被告无直接关系的,而且其可信度也值得怀疑。比如那座房产的持有权的证据,我没有想到竟然全是德某某电传过来的复印件!如果原件无法获取,至少也应该是原件复印之后的公证件,公证本身应该是原件。

3. 口供和书写证词这类主观证据高度一致,可以验证的客观部分漏洞百出。比如那三次直接行贿,两个证人对三次行贿的数量和时间高度一致,但是可以印证的地点却改了又改。

4. 无关证据多、相关证据少。比如为了证明被告输送利益的那些公文,本来就是一个城市的领导人支持国有企业的正常手续,却事无巨细的罗列,企图作为被告向证人输送非法利益的证据,其实二者根本没有关系。

由于证据不足,检方指控的最大特点就是脱离证据的有限范围任意扩大,诛心之论比比皆是,比如薄熙来打王立军一个嘴巴,指控方说:被告把他人叫来,当面打王立军嘴巴,目的就是让让他人闭口。这就是中国最高水平检查官的水准?最大受贿指控的房产项目是典型一例,请看一下分析:

(二)房屋产权到底属于谁?下面是证据显示的产权变动时间:

1. 2001年谷开来和德某(各50%股权)开的一个公司利用贷款通过另外一个公司购买了这座别墅。其中贷款是通过(徐明?)的存款做抵押获得的。这时的法定有效产权属于谷和德的公司,他们欠银行的贷款,但是不欠徐明,徐明只是担保。

2. 2001年至2006年,产权贷款到期,存款也到期,用存款还了剩余贷款。这里可以说是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徐明,也可以说谷和德还不了贷款,担保人负责偿还。这时是谷和德欠徐明的。

3. 2006年,商量把产权转给徐明。注意,这一步很重要,相当于徐明追回担保损失。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成。

4. 2006-2011年之间,谷不再拥有产权,中间曾经有海伍德持有一办产权。

5. 2011年,德持有全部产权,后转给徐明的(未婚妻?)姜某,直至现在。

在法律上,上述的产权转移实际是徐明的贷款换成了房产。中间谷开来持有产权时是完全合法的,是由徐明担保贷款买房。贷款到期、徐明买下房产后就开始操作把产权转移给徐明,由于税务等原因,没有立即完成,但是谷开来很快就失去产权。2011年徐明已经收回产权,并转赠姜某。

这本是一个很正常的公司之间的海外投资操作,产权基本随着投资人正常转移,但是检方只用“代持”两个字,就把不属于谷来开的产权说成她是实际持有者。而这“代持”的证据就是当事人的“口头”承诺,没有一个字的法律文件。

你可以说这是官员接受贿赂的常用手段,但那仅仅是猜测,因为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法庭如果在这个房产上定薄熙来(通过他人)受贿,将是对法律公正和客观性的亵渎。

薄熙来即使知道有这个别墅,甚至知道所有操作细节,他又有什么责任呢?这是一个正常的海外合作投资项目。更何况他的知情仅仅限于看幻灯。谷开来说他对薄熙 来说,“买这个房子是为了瓜瓜将来”,不知是否属实,即使属实又有什么呢?徐明担保,谷开来贷款买房,以后逐渐用收入还贷款,最后交给瓜瓜,我们那个父母 不这么做?

(三)辩护律师的重大失误(?)

1. 被动防御,没有主动出击。在庭审一开始,法庭就做如下宣布:“审判长告知: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享有 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 陈述的权利”。

上述这些权利除了回避、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之外,薄熙来的律师都没有行使,只有请谷开来出庭作证一个请求,还被法庭拒绝。辩护方除了薄熙来的自辩之 外,都只是针对检方证据的口头辩驳。没有自己的证人、证据,也没有要求对任何一个证据进行甄别、质伪,辩护律师对证据的合法性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只是在证 词本身上下功夫。律师为什么没有自己获取有利于薄熙来的证据、传唤有利于薄熙来的证人?一个明显得原因是,没有人愿意为薄熙来做证。但是对检查院的证据要 求鉴定,总还可以吧?

2. 陷入细节,失去主题。比如上述的房产一项,就应该抓住“法定产权”核心不放,而不要陷入细节中的什么分公司和子公司之争,连辩护薄熙来是否知情都无关重 要,重要的是“这是一项产权随投资人转移”的正常海外投资,以所谓没有任何证据的“代持”指控受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辩护方一再强调薄熙来不知情,实际等 于认为是谷开来用薄熙来影响受贿。

3. 抓了芝麻,丢了西瓜。王立军在海伍德死亡案中的角色,他和薄熙来第一次谈话的内容,他叛逃的真正原因,这才是整个案件的死穴。试想,如果最后证明王立军是 杀死海伍德的主要策划者,如果证明了他和薄熙来第一次谈话符合薄熙来的辩护词,如果证明了他和谷开来的私情被薄熙来发现,加上他杀人犯罪事实被发现,那他 说逃跑是怕薄熙来灭口还站得住脚吗?谷开来和王立军的证词还能采信吗?整个案件还站得住脚吗?不知道为什么辩护律师对此一带而过。实在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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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45 个评论)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9-8 10:44
lawandorder: 博主的分析 “在中国的薄的律师可能早就被告诫不能提“ 有点过于猜测。从法庭的记录来看,辩护人好像没有什么顾忌。但也不能排除这个可能。 ...
是的,这个是猜测,但如同我们都知道的
这个在中国不是没有可能。

我的问题是,如果这个可能是事实
以美国法制法理与法律程序看
这个案件的审理是不是有问题?
回复 mgzww999 2013-9-8 10:30
lawandorder: 老弟的这个回复再次看到你的既定立场对你客观思维的直接影响。有两个标准:第一,假设你在感情上和薄完全脱离在做分析;第二,假设薄是你的亲人,在做一个分析。 ...
好,我们关于程序的辩论可以结束。多说就是重复,弄不好我还会有“欺师灭祖”的言论出来。 。指出一点。你说“一个男人作到自己的太太有罪指控也能说明很多问题”,这是对薄熙来有罪推论,因为谷开来的证词可能是假的。我在这里也“再次看到你的既定立场对你客观思维的直接影响”。

我对这段的总结是:1. 双方认为,法庭审理本身基本遵守程序;2. 双方同一,间接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作为定罪的依据;3. 对于中纪委双规是否违法,双方有分歧。我认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宪法,LAO兄结论不清楚,但似乎倾向于是可以接受的中国特色。

我们可以讨论证据问题,下面是一个相对简单、直接、和“中国特色”这种模糊概念关系不大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薄熙来案件的核心是海伍德死亡案件。判断海伍德死因的关键证据是尸体组织样品化验,在死后两天的第一次化验结果是,死者体内并没有氰化钾,检方也没有指控法医有作弊行为。两个多月后,王立军把他自己声称私自保存的心血样本拿出来,再交给法医检验,结果这个样品中含有致死剂量的氰化钾。请问LAO友,单纯从证据角度,按照美国的标准,如何否定第一次检验结果?王立军私自“保留”的样品是否属于有效证据?特别是考虑到王立军是海伍德死亡案件的参与者,他提供的这个样品可以作为指控谷开来是杀人凶手的证据吗?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8 10:28
mgzww999: “5天的违反修正案保护的拘禁就足以刑事案件取消掉”,你认为在薄熙来被中纪委双规之后、交给检察院之前的拘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您作为法律 ...
”您认为合法的根据是什么?“  -- 我的依据是济南中级法院没有说是非法,无论这个法院在这个体制上意味这什么。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8 10:25
mgzww999: 简而言之,LAO友的观点是:

1. 中纪委以违背宪法的做法获取的证据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

2. 双轨是非司法程序,但认罪看来是可以用在司法程序上。(看第一点, ...
老弟的这个回复再次看到你的既定立场对你客观思维的直接影响。有两个标准:第一,假设你在感情上和薄完全脱离在做分析;第二,假设薄是你的亲人,在做一个分析。然后你会发现原来同样的问题就会有不同的分析。

回复你对我观点的总结:
1. 你忽略我的前提--在中国的体制下 ...
2. 是现实,不是我的观点 -- 公诉人提出薄的交代作为呈堂证据。
3.  共识,但那时他们夫妻之间的事,外人无权过问(返回来说,一个男人作到自己的太太有罪指控也能说明很多问题。)
对你最后的结论或抱怨保留意见,没有实质内容,还有点 ad hominem, 影射 老兄是"一种迂腐的书呆子行为"   表示抗议。
回复 mgzww999 2013-9-8 10:22
lawandorder: ”如果他提出这500天的拘禁并且对他的取证是在某种程度上对他意志的摧毁的状况下所做出的,按照美国的标准,美国法庭会不会认可他的翻供原因?他原来的自供会被 ...
“5天的违反修正案保护的拘禁就足以刑事案件取消掉”,你认为在薄熙来被中纪委双规之后、交给检察院之前的拘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您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请不要用“双规是中国特色的法律体制内的因素”这样的话回答。我说它非法的依据是根据宪法,您认为合法的根据是什么?你不可以在对被告无力时就援引美国法律,而对检控方有利就用“中国体制内因素”搪塞。
回复 mgzww999 2013-9-8 10:15
lawandorder: 即使不是狡辩,也是徒劳的概括笼统(general and conclusory) 没有事实支持的 (unsubstantiated) 否认, 从法律上看,没有任何证据力度。 ...
我问的不是薄熙来陈述的内容,也没有问他的陈述是否有证据功能。我是问司法程序公正问题:如果庭审纪录被修改,你是否认为审判是否公正?
回复 mgzww999 2013-9-8 10:14
lawandorder: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 ” -- 先决条件是 ”非经“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 -- 先决条 ...
1. 你认为中纪委在双规之前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才拘禁薄熙来的?

2. LAO兄如何定义“非法”?我认为非法就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回复 mgzww999 2013-9-8 10:10
lawandorder: 我认为老弟你这是故意的,故意偷换概念,浑水摸鱼 。你的问题是“如果这种事情 [双规] 发生在美国,无论被告如何辩护,法庭是否会采用这种证据而判决被告 ...
简而言之,LAO友的观点是:

1. 中纪委以违背宪法的做法获取的证据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

2. 双轨是非司法程序,但认罪看来是可以用在司法程序上。(看第一点,应该说“非法的非司法程序”)。

3. 谷不出庭作证在法律上也站得住脚。(这一点没有人反对,因为中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中国法律相关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亲情,不强迫亲人做违背亲情的质证。但是,奇怪的是,谷开来“愿意”为丈夫有罪作证,却“不愿意”在丈夫的请求下为澄清他的疑惑作证。)

关于zimmerman庭审的程序我认为是公正的。

LAO兄辩护的的是司法程序本身,离开中国的实际情况,空谈程序本身,就向议论“贞洁”二字是否应该提倡一样,不看这二字牌坊是挂在贞洁的女人门上,还是挂在婊子的门上,是一种迂腐的书呆子行为。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8 10:03
世家金粉: “结果是真实的,指控还成立吗?”
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这个案子我关注的焦点:

1)薄谷的精神问题
2) 薄谷的同案犯身份
3) 薄谷做为同案犯与夫妻关系的单 ...
博主的分析 “在中国的薄的律师可能早就被告诫不能提“ 有点过于猜测。从法庭的记录来看,辩护人好像没有什么顾忌。但也不能排除这个可能。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8 09:54
世家金粉: “这一点,如果用中国过环境评论,他罪证如山。如果用美国的证据标准来看,他没有提出公诉人违反他的宪法权利获取他的坦白,因此是认罪的证据。”

关于这一点, ...
”如果他提出这500天的拘禁并且对他的取证是在某种程度上对他意志的摧毁的状况下所做出的,按照美国的标准,美国法庭会不会认可他的翻供原因?他原来的自供会被认可是无效?“ -- 这个假设是反事实,不存在,因此无法进一步推理。不需要500 天,5天的违反修正案保护的拘禁就足以刑事案件取消掉。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8 09:49
mgzww999: 如果最后证明公开的庭审纪录是经过删节的,你认为这是公平的吗?是遵守了程序吗?纽约时报声称已经获得没有被删节的庭审纪录,到底是中国法庭公开违法删节纪录, ...
即使不是狡辩,也是徒劳的概括笼统(general and conclusory) 没有事实支持的 (unsubstantiated) 否认, 从法律上看,没有任何证据力度。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8 09:41
mgzww999: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 ...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 ” -- 先决条件是 ”非经“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 -- 先决条件是“非法“.  "非经“和”非法“ 又是什么标准,是谁(那个部门)来说是”非经“和”非法“, 这又是中国法制的现实。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8 09:39
mgzww999: 用美国律师纪律调查和双规类比是又一个笑话。 律师调查可以把被调查律师和外界隔绝,甚至不可以和家人见面吗?如果对比的话,我认为和黑手党的家法更相近 ...
我认为老弟你这是故意的,故意偷换概念,浑水摸鱼 。你的问题是“如果这种事情 [双规] 发生在美国,无论被告如何辩护,法庭是否会采用这种证据而判决被告有罪(即使被告自己认罪)“  我的回答是 ” 双规是中国特色的法律体制内的因素“ 既美国没有这种证据。但是我比如为律师纪律程序,意思是:律师纪律程序是非司法程序,但认罪可以在司法程序上作为证据。双轨是非司法程序,但认罪看来是可以用在司法程序上。

“你认为程序是公正的吗?不要仅仅限于审理的五天之内是否尊重了法律程序,如果仅仅限于那三天,程序也仅仅是基本遵守了。法庭不传唤主要证人,而听信检控方一面之词,这就是违背程序正义之一例。” 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看我没有看到不公正的方面。  Zimmerman 庭审程序你认为公正吗?我认为是,没有任何质疑。主要证人这个问题我说多少次你(还有博主)好像都不会认同。我已经多次在回答博主的质疑说过,谷不出庭作证在我看来在联邦证据法律上也能够站的住。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9-7 00:49
mgzww999: 这个说法的真实性尚待证实。但是在庭审中曾经涉及一个关于王立军精神鉴定的问题,是控方用来指控薄熙来以王立军精神有问题为借口打压王立军的,奇怪的是,控方并 ...
“结果是真实的,指控还成立吗?”
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这个案子我关注的焦点:

1)薄谷的精神问题
2) 薄谷的同案犯身份
3) 薄谷做为同案犯与夫妻关系的单一方面的孤证
4) 现在又有王的精神病的嫌疑

我想知道的是,如果这几点都被证实,对薄的起诉与审理一案案子是不是就破产
对这个问题,law一直强调的是辩护方没提出,在中国的薄的律师可能早就被告诫不能提,我想知道的是以更完善的法理与法律程序的标准来看还成不陈立。
回复 mgzww999 2013-9-7 00:37
世家金粉: 王立军被正式鉴定过,是间歇性神经病

间歇性精神问题*

  根据《纽约时报》的报道,王立军被送到北京后,令计划负责的中央办公厅秘密地命令首都的一家部队医 ...
这个说法的真实性尚待证实。但是在庭审中曾经涉及一个关于王立军精神鉴定的问题,是控方用来指控薄熙来以王立军精神有问题为借口打压王立军的,奇怪的是,控方并没有否认有那个精神鉴定,也没有对那个医生鉴定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却无端指控被告。如果那个鉴定是合法的、结果是真实的,指控还成立吗?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9-7 00:27
lawandorder: 如果是真,那这又是中国法律体制特色,庭审记录可以被删节。如果不是真,那么中国民众阴谋论的能力也实在是太高超。 ...
纽约时报》报道说,据一名了解庭审情况的人士证实,这两份文档确实出自某个庭审列席者之手。

  最后一天薄熙来所做的陈词中的一个较早的版本确实提到了“六点指示”,但审查人员很快删除了这一部分。不过,较早的版本仍能在互联网上看到。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3/09/06/2647465.html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9-7 00:24
mgzww999: “我们探讨的焦点是:从美国的证据法律角度看公诉人的证据是否构成对薄的犯罪指控无容质疑的证据(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我的结论是肯定的,尤其是对滥用 ...
王立军被正式鉴定过,是间歇性神经病

间歇性精神问题*

  根据《纽约时报》的报道,王立军被送到北京后,令计划负责的中央办公厅秘密地命令首都的一家部队医院对王立军进行精神病检查。令计划是时任党领袖和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的高级助手。据了解这一事件的党内知情人士称,该医院确认王立军患有间歇性精神问题。如果这个消息传播开来,可能会让人们质疑王立军关于谋杀的说辞,还有他提出的其他指控。

  一名了解内情的人士称,“这次检查可以被用来为薄熙来开脱。”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9-7 00:12
lawandorder: “请问,你认为中纪委把被告拘禁500天获取的证据在美国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吗?” -- 请问,薄在法庭上有用这个非法拘禁500天然后意志被摧毁的情况下和违反美国宪法 ...
“这一点,如果用中国过环境评论,他罪证如山。如果用美国的证据标准来看,他没有提出公诉人违反他的宪法权利获取他的坦白,因此是认罪的证据。”

关于这一点,我想请教您一下:

如果他提出这500天的拘禁并且对他的取证是在某种程度上对他意志的摧毁的状况下所做出的,按照美国的标准,美国法庭会不会认可他的翻供原因?他原来的自供会被认可是无效?

对他意志的摧毁

1) 用取消他的热爱的党与党籍做威胁
2) 以他妻子儿子的性命做条件
3) 对他上百次的审讯,以及他二十几次昏倒
回复 mgzww999 2013-9-6 23:57
lawandorder: 所谓的公审是说是否庭审的内容和程序是否有信服力,并不是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或了解的事实或自己的既定立场而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来攻击公诉人的证据和判决。( ...
用美国律师纪律调查和双规类比是又一个笑话。 律师调查可以把被调查律师和外界隔绝,甚至不可以和家人见面吗?如果对比的话,我认为和黑手党的家法更相近。

“所谓的公审是说是否庭审的内容和程序是否有信服力”,这正是我的其它问题,你认为程序是公正的吗?不要仅仅限于审理的五天之内是否尊重了法律程序,如果仅仅限于那三天,程序也仅仅是基本遵守了。法庭不传唤主要证人,而听信检控方一面之词,这就是违背程序正义之一例。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6 23:48
mgzww999: 公开的庭审记录被删节很多,上面并没有记载这句话的对象。我是看到其它网上消息说的,不是百分之百肯定其真实性。但是,公开记录也没有说是谷开立直接对他说的, ...
如果是真,那这又是中国法律体制特色,庭审记录可以被删节。如果不是真,那么中国民众阴谋论的能力也实在是太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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