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美食专栏

世家金粉的个人空间 //www.sinovision.net/?213983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跟谁我都不争, 与谁争我都不屑

x

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mgzww999博强文;薄熙来庭审纪录证据和辩护粗浅分析

热度 9已有 21487 次阅读2013-8-28 00:44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薄熙来 分享到微信

转发999博在刘老大贴里的发言


感谢老大开博讨论薄熙来案,让那些平时满腔正义,对敏感问题却噤若寒蝉的名博汗颜。特别是考虑到博主实名,更是难得。我虽然有时候出口不恭,但是心底里你是我最敬重的博主。

关于对证据可信度的判断,我与你非常不同。我认为,检方的不但没有一个可以称为直接的铁证,可信度较高的证据都不多,而这不多的可信的证据中几乎又都与证 明薄熙来有罪无关。在法庭上,确认证据的是陪审团。由于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这次审判的陪审团就是全中国人民。我相信,如果让这个“人民陪审团”自由发表 意见,以多数人的判断为最后判决,陪审团作出的判决应该是薄熙来无罪。这个可以从能够自由发表意见的网上评论和统计来印证。无论法庭最后的判决是什么,都 改变不了这个事实。

(一)公诉人的证据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直接证据少,间接证据多。而这很少的直接证据几乎都是没有旁证的孤证:所谓的“证人说”、“被告说”。比如那个一百多万元的直接受贿。按照无罪推论,这些证据都无法成立。

2. 人证多、物证少。而那些少有的物证都是和被告无直接关系的,而且其可信度也值得怀疑。比如那座房产的持有权的证据,我没有想到竟然全是德某某电传过来的复印件!如果原件无法获取,至少也应该是原件复印之后的公证件,公证本身应该是原件。

3. 口供和书写证词这类主观证据高度一致,可以验证的客观部分漏洞百出。比如那三次直接行贿,两个证人对三次行贿的数量和时间高度一致,但是可以印证的地点却改了又改。

4. 无关证据多、相关证据少。比如为了证明被告输送利益的那些公文,本来就是一个城市的领导人支持国有企业的正常手续,却事无巨细的罗列,企图作为被告向证人输送非法利益的证据,其实二者根本没有关系。

由于证据不足,检方指控的最大特点就是脱离证据的有限范围任意扩大,诛心之论比比皆是,比如薄熙来打王立军一个嘴巴,指控方说:被告把他人叫来,当面打王立军嘴巴,目的就是让让他人闭口。这就是中国最高水平检查官的水准?最大受贿指控的房产项目是典型一例,请看一下分析:

(二)房屋产权到底属于谁?下面是证据显示的产权变动时间:

1. 2001年谷开来和德某(各50%股权)开的一个公司利用贷款通过另外一个公司购买了这座别墅。其中贷款是通过(徐明?)的存款做抵押获得的。这时的法定有效产权属于谷和德的公司,他们欠银行的贷款,但是不欠徐明,徐明只是担保。

2. 2001年至2006年,产权贷款到期,存款也到期,用存款还了剩余贷款。这里可以说是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徐明,也可以说谷和德还不了贷款,担保人负责偿还。这时是谷和德欠徐明的。

3. 2006年,商量把产权转给徐明。注意,这一步很重要,相当于徐明追回担保损失。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成。

4. 2006-2011年之间,谷不再拥有产权,中间曾经有海伍德持有一办产权。

5. 2011年,德持有全部产权,后转给徐明的(未婚妻?)姜某,直至现在。

在法律上,上述的产权转移实际是徐明的贷款换成了房产。中间谷开来持有产权时是完全合法的,是由徐明担保贷款买房。贷款到期、徐明买下房产后就开始操作把产权转移给徐明,由于税务等原因,没有立即完成,但是谷开来很快就失去产权。2011年徐明已经收回产权,并转赠姜某。

这本是一个很正常的公司之间的海外投资操作,产权基本随着投资人正常转移,但是检方只用“代持”两个字,就把不属于谷来开的产权说成她是实际持有者。而这“代持”的证据就是当事人的“口头”承诺,没有一个字的法律文件。

你可以说这是官员接受贿赂的常用手段,但那仅仅是猜测,因为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法庭如果在这个房产上定薄熙来(通过他人)受贿,将是对法律公正和客观性的亵渎。

薄熙来即使知道有这个别墅,甚至知道所有操作细节,他又有什么责任呢?这是一个正常的海外合作投资项目。更何况他的知情仅仅限于看幻灯。谷开来说他对薄熙 来说,“买这个房子是为了瓜瓜将来”,不知是否属实,即使属实又有什么呢?徐明担保,谷开来贷款买房,以后逐渐用收入还贷款,最后交给瓜瓜,我们那个父母 不这么做?

(三)辩护律师的重大失误(?)

1. 被动防御,没有主动出击。在庭审一开始,法庭就做如下宣布:“审判长告知: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享有 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 陈述的权利”。

上述这些权利除了回避、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之外,薄熙来的律师都没有行使,只有请谷开来出庭作证一个请求,还被法庭拒绝。辩护方除了薄熙来的自辩之 外,都只是针对检方证据的口头辩驳。没有自己的证人、证据,也没有要求对任何一个证据进行甄别、质伪,辩护律师对证据的合法性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只是在证 词本身上下功夫。律师为什么没有自己获取有利于薄熙来的证据、传唤有利于薄熙来的证人?一个明显得原因是,没有人愿意为薄熙来做证。但是对检查院的证据要 求鉴定,总还可以吧?

2. 陷入细节,失去主题。比如上述的房产一项,就应该抓住“法定产权”核心不放,而不要陷入细节中的什么分公司和子公司之争,连辩护薄熙来是否知情都无关重 要,重要的是“这是一项产权随投资人转移”的正常海外投资,以所谓没有任何证据的“代持”指控受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辩护方一再强调薄熙来不知情,实际等 于认为是谷开来用薄熙来影响受贿。

3. 抓了芝麻,丢了西瓜。王立军在海伍德死亡案中的角色,他和薄熙来第一次谈话的内容,他叛逃的真正原因,这才是整个案件的死穴。试想,如果最后证明王立军是 杀死海伍德的主要策划者,如果证明了他和薄熙来第一次谈话符合薄熙来的辩护词,如果证明了他和谷开来的私情被薄熙来发现,加上他杀人犯罪事实被发现,那他 说逃跑是怕薄熙来灭口还站得住脚吗?谷开来和王立军的证词还能采信吗?整个案件还站得住脚吗?不知道为什么辩护律师对此一带而过。实在令人费解!

免责声明:本文中使用的图片均由博主自行发布,与本网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博主进行删除。







鲜花
5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5 人)

发表评论 评论 (245 个评论)

回复 mgzww999 2013-9-20 23:28
lawandorder: 我对”巨大“没有任何概念,你有吗?但是这三位审判远一定有而且必须要有。 另外两篇文章只评论一篇,第二篇就不需要读或分析了。凭你推荐的第一篇,我就应该知 ...
下面是刑法关于官员家属利用官员影响受贿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你也认为有把二人同时起诉的必要,但是为什么公诉方没有这样做,甚至连另案处理都不提。人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们怕谷开来出庭,特别是和薄熙来一起出庭。因为她可能是一个精神病人,她也可能当庭翻供,也可能当庭神经病发作。那些证词也就被证明了是非法取得的。对薄熙来所有的指控都和谷开来有关,受贿和贪污的指控更是谷开来一手经办的,谷开来却没有出庭,这难道正常吗?对一个法庭都承认有精神障碍的病人,为什么不进行精神鉴定?不要告诉我是辩护方放弃了这种权利,他们在辩论中多次指出谷开来有精神问题,公诉人也承认她有精神问题,只是说作证时没有。法官难道不应该主动做出对谷开来进行精神鉴定的决定吗?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20 23:21
mgzww999: 十万以上的刑期是十年以上,直至死刑。五百万是十万元的五十倍,当然是巨大。两千万是二百被,是特别巨大。
那几个亿就必须判几十个死刑了?
回复 mgzww999 2013-9-20 23:18
lawandorder: 我对”巨大“没有任何概念,你有吗?但是这三位审判远一定有而且必须要有。 另外两篇文章只评论一篇,第二篇就不需要读或分析了。凭你推荐的第一篇,我就应该知 ...
十万以上的刑期是十年以上,直至死刑。五百万是十万元的五十倍,当然是巨大。两千万是二百被,是特别巨大。
回复 mgzww999 2013-9-20 23:15
lawandorder: 非常遗憾老弟能够推崇如此一篇信口开河,主观臆断,主观思维定势,非独立理性分析,逻辑混乱和没有逻辑的文章。(太多的逻辑错误无法一一列出,凭老弟的逻辑推理 ...
这里还有一个关于五百万贪污指控的证据问题的文章,如果该文所说属实,王正刚的证词根本就不应该采用:

王正刚以前笔录一直讲见到被告人是2002年3、4月份。但其在当庭作证时,王把见面时间改为2月份,因为在庭上出示的车辉提供的‘领导活动一览表’的书证上显示:王正刚1、2、5、6月份多人或单独与被告人见过面。惟3、4月份被告人与王正刚一次也未见过面。

其中2月份单独见面有三次,分别为2月6日、8日、15日。 惟8日、15日两次见面时间间隔符合王正刚所述一周左右的要求,辩护人要说的是,王正刚在2月份见被告人时有没有说工程款的事呢。我想在这里强调的是:在这两次见面时,王正刚自己还不知道有500万元工程款之事。

据王正刚自己讲,上级单位马xx向王正刚第一次讲起500万元工程款之事是在工程竣工后在京的一次答谢宴请上,此情节得到同时参加答谢宴的严xx、程x的证实。严xx的证词也否定了这笔钱除了王正刚之外没人知道的谎言。还有,王正刚、程x的证词还说,答谢宴他们俩人是一起从大连乘飞机去北京的。

根据2002年大连规划局查证:程x与王正刚当年一起去北京只有一次,根据报销机票显示,即2002年3月19日两人同时出发,3月20日程x先返回大连。也就是说答谢宴发生在3月19日晚上。由此可以判定,王正刚二月份见被告人时绝无可能谈起500万元工程款之事,因为此时上级单位的马xx还未向王正刚提及此事。而三月份王正刚根本未见过被告人,所以他所讲与被告人的谈话内容不足采信,完全是子虚乌有。

王正刚所讲与谷开来行程也有矛盾,按王正刚说法,其第一次见被告人,被告人拒绝,间隔一周左右又见被告人,被告人当面打电话给谷开来;因谷开来不在沈阳,所以他返回大连,过一两天通过车辉联系了谷开来,后到沈阳与谷见面。但在案书证显示,谷开来2002年1月8日出国,3月26日才回国。王正刚绝不可能二月份第二次见了被告人后,过一、两天就见到谷开来。而5,6月份的记录表明王正刚没有单独与被告人连续两次见面的机会。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20 23:05
mgzww999: 以十万元就可以判十年徒刑计算刑期,五百万当然属于“特别严重”。起诉书也说,贪污数额“巨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胡长清和成克杰的贪污受贿额都和对薄熙 ...
我对”巨大“没有任何概念,你有吗?但是这三位审判远一定有而且必须要有。 另外两篇文章只评论一篇,第二篇就不需要读或分析了。凭你推荐的第一篇,我就应该知道那第二篇会是如何。   

”由于谷开来并没有因此受到审判,因此其中性质是否属于受贿还没有法律结论“ -- 但是这位作者只字没有提出一个官员的家属接受贿赂是否也反受贿罪指控。如有,我认为博古有在一起庭审的必要;如果没有,就是荒唐谬论。
回复 mgzww999 2013-9-20 22:58
lawandorder: 也祝老弟和博主中秋快乐。“也就是说,除死刑和无罪释放,任何判决结果都涉嫌违背中国刑法的量刑规定。" 真的不知老弟是怎么推出来的这个分析结论,完全没 ...
以十万元就可以判十年徒刑计算刑期,五百万当然属于“特别严重”。起诉书也说,贪污数额“巨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胡长清和成克杰的贪污受贿额都和对薄熙来的指控数额相当,而且他们还有认罪情节,有轻判的条件。薄熙来则没有。LAO友对我引用的那两篇文章的观点和事实怎么看?特别是第一篇,其中指出薄熙来的受贿和贪污都是通过谷开来进行的,由于谷开来并没有因此受到审判,因此其中性质是否属于受贿还没有法律结论,那么如何确定薄熙来是“通过谷开来受贿”呢?如果谷开来受贿有足够证据,为什么不起诉她?如果将来起诉谷开来利用薄熙来的权利受贿不成立,那么薄熙来通过谷开来受贿怎么判?他还说谷开来是贪污和受贿的同案犯,理应同时受审,如果谷开来是同案犯,谷开来指控薄熙来的证词的可信度就大打折扣了,甚至不能被采纳。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20 22:55
mgzww999: 祝LAO友和粉友中秋快乐。

下面两篇文章我认为很好,想听听LAO友的意见:
1. 证据分析:http://www.washeng.net/HuaShan/BBS/shishi/gbcurrent/216009.shtml
2.  ...
非常遗憾老弟能够推崇如此一篇信口开河,主观臆断,主观思维定势,非独立理性分析,逻辑混乱和没有逻辑的文章。(太多的逻辑错误无法一一列出,凭老弟的逻辑推理功底,我只有认为你是又是因为既定立场故意视而不见,  比如contradictions, begging the question, post hoc fallacy - to name just a few)。这篇《薄熙来案,证据不足,应判无罪》文章早有博主推荐,我已经简单评论过。(见 2013-8-31 09:04回复 和2013-8-31 19:59 回复)。在我看来这篇文章是毒性垃圾品,丢弃之前必须展示出毒性所在。

1.  “薄熙来案的被告人应该是薄熙来、谷开来两人,而不应是薄熙来一人”
这个法律问题已经和博主讨论过了,”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 在那里?既然命题是法律原理,就必须要提出法律依据,否则没有任何说服力,没有任何评论价值。  之前在和博主讨论中我提出过,按照美国法律,关键的是要提出中国是否有官员家属可以被指控为“巨额贪污” 和受贿的犯罪。

反过来用该作者的分析,薄谷不在一起起诉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这位作者自己陈述说,薄谷分开起诉和庭审是“合法地”不让谷开来出庭,”这等于说是公诉人有法律依据这样做。美国检察官也有类似的权利,选择或决定是否让某证人出庭 (the so-called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该作者一边认为合法,一边散布阴谋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无论他/她如何发挥不让谷出来的原因,他承认不让谷出来是“合法。” (缺少基本的逻辑推理能力害人害己。)

2。“指控薄熙来收受唐肖林行贿,关键在于无法证明薄熙来收受了贿赂 “
这点好像也和博主讨论过,“无法证明” 展示出这位作者的思维缺陷和主观思维定势。“无法证明” 只是相对他本人来说,他认为 “无法证明” 并不一定就是 “无法证明 。”  还有,“难道罗列了一大堆证据就是证据链完整,就是证据确凿了?” 滑稽可笑。回答是不是,“罗列了一大堆证据” 和 “证据链完整”完全不相关, 也不一定 “就是证据确凿。”但如果是 “罗列了一大堆证据” 至少可以说明有 “一大堆证据。”

3。 “谷开来收受徐明大量贿赂,薄熙来是否知情是关键 ”
“没有除此以外的证据证明薄熙来知情,结果又是依靠谷开来的证词。这个证词肯定是假证。” -- 一边说没有“除此以外的证据,”一边说“谷开来的证词。” 但是谷开来的“证词”本身就是证据。  “肯定是假证”  -- 凭什么? 凭这位作者的猜测  -- 薄 “志存高远,” “肯定要骂她,” “所以根本不可能跟薄熙来说这些事。”  这些推测完全不能排除另一个对立的猜测 -- “肯定是真证,“ 凭的是 薄没有“志存高远,” 肯定不会“骂她,”  “所以根本[有]可能跟薄熙来说这些事。”

4。 “薄熙来、谷开来共同贪污五百万,关键在于当事人没有贪污的主观意愿”
“当事人没有贪污的主观意愿” 又是这位作者的主观推断。一个刑事罪犯是否有“主管意愿” (刑法上的术语是 mens rea), 单靠自我否定是不够的,否则将没有刑事判罪了(除了自己认罪)。

5。 “如何看待薄熙来翻案?”  这位作者自己慢慢看吧。

6。 “薄熙来政治上有野心,是不会涉及贪腐的”  又是逻辑的残缺。政治上有野心的人有可能“不会涉及贪腐,” 但不是必然,因此这个推理排除不了薄不贪污。这位作者看来是不知道古希腊哲学在2500多年以前就论述过的权力和腐败的必然关系(Plato, Republic)。柏拉图所提出的5个政治体制的模式,也是从统治者抵制腐败的能力角度分析,比如, 他推崇的由哲学家来统治国家的Aristocracy 体制 (中文错误地翻译为贵族制)。普通的哲学和政治学理论说明薄涉及贪腐的定向可能,也反映出这位作者的推理谬论。 “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Lord Acton  1888)  

7。 “谷开来的证词,法院能否采信?”
为什么不能? “谷开来的证词在本案中起了关键作用” --  但不是唯一的证据。因此即使法官不采信,so what?  指出的5个原因几乎都是主观猜测,没有任何法律或事实依据或支持,更缺乏基本的逻辑推理和辩证说服。关键的是,我们也讨论过, 薄的辩护律师没有在辩护中提出这些问题,因此庭外的猜测和臆断不会也不应该被法院参考。

8。“公诉人基本上没有以证据反驳被告人、辩护人的疑问 ”
同样地,辩护人和被告也基本上没有用事实对公诉人的犯罪证据进行反驳,主要是笼统地否认和否定,然后是承认和默认。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20 22:50
mgzww999: 九月二十二日,济南中级法院将宣布对薄熙来的判决结果。如果法院接受公诉方的所有指控,对薄熙来的判决将使用刑法中的以下几个条款量刑:

1. 贪污罪:五百万。 ...
也祝老弟和博主中秋快乐。“也就是说,除死刑和无罪释放,任何判决结果都涉嫌违背中国刑法的量刑规定。” 真的不知老弟是怎么推出来的这个分析结论,完全没有你往常的严谨。难道既定立场就有这么大的反作用力?    )  你的前提是你列出的第三百八十三条(一)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判定五百万贪污和两千万受贿的指控并不一定要判死刑,也完全判不是死刑,关键的控制词是“情节特别严重。“  这个标准的把握完全归三个审判员,完全作出情节特别严重或不严重的裁决。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9-20 00:19
mgzww999: 祝LAO友和粉友中秋快乐。

下面两篇文章我认为很好,想听听LAO友的意见:
1. 证据分析:http://www.washeng.net/HuaShan/BBS/shishi/gbcurrent/216009.shtml
2.  ...
也祝999博与lao中秋快乐!
回复 mgzww999 2013-9-19 20:32
祝LAO友和粉友中秋快乐。

下面两篇文章我认为很好,想听听LAO友的意见:
1. 证据分析:http://www.washeng.net/HuaShan/BBS/shishi/gbcurrent/216009.shtml
2. 旁听者记述:http://www.washeng.net/HuaShan/BBS/shishi/gbcurrent/216008.shtml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9-18 23:15
mgzww999: 对证据只有采取和不采取两种,不能用几率加权。比如一个证据如果可以判刑十年,法庭要么采用证据为罪证,判刑十年,要么不采用,宣布无罪。总不能说,这个证据的 ...
“个证据的可信度是百分之五十,就判十年的一半‘
这回判的结果,很可能就是这个样子。

死刑一定不会,死缓很有可能
回复 mgzww999 2013-9-18 22:54
世家金粉: “结论:如果法庭不推翻五百万贪污和两千万受贿的指控,而判决的刑期又不是死刑,说明法院的判决是违法的。也就是说,除死刑和无罪释放,任何判决结果都涉嫌违背 ...
对证据只有采取和不采取两种,不能用几率加权。比如一个证据如果可以判刑十年,法庭要么采用证据为罪证,判刑十年,要么不采用,宣布无罪。总不能说,这个证据的可信度是百分之五十,就判十年的一半,五年。如果薄熙来最后的判决可能用的就是这个逻辑。可信度是百分之九十也不能采信,这是疑罪从无原则。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9-18 22:40
mgzww999: 九月二十二日,济南中级法院将宣布对薄熙来的判决结果。如果法院接受公诉方的所有指控,对薄熙来的判决将使用刑法中的以下几个条款量刑:

1. 贪污罪:五百万。 ...
“结论:如果法庭不推翻五百万贪污和两千万受贿的指控,而判决的刑期又不是死刑,说明法院的判决是违法的。也就是说,除死刑和无罪释放,任何判决结果都涉嫌违背中国刑法的量刑规定”

这个结论很经典!
回复 mgzww999 2013-9-15 19:29
lawandorder: 济南法院的法官比任何人都有权利裁决是否证据违宪。初审法院的判决对错如何,只要不提出上诉,判决为最终判决,即使有错误也要执行。 ...
这些都是在正常的法律环境下才有意义。如果让我相信济南法院可以对中纪委的行为是否违宪作出按照法律要求的判决,我宁可相信太阳明天会从西方升起。
回复 mgzww999 2013-9-15 19:25
lawandorder: 我说的 “一个男人作到自己的太太有罪指控也能说明很多问题” 被老弟错误理解为有罪推论,我的含义是为人方面上的而不是罪行证据,因此这点不能说明我有任何既定 ...
观点越来越接近。从法律上将,LAO友说的都没有错,但是最后的定案、以及以后是否会翻案,海伍德死亡案最后命运都不可能由被告人决定。而真相也永远是一个迷:一个杀人命案几个小时结束,在证据明显存在问题时,辩护方不加以辩护、承认杀人的同时还对政府感激涕零。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15 10:31
mgzww999: 有意思 。请问,如果在美国的法庭上,有一个法官采用了一个违宪的证据,LAO兄作为“没有预设立场的”法律专业人士,应该辩护说“这个证据不是非法的,因为 ...
济南法院的法官比任何人都有权利裁决是否证据违宪。初审法院的判决对错如何,只要不提出上诉,判决为最终判决,即使有错误也要执行。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15 10:25
mgzww999: 好,我们关于程序的辩论可以结束。多说就是重复,弄不好我还会有“欺师灭祖”的言论出来。 。指出一点。你说“一个男人作到自己的太太有罪指控也能说明很 ...
我说的 “一个男人作到自己的太太有罪指控也能说明很多问题” 被老弟错误理解为有罪推论,我的含义是为人方面上的而不是罪行证据,因此这点不能说明我有任何既定立场也没有对我客观思维有任何影响。无论如何,我同意你的总结。针对海伍德死因问题,老弟对死因的证据问题描述是检方在该问题上的巨大难点,但该问题(死因)在整个谋杀案上已经不是相关问题,因为被告承认杀人。从美国的法律角度看无论认罪还是不认罪都是要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如果谋杀嫌疑犯认罪说是用毒品杀人,但人体中没有任何毒素存在 (假设法医结果没有争议),这将是被告方辩护虚假认罪(false confession) 的有力证据, 从而推翻认罪。王的”私自保留“的样品,如果是按照正常的执法部门取证的要求和程序保留,并能够证明保管链 (the chain of custody), 将成为合法证据。否则属于警方胡乱处置证据 (mishandling) 或栽赃(fabricating evidence), 要么失去证据力度要么不被法院接受。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9-8 11:05
lawandorder: ”您认为合法的根据是什么?“  -- 我的依据是济南中级法院没有说是非法,无论这个法院在这个体制上意味这什么。 ...
我也对lao的这个说法提出反对
济南中级法院被来就是按照中纪委的口径在办案
按你的说法就是济南中级可以对薄做”有罪推理“
在这样的情况下,合法的根据的标准是什么?
回复 mgzww999 2013-9-8 11:00
lawandorder: ”您认为合法的根据是什么?“  -- 我的依据是济南中级法院没有说是非法,无论这个法院在这个体制上意味这什么。 ...
有意思 。请问,如果在美国的法庭上,有一个法官采用了一个违宪的证据,LAO兄作为“没有预设立场的”法律专业人士,应该辩护说“这个证据不是非法的,因为法官没有说它非法”,还是应该援引宪法去判断它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呢?在LAO兄眼里,济南法官的默认高于宪法的明文规定?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9-8 10:54
lawandorder: ”如果他提出这500天的拘禁并且对他的取证是在某种程度上对他意志的摧毁的状况下所做出的,按照美国的标准,美国法庭会不会认可他的翻供原因?他原来的自供会被 ...
law我们俩对问题的谈论
有一个逻辑误区。

我想请教您的问题不是在中国的体制下它合不合法,案件成不成立
我想问的是,这个案子如果放在更完善的法律体系与法律体制
这样的审理是不是有问题?

您说的很对,不要说500天,就是5天的反修正案保护的禁足就是违宪
对博双规我看的不是这个规的形式,我说的是对博双规实际采取的手段与做法
已经造成身心的摧残的实际情况来看。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 反馈意见 |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返回手机版| 美国中文网

©2024  美国中文网 Sinovision,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