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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zww999博强文;薄熙来庭审纪录证据和辩护粗浅分析

热度 9已有 21488 次阅读2013-8-28 00:44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薄熙来 分享到微信

转发999博在刘老大贴里的发言


感谢老大开博讨论薄熙来案,让那些平时满腔正义,对敏感问题却噤若寒蝉的名博汗颜。特别是考虑到博主实名,更是难得。我虽然有时候出口不恭,但是心底里你是我最敬重的博主。

关于对证据可信度的判断,我与你非常不同。我认为,检方的不但没有一个可以称为直接的铁证,可信度较高的证据都不多,而这不多的可信的证据中几乎又都与证 明薄熙来有罪无关。在法庭上,确认证据的是陪审团。由于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这次审判的陪审团就是全中国人民。我相信,如果让这个“人民陪审团”自由发表 意见,以多数人的判断为最后判决,陪审团作出的判决应该是薄熙来无罪。这个可以从能够自由发表意见的网上评论和统计来印证。无论法庭最后的判决是什么,都 改变不了这个事实。

(一)公诉人的证据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直接证据少,间接证据多。而这很少的直接证据几乎都是没有旁证的孤证:所谓的“证人说”、“被告说”。比如那个一百多万元的直接受贿。按照无罪推论,这些证据都无法成立。

2. 人证多、物证少。而那些少有的物证都是和被告无直接关系的,而且其可信度也值得怀疑。比如那座房产的持有权的证据,我没有想到竟然全是德某某电传过来的复印件!如果原件无法获取,至少也应该是原件复印之后的公证件,公证本身应该是原件。

3. 口供和书写证词这类主观证据高度一致,可以验证的客观部分漏洞百出。比如那三次直接行贿,两个证人对三次行贿的数量和时间高度一致,但是可以印证的地点却改了又改。

4. 无关证据多、相关证据少。比如为了证明被告输送利益的那些公文,本来就是一个城市的领导人支持国有企业的正常手续,却事无巨细的罗列,企图作为被告向证人输送非法利益的证据,其实二者根本没有关系。

由于证据不足,检方指控的最大特点就是脱离证据的有限范围任意扩大,诛心之论比比皆是,比如薄熙来打王立军一个嘴巴,指控方说:被告把他人叫来,当面打王立军嘴巴,目的就是让让他人闭口。这就是中国最高水平检查官的水准?最大受贿指控的房产项目是典型一例,请看一下分析:

(二)房屋产权到底属于谁?下面是证据显示的产权变动时间:

1. 2001年谷开来和德某(各50%股权)开的一个公司利用贷款通过另外一个公司购买了这座别墅。其中贷款是通过(徐明?)的存款做抵押获得的。这时的法定有效产权属于谷和德的公司,他们欠银行的贷款,但是不欠徐明,徐明只是担保。

2. 2001年至2006年,产权贷款到期,存款也到期,用存款还了剩余贷款。这里可以说是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徐明,也可以说谷和德还不了贷款,担保人负责偿还。这时是谷和德欠徐明的。

3. 2006年,商量把产权转给徐明。注意,这一步很重要,相当于徐明追回担保损失。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成。

4. 2006-2011年之间,谷不再拥有产权,中间曾经有海伍德持有一办产权。

5. 2011年,德持有全部产权,后转给徐明的(未婚妻?)姜某,直至现在。

在法律上,上述的产权转移实际是徐明的贷款换成了房产。中间谷开来持有产权时是完全合法的,是由徐明担保贷款买房。贷款到期、徐明买下房产后就开始操作把产权转移给徐明,由于税务等原因,没有立即完成,但是谷开来很快就失去产权。2011年徐明已经收回产权,并转赠姜某。

这本是一个很正常的公司之间的海外投资操作,产权基本随着投资人正常转移,但是检方只用“代持”两个字,就把不属于谷来开的产权说成她是实际持有者。而这“代持”的证据就是当事人的“口头”承诺,没有一个字的法律文件。

你可以说这是官员接受贿赂的常用手段,但那仅仅是猜测,因为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法庭如果在这个房产上定薄熙来(通过他人)受贿,将是对法律公正和客观性的亵渎。

薄熙来即使知道有这个别墅,甚至知道所有操作细节,他又有什么责任呢?这是一个正常的海外合作投资项目。更何况他的知情仅仅限于看幻灯。谷开来说他对薄熙 来说,“买这个房子是为了瓜瓜将来”,不知是否属实,即使属实又有什么呢?徐明担保,谷开来贷款买房,以后逐渐用收入还贷款,最后交给瓜瓜,我们那个父母 不这么做?

(三)辩护律师的重大失误(?)

1. 被动防御,没有主动出击。在庭审一开始,法庭就做如下宣布:“审判长告知: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享有 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 陈述的权利”。

上述这些权利除了回避、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之外,薄熙来的律师都没有行使,只有请谷开来出庭作证一个请求,还被法庭拒绝。辩护方除了薄熙来的自辩之 外,都只是针对检方证据的口头辩驳。没有自己的证人、证据,也没有要求对任何一个证据进行甄别、质伪,辩护律师对证据的合法性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只是在证 词本身上下功夫。律师为什么没有自己获取有利于薄熙来的证据、传唤有利于薄熙来的证人?一个明显得原因是,没有人愿意为薄熙来做证。但是对检查院的证据要 求鉴定,总还可以吧?

2. 陷入细节,失去主题。比如上述的房产一项,就应该抓住“法定产权”核心不放,而不要陷入细节中的什么分公司和子公司之争,连辩护薄熙来是否知情都无关重 要,重要的是“这是一项产权随投资人转移”的正常海外投资,以所谓没有任何证据的“代持”指控受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辩护方一再强调薄熙来不知情,实际等 于认为是谷开来用薄熙来影响受贿。

3. 抓了芝麻,丢了西瓜。王立军在海伍德死亡案中的角色,他和薄熙来第一次谈话的内容,他叛逃的真正原因,这才是整个案件的死穴。试想,如果最后证明王立军是 杀死海伍德的主要策划者,如果证明了他和薄熙来第一次谈话符合薄熙来的辩护词,如果证明了他和谷开来的私情被薄熙来发现,加上他杀人犯罪事实被发现,那他 说逃跑是怕薄熙来灭口还站得住脚吗?谷开来和王立军的证词还能采信吗?整个案件还站得住脚吗?不知道为什么辩护律师对此一带而过。实在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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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45 个评论)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21 21:53
mgzww999: 法国房产就是一个笑话,谷徐二人合作在国外投资房地产,开始时徐担保、谷贷款,产权属于谷的公司,后来徐明把贷款换上,接着产权就属于徐明,现在合法产权属于徐 ...
在老弟的思维里,公诉人在整个庭审没有提出一点 (哪怕是一点)指向薄犯罪的证据。就连那为胡编乱造”作者“ 还至少承认了公诉人罗列了 “一大堆证据。”  在你我辩论上, 你失去去往常的理性推理和逻辑严谨,偷换概念成为主导,大肆进行颠倒是非鱼目混珠。 比如, 你2013-9-21 00:44的陈述结论是” 只要不能证明薄熙来输送了利益,受贿的第一个前提就不存在,受贿指控就不成立。“ 我给你列出了中国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文规定, ”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对我的反驳完全回避,但是饶回法国房产的产权现在(和当时相对) 的形式归宿,然后修改或编造事实,谷徐二人变成”合作在国外投资房地产。”  真正呈堂证据如下 :

“我就主动告诉瓜爹,我让徐明出资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房产,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瓜瓜,作为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可以有稳定的收入。”  “我还告诉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学问,不为生计奔波,影响了前程,所以让徐明在海外买了这个房子,将来作为瓜瓜的投资固定收入,等瓜瓜长大了,让他自己经营管理。”“瓜爹听完以后,对我的想法也很支持。”

"公诉人:买房的过程你知道吗?薄谷开来为买房除了找你出资之外,还找过你吗?
证人:我没有参与,我只是出钱者。"


“谷徐二人合作在国外投资房地产" 的法庭凭证在哪里?的确滑稽可笑。


有关利益输送:

"1、2000年收购大连万达足球队时我得到了被告人的帮助。2、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支持。3、双岛湾石化项目。4、商务部石油专卖许可权。我与万达谈好做足球队,但要有被告人的批示,在2000年1月2日大连市政府重点会议上,被告人宣布大连万达球队以后就叫大连实德足球队。后来我们为了做个足球形状的品牌,谷开来说让被告人办,后来在被告人全力推动,项目进展得很顺利。双岛湾石化项目中,我找到被告,希望得到其帮助,后来也得到了其推动。关于成品油专卖项目,我们由大连市政府上报到商务部,希望被告人关注一下。“

“被告人:直升飞机、足球队赚钱了没有?大石化办成了没有?
证人:足球队和飞球我介绍过,对我们的品牌价值和无形资产有提升,大石化到现在还没有批准,如果未来能申办成,会有八九十亿的利税。
被告人:足球队是否赚钱?
证人:没有实际经济利益,只是无形资产的提升。


有关薄对法国房产知情授意

“公诉人:你说的为薄谷开来购买尼斯房产支付323万美元的事,薄熙来是否知道?请你简要说明薄熙来知情的情况?
证人:大概在2002年8月的时候,我在被告人沈阳的家里,谷开来用电脑给我看了我给其购买的法国房产的情况,谷开来说房子的事情时,被告人在旁边听见但没有说话。2004年8月的一天晚饭后,8点以后的时间,被告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一趟,我到被告人所在商务部的办公室,被告人就带我到商务部的停车过道散步,被告人和我说谷开来说我对他们都很好,这些事被告人都记着。”

”被告人:2000年之后,你有没有和我谈过尼斯的事?
证人:除我刚才讲的两个情节,再没有过。“

薄谷不在一起庭审,我只是运用你提出的指控官员家属的法律,这个法律有 ”谋取“和/或 ”索取”的法律要求要素,由于贿赂金都是“送”给谷的,所以公诉人决定不起诉谷受贿,我的分析是在法律权限的,类似于美国的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这已经是第三次提出来了)。合理正常的反驳,应该是推翻或反驳我的假定前提,而不是“跌破眼镜”或“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应该就事论事。

不应该ad hominem 攻击,也不应该 poisoning the well.  "难怪美国的陪审团一般不可以选择法律专业人士担当!" 至少犯了这两个逻辑错误。 如果我的反驳是“难怪和所有挺薄的人如何阐述证据都没有用,”那也将同样犯下至少这两个逻辑错误。
回复 mgzww999 2013-9-21 20:42
lawandorder: “我不会忘记你”在证据上已经证明(通过徐的证词和薄的反问后的再次认证),这构成法律上为施贿者(徐)牟取利益的直接或间接答应承诺,已经构成受贿贪污罪。
...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薄熙来向谁索取了什么?“索取”和“收受贿赂之后输送利益”是受贿罪的两个条件,在找不到“索取”的证据时,说薄熙来虽没索取,但是输送了利益,所以受贿成立。最可笑的是,政府领导对国企支持的正常工作决定,也成了对该企业领导输送利益。在找不到“输送利益”的证据时,就强调是“索取”,张冠李戴、驴唇对上马嘴,薄熙来就有罪了。 典型的罗织罪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回复 mgzww999 2013-9-21 20:36
如果没有时间的话,只看看我在23:15给LAO的回复引用的那段话。五百万贪污就是一群小贪污犯在逃罪栽赃!时间和地点都对不上号。最可笑的是,在有足够时间回忆的笔录中说是在三月份见薄熙来,在发现秘书的记录明确记载这不可能时,公诉人却可以把口证时间修改。
回复 mgzww999 2013-9-21 20:22
随笔: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
是为他 ...
看幻灯片最多只能证明薄熙来知道谷徐二人作为朋友在商量要买一个房子,产权归属问题、出资问题他根本不知道。只有谷开来一句“他应该知道吧”。秦桧要杀岳飞编制罪名时就三个字“莫须有”,虽然霸道,但也是一个爷们。
回复 mgzww999 2013-9-21 20:17
随笔: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
是为他 ...
法国房产就是一个笑话,谷徐二人合作在国外投资房地产,开始时徐担保、谷贷款,产权属于谷的公司,后来徐明把贷款换上,接着产权就属于徐明,现在合法产权属于徐明曾经的未婚妻。只是谷开来一句话:他们为我代持。这就成了博受贿了。LAO的最后几个辩护让我跌破眼镜:为了说明不把谷开来作为同案犯是合理的,他承认谷开来即使收受(其实没有收受)徐明的房子也不构成官员家属利用影响受贿,因为没有利益输送。然后却根据薄熙来一句“我不会忘记你”就把谷开来合法收受的财产变成薄熙来受贿了,而这里又不需要实际利益输送。薄熙来这一句话根本和房产无关,时间和地点都无关,只是对老婆朋友的一句客套话,就可以作为两千万受贿的证据?!这是典型的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古来来没有利用薄熙来受贿,因为没有利益输送,此为翻手为雨;薄熙来却利用谷开来收贿赂,因为有利益输送,此为覆手为雨。难怪美国的陪审团一般不可以选择法律专业人士担当!
回复 随笔 2013-9-21 18:29
lawandorder: “我不会忘记你”在证据上已经证明(通过徐的证词和薄的反问后的再次认证),这构成法律上为施贿者(徐)牟取利益的直接或间接答应承诺,已经构成受贿贪污罪。
...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
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請教LOA,如果薄没有“索取”他人财物,那么后面的罪行是否还能成立? 如果罪行成立,薄“索取”他人财物的证据在哪?

一个偶然回家撞上的幻灯片就搞出一个2000万的贪腐罪,仅此一次偶然的遭遇怎么就变成了“索取”了?什么叫索取,至少要有“要求得到,讨取”的行为吧。看一眼能叫索取吗,可至今证人只能拿出看一眼的"证据"。顶多是怀疑他有所索取的“想法”,怀疑能成为证据吗。那不成了“疑罪成罪"了嗎。

我看了一眼珠宝店的橱窗,珠寶店的夥計說我想偷珠寶,不能说我就有偷的行为吧?如此,那不天下都是賊人了。
回复 随笔 2013-9-21 18:05
世家金粉: 新浪上还有很多人吗?
看来新七条不起做用。

才看到Lao与999博的新贴
要好好看一下。
http://comment5.news.sina.com.cn/comment/skin/default.html?channel=gn&newsid=1-1-28249615

近万条的评论,十几万法盲一边倒的跟贴。
回复 世家金粉 2013-9-21 17:55
随笔: 只剩五个小时了,虽然感觉一切已成定局,可还有这么多人在新浪网上表达自己的心声。为这些“不懂法规”的善良,有正义感,无所畏惧的网民感到悲哀!

“ ...
新浪上还有很多人吗?
看来新七条不起做用。

才看到Lao与999博的新贴
要好好看一下。
回复 随笔 2013-9-21 17:28
只剩五个小时了,虽然感觉一切已成定局,可还有这么多人在新浪网上表达自己的心声。为这些“不懂法规”的善良,有正义感,无所畏惧的网民感到悲哀!

“ 期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制合规合法,公平、公正判定!疑罪从无!”

“只要公平公正 人民群众是坚决拥护的;要是谁胆敢置正义和法律于不顾肆意残害什么人的话,历史是不会放过你及你们的家属后代的。。。”

“ 济南中院,顶住压力,相信新一届领导集体会客观公平公正地处理薄案,决不会被一些利益集团左右,给全国人民满意的答案,进一步彰显法律的神圣及政治的清明。”

“我们相信习总书记,相信党中央,相信法律,相信济南中院,不管你是不是喜欢他,法律是严肃的事情,”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21 11:29
mgzww999: 你说;‘“生意往来“如此有力的辩护结果在庭审上被告没有呈交任何证据’。辩护方说过徐谷是朋友,也说过他们在一起做事,法庭也证实谷在徐明处有存款,法庭纪录 ...
“我不会忘记你”在证据上已经证明(通过徐的证词和薄的反问后的再次认证),这构成法律上为施贿者(徐)牟取利益的直接或间接答应承诺,已经构成受贿贪污罪。

你所说的 “对受贿指控其实很简单,只要不能证明薄熙来输送了利益,受贿的第一个前提就不存在,受贿指控就不成立。”  纯属个人想像,明确违反中国法律精神也不符合美国法律对受贿罪的定义。见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70)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规定,"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三) 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
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单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
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
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按照美国刑法对public official (类同中国定义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义 ("demands, seeks, receives, accepts, or agrees to receive or accept anything of value personally or for any other person or entity, in return for … (A) being influenced in the performance of any official act; (B) being influenced to commit or aid in committing, or to collude in, or allow, any fraud, or make opportunity for the commission of any fraud, on the United States; or (C) being induced to do or omit to do any act in violation of the official duty of such official or person;" ) (自己本人或为任何他人或单位索取,图谋,收受,接受,同意收受或接受任何有价值的东西 … 来换取 … 本人执行某公务行为上被影响,… 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8/201):
18 USC § 201 - Bribery of public officials and witnesses
(a) …
(b) Whoever—
(1) …
(2) being a public official or person selected to be a public official,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orruptly demands, seeks, receives, accepts, or agrees to receive or accept anything of value personally or for any other person or entity, in return for:
(A) being influenced in the performance of any official act;
(B) being influenced to commit or aid in committing, or to collude in, or allow, any fraud, or make opportunity for the commission of any fraud, on the United States; or
(C) being induced to do or omit to do any act in violation of the official duty of such official or person;

要求是执行公务上受到影响,没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输送了利益。”
回复 mgzww999 2013-9-21 00:44
lawandorder: 徐主动输送大量金钱给谷,薄有授意也知情 (停车场的那个对话, “… 我不会忘记你的” ) (还有, “我说过吗?” “你是这样说的”然后没有再反驳), 这是徐 ...
你说;‘“生意往来“如此有力的辩护结果在庭审上被告没有呈交任何证据’。辩护方说过徐谷是朋友,也说过他们在一起做事,法庭也证实谷在徐明处有存款,法庭纪录也表明在法国房产买卖管理是谷徐二人合作的。只是控方不把这些当成是二人的生意合作,而硬性说成是薄熙来通过谷开来收受贿。薄熙来拿不出具体详细的证据,是因为他不知道谷徐之间在做什么。仅仅这一点,谷开来就应该出庭。LAO兄又闹笑话,薄熙来一句“我不会忘记你”就能把谷徐之间的金钱往来说成是受贿?“这是徐大量输送金钱的动机和原因”,用猜测动机就可以定罪?没有法律知识的贩夫走卒这样说可以,出于LAO兄这样的法律专家之口,实在难以理解。

注意几个基本事实:除了那个没有对证的一百多万的三次送钱,无论薄熙来还是谷开来对五百万“贪腐”款都没有花过,倒是证人自己私用很多,而且转账是通过正常途径并上税,收款方即不是谷开来本人,也不是她的公司,而是一个合作伙伴。就是说她既没有使用这些钱,也没有对这些钱有实际支配权,薄熙来更没有给那个证人任何好处。明显是几个贪腐犯在栽赃。

法国的房产是谷徐二人合作购买,经过和投资人变化而对应的所属人的合法变化,现在的产权已经不属于谷开来,而属于曾经和徐明谈婚论嫁的姜丰女士。仅仅是一句“代持”就能定罪?如果最后法庭定薄熙来受贿,现有房屋主人又拥有合法的产权,那不是要闹国际笑话?

对受贿指控其实很简单,只要不能证明薄熙来输送了利益,受贿的第一个前提就不存在,受贿指控就不成立。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21 00:20
mgzww999: 看到最后一段分析我只是想笑。1. 事实是:谷开来和徐明有生意上的往来,谷开来在徐明处还有大量存款(至少曾经有150万美元)。2. 你也认为徐明给谷开来财物并不 ...
徐主动输送大量金钱给谷,薄有授意也知情 (停车场的那个对话, “… 我不会忘记你的” ) (还有, “我说过吗?” “你是这样说的”然后没有再反驳), 这是徐大量输送金钱的动机和原因。(否则一个商人会如此无偿地给一个没有利用价值的人任何金钱?) “生意往来“如此有力的辩护结果在庭审上被告没有呈交任何证据。如果起诉谷,就要证明“谋取" 和"索取,“ 因为是 “请托人”主动把贿赂资金主动送交谷,因此证明谷的必须犯罪要素就会有难度。凭以上事实,公诉人不起诉”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只是起诉”国家工作人员“ 在我看来是正常的公诉人执法权利的范围(美国相对的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回复 mgzww999 2013-9-21 00:00
lawandorder: 看到了,多谢。该条款相关文字如下:

第三百八十八条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 ,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 ...
看到最后一段分析我只是想笑。1. 事实是:谷开来和徐明有生意上的往来,谷开来在徐明处还有大量存款(至少曾经有150万美元)。2. 你也认为徐明给谷开来财物并不是因为要请薄熙来输送利益,实际薄熙来也没有输送。就算薄熙来知道徐明给谷开来钱,那也是谷徐二人的正常生意往来,因为不存在薄熙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为徐明办事的情节,怎么你就能得出薄熙来是受贿了呢?受贿的一个前提是收受贿赂的人为行贿者输送国家利益。这个前提都不存在,怎么能是受贿?

谷开来收取徐明的财物是合法的,怎么这些谷开来收取的合法财产就变成薄熙来受贿的赃款了呢?这是什么逻辑?

你实际上已经承认受贿指控证据不足,按照无罪推定,薄熙来无罪。但是你不愿意直接承认。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20 23:53
mgzww999: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八条:http://www.szxingshi.com/95w9.html
看到了,多谢。该条款相关文字如下:

第三百八十八条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 ,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键控制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提是谷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和/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我对公诉人的指控和成堂证据理解为是主动送给她的,而且还是薄授意知情的,没有“谋取”或“索取“的事实成分。因此,从公诉人角度看,因为对该”国家工作人员“ 有受贿犯罪的指控,不对谷受贿指控或同庭审案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就算如此,这为作者已经承认公诉人分开是”合法“的。
回复 mgzww999 2013-9-20 23:50
lawandorder: 非常遗憾老弟能够推崇如此一篇信口开河,主观臆断,主观思维定势,非独立理性分析,逻辑混乱和没有逻辑的文章。(太多的逻辑错误无法一一列出,凭老弟的逻辑推理 ...
第一点是你的理解有误。作者说的是两件事:一件是不把谷开来当作同案犯审判、而又不单独另案审判是非法的。第二件事是,在不把谷开来当作同案犯的情况下,谷开来作证就是合法的。检查放为了用谷开来的证词指控薄熙来,同过非法的手段使她不成为被告之一,这样在单独审理薄熙来时,谷开来的证词单独看来就是合法的了。我没有看到什么矛盾之处。你的观点是,由于没有把谷开来作为同案犯是非法的,那么让她出局指控证词表面上、单独看来是合法的,但是从整体上看仍然是非法的。我也同意这个观点。作者的确应该指出,谷开来作证的合法性只是表面上的,因为公诉方单独审判薄熙来本来就是非法的。
回复 mgzww999 2013-9-20 23:41
lawandorder: 美国刑法量刑常有判罪犯几百年刑期甚至更长。 那么按照你的意思,超过一个罪犯有限寿命以外的判刑都没有必要了? 你举的例子所介入的受贿额是多少我不知道。(Ma ...
”超过一个罪犯有限寿命以外的判刑都没有必要了?”不知道你是如何得出这个结论的。我没有说,我只是说一个人如果在几项不同的犯罪项目都被判死刑,最后只能执行一个死刑,因为他只有一个生命。
回复 mgzww999 2013-9-20 23:39
lawandorder: 请指出出处。 法律出处,出处,出处。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八条:http://www.szxingshi.com/95w9.html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20 23:36
mgzww999: 这一点LAO应该更清楚吧?判几个死刑,但是最后只执行一个,这不是很正常吗?胡长清和成克杰就是两个例子。最近判决的刘志军是另外一个例子,他所以被判处死缓是 ...
美国刑法量刑常有判罪犯几百年刑期甚至更长。 那么按照你的意思,超过一个罪犯有限寿命以外的判刑都没有必要了? 你举的例子所介入的受贿额是多少我不知道。(Madoff  - 150 年)
回复 mgzww999 2013-9-20 23:31
lawandorder: 那几个亿就必须判几十个死刑了?
这一点LAO应该更清楚吧?判几个死刑,但是最后只执行一个,这不是很正常吗?胡长清和成克杰就是两个例子。最近判决的刘志军是另外一个例子,他所以被判处死缓是因为有减刑情节,而薄熙来没有。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20 23:31
mgzww999: 下面是刑法关于官员家属利用官员影响受贿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 ...
请指出出处。 法律出处,出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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