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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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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法治国家”就是“依法治国”的国家,是以法律至上、法律为准的国家治理方式,是以相对稳定的法律为托底的避免依靠人治的相对易变的政策的治国方式。
“依法治国”的基础,就是首先要“依宪治国”,否则“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就无从谈起。
为什么“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呢?
因为在共和政治下,所有的具体法律都是宪法精神的体现和反映,《宪法》是根本大法,有了《宪法》才能依照《宪法》的约定条款制定其他的具体的相关法律。
其他的具体法律又叫“下法”,即宪法之下的法律,具体法律下还可以制订“下下法”,宪法为“上法”,“下法”不得和“上法”相悖对立矛盾,“下下法”不得和 “下法”相悖对立矛盾,更不可和宪法相悖对立矛盾。
为什么“下法”不能和“上法(宪法)”相悖对立矛盾呢?
因为“下法”和“上法”有相悖矛盾对立的话,这就等于是拿“下法”推翻“上法”了,那就等于“宪法”是不作数了,成为装装门面的花瓶摆设了,那也就是从根本上推翻了共和国体制。
宪法被架空或推翻,第一、可以肯定这就已经不是共和国了,而是其他的如君主制、贵族制或僣主制或集权制的体制了,无论其实什么体制,反正不是共和制了。第二、这已经是推翻了共和制,是构成了叛国、窃国、裂国之行为,共和制国家之所以能成为国家,这是国民对宪法的认同、凝聚,现行国家的《宪法》也被架空或推翻了,那么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就没有谱可靠了,国民已非国民,而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民,是无所谓其是什么国的人民了,这样的人民在心理上不属于国,而是人群构成的民,那么国家政治的意识也就没有了,那么,国将不国,民将不民。这样的国家实际上已经是外表上的“四不像”本质上的败絮其中了,人民对国家的认同除了对生长的土地和对同根的民族的认同外,对行政是不可能认同的,只是在国家暴力机器压制下暂且苟活,一旦有外部入侵,人民会以事不关己的态度对之,一旦有内部动荡,人民绝不会站在统治者的一边。因为《宪法》的约定被废除了,约法便是无效,人民对统治者就不必也不会认可,甚至可能是敌对的,毕竟统治是一部压迫人民的机器。
共和国的基础是民主,民主最为基本的成果是《宪法》,因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因而“依宪治国”的具体法律条文必须符合《宪法》,“依宪治国”是人民认同国家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