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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孙打假又在猛打各种添加了中药材的调料包(图)
来源:中国商报 2011年08月18日16:18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老孙打假关注食品安全系列报道之五
最近,陕西著名的民间打假人,老孙打假网站的负责人孙安民先生又在重点打击食品加药的行动,一份接一份的投诉信举报信被送到了各级质监局、工商局、药监局、卫生局;一份又一份的诉状被递交到了各地人民法院。
包括“内蒙古小肥羊调味品有限公司”出品的“小肥羊牌火锅汤料”;“陕西竹园春现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出品的“养生火锅汤料”;内蒙古红太阳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草原红太阳火锅辣汤”;“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出品的“归元牌养生汤料、人参鸡汤料、排骨汤料”;“成都市锦天康食品厂”出品的“锦天康牌洋参排骨汤”;“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的“川珍炖鸡汤料”等20余家国内著名的生产企业或者销售商如:“陕西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等销售企业均成为被告。
看到这么多的著名企业成了被告,问其原因,孙安民说:这些生产企业和商场超市生产经营的各种汤料里非法添加了“当归、黄芪、西洋参、天麻、人参、党参”等中药材,这些添加了药材的食品“未经过安全性评估”,不能上市销售。
孙安民说, 2011年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添加剂监管通知》第一章“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第一条“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月24日,国务院食安办等九部门发布公告: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我们国家历来就很重视食品安全,早在2002年,卫生部就颁布了一个“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名称是《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特别强调食品中不得添加中药材做原料,并把“当归、黄芪、西洋参、天麻、人参、党参”等一百多味中药材名称一一列出。十年来,各部门下发的这类文件一个连着一个可真不少!
但是,各地卫生部门、质监部门、工商管理、生产企业、商场超市却把关不严,直至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依然在批准、默认、生产和销售用药品作原料的食品。一些职能部门,包括个别法院,对于消费者这一类食品的投诉、举报、打假、诉讼也极力阻挠,用“该产品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等理由一推了之。
2011年6月2号,陕西省赵正永省长在西安专项检查食品安全时要求:公、检、法机关不能把食品安全案件作为一般的经济案件、经济纠纷来对待,而要重拳出击,重点治恶,公布一批案件查处一批案件。
孙安民对记者说:赵省长这段话说的真到位!不这样做,这种落后局面就改变不了!
法律滞后、管理滞后、观念滞后市场上才会出现这种落后局面。
出现这种局面,违规企业心中窃喜甚至趾高气扬,消费者受害无处伸冤,市场上食品安全事故不断!这真是我们司法环境里的悲哀!
还有一些人认为,食品里不能添加三鹿氰胺、敌敌畏、吊白块、化工原料等有毒物品,但前面所说的物品都是传统的中药材,是高级滋补营养品,吃了是有好处的啊。
这种观点是大错特错的,有害物品绝对不能在食品里添加,但卫生部点名的这些中药材也不能添加在食品里!包括人们认为是昂贵的“冬虫夏草、鹿茸等”也不能随意添加!原因是:中药材不是人人都能适应!孙安民说。
请看孙安民最近递交的一份
尚未开庭的民事诉讼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安民,男,65岁,民间维权平台《老孙打假网站》负责人,电话:13002999315,住址:西安市西大街315号,邮编:710002;身份证号:610102194606283114
被告: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注册号:610131100000450,法人:谢吉人,经营地址:西安市长缨东路75号;电话:4007008000
案由:消费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货款105.8元,赔偿1058元,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被告销售的“归元牌”火锅汤料,声称是“营养食品”,受其产品标识宣传,加之又便宜,每包只有几元钱,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超市里购买几包“归元牌养生汤料、人参鸡汤料、排骨汤料”,一共14小包,共价值105.8元,该产品是“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出品,没有卫生许可证,QS是:510103070100;条码是:6924068500200;几乎每包的配料里都有人参、沙参、党参、当归等药材。其包装上没有保健市品的批准文号和标识。
食用后,感觉不适,经询问医生,被告知与食用当归、党参、沙参原料有关。
经查:涉案的各种汤料都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该产品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不安全食品。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把当归、党参、沙参均归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严禁在食品中添加。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原告特依据《产品质量法》43条、《消法》第35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希望本案件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更希望该案件的公正判决能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孙安民
2011年7月29日
附:诉状两份,包装标识、购物小票各一份。
作者:杨宏生来源中国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