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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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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缨西路“卜蜂莲花”超市涉嫌价格欺诈被举报
被举报人以其它商品价格标签销售另外一种产品“蚕丝被”
举报人:民间维权平台《老孙打假》网站负责人:孙安民,电话:13002999315,身份证:610102194606283114,通讯住址:西安市西大街315号(农行隔壁),邮编:710006
被举报人:西安市胡家庙长缨西路“卜蜂莲花”超市,电话:4007008000
受理机关:西安市物价局
情况说明:(附有购物凭证、产品包装和标识。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如有需要,即可提供)
2011年9月24日下午,本站接到消费者沈某求助电话,说其在被举报人经营的超市购买到一床蚕丝被,没有价格标签,营业员先说是680元,但其电话和某人联系后又报价为980元,说原价是998元。求救者决定购买后,营业员给了她一张标注为980元的其它产品的价格标签,让她拿着这张其它商品的价格标签去结账,消费者结完帐后营业员就把那个标签又拿回去了。消费者发现超市给她的机打小票上的产品名称(模糊不清)和条码221438149都是假的,和她实际购买的商品品牌(雅蒙)、名称(尊品蚕丝被)、条码6953892100027、厂名厂址都对不上,要求收银台更正无果后又去客服部想通过发票展现产品的真实名称和信息,但客服部坚持只能写小票上的条码和名称,不能填写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名称和商品条码,她已与对方五六个人争执了两三个小时。举报人闻讯赶到,对消费者和超市的争辩现场以及涉案产品、票据作了录像录音证据,意欲出面和该超市客服部、企业法律顾问、企业老总沟通解决,无奈已经到了晚上九点又是周六无人接待只好作罢。当事人已委托本站为其维权。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的销售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和商业欺诈!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第五款: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为打击不诚信经营和商业欺诈,请贵局认真核查,举报人愿意提交相关证据积极配合。
证据显示,被举报人屡屡涉嫌各种欺诈被本站投诉举报和诉至法庭,可谓是“屡教不改”!
举报
人属于公益性的打假维权行为!目的是为了打击违法、违规和欺诈经营,希望能依据《消法》四十九条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为消费者讨回合法权利。
举报人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和授权,已亲临现场对涉案企业以及产品销售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取证,有实物、有票据、有图片、有录像等证据,如果失实,举报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请受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对被举报人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法认定和处罚。
请受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举报人公开查处信息,依法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
如果该举报不属于贵局范围,烦请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举报人希望通过贵局的依法行政 “以儆效尤”同类型违规企业!
此致 西安市物价局新城区物价检查所
《老孙打假网站》www.laosundajia.com 孙安民 冒昧呈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