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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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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6日,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黄河社区党工委书记、劳模姚正军被“双规”,同日,宿城区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时隔月余,网上有人发帖“宿迁被抓巨贪远超重庆文强”称姚正军受贿贪污2亿多元,一时风起云涌,不知道真相的人们如坠云雾之中。
图1、姚正军的劳模奖章.
民间传言不足为信,令人不解的是,姚正军受贿案还在侦查阶段,纪检监察机关急匆匆的拍摄电视片把姚正军做为反面典型教材,在宿迁党政机关播放。
一、劳模法庭喊冤
2011年6月,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姚正军受贿78.3万元,自此“贪污受贿2个多亿”瞬间缩水。对于这个判决,姚正军无法接受,姚正军在一审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说:判决书中说我受贿这78.3万元中没有一分钱是真的!如果有一分钱是真的,就是枪毙,我也不喊冤!
姚正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姚正军上诉状中向上诉法院提出三项诉求:请求查明上诉人于2010年7月6日至7月28日期间受到刑讯逼供的重大嫌疑;对公诉人因上诉人受到刑讯逼供而取得的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本案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与矛盾,请求依法认证核实与查证本案所有证据,还上诉人的清白。
据资料显示,姚正军原任宿迁经济开发区黄河社区党工委书记,他从一个村民小组长一步一步走到社区党工委书记,不但获得了宿迁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还获得了宿迁经济开发区建区10周年十大功臣之一的荣誉表彰。
图2、姚正军荣获市开发区建区十大功臣
2010年11月9日,姚正军受贿案第一次开庭,在法庭上,姚正军从代理律师提供的20多人的照片中,指认其中2位检察官和2位聘请的看管人员参与了对他的刑讯逼供后,并向法庭讲述了自己受到刑讯逼供的经过:
2010年7月6日上午,我被一行人从办公室带走(后来才道知他们是纪委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人),坐汽车行至大众4S店就被带上了黑头罩,车开了很长时间后到了第一办案点,当天下午就开始让我交待问题。
从第二天起,办案人员让我坐在水泥地上并且要求两腿伸直,不准弯曲,两臂向下垂直,腰挺直。他们一天4班轮流倒班,每班2人看管。
不交代“罪行”就不让我睡觉,还要挨打和平举米袋。办案人员还多次谩骂、侮辱,撕拽我头发,罚我下跪,并用塑料条打脚心。一个星期过去了,他们没得到任何想要的东西,但我的身体已经支撑不住了。
有个姓陈的小头目恐吓我说:宿城区埠子镇土管所臧所长就是被纪委和检察院抓去的,他就是死硬死硬的不交待问题,最后不是被活活的整死了吗?死了不就是赔了20多万吗?对外就说是“畏罪自杀”。你要不交代,就和他一样死路一条,还得落个“畏罪自杀”的臭名。
后来他们又将我戴上头罩转移到第二个办案点,当时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夏永高和徐建强分别坐在我两边。
当天晚上,检察官夏永高又出现在我的面前,他指着我说:姚正军你要认清形势,不要顽固不化、抱着侥幸心理,我告诉你,你的案子是建市以来最大的、登峰造极的,是张新实书记亲自签批的,我们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还怕扳不倒你吗?再不配合就死路一条!
图3、上两人为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下面两位为宿城一中体育教师,被指认参与刑讯逼供
夏永高一直紧逼不放,把一些不相干的人和事向我身上扯。当天夜里,办案点又新来了几个年轻人有姓刘的、姓陆的。后来知悉这些人是从学校调来的。从此他们对我的精神、肉体折磨升级了。长时间不让睡觉、非人的折磨,在威胁、诱供、逼迫下,我已经产生了幻觉。
挨打辱骂,对我身体的极度摧残,我都挺了过去。一天,他们对我说,你的妻子和你怀孕3个多月的女儿、女婿都被我们抓来了,如果你再不交代的话,她们就得和你一样下场,如果你交代了,我们就放了她们。
出于求生的本能,为了无辜的家人不受牵连,我只有按他们的要求胡乱编造了一通,一夜之间交待了十多人,上百万的涉案数额。
二、检察院、纪委联合办案
宿城区检察院不承认在2010年7月6日至7月28日期间和纪委在一起联合办案,为此,姚正军在其写给二审法院的上诉书中陈述到:
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的照片指认环节,姚正军指认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夏永高和徐建强、宿城一中体育教师陆裕岭、刘腾勇参与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而公诉人案件材料显示,夏永高和徐建强两位检察官至本案立案以来直至本案侦查结束全程参与并主办了本案。
2010年7月6日至7月28日夏永高和徐建强作为办案人员参与了最初对姚正军的相关看管和调查。
2010年7月29日至31日,对姚正军进行审讯主要是由徐建强进行的。
2010年8月10日,姚正军被刑事拘留后仍是由夏永高和徐建强作为讯问人员对姚正军进行讯问。因此,被告人指出其在7月6日至7月28日受到多人包括以上两名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并导致其在后一段时间内都不敢翻供,直至2010年8月13日律师首次会见后才翻供。
从姚正军提供的所有资料可以看出,姚2010年7月6日被双规期间,检察院和纪委在一起联合办案,一直持续到7月28日,姚被戴了头罩不知自己被关押在什么地方。而就是这段时间,检察院没有任何讯问笔录,当然也没有向法庭提供审讯录像,姚正军指出正是这段时间检察院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
按照最高检的有关规定,检察院既然参与了办案,就应该全程录像,而检察院没有向法庭提交这段期间的任何录像资料。
三、神秘办案点
检察院这段时间在什么地方对姚正军“刑讯逼供”呢?带着种种疑问,记者来到宿迁市调查。
当地司法机关的一位知情人私下向记者透露:我们这里纪委和检察院联合办案已经是司空见惯了,这样有许多好处,首先是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嫌疑人要讯问录像,就把这些都推给纪委,因为纪委系统没有硬性规定必须要有审讯的同步录像。
为了保密起见,纪委和检察院除了在自己的辖区内设有办案点审讯涉案人外,还在外地设有多个办案点,姚正军就是被带到徐州市睢宁县睢城镇常青社区的清源宾馆办案点审讯的。
清源宾馆办案点是徐州市睢宁县纪委搞的,宿城区纪委是借用这里办案,当然,作为交换,宿城区纪委也会把自己的办案点借给睢宁县纪委使用。
这个办案点看起来很普通,前院对外接待来往司机车辆,而后院隐秘处就是“行刑处”。
一开始,姚正军就被关押在清源宾馆,由检察院和纪委的办案人员联合审讯,但不久因为办案人员在来往途中出了车祸,就把姚正军转移到了宿城区纪委第三工作室。说到刑讯逼供,这个很正常,因为有的人很硬,就是不开口,所以不搞刑讯逼供拿不到需要的口供。宿城区埠子镇土管所臧所长就是这样被搞死的,对外说是畏罪自杀,有新闻媒体来采访都被摆平了,最后把十几万“赃款”退给了死者家属,还赔给死者家属20多万,另外政府给死者的母亲和妻子每人每月补助400元,死者的两个儿子由政府抚养到18岁为止。
图4、清源宾馆――检察院和纪委的秘密审讯地点
为了探个究竟,记者在知情人的陪同下,驱车来到睢城镇常青社区,在离宾馆大约200米的地方,记者拿着相机下车拍照,没有想到引起了看管人员的高度警觉,这个手拿铁锹的青年,气势汹汹的大声呵斥记者为什么拍照。看着他手里的铁锹和凶神恶煞的样子,记者没有多言,赶紧上车离去。
四、检察官白条收钱入个人账户
图5、检察官的白条收条和银行存款证据.
在姚正军被关押期间,要求姚家属缴纳保证金20万元,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徐建强,把钱都存在了自己的账户上,而且给姚正军的家人打了一个白条,落款处是:“市纪委专案组”。
检察官让姚正军退出“赃款”,家里没有钱,就让姚正军给朋友打电话“借”,就这样姚正军一个个电话打了出去,80万元赃款也陆续进入了检察官徐建强的账户。
图6、先后存入检察官徐建强账户80多万元(银行账单)
从此不难看出,检察院不但违反财经纪律,而且从收款单位“市纪委专案组”字面证实,姚正军所说检察院2010年7月6日至7月28日和纪委联合办案的事实。
疑云重重专家解答
2010年11月9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姚正军受贿一案,但由于检察机关在庭审前未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移交法院,辩护律师未能阅看和复制上述证据材料,因为无法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法院不得不宣布休庭,并要求检察机关庭后移交全部证据材料。
刚开庭不到一个小时,就因为检察机关未按时移交证据而休庭。
2010年7月6日至7月28期间,宿城区检察院参与了姚正军案件的审讯,按照最高检的规定应该在审讯过程中对姚正军同步录像,姚正军有权利要求检察院向法院提供,并当庭播放录像。检察机关如果拒绝,就有瓜田李下之嫌。另外,为了自证清白,排除刑讯逼供的嫌疑,检察机关也应该主动向法院提供审讯期间的同步录像。
从检察院和纪委提供的文件资料上:《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意见书》称2010年7月6日纪委把姚正军案件移送到检察院的,同日,检察院还下达了《立案决定书》。而纪委出具的《案件移送函》称移送日期是2010年8月10日。有人称这是检察院刻意规避刑讯逼供和纪委“联合办案”的真实意图。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刘宪权等法学专家对姚正军涉嫌受贿案出具了论证意见,他们认为:姚正军已经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证据证实案件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审判机关应暂停本案的实体审理,首先审查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可能存在的违法取证问题。目前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应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被告人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