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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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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书
原告:张XX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360202
住址:江西省景德镇市 联系电话:13767912315
委托代理人:喻忠 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360203
住址:江西省景德镇市 联系电话:18707980315
被告: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址:景德镇市广场北路616号
法定代表人:操柳林 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798-8292677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时间内依原告请求的形式答复原告的政务公开申请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限期对原告的政务公开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邮寄、复印、打印费合计人民币3.15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高效节约的办事,同时也为了体现《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于2012年3月26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告以邮寄(挂号信编号:XA18009010745)的方式申请公开: “景德镇市三家电信运营商工商登记信息”。并要求加盖公章及骑逢章。经在邮局查询被告与2012年3月30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但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任何形式的答复。
原告认为:被告在接到申请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在最迟30个工作日内答复原告,但遗憾的是被告对原告所请求事项始终没有任何形式的回复,其行为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现原告依法具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珠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张XX
2012年 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