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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江西省景德镇市某医院侵犯患者生命权(民事起诉状)

已有 4743 次阅读2012-3-10 05:50 |个人分类:个人日记|系统分类:杂谈| 医院, 景德镇市, 江西省, 起诉状, 生命权 分享到微信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妻子):江某女 汉族 身份证号码:3602025211XXXXX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三吕庙XXX弄23号。

原告二(大儿子):吴某男 汉族身份证号码:3602031979022XXXXX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三吕庙XXX弄23

原告三(小儿子):吴某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3602021982020XXXXX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XXX弄221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喻忠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3602031968110XXXXX 电话:18707980315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航空路602641单元202

 

被告:江西省景德镇市XXXXXX医院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XXXXXXXX

电话:0798-0000000

案由:侵犯生命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212380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263177元;

3、判令被告向三原告支付丧葬费:14545.98元;

4、判令被告向三原告支付精神赔偿:5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216上午十点左右,亡者在景德镇市河西4321厂附近卖菜,突然晕倒,被路人报120急救中心,120急救中心在十点二十分送入景德镇市xxxxx医院神经内科。头颅CT显示“脑干出血”,当日晚上1953分死亡,入院时长9个半小时。

由于亡者一人出门卖菜,当时晕倒后家属都不知情,家属从中午寻找到深夜始终未能找到。第二天一早即17日上午8点左右在景德镇市河西4321厂附近询问到路人,路人告知好像有位老师傅昨日上午被120急救车送到了景德镇市xxxxxx医院,于是家属急忙赶到景德镇市xxxxxx医院,经询问护士,得知,老人已于16日晚上1953分死亡,经家属确认亡者系三原告的丈夫、父亲。

17日下午2点半左右家属即向景德镇市xxxxxx医院医务科申请复印封存病历。

经阅读封存病历发现:

1.患者入被告处时间长达九个半小时,被告仅仅采取内科保守治疗,并未与神经外科会诊及时实施外科手术挽救生命。

2.护理记录不完整。

3.直接死亡原因有两种让人质疑。《死亡记录》经治医师张xx:直接死亡原因系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主要原因,脑干出血。《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主治医师李xx:诊断明确,直接导致死亡原因为中枢性脑循环衰竭,间接原因,脑干出血,高血压。辅助原因,肺部感染。

综上所述:患者突发疾病,虽然家属当时不在被告现场,但被告仍有责任和义务为挽救生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得当的抢救方案,但遗憾的是被告在长达9个半小时内仅仅采取保守治疗并未及时与神经外科专家会诊实施外科手术抢救生命,宝贵的9个半小时就此白白荒废。“脑干出血”并不是绝对的绝症,更不是“必死”之症,如抢救措施得当,不至于死亡,延续生命还是能做到的。

由于被告在此事件中存在主观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剥夺了患者生命权,故而被告应当为此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计赔偿人民币540102.98元。

据此现三原告恳请人民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公正判决,支持三原告的诉求。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

                                                XXX

 

        二0一二年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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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315の赣江维权网 2012-3-25 06:01
【专家意见书】
http://user.qzone.qq.com/841851081/infocenter#!app=2&pos=1331176944
回复 315の赣江维权网 2012-3-21 05:31
今天法院采纳了本博的意见,本案总算按侵权类非财产案子交了3201元诉讼费。本该如此,却不易!之前同类案子标的为556024 元,同一家法院尽然按照财产类收费标准收取了9360元。
   试想百姓打官司何其难!
http://user.qzone.qq.com/841851081/infocenter#!app=2&pos=133137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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