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美食专栏

明月城 //www.sinovision.net/?1843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x

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北侠狄盖特,南侠为了自由,已现身明月城

已有 2363 次阅读2011-6-13 00:56 分享到微信

北侠狄盖特,南侠为了自由,已现身明月城

  明月城本为草野之处,并无八百里水泊环绕。一月以来,刘谢五鼠大闹明月城,本城主不耐其烦。若待不予理会,群鼠夸口于世,城狐社鼠反成有理。本城主只好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怎奈群鼠仍旧纠缠不止。此时北侠狄盖特勃然大怒,以笔为刀枪,上士杀人用笔端,孔子笔削春秋而乱臣贼子惧。一时间群鼠逃窜,清静了几日。昨日忽有锦毛鼠自号专炸明月城,以污言秽语大骂城主不休,难以说理。南侠号为了自由,在城中亮剑,本城主误以为是刘谢派人行刺。当南侠道明来意,本城中心中大喜,引为知己。南侠自报曾受教于名师,为八十万禁军教头之高徒,众泼皮无不畏惧。愿为本城主清除垃圾,例如专炸明月城等。锦毛鼠昨日发贴五十,前往夫妻档中央处报功领赏,递上投名状,领银二百五。这个二百五为了重赏,一大早便来到明月城骂阵,本城主无心理会。此等鼠辈交由南侠为了自由前来收拾,不过是一碟小菜而已。本城主料敌观阵,运筹帷幄,挥扇可退刘谢势利大军鼠兵百万。
  北南二位大侠一文一武,均为正义之师。北侠狄盖特,一见其文笔便知本非凡品,乃是儒侠,有良心的知识分子。远超过北侠欧阳春,彼乃一介武夫而已。昔日南侠展昭曾搏锦毛鼠白玉堂,今日南侠斗此鼠辈必获全胜。北侠狄盖特已是亮剑,南侠为了自由正在亮剑,当有一番网上恶战。鼠类隐身于网络,上窜下跳,贼头鼠脑,鼠洞难寻。只好引鼠出洞,加以痛打。京侠黄健曾假装高尚,被群鼠追迫,不得不露出本来面目,横扫群鼠,无鼠可敌。此乃以暴易暴,以恶制恶,焉可假道学,伪君子?海明炒作就是炒作,不炒作哪来的美国总统?隔海打劫当代秦桧刘国生就是打劫,可以称为借粮。等明月城拥有八百里水泊,筑成梁山,自当竖立杏黄旗;替天行道,劫富济贫。明月城广招江湖豪杰,组成十万义军。义旗所指,蔡京失色,高俅成擒。当代高衙内薛伟森,将其处以宫刑,以示天下。


免责声明:本文中使用的图片均由博主自行发布,与本网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博主进行删除。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全部作者的其他最新博文

发表评论 评论 (13 个评论)

回复 狄盖特 2011-6-15 01:05
To: 专炸明月城 你曾经说:
毛泽东思想永远活在我们绝大多数人心中,红色风暴将再一次席卷中华大地,右派余毒们,滚回你们的坟墓中去吧。
毛邪教分子痴人说梦哈,红色恐怖已经是永劫不复,分什么左派右派?分明是我们正常人类和你们这些反人类的区别!
本大人出门刚回需要小憩,待恢复了精神再来千刀万剐锅煮油烹你们这些败类人间妖魔!!!!
回复 专炸明月城 2011-6-13 21:23
To: 明月城 你曾经说:
一看就是海外民主贵族对民主乞丐的鄙视,满篇毛毒,没说错他们,就是些政治投机商,心理阴暗,道德败坏.专门幸灾乐祸,落井下石,为强权张目,政治化缘,有钱便是爹.
毛泽东思想永远活在我们绝大多数人心中,红色风暴将再一次席卷中华大地,右派余毒们,滚回你们的坟墓中去吧。
回复 明月城 2011-6-13 17:00
To: jimmyzhang1963 你曾经说:
转载:桑兰的证人路平真敢骗
桑兰的证人路平 真敢骗(Caochangqin)

桑兰告18亿的索赔案早已闹成了娱乐网民的肥皂剧。在那个恶棍律师海明自己承认根本没有什麽“联合国律师团”之後,在海明把所有索赔额(无论是18亿,还是 21亿)都从起诉书撤下之後,也就是说,在明知道海明炒作的这两个“最重要的卖点”都是弥天大谎之後,桑兰和丈夫黄健仍然和海明乐融融地合作。这说明,桑 兰黄健完全是和海明一样的恶

一看就是海外民主贵族对民主乞丐的鄙视,满篇毛毒,没说错他们,就是些政治投机商,心理阴暗,道德败坏.专门幸灾乐祸,落井下石,为强权张目,政治化缘,有钱便是爹.
回复 为了自由 2011-6-13 08:07
To: 我也来说几句 你曾经说:
嘿,你还别不当真,还是悠着点吧。
悠着点?你们的目的就达到了?想的真美!美的你冒鼻涕泡吧!
回复 为了自由 2011-6-13 08:05
To: 专炸明月城 你曾经说:
下班了。来看看这个精神病患者的5篇歪文写完没有,不写完5篇你就是TMD狗操的。
日你妈个大BB.
回复 为了自由 2011-6-13 08:03
To: 我也来说几句 你曾经说:
先生,您看这会是谁撞到枪口上了?别不服气,这玩意说真就是真的了,您以为呢?
展昭,欧阳春还会过来陪你玩吗?

嘿嘿!海明用在你们身上的招你们又用到这里来了?吓唬人啊?切!
回复 明月城 2011-6-13 06:33
To: 我也来说几句 你曾经说:
嘿,你还别不当真,还是悠着点吧。
是条狼狗?
回复 我也来说几句 2011-6-13 06:07
嘿,你还别不当真,还是悠着点吧。
回复 明月城 2011-6-13 05:54
To: 我也来说几句 你曾经说:
诽谤罪
一、概念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

狗屁!
回复 专炸明月城 2011-6-13 05:16
下班了。来看看这个精神病患者的5篇歪文写完没有,不写完5篇你就是TMD狗操的。
回复 专炸明月城 2011-6-13 05:15
下班了。来看看这个精神病患者的5篇歪文写完没有,不写完5篇你就是TMD狗操的。
回复 我也来说几句 2011-6-13 04:59
先生,您看这会是谁撞到枪口上了?别不服气,这玩意说真就是真的了,您以为呢?
展昭,欧阳春还会过来陪你玩吗?
回复 我也来说几句 2011-6-13 04:54
诽谤罪
一、概念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 反馈意见 |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返回手机版| 美国中文网

©2024  美国中文网 Sinovision,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