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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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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历史的进一步观察表明,也许美国的开国之父们在设计美国宪法时,主导思想本来就不是“民主最大化”,而仅仅是“制衡最大化”。
1787年5月,当来自12个州的55个代表来到费城开始为新生的美国制宪时,他们有一个共识:美国不需要一个世袭君主制,因为不受约束的君权是暴政的 源泉。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们的共识是“美国需要一个民主制”。这其中的区别在于,在其中很多人看来,纯粹的民主制也可能是暴政的一种;区别暴政与否的标准不 在于人数,而在于“不容分说的强制性”。就是说,虽然制宪者们很清楚美国“不应该是什么样的”,对美国“应该是什么样的”,却众说纷纭。
这其实也不奇怪。这些制宪者是在探索一条在人类历史上从没实践过的道路。古希腊城邦曾经实践过直接民主,中世纪城市共和国曾经实践自治,美国的“前祖 国”英国有初步的君主立宪雏形,但在如此大规模的疆土上实行代议民主制和三权分立,通过民众定期选举来产生政府元首和立法机构,却是从未有过的。对比一下 当时的欧洲君主专制主义的如日中天,再对比一下当时的中国,乾隆皇帝还在为英国公使不肯行三跪九叩之礼而龙颜大怒,就知道美国的制宪者们当时在进行怎样跨 时代的制度探险。
制宪的分歧在大州小州、北方州和南方州之间形成,但最主要的,是在“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之间形成。前者的著名代表包括麦迪逊、汉密尔顿、华盛顿 等,后者的著名代表包括杰弗逊、乔治·梅森、帕崔克·亨利等。两派对暴政都一样痛恨,但是对“暴政”的来源,却有颇不一样的估计:联邦党人对“多数人暴 政”颇有疑虑,倾向于精英治国,所以在制宪时特别处处提防“州权”和民意的直接冲击,着力于通过复杂的制衡机制为“直接民主”设置障碍,并主张建立相对强 大的联邦中央政府。正是因此,“联邦党人”都可以被称为“托克维尔主义”者。反联邦党人则认为暴政的主要来源是“联邦政府”和“政治精英”,主张一个社会 越贴近自治越好,所以处处维护“州权”、人权,极力缩小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
最后出台的美国宪法可以说是二者之间的折中。对于联邦党人来说,他们成功地把13个殖民地拧成了一个美利坚合众国,通过三权分立、间接选举、限制选举 权、司法审查等方式,将美国的民主设计成了一个“充分制衡”的政治机器;另一方面,对于反联邦党人来说,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划分问题上,他们成功地 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压缩到最小,并用“明确表达的权力范畴”(expressedpower)这一法定原则(即,除非权力明确划分为联邦政府,否则都属于地 方政府),限制了联邦政府“窃取”州权的空间。反联邦党人还在新宪法通过之后的第三年成功加入了“权利法案”(也就是美国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从而守住 了美国宪法的权利底线。
联邦党人的“精英治国”和“充分制衡”精神、以及反联邦党人的“平民自治”和“权利底线”精神至今仍然是美国政治的两大支柱。美国宪法之所以经受200 多年的考验仍然不过时,就在于“平民自治”精神在为民主制度提供活力,而“精英治国”精神在政治互动的过程中提炼理性;“权利底线”精神为权利的不断扩张 提供了基础,而“充分制衡”精神使任何权利的扩张不至于转变成专断的权力。
当1835年托克维尔为美国“无处不在的平等精神”而叹为观止时,奴隶制在美国还没有废除,妇女仍然没有选举权,1830年印第安人迁徙法案正拉开印第 安人“血泪之路”的序幕。今天我们回头看当时的美国,会觉得托克维尔将“平等”视为美国政治最大的特点简直是个笑话。其实在这一点上不必过于苛求托克维 尔,平等只是相对而言的,相比当时的欧洲和东方国家,美国的确是一个普通人面前呈现出最多可能性的社会。
(摘自刘瑜:托克维尔的那场旅行. 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