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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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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围绕特首普选问题,香港出现了重大政治分歧。本人认为,香港普选之争,中央决定合法,港人要求合理,双方仍需努力寻求共识。
中央关于香港普选决定合法
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可见,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符合《基本法》的相关规定。相反,部分港人提出的“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则于法无据,或者会涉及到《基本法》的修改问题。
合 法,这是最近这场香港政争中,中央底气所在。所以,部分港人希望以他们的方式胁迫中央妥协退让,是不现实的。这也不符合中共执政风格。1982年,撒切尔 夫人与邓小平谈判后,由于心慌意乱,在人民大会堂台阶上摔了一跤。当时的邓小平面对“铁娘子”都不愿退缩,何况现在的习近平?!
多数港人的“真普选”要求合理
首先,从历史上看,在港英政府统治下,香港虽然没有民主选举,但是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却逐步享有自由和法治环境,而且由于其宗主国——英国是成熟的民主国家,所以英国派来的香港总督也能被港人所接受。正是由于港英政府在香港有较大的认同度,所以香港回归前,大体上是政通人和、经济发展,并成长为亚洲的“四小龙”之一。
其次,《基本法》自1990年颁布至今已历经24年,此间,世界民主政治有了很大的发展:苏联和东欧的民主化、台湾地区的民主化、香港回归后港人民主意识高涨等等。当然,法律制度建设本身不可避免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在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的时候,我们要力求“与时俱进”。
所以,中央在完善香港普选制度时,既不能站在二三十年前的立场看待今天的香港,更不能以“北京思维”取代“香港思维”。
香港普选仍有双赢希望
如果香港普选问题最近不能达成各方基本满意的共识,听任各方矛盾继续发展发酵,后果不堪设想。但是,香港普选仍有实现双赢的希望。
第一,让“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名副其实。为此,就要更广泛地吸纳各阶层、各派别的人士,包括广大的泛民派人士参加,从而使得提名委员会真正“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二,让“提名委员会”产生更好的特首候选人。为此,可以在甄选候选人之前,通过独立的民意调查,了解港人对有关政治人物的支持度,从而在未来的普选中,产生既能被中央接纳,又在港人中具有较高支持度的特首。
第三,需要兼顾各方利益。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首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所以,如果让“长毛”之类的“反中”人士担任特首,让他到北京接受中央政府的“委任状”,或者向中央领导人述职,不觉得别扭吗?
相 反,如果由于“提名委员会”缺乏“广泛代表性”,或者其提名的特首候选人违背大多数港人的意愿,则将会导致普选的投票率极低。而且由此“普选”出来的特 首,其合法性和正当性也将大打折扣,这样的特首肯定将是一个典型的“跛脚特首”,他的执政环境也将比现任香港特首(被泛民派辱为“689”)更为困难。
世界民主政治发展史告诉我们,政治是一门妥协的艺术。如果双方不妥协,就会出现社会政治的停滞或动荡。因此,香港政制改革有待于中央与港人、建制派和泛民派的沟通和妥协,就当前局势而言,就看香港政府和学生代表的诚意和对话结果了。
(我想再加一句:中央合法,港人合理,"占中"不妥. 阿彭)
王建军
201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