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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作者:王琳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一年了。这是一部曾被许多公民寄予厚望的行政法规,一年多来,它得到最多的一句评价就是,“有进步,但很不够。”
但如果我们改变一下调查的对象,把网络民意调查改为行政体系内的“官意调查”,估计情况就会大不一样了。比如曾有媒体在“两会”上对官员代表们作了调查,结果显示近九成的官员反对官员财产申报;今年“两会”期间,还有某省的政协主席就“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反问记者,“如果要公布,为什么不公布老百姓财产?”
在政府信息公开上,“官意”与民意的某些断裂,是造成“条例”实施效果不如期望的根源。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更主动、更全面、更顺应民意,就必须追问:为何“官意”会与民意相左。要求“利为民所谋”,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官员都能达到这样的要求。于贪渎之路上络绎不绝的腐败官员就是明证。若是问问陈良宇、杜世成、何闽旭等,他们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或官员财产公开的态度,一定是“不公开”。
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政府信息公开法”至今不能出台,“官员财产申报法”论证了20年,仍然没有写入立法规划。法律当为多数民意的体现,现实是民意高度认同“政府信息公开法”等阳光法案,却又无法凝聚成法。其原因正在于:立法机关中官员代表比例仍然很高,这决定了立法选择时对信息公开的障碍。要切实推动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就必须从校正官民代表比例开始。
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人大代表则是人大的组织细胞,代表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人大职能的发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各级人大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员代表多,普通公众代表少的结构性失衡。官员代表过多,拉大了代表与被代表的公民之间的距离。
以“阳光法案”为例,由于官员的利益诉求与民众的利益诉求存在或多或少冲突,一些官员代表以“时机不成熟”为由坚定地反对政府信息公开,其实质原因就在于利益,而并不在时机。想想看,若是“三公”消费都公开了,许多官员们的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还会这么方便吗?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遭受的“肠梗阻”,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步履艰难,再度证实了官员代表确实无法“自己监督自己”。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逐渐减少官员代表,完善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这也是改良人大代表结构,完善人大制度的必然趋势。若民意能够决定人大代表,民意才能通过人大代表成为法律文本。于公众而言,助推政府信息公开的努力不独包括运用现有的“条例”去监督政府,更应包括慎重对待自己的那一张选票,推动和完善更高位阶的立法。
广州市人大主任等官员表示,很有必要调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兼职比例。目前的代表结构问题比较突出,党员、官员代表比例偏高,农民、工人和外来人口的利益缺少真正的代言人。值得提及的是,降低官员代表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施行,希望这种趋势可以在全国推广,为政府信息公开增加动力。(原题:为什么政府信息公开效果不如期望) (本文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