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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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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纳城邦(Eshunna)属于稍后的中东文明,留存下来的司法记录非常少,它于公元前2000年~公元前1720年之间走向繁荣,位于今天伊拉克巴格达北部仅30英里(50千米)处。以修纳似乎有一套涵盖日常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典,包括常见的犯罪如偷窃、抢劫、绑架、谋杀、身体伤害、性犯罪和故意伤害动物等。对于稍轻的罪行,以修纳的法官可能是先强征罚金而非施以肉体惩罚——与观看罪犯的脊背受到鞭笞而得到些许满足感相比,罚金至少对实际的赔偿更有意义。发生在夜晚的犯罪活动比白天的惩罚更严厉。倘若白天偷盗他人的庄稼,将处以10个银舍客勒的罚金,若是晚上,将被处死。
还有一个问题是以修纳人怎样判决女性罪犯,因为代称男性与女性的书写语言似乎没有性别区分——他和她可以互换。因此,法律规定:“当抓住一个女人在一个男人膝上时,(他她)必须死。”显然,通奸罪是一种相当严重的罪行,但不确定的是哪个罪犯会被处死。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我们有理由认为,被处死的会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女性。
评价这些早期社会中酷刑制度的困难之处在于,酷刑实施具有随意性,依当地司法部门的一时兴致而随意施加。目前所知的最早编纂法典、为特定罪行规定特殊刑罚的尝试之一,出现在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KingHammurabiofBabylon,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9年在位)统治末期。为了使282条法令和与之相关的刑罚能广为人知,汉谟拉比命令把法令刻在一个6英尺(约合2米)高的石柱上,类似于石柱的副本竖立在整个帝国的主要城市里。虽然以现在的标准看,很多规定极其野蛮,但是私人复仇与虐待奴隶和妇女都被视为非法。在许多案件中,根据传统的“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talio)进行惩罚:如果一个人打断了另一个人的骨头,那么他自己的那根骨头也要被打断;若一人故意挖出他人的眼睛,他自己的眼睛也会被挖出。其中特别有意思的一条法令规定,倘若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使病人不治而亡,或使病人留下残疾,那么医生就要被砍掉双手——显然是为了防止以后治疗失当。《汉谟拉比法典》值得称道之处是赋予女性特定的权利,比如无过错离婚和免遭强奸的保护;对性犯罪者的惩罚是宫刑。倘若一个男人控告其妻子与人通奸,在休掉她之前,他必须提供妻子罪行的有力证据,若她被判有罪,将被扔进幼发拉底河。如果神灵认为她是清白的,她会安全到达对岸;如果确实有罪,必然会淹死。这种水刑审判,重现在千年之后对被控施巫术的女人进行大肆迫害的猎巫运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