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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封杀与社会追问

已有 9997 次阅读2009-4-4 06:43 分享到微信

信息封杀与社会追问

――瓦房店市公安局老虎屯派出所

发生当事人被烧死事件引发的思考

2009年3月21日中午,辽宁省瓦房店市公安局发生了一件至今仍余波未息的事件,老虎屯派出所“离奇起火”,当事人孙殿礼“蹊跷死亡”。

为什么说是“离奇起火”和“蹊跷死亡”?

在这“离奇”和“蹊跷”的背后,到底有哪些悬疑?

针对如此罕见的事件,社会的追问和引发的思考是什么?

就让我们简要地复制和重放一下当时的情景和此后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实吧。

一、祸起匆匆

当日早晨8时许,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村民今年50多岁的孙殿礼,因涉嫌盗骑自行车经群众报警后,老虎屯派出所立即出动警车,在报警人和失主的协助下,被拳打脚踢的扭送到警车上,押到瓦房店市公安局老虎屯派出所二楼的留置室里。自此,一双关心的眼睛在派出所周边一个所在的位置上,密切的关注着。然而,谁也没想到,时值中年、身体壮实的孙殿礼,在被押到公安局派出所留置室仅仅四个小时的短短时间里,就莫名其妙地走到了人生终点。

下午1时许,正值上班时间。有人看到派出所的楼上冒出浓烟。随后,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和各级领导的几十辆各种各样的轿车鱼贯而至。周边的人们根据种种迹象,凭直觉感到:出大事了!派出所附近那双“关心和关注的眼睛”则明确的意识到“孙殿礼死了!”

于是,一个电话拨到孙家“报丧”,突如其来的噩耗立即风传四里八乡。下午2时许,孙殿礼的七、八十名家人、亲属和围观群众,纷纷向老虎屯派出所聚集。

此时的派出所已经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上百名警察、行政执法队员、保安队员戒备森严、严阵以待,预防随时可能由于家属情绪失控而发生的不测。

有关负责人让孙家派出代表,会商、处理善后事宜。瓦房店市公安局副局长毛家文,对孙殿礼的亲属介绍说:早上8点左右,孙殿礼因为涉嫌偷盗自行车被传唤到派出所,后来留置室着火了,正在调查,会给家属一个说法。

临场的瓦房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曲家波说,检察院对该事件十分重视,将立即介入调查。

由于事发突然而事态复杂,一切尚在调查中,现场领导的讲话颇显深思熟虑,出言谨慎而精炼。

死者的三位亲人作为家属代表参加了和几个领导的谈话。家属当时质疑:在派出所发生当事人被打死的事件,在其他地方曾有过。但是在派出所着火烧死当事人的事情,却极为罕见。留置室里有什么东西能引发如此大的火灾,能将人烧死?

当家属提出这个质疑并要求查看死者遗体的时候,在场的有关领导没有正面回答质疑,但对查看死者遗体的要求,表示须经请示上级有关负责部门的领导,才能确定。

家属认为,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要向上级机关和各级媒体反映。当日半夜时分,大连市警方、检方的有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在经过初步磋商后,警方同意家属派两个代表到现场查看死者遗体。

随后,死者的两个亲属获准来到二楼的留置室才查看现场。此前,现场已经变动,死者尸体已经被转移到楼道里。现场所见,留置室内间不足3平方米,有一排方型钢管焊接的隔断,外间有一个办公桌,地面敷设复合地板,下面粘贴墙壁纸。可以发现地板上有烧灼的痕迹,但是死者在房间东南角原先靠墙壁坐的地方的地板没有任何烧灼痕迹,连地板颜色都没有什么变化。房间顶棚和二楼楼道墙壁等处,都可见烟熏火燎的痕迹。家属认为,这是明显的倒油放火的迹象。

与现场的地板没有被严重燃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死者的尸体却严重烧焦,躯体“像烧鸡一样”都被烧“钩钩”了,面目已经不可辨认。有分析认为,室内没有其它可燃物,现有的装修材质,不可能将死者烧到如此严重的程度,不排除人休克或死亡后被倒油放火焚烧的嫌疑。

事发当日晚,死者家属曾因情绪激愤聚众群体冲进派出所,要看现场和死者。死者的儿子也因“情绪失控”、“行为不当”遭到“强力制止”受伤,被警方联系安排到市区内一家规模较大、条件较好的医院救治。由于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重视,措施部署得力,防患于未然,很快有效地控制了局面,控制了事态发展。当时,家属只能无奈的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只有要求警方:

一、必须首先要弄清楚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明真相。

二、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家属一个合理的赔偿。

三、尽快搜集、提取现场录像内容,一定要保全好证据。

四、消防部门应做好现场勘查,收集遗物,尽快做鉴定。

五、对于当时值班的民警和相关领导,要严格追究责任。

随后,死者遗体被送到位于瓦房店北郊的龙山殡仪馆安放,等候进一步检验。23日上午,当时值班的两个民警其中的一位涉案民警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被羁押在邻市普兰店公安局看守所。323日中午,瓦房店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市政府信访局局长迟延超,到当地镇政府约见死者家属做工作。325日下午,大连市检察院派员对死者遗体解剖,尸检的结论是:系生前被烧死亡。

家属表示,既然上级的大连市检方和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就得等待明确结果。对于家属提出的查封现场的要求,迟延超局长与瓦房店市检方沟通后表示,现在情况已经这样了,谁也不敢对现场做什么手脚。家属虽然没有再坚持要求查封现场,但坚定的要求,要查看监控录像,固定证据,回归事实真相。

二、悬疑重重

321”事件事发当日,老虎屯派出所现任所长沈玉彬,正奉上级部署由瓦房店市公安局局长雷树青带队,随团去四川灾区进行慰问。接报告后,一行人立即急于星火的于第二天返回“救急”。随着市公安局“一把手”局长和派出所“一把手”所长的回归、到位,对老虎屯派出所“321”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正式开始。

很快,瓦房店市公安局就本案件作出报告,该材料虽然起到了“统一口径、以正视听”的作用,但是对其中的诸多要害和敏感问题,仍不甚了了,无法圆说。

321”事件事发已近半月。家属也正在“五内具焚”的无奈情势下“静”观事态发展。警方放出的说法是,死者孙殿礼虽然是小偷小摸,但却是惯偷惯盗。同时还有案可查是“精神病”患者,有经常性的“放火”嗜好。家属理解其言外之意是,正是由于有“问题”,公安机关对其审查是合理合法的。而有精神病史和“放火”嗜好,是其“放火自焚”的必然结果。既然是自焚,言下之意“就是咎由自取”,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少担责”和“免责”的理由。但不管警方如何保密和解释,社会舆论仍风起云涌,质疑之声不绝于耳。几个有代表性的疑问是:既然知道有精神病,为什么采取强制措施时不考虑其背景?一个派出所的留置室,究竟有多少可燃烧物?即使是有燃烧物,如果不是易燃物,也没有浇洒汽油,怎么可能烧到如此严重程度?死者遗体有无伤痕?烧到这种程度,还能检验出来吗?现在,已经不是警方负什么“比例”的责任问题,而是需要查明事实真相的问题。

经过多次与警方、检方交涉,家属就整个事件重点提出五点质疑:

一、关于现场录像资料被删除的问题。存贮硬盘由于警方近年来加强了“三基”建设,派出所已经配置了监测系统。相信死者孙殿礼从早晨8时许“到案”,直到被押进留置室,警方配置的监测系统一定应当有“全程图像记录”。但是,当死者家属向检方提出要求回放、检测原始“全程图像记录”时,却令人震惊发现,事发当天的记录,尤其是关于反映死者孙殿礼“烧死真相”的过程,却被肢解、删除。录像资料的存贮硬盘已经被“警方”(而不是检方)取走,能否恢复,恢复到什么程度,都不得而知。这是真实记录事件过程的最直接证据,却被人为故意破坏,这不仅是在恶意掩盖事件真相,而且是犯罪。胆敢在如此重大的原则、要害问题上做手脚,绝不是一般人所为。那么,这个人是谁?是他自己擅自妄为,还是受哪位领导指使?

不过,在气愤之余倒是应该感谢这位身手尚不老道的“黑手”,他毕竟留下了蛛丝马迹,留下了毋庸置辩的铁证。

二、关于尸检问题。目前初步的尸检结论已经做出,结论为“孙殿礼系生前被烧死。证据是呼吸道内有烟尘等,无机械击伤。家属认为,即使是处于休克也仍然在呼吸,此时焚烧,呼吸道内就会有烟尘等吸入物。家属暂时没有对尸检报告提出异议,需要暂时保留意见,继续搜集证据、请教专家,做好提出质疑的准备,并保留提出再次尸检的权利。现在,大连市检察院的检测检验结论已出,绝不是传言中的什么可燃物释放的有毒气体所造成的“中毒窒息死亡”,而是生前焚烧死亡。由此而来,究竟是“活体焚烧”,还是“死后焚尸”就成为焦点,难道不应该给出一个经得住推敲、令人信服的结论吗?法医检验既然是生前被烧死,如果可能排除是“自焚”的话,那么就一定是受害者在一息尚存之际,有人为了“毁尸灭迹”,带着“活口”给活活烧死,其性质不是更恶劣、后果不是更严重吗?如果有谁要推脱罪责,反诬死者是“自焚”的话,又何以为证呢?如果不是心怀鬼胎,为什么要处心积虑、胆大包天的要删改监控录像资料呢?家属敢于这样叫阵:为了粉碎所谓死者是“自焚”的神话,我们愿意身着死者同样质料、同样数量的衣物,在同一个环境力恢复现场,进行模拟试验检测,哪怕是用十个打火机,看看能不能烧到像孙殿礼那样严重的程度?且不讲孙殿礼有没有精神病,即便是有精神病,出于求生的本能他会坐以待毙而不自救吗?有怎样的火势会猛烈到猝不及防的程度?

三、关于消防部门火灾现场检验问题。既然是涉及“火险”案件,那么,根据职责和程序,就应当有消防部门依法做出检验鉴定结论。任何部门都不能忽略或代替消防部门的“执法行为”。但是到目前为止,消防部门至今还没有做出相应的鉴定结论。家属有理由质疑:现场着火点何在?何种燃烧物燃烧到能将死者烧焦的程度?燃烧残留物何在?如果一定要按照警方给出的“口径”思考问题,我们家属可以不可以要求“以身试火”,恢复现场进行模拟实验呢?

四、关于对现场提取物的异议问题。究竟在事件发生现场提取了什么物证?警方对家属出示的现场提取物品照片,其中有一只印着“东海头渔港”的打火机。从照片看,打火机没有明显损坏的迹象。试想,在能将人烧焦的大火中,普通的塑料气体打火机怎么会没有明显损坏?那么打火机是否为事件后有人故意放置的?另外,家属质疑,孙殿礼用的打火机,多数为死者叔叔孙振福给的,大多为复州城镇饭店的火机。而“东海头渔港”饭店,经查位于大连中山区,孙殿礼作为一个农民没有到过该饭店,家属也没有给过孙殿礼该饭店的火机。那么,这个火机是谁的,从何而来?现场提取物中还有一个装旱烟的铁质盒子。但尽人皆知,孙殿礼现在早就不抽旱烟了,怎么还会使用这样的铁盒?这个盒子究竟是何人之物?又是谁带到现场?其目的意欲何为?

五、关于能否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办案问题。且不讲“官官相护”的历史渊源、不正之风的时代痼疾表现,本案发生以来的一些不正常的“蛛丝马迹”,的确让死者家属诚惶诚恐,心有余悸。请原谅我们在现阶段不便于说的太多、太白。只是希望“有关方面”不要依仗权势、关系、面子和金钱“影响”办案。只是希望检方能够秉公调查,实事求是处理该事件。而目前,据家属了解的情况,两级检方在调查该事件过程中受到“有关方面”很大的压力、影响和干扰。又据掌握,老虎屯派出所现任所长,虽身为警官,却不顾严格的法纪要求,甘冒大不韪,以身试法于近期去普兰店看守所,试图“探访”被拘押的涉案民警。只是遭到拒绝后,才未能得逞。警方一面信誓旦旦的保证会“依法公正办案”,一面偷偷摸摸的违规违法,试图串通一气,搞攻守同盟,这不充分暴露了他们心中有鬼吗?

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目前,死者尸骨未寒,家属悲泪没干,就已经多次接到有关人员的说情电话。一些要面子、要关系,不讲情理、人性的说客,在试图不搞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恰当的提出调解家属与警方的赔偿额度和追究责任等问题,表示警方会出“大钱”赔偿家属,以求该事件尽快地了结和缩小案件的影响范围。

家属坚持认为,老虎屯派出所“321”案件,疑点重重,警方无法自圆其说。从一定意义上讲,要“真相”简直就是“要命!而恰恰正是与此之严重,要“真相”就显得越发之艰难。要真相其实并不困难,公安机关监控的录像资料是干什么用的?为什么家属当日提出保全反而被删改?据说被删改的内容已经无法恢复。又据说,如此重要的证据至今仍然由警方来保存、来送检、来处置、来解释。按理说,在这个案件中,警方是应该作为“集体被告”和“集体嫌疑人”来看待而应予回避的,如此办案,程序合法吗?

在缺乏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情况下办案,家属担心恐将有失公允,不是没有道理的。在办案中,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家属的关住。尤其是监控录像资料被删改问题,即使“无法恢复”,也应及时对相关人员采取果断强制措施,就一定能够恢复事件的真相。但遗憾的是,所有涉案人员,至今仍然逍遥自在,“为所欲为”。这显然对办案是不利的,对家属是不公平的,对社会是不负责任的。至于已经被刑拘的那个涉案警察,家属也同样希望“罪责相当”的担责,而不是让他扮演“替死鬼”的角色。

一面是办案的不公、不力,死者家属不仅需要承受“人亡家破”之痛,一面还要含泪经受“说客求情”之扰。如果任其这些问题发生发展而不加以坚决的纠正,这个案件还会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办下去吗?

三、追问纷纷

尽管围绕老虎屯派出所“321事件”有关方面使出浑身解数,亮出了“不遗余力、不择手段、不惜代价、不计后果” 的“四不政策”撒手锏,大肆封杀消息,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依然难以平复社会上众说纷纭之势。人们在悬疑重重之余,不免追问纷纷。

追问之一:当事单位 “封杀消息”有可能吗?当今的时代,是强调警民和谐的时代,是群众民主意识日益觉醒增强的时代,更是是网络信息时代。人民警察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应当是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进行,都应当在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下进行。在众目睽睽之下,不管发生什么事情,尤其是如此重大的死人事件,不必妄想可以一手遮天。有道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雪藏不住尸,纸包不住火。众口难掩,民不可欺。担心、慌乱、恐惧是可以的,企图封口于民,只能是一时一事,而决不能永远得逞。试想一下,谁家死了人,你能指望人家俯首帖耳的听你“忽悠”?在当今的社会风气和警民关系下,当事单位“封杀消息”有可能吗?

回答是徒劳的。这种“雪藏尸”、“纸包火”的把戏,不过是自欺欺人而已。令人遗憾的是,老虎屯派出所这个全国先进的公安派出所尚且如此,真不知道全国其他不是先进的派出所还会怎样?真不知道他们还有何颜面继续把中央领导周永康同志的接见图片挂在派出所里“贴金”?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按既定安排,就在事件刚刚发生后,省厅的领导还要带队来这里“锦上添花”。我们要问,这样的先进派出所,究竟先进在哪里呢?

追问之二:主管部门 “封杀消息”有必要吗?应当说,瓦房店市发生了321事件”,不足为怪。而奇怪的是,事件发生后是“全局上下总动员,封口禁言防外传”的不正常现象。其实,不管什么地方发生了重大事件,作为有责任的一方,尤其是主要领导,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怕社会知道,怕上级知道,应当不奇怪,心情可以理解。而这次,我们却看到一个令人吃惊的现象:这个事件只在在内部“模糊而抽象”的传报,严禁向社会公开。甚至几级公安机关都如临大敌一般,不惜动用“公权力”和各种非法手段,严格封杀消息”。历来是“上是上下是下”的泾渭分明,而这一次却为什么犹如“一根绳子绑几个蚂蚱”似的上下一心、“同仇敌忾”了呢?真不知道都有哪些人在怕,也不知道他们究竟在怕什么?同他们做了一点好事就大肆宣扬,恨不得花钱收买媒体来涂颜抹粉、歌功颂德相对比,差别实在是太大了。

也许是“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在起作用,也许是正在实行中的问责制,咄咄逼人、令人生畏所致。其实,有关领导的原意也许是好的,但是适得其反。任何事情都有其自然规律和底线,到底是应当保密还是公开?是主动还是被动?这是对有关负责者处理紧急事态、化解“危机形势”的智慧与能力的检验和考验。应当清醒的意识到,大事当前,不能回避。信息时代,岂能封锁?要知道,所有知情者,都在拭目以待!凭借手中的强权力怎么可能封闭真相!

瓦房店历来就是一个出“奇迹”的地方。老虎屯派出所“321事件”,又一次让瓦房店大显身手,大出风头。检验了瓦房店市有关方面“处理应急事务”的团队精神和操控能力,是多么的精诚团结,众志成城。瓦房店市能够“捂住”这么大的爆炸性信息,的确堪称奇迹。瓦房店像这样的大事都可以“禁口止言”,今后还愁有什么不可以“遮天蔽日”?有人曾不无讽刺的调侃,能做到像瓦房店市这样能“封口于传媒,禁言于社会”真是不容易、不简单,这是能力的体现和检验。建议公安部号召全国学习瓦房店市经验,推广他们“力挽狂澜”“化险为夷”“控制舆论”“维护形象”的经验。瓦房店市公安局局长也应当立功:有这样的人,何愁不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进而推进“社会和谐”大业?

然而,最可怕的地方也正在这里:欺上瞒下一旦得逞并成为常态,独立王国的弊端就会集中显现,后果是不言自明的。要知道,越是封杀信息,群众越不知情,事实的真相与社会传言相差太远、太大,这种信息配置的失调,势必带来社会关系和机制的失衡,给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严重影响。

据了解,类似事件在瓦房店市公安局并非一次。前几年就曾先后发生过一个曲姓市民“死在公安局办公室”,以及还有“被审查人跳楼身亡”的事件,社会至今又随机“捆绑议论”,借题发挥。有人认为,瓦房店市公安局发生此事件,看是偶然,实则必然,是公安民警“队伍建设”,“素质养成”存在问题的集中反映,是“捂盖子”的必然结果。也有反映,案发当天中午,民警因为参加另一场“火险”调查“很辛苦”,而被请去“工作”,以致“所内空虚”酿成大祸。

由于人命关天,事件过于重大且疑点重重,而当地公安机关在处置这个非常事件中“充满神秘感”,“缺乏透明度”,因而各种版本的传言五花八门,愈演愈烈。导致对公安机关定论的“死者有精神病,放火自焚”一说涉嫌开脱表示质疑。由于对此突发事件缺乏有效的“因势利导”,部分人竟愿意相信“人是被打休克或死后而焚尸”的传言。正是由于该事件信息被封杀和神秘化,从而引起社会更大的猜测和不安。

惨痛的教训,再一次敲响了警钟。如果不能做到举一反三、惩前毖后,那么这起事件连起码的警示作用也起不到了。现在,全国上下正广泛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而某些领导不仅不身体力行,却如此的学而不用,心口两条,对于这个事件的态度,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背道而驰、格格不入,实在是应该好好地反思一下了。

追问之三:公安网监 “封杀消息” 有权力吗?瓦房店市公安局老虎屯派出所的死人事件,由于其时空条件的特殊性,情节的诡秘性,必然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寄希望互联网信息平台,希望能了解事件的真相。然而,关于这一事件的互联网信息,也只是昙花一现的短命夭亡,几个小时就被清剿的干干净净,无声无息。实践证明,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唯有公安机关的网监部门。

但是,公安机关的网监部门,纵然有能力和权力“封杀信息”,却没有权力和能力封杀人们的思考和诘问:

关于“321事件”的任何信息,只要不失实,是“不良信息”、“有害信息”吗?如果不是,公安机关根据哪条法律、有什么权力屏蔽信息,封网关“客”?这不是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是什么?这不是暴露了心虚胆颤是什么?只可惜,这种违法行政行为有效、有用,也有限。这种对公民知情权无理而粗暴剥夺的滥行职权的后果,只能是欲盖弥彰,适得其反。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人的思想是封不住的,全天下的互联网是封不住的,老百姓的口是封不住的。倒是应当问一下,网监部门出于部门利益,如此违法行政,到底有什么法律政策依据呢?

追问之四:网络媒体“封杀消息” 有规范吗?现在是互联网时代,没有任何信息可以被永远被封杀。人们寄希望于互联网传达信息,披露真相。当然,哪个国家也没有绝对的信息自由,尤其是在实行新闻管制的情况下,不是所有信息都可以自由传播。在我国的互联网业界,一个最起码的鉴识标准和原则,是看有关信息是否为“不良”和“有害”。谁都知道,瓦房店市老虎屯派出所的“321”事件信息,究竟是“不良”?还是“有害”?都不是!既然都不是,为什么还要服从于有关部门的压力而委曲求全、让老百姓失望?我们互联网业界到底还有没有行为规范和准则?

追问之五:新闻记者“封杀消息”有正义吗?

当今的时代,是信息爆炸的时代。不管是全省、全国、还是全世界,无数事实证明,只要哪里一有风吹草动,瞬间就会“人人皆知,真相大白”。这无疑是媒体和记者的功劳。按正理,像老虎屯派出所这样敏感的“321事件”,谁也别指望可以封锁消息,掩人耳目。然而,奇迹又一次在瓦房店市出现了。就在各种议论莫衷一是,街谈巷议甚嚣尘上,广大市民迫切希望通过新闻媒体了解真相,甚至寄希望于“报青天”、“网青天”等“媒体青天”仗义执言、从而“轰动全国”的时候,家属和群众满怀希望的报料却石沉大海了,一向以快速反应著称的新闻记者竟销声匿迹了,一向以舆论监督为己任的各级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也统统地集体“失聪、失明、失语”了。有的媒体记者已经赶赴在采访的半路上,也被奉命调回。就连大哥大级的国家级媒体,也难以撼动泰山,只好被眼睁睁的被“封口、封笔、封镜”、而“金盆洗手”。社会的信息失衡了,群众失望了,所可能有的,就只能是流言的蔓延、猜测的盛行和消极因素的增加。众说纷纭之下,公安机关面临很大压力,甚至对媒体的“可能介入”也倍感“恐惧”,不希望媒体“添乱”的心情也很可以理解。可但是,媒体的社会职责和记者的正义良心呢?

人们在无奈之余,陷入了深深地困惑之中,当地媒体被封杀信息,可以理解为受制于权、受累于情。那么外地媒体、或者央级媒体受制、受累于什么呢?究竟是一种什么力量使得人们给予高度期望的各级各类媒体,不顾新闻规律,不顾社会职责,不顾道德良心,接报了不敢来,来了不敢采,采了不敢发,而在客观上起到了为虎作伥的帮凶作用?

当然,他们有他们的难处,对媒体的表现,尽管可以失望,但不必苛责。只是,中国的现实缺了媒体的舆论监督,构建和谐社会就会少了重要因素,让弱势群体多了失望。

谣言止于智者,传言澄于真相。正是由于媒体可以理解的原因被封杀了信息,致使一些连浅层次的事实真相至今混沌不清,留下了巨大的悬疑而物议纷纷。这个派出所出警执法行为是否规范?两个警外的协勤人员怎么可以独立开车执法去押解“当事人”?事后为什么谎称是“扭送”?“当事人” 押解回来后,有没有交接制度,警察哪里去了?为什么会任其“自生自灭”?警察不在,会不会有外人加害?既是焚火致死,火种何来?现有的解释对火势如此之大、焚烧如此之烈,能自圆其说吗?

瓦房店市老虎屯派出所“321事件”昭示了什么?这是一个不得不思考的问题。这些质疑和追问,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应当解答,应当解决。现在,公安局机关正在和家属上演现实版的“不差钱”活剧。公安机关也似乎相信,通过权力就可以封锁消息和摆平事态。且不讲公安局关化纳税人的钱,有什么资格、何来的底气声称“不差钱”!家属当然读懂了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不惜重金钱,千方百计也要‘摆平’”的心态。家属也绝不会因由于“拿捏”准了公安机关的“软肋”,无理取闹的提升处理的砝码和代价。家属也理直气壮的回应“不差钱”。这是因为,金钱不是万能的。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谈钱,是不明智的。这是气节,也是智慧。人的生命是宝贵的,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换取的。因此,为了今后再也不要发生这样的问题,家属坚持要求,弄清事实真相是重要的、第一位的,而赔偿则是次要的、第二位的。

有一些问题和事实,是必须弄清的。火灾现场应有谁处警和鉴定?经鉴定,死者系“生前被烧死”就断定必然是自焚吗?对孙殿礼究竟是死于精神病而放火,还是死于错综复杂的“社会病”?一切结论会留待事实来证明。

在公安的警局内部,当事人非正常死亡,不是鲜见的个别事例,而是不争的普遍现象,已经引起了公安部领导的高度重视。日前,公安部在北京举行的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会议上,公安部领导提出,今年要重点解决当事人非正常死亡问题,强调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要围绕“三项建设”开展专项治理和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警民和谐,以解决执法过程当事人非正常死亡和监管场所安全隐患等执法突出问题为重点,调整、深化“两整顿两规范”工作,以解决执法过程当事人非正常死亡和监管场所安全隐患等执法突出问题为重点,推进公安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还指出,全国公安机关要以完善公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公安队伍发生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这无疑是可喜的、积极的信号。希望当地党委、政府能够充分重视,尤其是公安部门的领导同志应当审时度势,公平、公正、公开的解决好这一问题,让死者瞑目,让活者平衡,让公众服气,让社会和谐。

死者叔父  孙振福   

身份证号210219195312043054

联系电话 13204083853   0411-85102643

                                2009年 清明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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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梁山好汉 2009-4-5 03:30
在公安的警局内部,当事人非正常死亡,不是鲜见的个别事例,而是不争的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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