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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提示:从程序上说,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做法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李敏之前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要对该院进行批评性报道,因此,即使有人举报其在该次采访中有受贿行为,该院也应该回避?……
【时代周报】报道
2008年12月4日晚,中央电视台某法制栏目女记者李敏在其北京的家中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4名干警带走,检察院称李敏涉嫌受贿。
而在一个月前,李敏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该检察院。消息披露后,一石激起千层浪:是又一起“西丰县委书记抓记者”的类似事件,抑或又是一个收钱的记者?曾经在“西丰县委书记抓记者”事件中,为记者朱文娜提供法律援助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周泽再次挺身而出,免费为李敏辩护。
李敏被捕事件的背后,更是隐藏着一起涉及到两名有身份有地位的富商之间的经济纠纷案。在兰成长被殴打致死、孙春龙事件揭露矿难瞒报、记者封口费、县委书记抓记者等事件后,李敏被捕案,给山西省与新闻记者之间以及中国的整个舆论环境,又增添了一片混沌。
● 女记者被拘揭开案中案
李敏被捕的背后,涉及到一起经济纠纷案,正是因为这起案件,才导致了后来李敏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并最终导致她本人被捕。李敏被捕后,这起经济纠纷案件也逐渐开始露出水面。
12月9日,记者从这起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一方吴晓辉的代理律师处得到一份案件卷宗材料,材料显示这起经济纠纷案涉及到大亚湾的一块土地。事情最初可以追溯到1993年,而经过也相当复杂。
这是一起发生在湖南和山西两地的经济纠纷案。案件一方是广东省惠州市中铭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晓辉,另一方是山西太原商人郝建秀。值得注意的是,吴晓辉的另一个身份曾是湖南邵东县人大代表,郝建秀则是全国政协委员。
1992年,惠阳房产开发公司将其拥有权益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霞涌沙田16.5万平方米土地转让给大亚湾晋宝公司,时任惠阳房产开发公司副经理的吴晓辉作为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后来通过一系列的资产重组,山西民营企业家郝建秀取得了这块土地的权益。吴晓辉家属称,郝建秀于2006年3月找到吴晓辉,要求吴以当初购买土地一倍的价格回购土地,被吴晓辉拒绝。
该案卷宗资料显示,当年7月,吴晓辉就被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拘捕,罪名为涉嫌行贿。
2006年12月,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再次拘留了吴晓辉,此次拘捕的罪名为合同诈骗。该案由公安部组织调查了解案情事实后,公安部认定吴晓辉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两度批复“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得介入”。
吴晓辉第二次被放后,委托律师向山西省的公安、检察机关举报,控告杏花岭警方和检察机关滥用职权。
此次举报,导致了吴晓辉第三次被抓。2008年1月17日,杏花岭警方和检察院再次抓捕了吴晓辉,理由是其举报警方和检察机关属于诬告陷害,而诬告陷害的对象则是杏花岭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
案卷中的一份材料显示,此次抓捕,引起了广东、湖南两地各级人大代表的关注。3名全国人大代表牵头,加上广东、湖南两省的省、市、县三级共57名人大代表联名上书。
而2008年7月,杏花岭警方和检察机关第四次抓捕了吴晓辉、其兄吴晓明,罪名为贪污罪。为吴晓辉代理此案的谢律师表示,吴晓辉经营的是私人企业,贪污不知从何谈起。
吴晓辉家属向记者反映,在吴晓辉的3次抓捕过程中,山西警方和检察院多有违法行为。如跨地区办案不通知当地警方,抓捕人大代表也不通知邵东县人大。
这一经济纠纷案件至今仍未解决,也导致了此后吴家向媒体举报,以及后来的李敏采访杏花岭检察院,直至近日被抓。
● 进京抓记者事出“涉嫌受贿”
吴晓辉第四次被抓后,弟弟吴晓华开始向媒体求助。
2008年7月,吴晓华经介绍认识李敏,李敏开始关注此案。11月间,李敏与北京另外两家媒体记者对杏花岭检察院进行过采访。
此后不久,12月4日,李敏在北京的家中,以涉嫌受贿罪名被太原杏花岭检察院带走。据李敏邻居杨女士回忆,4名检察院干警以“地板漏水”为名敲开李敏家门。随后,他们出示了拘传证。在杨女士老公刘律师干预下,警察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函件,上面写着李某涉嫌犯罪,函件上还写有北京另外两家知名媒体记者的名字。一个细节是,这份函件是复印件而非原件。
随后,4名干警带着李敏和杨女士夫妇来到朝阳区南磨房派出所。在派出所查验了山西检方的相关手续后,李敏被4名干警带走。
记者了解到,李敏被捕的直接原因是一台价值22万元的丰田锐志轿车,购车款来自于吴晓华。知情人透露,杏花岭区检察院掌握了从吴晓华信用卡上转给李敏22万元这一情况,遂以涉嫌受贿带走李敏。
此前一个月,吴晓华已经被杏花岭检察院抓捕。
然而,一个戏剧性的细节是,吴晓华认识李敏之后,便开始追求李敏。李敏的邻居和朋友都称两人出双入对,十分亲密。两人恋情迅速升温,吴晓华开始在李敏家中居住。
北京媒体圈一名熟悉李敏的记者说,30岁的李敏在他们的一个小圈子里是个小名人。为人好,也很爽快,大家一起吃饭经常抢着埋单。
李敏另外一名朋友则说,李敏性格外向,活泼好动,很招男孩子喜欢。而李敏的叔叔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李敏是家中独女,父母是工薪阶层。李敏已在北京东三环某住宅小区买了房,而对购房时间,李敏的叔叔不愿透露。
据李敏身边的朋友透露,李敏和吴晓华开始交往发生在采访事件之后。李敏前往杏花岭检察院采访回京后,一次吴晓华约她吃饭,当时李敏已经喝过酒,又招呼朋友和吴晓华一起喝酒。李敏在这次酒醉后,和吴晓华走到了一起。而吴晓华给李敏22万,也是在两人发生恋情后的事情。
● 当事检察长曾被“陷害诬告”
作为央视法制记者的李敏,又成了吴晓华恋人的身份,以及李敏案背后的案中案,让外界更难看清真相。而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本身因与案子有关,引起了外界对检察院执法行为的质疑。
杏花岭区检察院如何获得“指令管辖”批文,何书生及杏花岭区检察院是否该回避,李敏接受吴晓华赠送算不算受贿,这些问题成为质疑的焦点。
北京天佑律师事务所马国华律师表示,如果检察院指控女记者李敏借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的当事人是吴晓华,他们到底是恋人关系还是利用职务关系?如何分辨呢?
在吴晓辉与山西太原商人郝建秀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中,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将吴晓辉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按照有关法律,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理应回避。
最高检察院在12月9日通过正义网发布消息称,李敏被捕案系最高检指定管辖。12月10日,最高检主管的正义网又发表署名评论员文章:《拘捕女记者,山西检方并无不当》,从4个角度阐述“山西检方的行动完全是合法的,并无可指责之处”。
这一举动使得这一事件显得更为蹊跷。有律师称,公安部发文称吴晓辉案属民事纠纷,然而杏花岭区检察院却执意要办此案,甚至第四次抓捕吴晓辉。最高检察院并未制止这一行动,而其在随后的李敏案中,给予杏花岭区检察院支持。
李敏被抓后,何书生立刻成为舆论的焦点。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与李敏一起采访杏花岭区检察院的记者播放了电话录音。“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何书生要求记者不要到任何单位去采访,马上撤离太原。
巧合的是,何书生不止一次陷入类似“陷害诬告”的官司。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2年2月,时任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检察长的何书生,名字曾出现在一篇名为《中国贪官大全》的文章里。这篇刊发在《走进WTO》2002年第四期上的文章,共刊登了150个官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其中有成克杰、胡长清。2003年11月25日,尖草坪区法院判决《走进WTO》的主办单位――辽宁世界(多边)贸易组织咨询研究中心向何书生赔偿经济损失9.5万元及精神抚慰金36万元。
记者在太原采访过程中,得到了对何书生两种不同的评价。一名政府官员称何书生平时给他的印象就有点粗暴,张扬。另一种说法则称,何比较能干,有一定能力。
“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某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何书生在谈及李敏案时斩钉截铁地表示。
● 名律师免费代理
李敏被抓后,曾经在“西丰县委书记抓记者事件”中为记者朱文娜提供法律援助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周泽随即挺身而出,免费为李敏辩护。
周泽表示,从程序上说,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做法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周泽说,李敏之前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要对该院进行批评性报道,因此,即使有人举报其在该次采访中有受贿行为,该院也应该回避,“否则有报复性执法的嫌疑。”
“为李敏提供法律援助,就是为了关注、保护记者的生存权利、采访权利。防止出现权力对舆论监督的压制。”周泽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说。
12月9日,周泽在其博客中发表博文《强烈谴责山西检察官抓记者,恫吓新闻界,破坏舆论监督》。博文开头这样写到:2008年12月4日是值得中国新闻界记住的一个日子!这一天,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向新闻界示威!――把采访该院违法办案问题的央视女记者李敏抓走了。警示新闻界:谁再敢揭露我的问题,李敏就是榜样!
博文除了细数李敏案中的各种疑点,更是直指检察院违法,并尖锐地指出“此案将产生的恶劣影响是,由于受不测的‘受贿’指控潜在威胁,以后可能没有记者再敢搞负面报道,进行舆论监督!!!”
周泽的举动引起了众多记者的叫好,甚至有记者在写稿时称其为“记者保护神”。
不过,他的这一举动却受到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学院院长展江的“批评”。展江说,现在媒体圈存在一个问题,哪一方弱势就力挺哪一方。李敏被抓事件,目前媒体披露的事实十分有限,很难下判断。检察院有嫌疑,记者也不一定完全没问题。这一事件,跟“西丰县委书记抓记者事件”还不完全一样。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教授也持类似观点。喻国明说,记者的职业性质决定了记者本身就处在利益漩涡之中,很容易失足或者受到行政权力的陷害、打击报复。李敏事件中,杏花岭区检察院本身就与李敏有利益冲突,很难说明自己没有打击报复的嫌疑,因而,应当遵守回避原则,把案件交由第三方调查。
在12月4日,李敏被抓的同一天,因涉嫌妨碍公务罪、窝藏罪、受贿罪被抓的《民主与法制时报》广东记者站站长景剑锋一案在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法院开庭。景剑锋此前也曾写过多篇接黑反腐的报道。而山西省与记者之间的纠葛,往前更可以追溯到封口费事件、孙春龙揭露娄烦矿难瞒报事件、兰成长被殴致死事件……有损害记者形象的,也有捍卫记者职业荣誉的。
舆论,再次处于一片哗然与混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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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质疑该案管辖权之一:
据媒体报道称,央视记者受贿案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何书生检察长也认同了这种说法。
但是,我认真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属下的正义网报道,感觉这种说法很不准确。正义网报道的全文如下:
正义网北京12月9日电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获悉,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此案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http://news.jcrb.com/xwjj/200812/t20081209_109918.html
请各位注意一下,该报道中最后两行文字中的“逐级”两字。也就是说,此案不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指定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按照“逐级”的说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是将案件指定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管辖,这样就排除了北京市检察院和广东省检察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依“逐级”的操作方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后,再指定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来管辖,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再指定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如此看来,“指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被举报单位――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这就有些不符合事实了,也是冤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指定管辖“逐级”到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后,为何不指定其他区的检察院来办理呢?
刘晓原律师质疑该案管辖权之二:
最高检正在调查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所持“指定管辖函”的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br63.html
“指定管辖函”来源
就在此事备受争议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称,他们正在调查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所持“指定管辖函”的来源。
“我们有最高检的指定管辖文件。”就在此事备受争议时,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对外称。也就是这份最高检的指示,自这件事情被曝光以来,让人们的目光瞄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过,就在1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目前正在调查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所持“指定管辖函”的来源。
据最高检新闻办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最高检对于该案件的情况尚未全面了解,也不清楚那份指定管辖的文件是怎么出台的,所以,最高检目前正在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协调各部门,查询该文件出台的经过及背景。但是有消息灵通人士称,最高检工作人员曾私下向其解释称,不排除该份文件是个人行为。
而在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在正义网首页头条位置,刊发了对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拘传央视女记者一事的正式回应,这就证实了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抓记者是“指定管辖”,明确了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于12月5日被刑事拘留。
【相关链接】 他们都是“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