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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我的女儿一个刚刚考入黑龙江省重点高中---牡丹江一中的孩子,到今天已经离开人世170多天了。可对于她的死社会还没有给予公正的处理。
女儿是2008年7月31日死于牡丹江体育局与牡丹江威尼斯水上俱乐部联合举办的暑期青少年游泳学习班上的。
案发当天我们报了警,东安分局治安大队接到110报警后由分局刘副长带领着勘察了现场,并询问了有关方面人员,封闭了游泳馆(12月29日在东安分局治安大队得到的消息)。我们要求进行法鉴的。
2008年8月1日,有一个自称是威尼斯邓女士儿子的人在殡仪馆出现一次,而后再没有人来了。
2008年8月2日,上午在没有任何人到殡仪馆(体育局,公安局,游泳馆,……)我们从上山下来,追问案子情况,这时我们看到威尼斯游泳馆在正常营业(还是游泳班与社会游泳者共同游泳)。游泳馆的邓女士说“没有人让我们停业”。
在游泳馆出来,我们到了东安分局,刘副局长介绍经过:1.孩子是漂浮在深水区水面后,捞上来的,从调查看是属于安全责任案件。2.安监局当天到了现场,没有出具意见,3.给安监局送去书面协办被拒绝了。当我们说威尼斯还在正常营业时,刘副局长当即指示朱副队长告诉派出所让他们先停业整顿。当后来我们看到他们一小时也没有停业。
2008年8月6日上午给牡丹江市长办公热线0453-12345打电话,市长不在,办事人员说转告。但始终没有音讯。
转投书省长信访(8月22日首封信件),一直现在32封信件,仍然没有什么进展。从政府办事情况来看,不难知道为什么游泳馆如此嚣张,公安局的封条也挡不住他的营业(赚钱)。
期间9月5日,接到过五星派出所电话,8日过去与派出所言明事件,要求追究责任。再后来与省长信访多次书信往来,没有得到一点回音,其中省信访在11月5日和16日又两次转信件给牡丹江市长信访办,其它就是办理中,等待答复或者我言词严厉些(要纪委纪检协查,等话语)就是不予受理。到了12月19日再次转牡丹江市长办公室,才得到了12月22日的电话,该办公室于12月25日在省信访办的回信也是要我自己去牡丹江公安局看结果。
期间偶然发现在省长信访回信中有一个,以牡丹江公安局名义的所谓“私了”的回复。请问政府官员,哪位看了“私了文件”?那不过是威尼斯律师见证下的一个责任认定件。上面孩子的名字也不是我女儿,描述情况也不符合事实(较实际情况相差较大)回避了一些尖锐的法律责任问题,简单承认威尼斯为全责。(所谓律师就是:最大限度为雇主谋取利益,没有公正与否的)
2008年12月22日上午10:08才得到牡丹江市长信访办公室0453-6915671的一个电话,让我到市公安局信访办查看案件结果。我12月23日去市公安局信访办,他们说根本就没有接到过此案件,要我回到分局去找。当时的治安大队队长说朱副队长不在,要我下周一(12月29日再去。
2008年12月29日,在东安分局得到的是“安监局仍然没有定性案件,公安机关没法办案。”在这里还知道当天晚上游泳馆邓女士在做笔录是就问民警“出20万摆平这事,可以么?”办案民警明确答复“这是一个优秀的孩子,不是民工。你们的其它责任还是有的。”看看多么嚣张。
同时将该游泳班的招生简章送到东安分局,要求落实责任问题。
问题再次归结到安监局,随后给省长信访要求督促安监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定性工作。省长信访连续将三封信件转到市信访办。(12月29日---30日)
通过省信访办转送到市信访办,也知道了那个电话,一月十四日打电话过去,他让我自己问安监局。
当天上午,牡丹江安监局0453-6171933一个副局长的电话:说这事在不归他们管理。是行业监管(是否合理合法,百姓无法取证)。即:要找体育局去管理。这个班不是他们批准的,他们不知道这回事情,从来就没管过,也没有人去过什么现场。更不知道公安局送过什么书面的要求函。公安局也没有资格让安监局来定性案件。该局长将安全责任事故解释为“击打”其他不算,等… 。国家是怎么规定?安全部门该有定义的,百姓就随他解释了。
牡丹江安监局在1月21日给省信访的书面回答是: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08年12月30日转送至牡丹江市市长信箱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
王**同志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按市政府"三定"工作方案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监察工作职能,对生产安全事故负责调查和处理。牡丹江威尼斯游泳馆"7.31"死亡事件,经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现场勘察,系学生在暑假期间游泳时发生的溺水身亡事件,以按民事赔偿程序处理为妥。二、该事件已得到了妥善处理。事情发生后,行业指导部门牡丹江市体育局做了大量的善后工作,督办威尼斯游泳馆正视该事件,游泳馆态度积极,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共识,对遇难学生家属给予了16万元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同时,对游泳馆提出了整改意见。游泳馆对员工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与教练员签订了安全责任协议,强化了行业管理工作。特此答复牡丹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2009年1月21日 |
该书面回答我们不难看出来:
1.所有人都在回避一个事实:牡丹江体育局与威尼斯水上俱乐部联合举办暑期青少年游泳学习班,学习班上人员不幸。
2.“事件经公安部门认定”说明了安监局自己没有对案件的调查更不用说处理了。
3.“事发后,体育局……”说明了体育局在与威尼斯合作办班时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如“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要求,那么在行业管理上是由牡丹江政府,牡丹江安监局还是黑龙江省安监局进行管理追究那?(据说该班已经有好几年的办班经历了,都是在样进行的么?)
4.从上面安监局的文字中我们看到,这个班一切安全措施均没有具备(没有教练员的责任规定,安全培训更不见有救生员的设立),就开始招生,挣钱了。作为体育局这样的工作,对党,对社会能够交代么?该谁来问责?没有人问责的话,自己也该考虑“引咎”的问题。
5. 所以招生简章有可以“随时插班学习,随到随学…等”一个学习班学员参差不齐,教练顾得过来么?这样办班,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6. 文字中提到一个16万,根据我们掌握的威尼斯在自己的律师在场时对事件的全责认同,根据黑龙江省的民事赔偿规定最低约21.5万元,体育局该数字哪里来的?目的为何?他们是否懂得法律?
归纳起来就是一句话:草菅人命。
请有关方面人员协助追查体育局的责任:
1.招生简章上说:“牡丹江体育局和威尼斯水上俱乐部联合举办暑期青少年游泳学习班” 该班的批准单位?相应的管理办法?均以书面出示。
2 未成年人游泳学习班学习训练的同时却仍然还对社会开放(这在9月8日五星派出所所长谈话中可以证实,孩子是教练让去那边游泳的,游泳馆十分混乱,严重超员。所以出时发现的太晚了。);这样能叫保证学员的安全么?况且2007年下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其内容明确规定了安全事项。这种做法本身就违法。
3.教练员周玉所持证件为1999年助理教练,一直没有年检,复审,是否还有效?按规定是无效的,所以他执教就是违法。(教练员管理也该在体育局的)
4.招生简章上写的牡丹江体育局与威尼斯联合举办暑期少年游泳学习班,为什么体育局出了事却没有人与我们见面?不用说法律,就自己的良心你能过得去么?(在公安局只有当天晚上体育局说的一句话“体育局只管水池深度是否适合游泳”的记录。)
5.“孩子是漂在深水区被捞上来的”那么当时教练,救生员干什么去了?一句话没注意到就完了么?教练员,救生员的安全责任上岗前就该定好的,全中国有没有第二家这样办班的?这是绝对的犯法,失职,该追究法律责任的
6.当天晚上东安治安大队将游泳馆封了,为什么之后仍然在营业,谁撕的封条?我们有8月2日上午在游泳馆的录像,三个不是学员的小女孩买票在这里游泳的(这个时间也是学习班上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