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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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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陕西凤翔县法院支持20年的虚假诉讼,第五次再审民二庭庭长何杰以权代法
举报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再审反诉人):杜斌,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50年3月8日,农民,住凤翔县栁林鎮栁林村三组。电话;15384578582。
被举报人; 凤翔县法院民二庭庭长何杰。
举报内容:
何杰涉嫌渎职、枉法裁判
事实经过:凤翔县法院从98年起,四次审理“原告刘乃笃诉杜斌. 刘乃信. 赵建奎合伙纠纷一案”虚假诉讼中,证据只是晃子,开庭仅是装模作样的过程序,其实官司输赢法官心中早就定好了:承办法官如果要想帮助那一方,就会利用熟知的法律手段钻空子,在对方的证据里面寻找瑕疵漏洞,只要找出对方有针尖大的一点瑕疵,就会以点代面全盘否定对方所有依据的真实性,以此不采用其全部合法依据。举报人不服提出四次上诉,经二审宝鸡市中院第四次审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再审。重审中原告仅有陈述,而未举出一字新的证据,仍用被上级法院依法确认“事实不清”的证据,“借尸还魂”重新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这就是该院法官徇私枉法贯用的一种手段。
第五次的再审前,举报人已有省.市.县三级法院13份法律文书,其中; 省.市两级法院裁定6份,均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支持”。“撤销原判,发回再审”占4份。启动再审程序是宝鸡中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 一.撤销凤翔县法院(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 二. 发回凤翔县法院再审。
在中国,民事诉讼一般很难能成为新闻;记者麻永涛今年4月1日报道了“陕西凤翔“20年了 何时能来一场公正的判决?”68岁残疾老人 仰天长叹”这则微博无疑是新闻中的新闻,具有枉法裁判成“专利”重要的风标意义。
遗憾的是,第五次再审更是石破天惊,法院虽然进行了装模作样的开庭审理,等于受理。让反诉者没有一个和政府讲理的地方,实属违法。
但凤翔县法院于2018年5月2日签发了开庭传票,举报人于6月15日将反诉状和两份书面申请交法庭通知鉴定人;宝鸡雍兴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及兴平桑镇农副产品采供站车皮赵文中出庭,接受申诉人当庭对其出具的证据进行质证的书面申请,提交给了法庭,何审判长答应通知其到庭。
7月10日9时开庭中,“原告刘乃笃未到庭” ,何审判长既并未提申诉人的反诉事宜,鉴定人宝鸡雍兴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及兴平桑镇农副产品采供站车皮赵文中未到庭。
举报人对此提出异议,何审判长答复;①.(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民亊判决审理中,申诉人未提出反诉仍“不准许”。②.未通知宝鸡雍兴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和兴平桑镇农副产品采供站车皮赵文中到庭。所以他认为开庭审理只是走个形式而已,不必认真对待。
举报人提出反诉,未按缺席判决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之规定。何审判长当庭宣布; “原告刘乃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当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签发(2018) 陕032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适用法律违反朔及力有二; 首先,认定事实不清,文号应用“再”字,而不是“初”字; 其次,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对举报人上.申诉几次交纳的一万余元和20余年的应诉费用及原告自书白条以非法占有套出的4.1万余元,未做任何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已没有原告,不准上诉” 。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之规定,一意孤行,践踏法律。对举报人的诉求意见何审判长丝毫没有采纳。
【凤翔裁定】充满基督山复仇式的传奇。执法总是站在破坏规则者的一边,无原则的息事宁人,是在羞辱尊纪守法人。 成原告的天堂 未提原告不遵守庭审规则的事,既不判令其白条索取4.1余万元,又不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让我付出的相关应费用泡汤。目无国法,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明知虚假诉讼是打击对象,而荒谬就此结束。我多次上诉启动的再审为零。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明显有失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形象。
法律意识淡薄提起诉讼是原告,存在侥幸心理,便肆无忌惮地“不出庭”还是原告。在依法治国提速的今天,就意味着他没有悔罪表现,而是穷途末路,迫于司法公正的压力之下,“自作孽自受”:原告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的犯罪构成要件,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咎由自取,就不能让他再占便宜。
但法院与原告里勾外联。举报人人拿着裁定去找何审判长询问,几审交纳一万余元诉讼费如何处理?见其与原告刘乃笃对坐在沙发上聊天。已涉嫌包疵犯罪!
“自由裁量权”本来是用于防止权力腐败、干预司法公正判决的一把利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少有效的横向与民主监督,使“自由裁量权”成为了一些法官枉法判决的护身符与尚方宝剑;
法官行成:法律在人情中,输赢在钱礼中;公平在嘴中,责任在推卸中;权力在交易中,关系在互动中,忽悠在回复中结果。怎样促使法官在办案时,把法律与民众的利益深深埋葬在心里,让权力、关系、人情、金钱在阳光下互动呢?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第399条第2款规定了对司法人员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律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何审判长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既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又故意不让原告承担法律责任。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违反法律程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造成举报人法律规定应得到的20余万元不能得到兑现。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从 “三个代表”起,经历了“社会科学发展观”,再到“社会特色”经历了三个年代,未落实公平正义! 苍天若有眼,希望此案能有个天理与法理的说“法”。
英国哲学家培根名言;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深刻揭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那么,发回凤翔县法院再审已四次,屡教不改抱团均维持遗漏举报人的诉求,驳夺举报人的辩护权,拒不接受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在卷佐证,形同司法“抢劫”。
司法腐败侵蚀的是人心,人的道德、思想和人的行为准则,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髓。一个池塘里钓出一两条大鱼,那是鱼太贪吃了。假如一个池塘死了一片一片的鱼,那可能就是水质有问题了。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本案在遥遥无期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仅是冰山一角,明显是完全污染了水源。
集体作案一般是体现于乱世,完全陶醉于恶的舞台中,这样的时代举报人很意外。偏要利用手中的职权强行封锁不同意见人的“话语权”。在这些人的眼中,什么为人的道理、行事的规则,统统都是摆设,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的东西对人不对己。说到底,是这些人的自私心理在作怪,眼中只有自己而没有他人,更没有社会规则。
社会矛盾根源在于执法不公,违法乱纪!此过程中我深感国家制订的司法程序像一块坚硬的磐石和火焰,被冤的人成“愿者上钩”自投司法腐败的罗网!像飞蛾扑在顽石或者扑在火上,在绝望中自取消失或灭亡。
制造冤假错案是党和政府明文禁止的,可是总有人逾越底线,违法乱纪是影响党风廉政建设。艰难的在两院求正,未能推进形如始作俑,正义始终没有战胜强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如果政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在这里荡然无存。
党的十八大以耒,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铮铮誓言,是衡量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标尺。
综上所述,举报人20余年耒的诉讼,经历了难以诉说的悲痛,四次上诉、两次申诉,一次抗诉图劳无功,的每个节点都会挑起敏感又脆弱的神经。由于多次再审程序“空转”,且认定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实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案例。只能“望梅止渴”身心力憔悴。
此致
举报人:杜斌
2018/12/20
后符;
证据一. 法律文书;
1. 凤翔县法院(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判决;
2.宝鸡中院 (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
3.凤翔县法院(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
4.宝鸡中院 (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
5.宝鸡中院(2004)宝市中法民监字笫145号裁定;
6.宝鸡中院 (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
7.宝鸡市检察院(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决定不予立案通知;
8.陕西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民亊裁定;
9.宝鸡中院(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
10.凤翔县 (2011)凤民再字笫00001号民事判决;
11.宝鸡中院(2015)宝市中法民三终字笫145号裁定;
12.凤翔县法院(2016)凤翔民再字第3号判决;
13.宝鸡中院(2017)陕03民终1354号民亊裁定;
14.凤翔县法院(2018)陕0322民初330号民亊裁定。
证据二. 杜斌住院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