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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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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省检察院对宝鸡市检察院作出民亊抗诉复核的申诉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三. 四审申诉,省市抗诉)杜斌,男,汉族,农民,1950年3月8日生,住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三组。身份证号码:610322195003084838,邮编:721406,电话:15384578582。
被申诉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三. 四审被申诉,省市被抗诉)凤翔县医院,法人李荣华现任该院院长。邮编:721400. 电话:0917---7212734。
申诉事项:
1. 依法撤销宝鸡市检察院签发的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下称不支持监督】。
2.依法查清宝鸡市中院(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排除无法律支持的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对本案作出依法抗诉监督支持,让司法监督归位。
事实与理由: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之规定:
申诉人不服省高院(2009)陕民申字驳回申请再审裁定原判: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抗诉。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010)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称;“杜斌,你的申诉材料我院于2010年4月19日转往宝鸡市检察院民行处处理,请直接与他们联系。”随后我拿着转办单去宝鸡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告知;省法院的案市检察院无有法律根据监督为由,推出检察院的门外。违反《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法律文书证据一.)
申诉人于2014年1月17日,向宝鸡市检察院申请(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的抗诉;其于同月21日签发了受理(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书。有悖【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之规定。
其争议在:同年3月28日其作出了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不支持监督】而(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是上诉不是再审。 (法律文书证据二.)
2.受理与监督成裤裆放屁两头走了,而无有法律支持:
①.违反【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规定。审查的却是申诉人未申请监督抗诉,法律规定检察院不予受理的【不支持监督】成为 “事前的枉法监督” ;
②.回避了应支持监督的法律文书,如:
1].(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中载明:“你申诉提供的2007年4月11日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和2004年10月14日在凤翔县医院购买‘典必殊’药品发票……;
2]. 金台医院诊断证明“角膜白斑残留粉未状物。”
3].凤翔县医院购买‘典必殊’药品发票:足以推翻(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错误认定称:“夲院认为,①.“虽然在2004年9月27日,被告给原告行左眼角膜异物去除术中告知原告,异物可能未取净,且原告在其他医院检查诊断“左眼角膜斑翳、深层棕色物等”是否是异物,原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②.……而被吿于同年10月14日在给原告开的处方中开了有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禁忌的典必殊眼水。但原告是否购买和使用该眼药水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③.司法腐败怨声载道的话题已不罕见,罕见的是有谁能相信经法院四审,还有检察院的监督也能遗漏原告的全部诉求,贸然无一列入审查?
④.应该依法查明(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的亊实后,履行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抗诉的职责。
1.【不支持监督】伪造了沒证据证明而支持的事实; (法律文书证据三.)
①. 如“杜斌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向夲院申请监督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夲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实际申诉人申请监督的是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
②. 如:“杜斌因被飞溅的木屑等物击伤左眼,于2004年5月15日至10月11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 住院病历证明9月15日至10月11日,提前了4个月。
2.【不支持监督】称:“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监督条件;”而申诉人认为;其荒谬无有法律支持,有悖该法条中九条再审的规定。有悖【监督规则】第四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的规定,作出的【不支持监督】与申诉人诉求水火未然。无形兹长了原审法院枉法作案的渎职行为,给司法腐败开具了“通行证“!导致申诉人有法沒处依,有冤沒处申,掉进诉讼陷阱的深渊不能自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但宝鸡市检察院作出的受理(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的抗诉;但是,仅有的一次作出受理和决定文不对题的决定;对申诉人提出原判遗漏了全部的诉求仍不予查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荒谬的抄袭了原判的词语来重新认定;同时,未审查原判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作出了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支持(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下称不支持决定】申诉人不服其理由如下;
1.监督裁判文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载体,是明确当事人法律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质量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和审判质效的集中表现。但成击鼓传花的游戏,其效果体现滞后性,多处存在瑕疵和低级的错误,似乎很难逆转,将正义钉在耻辱柱上。
2.捏造事实,签发《受理通知书》和【不支持决定】违反时限;
⑴.受理通知载明∶“杜斌;关于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一案,夲院定于2014年元月21日决定受理。”依据【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在元月24日签发《受理通知书》,而实际签发却是3月10日,才发送申请人受理通知书推迟48天。后检察院耒家解释∶“不属于监督范围”,不知为何要受理?让人见笑的是;难道国微大印能成执法者的玩具?
⑵.【不支持决定】牛头不对马嘴称∶“杜斌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向夲院申请监督(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 根据【监督规则】第九十条之规定;签发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应在同年2月5日发送当事人。而实际3月28日才签发,超时限推后54天。有悖【监督规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⑶.提前治疗四个月,患者病历载明;2004年9月15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慌称∶“杜斌因被飞溅的木屑等物击伤左眼,于 同年5月15日至10月11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
3.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又被遗漏;
(一)在抗诉中我提出法院四审后,在治疗中又产生了有损害亊实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四审无据支持的认定;“被告的医疗对原告的治疗,即无“侵害”行为”的下列新证据;
①.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诊断为:Ⅱ级糖尿病;
②.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
③.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④.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左眼未视网” 遗漏,未列入审查。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视为新的证据。”对法院遗漏的诉求,【1】.眼內异物未取尽;【2】.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3】.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4】.角膜深层术后至出院不使用抗生素;【5】.索取250余元药品;【6】.篡改伪造住院病历等。检察院未采信不“监督”又遗漏,仍未列入审查!
(三)足以推翻法院错误认定“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的证据,不查认;
1].又增添了治疗中新的证据;金台医院诊断证明:“角膜白斑残留粉未状物。”
2].按法院的四审原判对眼内异物未取尽而不认定“照夲宣科”?公权力只认这几家医院的病历纸,而不认纸上所证明的“异物未取尽”的事实存在’?
3]. 三级法院四审及宝鸡市检察院同出一辙称∶“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笫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其荒唐的抄袭了法院原判的词语。对被告自认“眼内异物未取尽”也不采用。说明监督只是应付,装装样子,没有丝毫想要监督的诚意。 (见上述医学会对我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过失造成患者有损害锁定的证据链)
(四). 【不支持决定】称; “且经宝鸡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市.省两级法院三次审查,市.省两级检察院两次监督程序“空转”!我不明白该鉴定在本案中都证明了什么核心问题?
“证据是裁判和司法监督的命脉”。县.市.省法院及市检察院错误认定医学会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了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证据,有决定性作用,除无法律支持外,违反下列规则;
① .法律实施时间规定是刻板的,未经制订部门准许任何个人或单位均无权擅自提前或拖后。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冋题的决定】 笫二条(一),笫十八条2005年10月1日实施之规定。
②.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亊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条例】为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规定处理。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了伤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疔机构的过錯行为不构成医事疗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夲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管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夲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夲权利的具体体现。
③.医学会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鉴定上未有鉴定人签名。违反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④.两院采信无效证据。违反【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五).两院“驳回”等于未受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规定。
(六).两院遗漏的诉求,均未调解‘驳回’: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七).单凭被申请人伪造、篡改病历资料这一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一)(三),第九十二条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参考证据’2010年8月19日,我被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被告也得承担民事责任。
(八).检察防线监督除认定事实不清外,未审查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与否; 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
(九) 申请人认为;法律贵在于实施,莫让有偿的司法服务不作为!【不支持决定】违反【监督规则】第九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三)第二审程序;(五)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除无证据支持一审判决上述外,未监督一审判决的程序。
1].“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反【监督规则】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一)(二)(四)之规定。
2].【不支持决定】未审查法院四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违反【监督规则】第八十条(三)(五)(六)(七)和第八十三条(一)(二)(三)(四)(十)之规定。
俗话说;“有个再一再二,就不能有个再三.四。”但最后一道监督的防线又深陷背离事实的漩涡,说来吸睛,但背后仍旧是畸形的恶果,病灶还是老问题。而无视法律,把法律保护俨然当作权利压法的筹码,无论耍什么花招,都不可能洗白其违规底色。
整个事件的离奇之处在于:从各级法院作出的案件审判和检察院的不监督决定书,从表面看似都有理有据,依法依规。实际认定的事实恰似一伙顽童在做谜藏无据支持,却偏偏对遗漏诉求和伪造鉴定这两个“致命”的事实完全置之不理。任何一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夲案时都不能忘记或者是忽视了这两点,那么最终做出的法律文书,就很难说公平公正。尤其是原告身体健康受到被告损害有据证明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强权不依法的行为简直形同“司法抢劫”。如果法. 检两院判案如此混乱随意缺乏严谨,那么任何陷入经济纠纷的弱视群体案件都有理由提心吊胆,战战兢兢。‘有冤无处伸’背后出现了窘境!隨着时间的推移已积怨成堆,为数不少的社会弱势群体为讨个说法,上访申诉多年,甚至二十余年无处伸冤,还有临咽最后一囗气时闭不上眼,带着遗憾离开这个社会。为此无因走上了极端犯罪的人也不少,造成了不少上访.申诉人家庭的悲剧,把社会已置于矛盾的火山口。若让法治如此蒙羞就难以为继。
恰如;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法律程序“空转”一直饱受诟病。一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虽然进入了法律程序,但由于办案单位态度不端正,办案不认真,有错不纠,有瑕疵不补正,使得法律问题始终得不到依法公正解决。” 公权之下尚且如此,那么维权人的命运,不过是一粒粒尘埃而已。
法律的立意是制止強者侵害弱者的权益。因此,老百姓上法院打官司,大多是到了忍无可忍、在走投无路的地步才求助法律请求得到支持。然而没想到:寻求法律帮助戎成雾里看花。但从三级法院四审作出的审判和检察院的不监督的文书,从表面看似都有理有据,依法依规。可实际上并沒有查明?认定的事实而无据支持,查明与证据根本就对不上!名曰是诉讼,实是办案人员似一伙顽童在做谜藏∶让申诉人几乎到了绝望!这么一耒,既浪费了国家的诉讼资源,又增加申诉人的诉讼成夲!
13年耒为落实法律的承诺,去市.省有关部门上访已记不淸次数∶去京两院上访六次,加大的费用早已超越治疗的数倍。民事的冤假错案纠正有三个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诉,二是法院进行再审,三是检察抗诉。从公式和规律上看合情合法能够纠错,合乎人常说的亊不“过三”。可夲案已“过六”,超过了诉讼的程序一倍,仍艰难的在维权路上!两院均采取了放任和纵容!如:对遗漏诉求和伪造鉴定这两个“致命”的有瑕疵,无一站出耒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耒履行职责!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万幸是件民事案留了一条小命。若是刑事案,申诉人的屈辱之魂,早已和聶树斌类似飘荡在五星红旗的上空!
有下列法律依据的规定及证据证明【不支持监督】并未依法对夲案进行审查; 申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和【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 原法院四审,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对下列证据均“一边倒”全部遗漏:(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规定; 及根据【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 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⑴.县.市.省法院四审后,治疗中出现新的证据:(遗漏诉求证据一.1---4)
①.陕西省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诊断为:Ⅱ级糖尿病;
②.2009年12月12日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
③.2010年8月19日,被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④.2012年4月26日在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左眼未视网。”
⑵.申诉人在一审中就举出,而原四审法院不予质证、认证。【不支持监督】对申诉人提供的下列证据仍不予质证、认证:
《一》 .眼内未取尽异物;
(一)证据目录:
1.医患双方在一审诉讼中提供了下列证据;
①.申诉人提供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⑴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斑翳,杂似铁銹…”; (证据二.--1--1)
⑵.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证据二.--1--2)
⑶.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 (证据二.1--3)
⑷.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 ; (证据二.--1--4)
⑸金台医院诊断证明::“角膜白斑残留粉未状物。”; (证据二.--1--5)
②.被申诉人自认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⑴医方在患者住院病历中记载的:(证据二.1—6--8)
【1】“9月27日左眼角膜异物去除术中告知,异物为小木屑腐烂,很可能未取尽” 。
【2】“10月5日仍有黄色素少许” 。
【3】“10月5日实质层有棕黄色样物少许” 。
⑵凤翔县医院在答辬补充意见中自认角膜异物未去尽的证据:“其眼内异物未能完全取尽”。(证据二.--1—9--10)
①.法.检两院只认这几家医院门诊病历的紙:不认紙上证明的亊实存在。同时,又不认凤翔县医院自认“眼內异物应该取尽而未取尽;”的亊实存在。
②.异物应该取尽的规范教材:
【1】人民卫生出版社惠延年等专家合著的(眼科学)笫203页眼球外异物,“植物性异物容易引起感染。如有绣斑,尽量一次刮除干净。植物性异物会引起慢性化脓性炎症,应尽早完全除去。”
【2】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张效房,杨进献合著【眼外伤学】笫251页角膜异物伤治疗中“位于角膜层的异物无论性质如何都应尽快除去。”
2. 足以推翻(2005) 凤翔民初字第366号判决称;“虽然在2004年9月27日,被告给原告行左眼异物术中告知,异物可能未取尽。且原告在其他医院检查诊断; 左眼角膜斑翳,深层棕色物等,是否是异物?原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 错误认定。 见笑在;医患双方对“眼內异物未取尽” 有据佐证,对此已无有争辩。申诉人至今不明,还能举出什么样的证据耒,两院才能认为;“ 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
《二》.凤翔县医院篡改伪造的患者住院病历;( 住院号64928) (证据二.--2—6--8)
1.病历不仅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体现,且是医患交流的重要书面途径,更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病历资料作为证明有无过错的重要书证,其为医疗机构所掌控。而且,如果医疗机构提供了伪造的病历,由于患者在病历的制作和保存过程中无权参与,因此对确认病历的虚假:只能从纸色,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页数编号的字体耒判断!
(一)证据目录:
凤翔县医院利用医患纠纷发生后,乘双方当场未封存病历之机,篡改伪造的住院病历,资料的不合法性存在缺乏真实性。
㈡.需证明的事实;
其总共三页,①.纸色不一,上下两页纸色白,中间一页微发黄;②.右下角页数编号字体不一;其一.第一页是手写体7; 其二.笫二页为印刷体8;其三.笫三页又成了手写体9,③.上下两页与中间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不一。(证据二.--1—6--8)
医院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 .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
(一)证据目录:
1.凤翔县医院2004年10月11日处方; (证据二.--3—1.--9)
2.熊胆眼药水说明书:(证据二.—3.—2.--11)
3.凤翔县医院2004年10月14日处方; (证据二.—3.—3.--12)
4.典必殊眼药水眼药水说明书:(证据二.—3.—4.---14)
㈡.需证明的事实;
1.2004年10月14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购典必殊眼药水发票。(见(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
2.足以推翻(2005) 凤翔民初字第366号判决称;“被告于同10月14日在给原告开的处方中有角膜异物完全未取者禁忌的典必殊眼药水,但原告是否购买和使用该眼药水,未提供相关证据” 。
3.违反卫生部【条例实施细则】笫59条之规定。
《四》.左角膜深层取异物术后不使用抗生素;
(一)证据目录:
1.凤翔县医院.长. 临时医嘱;(证据二.—4.—1.---3.--18)
2. .凤翔县医院住院一日清单;(证据二.—4.—4.—11.--25)
3. 凤翔县医院住院病历;(证据二.--2—6--8)
㈡.需证明的事实;
1.术后应使用抗生素消炎及预防感染的诊疗规范教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王成业著《眼手术并发症原因与处理》第457页第四节,角膜异物剔除术并发症中指出;“多数患者经处理后不影响视力。但是,少数患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发生严重的后果,甚至由此而造成残废,值得注意。异物取出后,按角膜损伤的处理方法,积极防止感染”。
2.因处理不当而发生严重的后果,由此而造成残废已成不可抵赖的亊实。
《五》.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
(一)证据目录:
1..凤翔县医院住院一日收费清单; (证据二.—4.—4.—11.--25)
2.凤翔县医院.长. 临时医嘱单; (证据二.—4.—1.---3.--18)
3.凤翔县医院答辬补充意见(证据二.--1—9--10)
4.地塞米松说明书。(证据二.—5.—1.—2--27)
5. 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 (证据一.--1---2)
6.中囯残疾人联合会残疾证;视力【盲】残疾二级; (证据一.--1---3)
7. .陕西省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诊断为:Ⅱ级糖尿病;(证据一.--1---1)
㈡.需证明的事实;
1.凤翔县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①. (证据二.—4.—4.—11.--25)可证明;患者住院 26天,其处方开.日清单卖地塞米松针剂液28支: 球结膜下注射收费20次。
②.(证据二.—4.—1.---3.--18)可证明;其中,静脉注射7次。
③.(证据二.—5.—1.—2--27)用法与用量;该药稀释用百分之五葡萄糖,而医方用甘露醇稀释:同时说明书上还标明;1至3周在球结膜下注射一次,而按照规范患者住院3周多一点,实际注射20次,超剂量十九次。超大剂量使用,会导致产生并发症“白内障”老年人容患 “糖尿病”。有患者出院后,在多家医院诊断病历已能够证明,在住院期间已无辜产生了“外伤性白内障”和隨后的“糖尿病”。已形成有损害亊实的证据链。被申诉人多次违规使用地塞米松说明书相吻合,
④.(证据二.--1—9--10)荒谬绝伦自认的证据:“现在的白内障是原告病情发展形成的必然结果,是不以原告或答辬人主欢意志为转移的”。
⑤.王成业著《眼手术并发症原因与处理》教材中未有使用地塞米松的先例。
⑥. 被申诉人多次违规使用地塞米松说明书相吻合, 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
1].(证据一.--1---2)机体组织损伤“外伤性白内障”:
2].(证据一.--1---3)致残视力(盲)二级:
3].(证据一.--1---1)“Ⅱ级糖尿病”。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六》.利用职权索取药品;
(一)证据目录:
1凤翔县医院2004年9月16日处方; (证据二.—6.—1.--28)
2.凤翔县医院2004年9月18日处方; (证据二.—6.—2.--29)
3.凤翔县医院长. 临时医嘱。(证据二.—4.—1.---3.--18)
4.住院一日收费清单; (证据二.—4.—4.—11.--25)
㈡.需证明的事实;
①.(证据二.—6.—1.--28)处方开187.98元,日清単卖;加上未输液7元,计194.98元。
②.(证据二.—6.—2.--29)处方开葡萄糖注射液与培氟沙星三组,而长. 临时医嘱记录仅用了两组,索取一组价值58.10元。
③(证据二.—4.—1.---3.--18)可证明;上述两日沒使用记录240余元药品;
④.(证据二.—4.—4.—11.--25)可证明; 上述两日药品已卖给患者。
⑤.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笫27条之规定。
⑥.法律规定,只要原告(患者)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受到医疗行为侵害的亊实,医疗机构未有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及自己的医疗人员无主观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说明,就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有(证据一.)和(证据二.)的证据链佐证,足以推翻;
① .(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中称;”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诊疗规范。……即无侵害行为,…….。” (法律文书证据五.)
② .申诉人在隨后的上诉,两次申诉,抗诉中均提供:(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法律文书证据六.)
③ .(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法律文书证据七.)
④ (2009)陕民申字字第521号裁定;【不支持监督】完全置之不理。(法律文书证据八.)
⑤.【不支持监督】(法律文书证据一.)
三级法院四审和宝鸡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对上述被申诉人的医疗行为,存在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及存在过夫,无一查认。
(二)原判决、裁定【不支持监督】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根据【监督规则】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⑴.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未举出“医疗侵权诉讼中,因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的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⑵. 但是,实际眼内异物未取尽有上列证据而支持:(见证据二.1---7)如:眼内异物未取尽∶【不支持监督】与四审法院同出一辙无亊实证据认定:“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笫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
(三)原判决、裁定【不支持监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和根据【监督规则】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一)证据目录:
⑴.一审7月15日第二次庭审笔录∶(证据三.1---8)
⑵. 被申诉人提交的鉴定申请:(证据三.2---9)
⑶.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据三.3---13)
㈡.需证明的事实;
【1】.申诉人当庭提出(证据二.)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让被申诉人对此答疑:白审判员也指名让被申诉人答疑。
【2】被申诉人在一审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未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举出医疗机构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及自己的医疗人员无主观过错的证据。
【3】.其仅举出了答辩状(证据六.-2—1—4)和答辩补充意见(证据二.--1—9--10)称:‘外伤性白內障是自然发展规律’而不愿承担赔偿耒推缷责任。让人见笑的是∶患者在住院期间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錯行为,产生了并发症,‘外伤性白內障’∶ 蹊跷其又未举出证据或治疗规范耒证明‘是自然发展规律?根据【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应举证而未举证的不利后果。
【4】(证据三.1---8)一审法院殷勤的为被申诉人做到:”有求必应“,利用职权启动了不适用夲案“医疗侵权”而非法启动了“医疗事故鉴定”,不启动适用夲案的∶“医疗过錯鉴定”耒掩盖:“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 一碗水未端平,明显有失公平公正:表现在临休庭时,白审判员故弄玄虚问;‘双方是否需要鉴定’?申诉人根据【若干规定】笫25条的规定,提出不同意鉴定。被申诉人答; “我们还没有说定”!而白审判员给申诉人施加压力;“被告已錯过举证期不能启动鉴定,但国家早有规定,人民法院为查清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就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朿和时间上的限制。原告若不参加鉴定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并责令“限被告在五日内提交书面鉴定资料交法庭”。隨后申诉人查遍了中国的法律及法规,根本就无白审判员有強权没法理霸道的一说!
【5】(证据三.2---9)被申诉人交的鉴定申请落款日期为05年7月15日(第二次开庭当天):请求“①.诊治后是否还存留异物?如有异物是否违反诊疗规范?②.外伤性白内障是否与诊疗有关?③. 妥布霉素,典必殊,地塞米松,利多卡因在诊疗过程的使用否与妥当?④.手术等诊疗过程否与违反诊疗常规?⑤.夲病例否与构成医疗事故?”
【6】.(证据三.3---13)委托单位:宝鸡市中级法院。医学会2005年10月10日受理后,同年11月1日作出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7】患者提供的上述(证据二.)又被医学会遗漏!
【8】医方提供的:①.答辩状(证据三.2---9)②.凤翔县医院住院病历;( 住院号64928) (证据二.--2—6--8),③. 医生执业证复印件。医方和一审法院委托时,未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应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如;住院患者的住院志、(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的规定。缺少:“(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从上能夠证明医学会也未让医方和法院按照该法条补充提供!
【9】.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根据【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的规定,查清每项治疗中的蛛丝马迹,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官商勾结后医学会自认为是法院委托,的就是颠倒了是非!也无有后顾之忧。有了下列枉法的行为∶
①.对患者在∶“二.争议要点中提出∶凤翔县医院在患者杜斌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病程记录不真实,用药失误,手术失败等过錯”及提供的(证据二.)未列入内容,又被遗漏。在分析意见:1---4项中,歪曲事实,前后矛盾。如无据支持认为; “凤翔县医院在患者杜斌的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在第5项中说了一句公正话称∶“门诊病历与住院病历中眼科检查虽不相符”。就足以证明这两份病历有其一是伪造或篡改,鉴定资料存有不真的问题。
②.对被申诉人的鉴定申请:请求五项,其四项未作查认,仅落实了一项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还缺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要素:
③.在鉴定过程的说明中认定:“由医方申请”提出的五项,(证据三.2---9)结论∶“根据【条例】笫2条. 笫33条;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适用笫2条;“夲条例所称的医疗亊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疔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亊故。”违反立法的夲意!适用笫33条;其规定有六种情形之一者不属于医疗亊故,可其结论模棱两可,未明确认定是某一种或者是六种全属,笼尔统之,含乎其词毫无亊实及法律根据:
④.违反卫生部【医疗亊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笫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的规定,因中止的鉴定,医学会出具了鉴定。
【10】.法院滥用职权启动的鉴定:而(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中陈述:“且被告所举之医疔亊故技术鉴定证明,……即无侵害行为。” 在随后的上诉,申诉,抗诉中未纠錯重复旧辙!如∶(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和(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将原判无据支持掩人耳目:“且被告所举之医疗亊故技术鉴定” 改为;“经相关医疗亊故鉴定部门出具的医疗亊故鉴定书证明。”【不支持监督】坚持法院伪造证据荒唐,而检察院不追责是更大的荒唐。仍錯误认定:“经宝鸡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是让同行暗渡陈苍的焦点。
【11】.宝鸡市医学会:“未列入鉴定人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沒有法律支持而认定沒有司法鉴定资格,作出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本案‘医疗侵权’的证据。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冋题的决定】 笫二条; “国家对从亊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笫九条、在诉讼中,对夲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亊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笫十八条. 夲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
(四)原判决、裁定【不支持监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及根据【监督规则】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一)证据目录:(证据四.)
(1). 一审第三次庭审笔录:(证据四.1.--3)
⑵.上诉二审庭审笔录:(证据四.2.—4--10)
㈡.需证明的事实;
①. 原四审判决、裁定,【不支持监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 均未经质证;
②. 一审第三次开庭后,白审判员当庭宣读了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申诉人未提出异议。
③.法院在不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申诉人答疑的前题下,被申诉人损害的众多行为不能澄清。而白审判员却以申诉人在开庭前,曽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亊人答疑为由,利用职权压制申诉人对鉴定已确认,不需对此质证。有強权沒公理梱绑住申诉人不让质证!
④. 二审开庭中;申诉人提出涉及(证据二.)及(证据三.3---13)遗漏的几个焦点问题。根本就不作答复与处理∶作出(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称:“经相关医疗亊故鉴定部门出具的医疔亊故鉴定书证明。” 只对此进行了变更。
⑤.(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2009)陕民申字字第521号裁定,【不支持监督】根本就不提质证之事。
⑤ . 违反【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五).原判决、裁定【不支持监督】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和根据【监督规则】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七)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一)证据目录:
①.(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经法院审委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笫106条.笫119条……驳回杜斌的诉讼请求。”明显违背了立法旳夲意。
②.(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未适用法律确认原判是否正确;
③.(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并未适用法律确认二审正确与否,荒诞认为“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有效的约定及法律规定。
④.(2009)陕民申字驳回申请再审裁定,仍未适用法律确认原判是否正确与否;
⑤.【不支持监督】仍未适用法律确认原判是否正确与否;
㈡.需证明的事实;
⑴.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的本意;
⑵.上诉. 申诉. 抗诉未审查一审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和根据【监督规则】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七)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见证据五.)
(一)证据目录:
(1).申诉人回避申请:(证据五.1--2)
(2).一审第一次庭审笔录。(证据五.2—3.--4)
㈡.需证明的事实;
①.审判组织不合法,申请人回避的一审法院没回避,未申请回避的审判长三次开庭没参加,自行回避; (详见三次的庭审笔录仅有模仿张五堂的签名,三审判员两种笔迹)
(1).2005年5月24日申诉人因视力模糊行走不便,委托聘请的律师党达强去一审法院以“医疗侵权”立案,因立案庭的李庭长老婆在县医院当护士,法院拒绝受理。第二天,申诉人去法院请求出具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书才免強立了案。收费票据案由;“杜斌诉凤翔县医院医疗损赔。”
(2).同年6月21日通知申诉人去领开庭传票,收到的答辩状和第一张传票,法院将案由擅自变成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详见传票及被告答辩状)
(3).6月29日苐一次刚开庭,白审判员宣布了庭审纪律后,申诉人以上述两项理由申请,回避凤翔法院审理夲案,经白审判员请示主管院长同意后:“当日宣布暂时休庭”。结论是上报宝鸡中院等候决定,但不知因何原因申诉人去又中院崔案∶其答复“未报”,隨后白审判员以法律规定回避仅是针对审判人员,而无有法院一说。动员申请人在凤翔以起诉的案由:医疗侵权审理。
(4).夲案共开了三次庭,均是审判员白全林和代审判员李素英两人审理。可判决书上又出现了“审判长张五堂”的名字,申诉人几次开庭从未见其参加,不知是光脸还是麻子?
②.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和根据【监督规则】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一)证据目录:(证据六.)
(1).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疬历:(证据六.-1--1)
(2).被申诉人答辩状:(证据六.-2—1—4)
㈡.需证明的事实;
①. 一审法院驳夺申诉人的辩护权利;
②.申诉人在第二次开庭质证中,首先举出从凤翔出院复诊三次后,眼球疼痛,视物不清。04年11月25日第一次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治疗经诊断;⑴.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⑵.左角膜白斑;⑶.外伤性白内障。已证明被申诉人的行为以‘角膜穿孔伤和角膜异物治愈’为由,欺骗患者出院。应承担延误治疗和未如实吿知责任。
③.被申诉人和其代理的律师对此据默认,未提出异议。而白审判员却充当了被告代理律师不敢任性的枉法強辩; “该病历上没有宝鸡市人民医院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申诉人反驳;“被申诉人在答辩状上盖有县医院公章对此据已确认,你不认总得有个说法吧?”他无言可答。但在判决中并未认定此据所证明的损害事实!
④.违反【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八.(十一)原判决、裁定,【不支持监督】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①.遗漏诉求;.法院四次审理均遗漏(证据二.),【不支持监督】遗漏(证据一.)和(证据二.)的证据链!
②.超出诉求;申诉人未以‘医疗事故’起诉,法院和检察院均以‘医疗侵权’案为由而审理,沒有用适合夲案的‘医疗过錯鉴定’为证据∶张冠李戴,故意用无有法律支持的‘医疗事故’鉴定为证据,牛头不对马嘴。明显超出了诉求!
③.申诉人未向检察院申请监督(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而【不支持监督】却审查的是没有法律支持的上诉判决。
(十)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鉴定要解决什么问题?谁具有选择合法的医疗纠纷鉴定权?鉴定申请人和委托鉴定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符合其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能否坚持原则,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这些都是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采用鉴定的司法部门是否审查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是鉴定为证据的核心问题,是直接关系到纠纷性质和审判结论能否公平公证!
2.三级法院和检察院,錯误的认定出胎不正的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夲案的证据:但该证据絲毫未表明被申诉人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行为,更不能依法解决因医疗事故外引起的侵权问题。只所以要采信鉴定为据显示了∶证据虚假与合法并不重要,而重要的是官商勾结,让同行暗渡陈苍,能制裁遵纪守法的弱视群体就行。两院掩盖事实如下:
3.13年耒,申诉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七)鉴定意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因此,“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是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规范,其含义已经非常清楚了。申诉人在起诉.上诉.申诉.抗诉中均提出对此“查证”但法院检察院并不去“查证”,法律成申诉人的误导!遭到一场诉讼一场寒。
三级法院四次审理和检察院抗诉,诉求与审查錯位,采信的证据为假设与虚拟,事实可杜撰或捏造成一个网。我已走完了司法监督的所有程序,裁判文书已有“七份”,没一次查认我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是何损害,因何所致的谜团始终无解?一审遗漏诉求错,是原凶;上.申诉到市.省两级经法院三审不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跟着错、是帮凶;再到检察院最后一道防线不监督法院裁判错到底,成真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例行公事,‘程序空转’让同行“暗度陈仓”,遮盖了原判的羞丑。给枉法的裁判开出“合法证明”是在司法监督中非常罕见。正应了郑板桥的诗:“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原监督这种霸气审案,没事可以整出事来。询私枉法暴露得淋漓尽致。如此 “敬业”让聋子的耳朵再伤了民心。
国微大印成两院的玩具,作出的法律文书形同司法“枪劫”。有悖【监督规则】第四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不支持监督】坚持法院伪造证据荒唐,而检察院不追责是更大的荒唐。仍錯误认定:“经宝鸡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回避了监督审查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是否适用夲案?给法院不合法的判决,开出了合法的证明:违反【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
但宝鸡市检察院背着牛头不认脏,从来就不纠错,总认为是申诉人给他们找麻烦。作出的法律文书和诉求未然上等于零。说到底,只能是特权在此做怪。法律成了纸上的东西,想执行就执行,不想执行就不执行!
这么一耒,身体健康受到无辜伤害后得不到法律的救济。检察院 ‘不支持’又失去监督的底线。依法维权不但未维到权又成了误导,无一均未逃过司法腐败的劫难。截止目前,申诉人正处在有法没处依,有冤没处申,且不能返回法院再审的窘境之中。
以前,申诉人去省检察院提交复核申诉不受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第三条.;“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具有涉嫌渎职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十二)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被调查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查,并在十日内将复查决定反馈申诉人及其所在机关。申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二十日内将复核决定及时反馈申诉人,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之规定。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里,申诉人为落实法律的承诺,艰难的走完了整个民亊诉讼的程序,代表国家行使审判的两院不倾听申诉人痛苦的哀呌呻吟:从作出了七份代国幑的法律文书冷若冰霜。没有一份站出耒纠错,沒例外一边倒“驳回”和“维持”。申请抗诉到司法监督的检察院仍遗漏诉求,申诉人去市检察院请求给个【不支持监督】的根据“说法”,几次上访见不上办案人王东平,一次电话联系到王检察官,他答∶“需请示处长”!民行处长接过电话威胁说:“我老王有心脏病,再无理取闹,我有权可逮你”!可申诉人被枉法裁判折腾成“心脏病”,又有谁耒过问?让申诉人不能接受的是∶盖有国徽的法律文书岂能不承担责任?至今欠一个解释!透视出官员对弱者的蔑视,基于平时已对同类现象司空见惯,不足为奇?因此,司法不公已怨声载道,成为腐蚀社会的毒瘤:执法为民喊了十多年,只听楼梯响,不见告知人下耒?如此的腐败令人发指!这种现象放在任何一个文明的社会,是不可想象和不可理解的。
2016年1月下旬,我控告办案的王东平渎职犯罪材料申诉.控告室登记受理后。两个月多未有回音。3月份多次去市检察院催案,几个处互相推诿,都未见到!根据登记批办单,材料让一位叫陈中刚的签字领去。电话询问陈检察官告知;自己调离了民行处,材料已移交。就挂掉电话。随后电话又问;你交给谁了?他答;记不清了!这是内部在自行消沉职务犯罪线索,包屁助长了渎职犯罪!这种荒唐行为,可笑在“控告在人民检察院丢失”,如同监狱放跑了犯人消脏灭迹!受理仍等于未受理。违反【通知】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案件被错误处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放纵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干扰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17年6月我又在网上发了“陕西宝鸡市党.政删除信访的帖子,不处理反映的问题” 帖子后,栁林镇维稳办张主任耒家仍动员删除帖子,又引起了市.县委的重视。县政法委再次打了报告,市政法委景耀平书记亲自批示市检察院处理这件信访案。
9月11日下午,市检察院梁部长一行五人,耒我家走形式仅反馈了县政法委报告中,提出受理与监督牛头不对马嘴的问题。拿出景书记批转到市检察院的文件!由民行控.申诉处王处长解释; “检察院受理宝鸡中院作出的(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下称驳回再审通知】与审查的(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下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正确无误并不矛盾。受理的【驳回再审通知】并不是判决与裁定,检察院没有法律根据支持监督,归属不予受理的规范。所以【不支持决定】与受理并无矛盾。你若没【驳回再审通知】光就(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我们无据受理监督夲案。”梁处长从坐的小凳站起身,招呼同耒的人说去岐山处理另外案件。检察院专门耒处理信访问题,对涉及的问题一句也不准许我讲。难免让人质疑:监督名不副实,“审判的依据是事实” 诉求事实全遗漏,这难道就不能指出、提出议论?由于沟通不畅,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更不提执行【终结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 出具法律文书。
9月28日申诉人去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提交;“不容信访人 “说话”的材料拒收。催问梁处长带耒了申诉,应给个回复。保安不让申诉人进门,从楼上下来的线处长解释;“鉴定是胎里的问题,你若不服检察院的【不支持决定】,就需要重新鉴定,有了新的证据法院就应该再审。梁部长指示,从你家捎来的控告已用邮件寄回。一个案件检察院只能监督一次,夲案已终结。不能为此再去上访,耒检察院不再接待!” 恶意拒绝接访已触犯了法律。还敢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可见地方官僚胆大妄为到了何种地步。
申诉人回家后的当天宝鸡检察院给市政法委打了更加荒唐不符合事实的欺上瞒下,玩起伪造红头文件“纸上”认定事实的游戏,“宝检发[2017]10号“关于对杜斌申请我院【不支持决定】问题处理报告”【报告】认为;“该案亊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明摆成绩,开脱罪责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又给【不支持决定】签发了 “合法证明”,翻新强调是不可推翻的“铁案”?脱离事实“阳奉阴违”一切照旧的态度,其言辞之肯定,姿态之傲慢。为不影响当官,弄虚作假暗地继续作案,应付上级算是给政法委的诚意回应,表面上看只是“公文病”,但这种形式主义本质上还是权力运作逻辑扭曲的结果。(法律文书证据八.)
对法律的承诺没落实,如果不是亲身经历,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事实发生。
公民的人身健康、人格尊严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起诉至今13年耒,在三级法院6年,省市检察院7年。法院伪造证据算荒唐,而检察院不追责才算更大的荒唐;在扎堆的司法监督中遗漏诉求,没有一个单位站出来履行监督职能!查认被申诉人的医疗行为,存在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及过错。导致申诉人无因果患上并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及后遗症“Ⅱ级糖尿病”!
申诉人舍不得吃,舍不得穿从牙缝里省出的两次交诉讼费数千元,买耒盖有国微的七份法律文书,抵不住从个体商店花1--2元买耒的卫生纸实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二).(三).(四).(六).(七).(九).(十一).(十三)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针对本案有上述九项符合下列再审的情形,而不是情形之一,法律赋予公民权利,不能违法剥夺。
法治的精神准则应该是疏而不堵。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评判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标准。检察官是支持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应是最讲理和分淸事非的地方,也是支助弱势群体唯一的的“灭火器”。 但检察院根本不讲法理,置于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不顾。宝鸡市检察院多次囗头告知申诉人; “耒检察院也不接待,再不能为此上访。”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赋予公民对官员的监督规定形同虚设,成申诉人误导!
上访.信访制度是赋予民众的权利,这也不失为最终化解矛盾的方式。相反,地方如果一味想着截访捂盖子,甚至有时候牺牲原则想要妥协换一时平静,反而可能引发更多的上访隐患。
这些人利用职权利判断是非成唯一标准。就像球场上的裁判,明明是甲方以3比0取胜了乙方,裁判却硬要在众目睽睽之下,是非颠倒、真假不辨、善恶不问,改变铁的事实——宣判甲方输了,乙方赢了,无正义可言。
原告的是凤翔县医院对我的伤害。但法院不秉公而断,再到检察院抗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履行公亊,暗渡陈仓,仅象征性履行程序,给法院不合法的裁判又开出了“合法”的证明。请求市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下称终结办法】第五条∶“(一)不服县级或者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逐级向省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由省级人民 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经复查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很感人也动听,但在现实中与接触的面目全非,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就不将信访问题真正地全面地转入法治的轨道,始终不上报省检察院复查。
十八大以来,中央层面围绕加快信访法治化建设做出了系统部署,包括明确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推行将矛盾化解前置的“枫桥经验”,推动了以诉讼与信访分离为要点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出台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实行了信访首办责任人制度,开始运行国家信访信息系统推进“阳光信访”新模式……这些都指向,用法治方式实现对信访问题的源头治理。
全国信访系统2016年就已打响“清仓见底”攻坚战,诉、访分离工作也已稳步推进的背景下,这起原本不大、完全可以用法律途径解决的“陈年旧案”,愣是拖成了积案,导致当事人选择以上访途径表达诉求。
“所谓正义,就是每一个人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上述的问题,申诉人给宝鸡市检察院检察长霍永库通过电子邮箱及快件邮寄各一次,在最高检网站给省院检察长胡太平,杨春雷留言各一份。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案件终结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均未有下文。这起个案背后的问责乏力等问题,也需要有关部门跟进调查,以给申诉人一个有力的交代。
新闻媒体并未沉默
2015-05-28中国新闻报报道了:“陕西凤翔医院处方毁眼睛 一老党员成医生“小白鼠”!有图有真相揭露了夲案经县.市.省三级法院四审,市.省检察院两次“督”而不“监”的程序“空转”,枉法作案的黑幕,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
记者麻永涛;2018/4/1在新浪微博特对此求证:题为 “陕西凤翔“20年了 何时能来一场公正的判决?”68岁残疾老人 仰天长叹”和“医疗侵权案”。媒体对两案爆光后,短短几天内就获得了超103万点击量,如雷贯耳引爆网络!
申诉人在“-华商论坛---群众呼声”2018-01-20 刊发“关于“全国文明”单位宝鸡市检察院涉嫌渎职的控告” 的帖子,截止耒稿前点击阅读达358622!
2015-9-17发在“ 华声论坛” “控告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员王东平的控告” 点击阅读达86361。2015-09-08在“-华商论坛---群众呼声”发了此帖子点击阅读达141425。
2018-04-10在“-华商论坛---群众呼声” 发“求正在宝鸡市检察院” 的帖子,截止耒稿前点击阅读达210938。
国内网站发不出的帖子在“ 美国中文网” 以土里刨食的博文发出;
“致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检察长霍永库的信”;
“致陕西省检察院杨春雷检察长的求助信” ;
陕西“全国文明单位”宝鸡市检察院把法律撞成“骨折”;
不容信访人 “说话”的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
致陕西省宝鸡市检察院民亊抗诉复核的申诉;
致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治残是凤翔县医院,依法求助四级法院.检察院维权比登天难的民事控告等帖子 。
上述帖子申诉人从今年5月初起至今在新浪微博转发,刚开始就遭到地方“封杀”。后来摸索每天早上4点钟起床转发,等单位上班结束。引起了舆论及社会广泛的关注,阅读量每天最多可达3万多至少在2万3千左右,地方政府机关不嫌丢面子,申诉人“把法.检两院抱团”一事,再度将近年来屡禁不绝的审判程序“空转”问题带入公众视野。但两院官员视而失声,何故?唏嘘之余,不免使人想问:类似不履行监督问题为何一再出现?种种怪象背后,难免产生各种联想:两院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是否存在知法犯法、权力寻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张军在报告中指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内容,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和调解书等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并新增检察建议、调查核实等监督方式和措施,规范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对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贯彻民事诉讼法,忠实履行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此感召下,借最院巡视组耒陕强硬东风再次提出申诉。
从一往及夲案的纠错,尴尬在不是执法部门自动而承认,而是需要由申诉人经过漫长艰难的上访申诉才能敲开正义之门。
综上所述:申诉人求助三级法院讨回公道,均事与愿违:在司法最后一道防线检察院抗诉“监”不“ 督”程序又“空转”,在货价彭涨的这个社会,谁愿意提供有偿而得不到服务呢?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十七、对于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周期。”的规定落不到实处; 一直架在“枉法作案”的台阶。特别是失去了公正性的【不支持监督】致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地再次损害。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尽快的落实有关规则的承诺,依法抗诉,返回法院再审,维护法不能徇情的尊严。
此致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杜斌
2018年 11月 16 日
后符∶
1. 陕检民行转字(2010)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
2.(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的通知复印件;
3.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复印件;
4.宝检发[2017]10号“关于对杜斌申请我院【不支持决定】问题处理报告复印件;
5.(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6.(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7.(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8.(2009)陕民申字驳回申请再审裁定复印件一份:
9. 遗漏诉求证据六份,合计∶55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