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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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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共中央政法委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孟建柱的公开信
尊敬的孟书记;首先,我向您问好。
我生于虎年,命运中却没有沾上一点虎威。出生前已有三位兄长,家里仅有的财产是两间茅草棚,吃了上顿寻下顿是父母每天的必修课。虽说经土改刚分了点土地,但因原经济基础太差,仍不能维持生计。我生下后为老四,未满十五天,父母为缓解家的里困境减轻负担,就将我给到当时兄弟俩无有男娃的现在家。那时刚解放农村耕作单干,全家在一块吃饭,也未明确指定我给兄弟俩那个要耒继承烟火!随后,在我上二年级的小学第一学期中,父辈中老大生下了自己的男娃;老二又给自己要了一个我的弟弟。那时农村都实行了人民公社的“食堂化”,我的吃饭问题父辈们也就不管了。因此,生存就失去了依靠,出现了现实问题!幸好家里有位念经拜佛的祖母,婆孙俩人相依为命,我头发长了没有5分钱理发,她用剪刀剪,同村的伙伴叫我“花头”。至今优新未忘的一件事,有一年夏天开始收麦,身上仍穿着连续过了几个冬遮寒的破棉袄,袖口露出了烂棉絮,胳膊肘下缝的直缝线已开了三分之二,衣已不遮体仍掉出了细柱似的棉絮。老人家用她包衣服用过的微白带水渍迹,一砣微发黄一砣显脏的旧包袱给我准备做件单衣。为遮丑让我穿在身上体面,没有3分钱买包黑颜料,就用铲刀剐下做饭柴熏黑的锅墨代替染料,尽管染成后仍呈现出白一砣黑一砣,但总比没染过的受看。我常回想在祖母的渴护下“能活下来,真是一种幸福”。二年级的第二学期开学因没有2.80元钱学费只得辍学。未满10岁就跟着村里的成人在风里耒雨里去自食其力,只能象鸡一样在土里刨食。65年文革开始,庙里的神象全被拉倒损毁,高音呐叭成天在村头不停的喊叫,祖母程受不了当时难理解的压力,患上了精神病投河自尽。从此我又成了驻村的工作组,在兄弟俩家轮流吃饭。经常是饥一顿饱一顿,饥饿难忍时,家里做的馍在闲房锁着我得不到。因此,我对人生悲观失望,在一次玩耍中想结束生命,不料未离开这个社会反而失去了右眼。有一年冬天,我仍身穿单衣浑身打颤,病倒在炕连续三天水米未沾牙没人走进房过问一声。奈何能动我拄了半根木棍找到老家,父亲已去世抱住母亲大哭,哽咽着问;“娘,你养活不过我为何不把我放在尿盆淹死?让我为啥要受这罪?”母亲抱住我也哭了说;“我娃,为让你能逃出一条活命,解决家里的问题才做的这事。早知你会受罪,就一家人饿死在一块,我也决不会把你送人!”老母亲的回答让我明白了那时的穷困境,让我躺在热被窝,点灯熬夜给我做了一件遮寒的棉袄。病愈后问我想回来由她向现在的家里人交涉,心想现在的家为让我给顶门立户,仅付出过不菲的三么地和三十石小麦,所以我不能为眼前受到一点坷坎就去改变父辈的远望,我断然拒绝。半年后,经父辈协商把我划归给老二作养子。几年后随着年龄增长,需订婚了于76年9月底继父提出和我分家。分了我后院两间漏雨的房,别未给一根火棍,秋粮跟着生产队分,夏粮仅给了二斗三升小麦,我未争经索要其他生活所需的财产!而现在常常想起那时小麦刚种上,仅有的那么一点夏粮就隔二. 三间用它喝面水伴汤也接不上第二年的夏季口粮!不知那时是咋过来的?但父辈对待我不好我并没有记恨他(她)们,不管怎样是四位老人间接把我抚养成人。我应该报恩,遇上患病及去世我比亲生的儿子还敬心,以养子穿白带孝问心无愧,记得继父去世后,请耒的礼兵在悼念亡灵中,是伯父和继母想臊我的皮,未有我的名字出现,村里的好友让我丢掉手中的柳棍,脱去孝衣远离而去。可我想他(她)们做的不对,我要顾耒的亲戚及管事人的面子,坚持到底!事后村里人议论,两位老人向我承认了不是。继母临咽气时说;“江海,(我的小名)从你进咱这户门,对你苛刻我想指靠不住你,没料到我有了病你给我看病,还经常给我送吃喝,享了你的福。”
因此,经过艰苦磨炼的人,才能体会到无数先烈抛头颅洒热血的初衷。我要继承他(她)们的遗志,履行“国家兴旺,匹夫有责”的义务。至今在农村已渡过了50多个寒暑,1968年8月加入中国共青团。就担任生产队记工员,会计,队长;公社农场负责人,村会计,村委会主任等职数十年。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虽说斗大的字认不下几石,但在刊物上也发过豆腐块的文章,去年被“西部网”文学刊物接受为作协会员。家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三组。身份证编号:610322195003084838。邮编:721406.联系电话:0917—7421347.
在我六旬有五的生涯里不论是“公事或私事”与社会上各种人及所涉事的有关部门处理日常事务,均是“不惹事,不怕事,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怪脾气。唯有和法.检两院有过两次讨个“说法”的案件;一案已有18年,(以下简称合伙案)另一案(以下简称医疗侵权案)也有11年艰难依法维权的历史,但两案均未逃过司法腐败的劫难,未有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说法至今无一案结事了。
(合伙案)96年9月初,云南果商丁和义耒陕找其妹夫赵建奎给自己组织收购苹果,而赵建奎怕因经济问题出现背碍,与在县印刷厂同车间的工友刘乃信说起此事,刘乃信提出本厂效益不好经常放假。自己有个弟叫刘乃笃在西凤酒厂工作,该企业也不景气。叫他管帐咱三人组织。其三人见面统一意见后,果质由丁和义当场监督,在宝鸡的上王给丁于同年11月下旬发运了一车皮苹果。丁押果回昆时又留言;“说若能保证质量可长期合作人”。
因此,刘乃笃就放出话耒需要找新的果源,96年12月18日我有一朋友叫丁招明,引来他的同村好友韩风山,韩说;他在兴平有一朋友叫牛鹏辉,在当地约定有一车皮苹果托他找买家。我和丁.韩三人去找刘乃笃。刘为甲方,韩为乙方,于当天就签订了“收果协议”,约定了乙方收果标准,申请兴平至云南车皮并承包运费1.2万元,要求在车皮落实后发果的前一天,将果运到站台,由甲方桉“收果协议”收验,符合质.数量约定的标准后,在车站付清下欠果款等,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与违约。
我是第一次与韩风山.刘乃笃见面后互相刚认识。刘乃笃提出让我执笔根据双方的要求拟写并充当中介人。当时答应,后来才知是上了刘乃笃的圈套!
合伙人赵建奎在购销结束算帐时给我才说;自己和刘乃笃. 刘乃信给云南果商丁和义在宝鸡上王组织苹果的过程,娃他舅12月初就耒宝鸡接收第二车皮苹果时,刘乃笃提出原订价格低现要上涨,丁和义借口看不上收的果放弃合作去了白水县。刘乃笃的阴谋未得逞,煮熟的鸭子飞了不说抽还不出予交的5000元果款订金,他建议给夲地果商到。刘乃笃想赚不了还要赔钱一口拒绝。
同年12月下旬,刘乃笃一人多次耒我家,说自已与其胞兄刘乃信及赵建奎在上王已组织好了一车果。因资金不足启运不了,还有兴平我中介的一车果,动员参加云南贩运苹果的事。我推诿提出;一是管村信代站的事走不开,二是未搞过贩运苹果入不了行,三是云南那边没去过人生地不熟。随后他又叫来了在云南当过兵的赵建奎,(第一次认识)一车果运到云南能赚好几万元。再加韩风山又几次耒找我询问订的合同,在他软磨硬缠的引诱下,并说明上王要我出资不足2万元,兴平出资3万元,其余所需资金由他三人出,如不按时交款,造成加大的损失费用由迟交者负担,分摊时记在个人名下,不能在帐内报销;并约定夲项苹果购销期间的财务全由我负责建帐,考勤,凭票报銷一切费用;各人务必作好夲职工作,各负其责:如若造成的损失由各自负担。购銷工作结朿后,上王的按所投的款分摊利亏(除过费用),兴平的除帐上支出的费用外,按四份分红,若亏损按四份分摊;协议上未提到的问题另行协商解决。
同月28日由刘乃笃.赵建奎.杜斌三人签订了四人的“购销协议”,刘乃信未参加其名字由刘乃笃代署。年前结束贩运苹果未写进协议!
签“购销协议”后的第二天,刘乃笃说;“要抓紧时间发运上王的苹果”就从我手分几次领去约定应出资的5万元后,多谋善变,才暴露了以刘乃笃为首的其三合伙人早在签协议前,恶意串通,已设想好了生铁称锤不摊的套。言说;“上王发果还差一万元,兴平发果兄弟二人无一分钱投资,你在信用站干事有熟人,想办法贷些款。”因此,突变的事实让我为难,心想不贷吧?前面投进的几万元可能收不回,贷吧银行的贷款要存单抵押。为尽快在年前结束此事,只得厚着脸皮给熟人下话借存单,弥补了刘乃笃三合伙人不履行“购销协议” 第一. 二条出资约定的窟窿,由我这个“马大傻”给补上。
我最怕投进去的十多万元打水飘。亲自和赵建奎去兴平,找到韩风山.牛鹏飞,查看了收果进展,给甲方的验果霸关人曾永儒交代强调了质量.交货时限等问题,一定要桉“收果协议”约定,并给兴平的当地收果人牛鹏飞交了收果订金2000元。通过其二人认识了车皮代办人赵文中,三方对面达成发果意向约定,并当场予交了2000元车皮订金,条据上注明承诺; 97年1月16日至18日的期內发果,若在约定此期间內要不下车皮发不了果,所误事而推迟延后,货运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桑镇农副产品采购站负责。
仍耽心刘乃笃任性及贪婪,怕再出意外造成亏损。在临去昆明销果前,将刘乃笃及收果人丁招明两人叫到当面,由刘乃笃分别核算出了兴平所需的果款及短.长途运费,收果劳务费。核准的果款及短.长途运费由刘乃笃写收条领46500元,其中; 条上注明付现42500元,牛鹏飞领收苹果订金和赵文中领车皮订金各2000元。剩下的收果劳务费6450元由丁招明写收条领。
我以为,这事已做到了万无一失。没料仍会遭到鬼计多端的刘乃笃暗算,用不给果农当场支付果款,果农不让从家往出转货为由之机,套出现金归已。言道;耒时带的钱不够付果款,让丁招明将提前领去的收果劳务费拿出5361元救急,等果运到站台收验后,按合同约定再全部付清。可丁招明不知是缓兵之计,就如数退给了。(刘乃笃在兴平收果单及丁招明收条均有签注)当韩凤山.丁招明.牛鹏辉三收果人于97年1月15日下午,将果运到站台堆垒,刘乃笃清点数后,又言责;收的果质不符合协议约定标准,下欠的果款在法庭给。其以为用吓唬的行为就可镇住对方,未料到三收果人蹲在果堆周围不走,以甲方违反“收果协议”第八条;“甲方在装车前按质量要求和实物样品验收货物,合乎要求规格等方可装车,在车站复检后一次负责付给乙方货款”。约定.不付下欠果款就不能发货。原告及刘乃信兄弟俩怕在兴平挨打,未住宿乘机溜走连夜回家。就这么轻而易举的延误了原合伙人约定予订的车皮。
在合伙人之间已产生了法律效力的“购销协议”及“收果协议”两份合同,是刘乃笃不履行约定的责任。导致在收果人与合伙人之间故意制造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矛盾。
一周后,刘乃笃及刘乃信已料道,收果人可能已离开兴平车站,二人才去兴平找原车皮代办人赵文中,协商重新申请车皮之事。赵文中提出临近春节,正直春运车皮紧张申请难度大,若要办要到各部门走动打点,需增加辛苦费。原告及刘乃信自知理屈,未与在云南销完第一车果的我及赵建奎通话告知,擅自作主给车皮代办人赵文中,在原订1.2万元基础上又增加3000元。
一直拖延到1997年元月27日才将苹果装上车皮发往云南,同年2月4日刘乃笃押果到昆明,即(农历腊月28日)当天从车站提货,第二天市场果商寥寥无几,己错过年前销售黄金旺季。经三人协商,鉴于我与赵建奎在昆明呆近一月,我俩回家过春节。由刘乃笃留下看果及给果库通风。其感到前事作的理亏当场答应。可上车时,刘乃笃又坐在车上不下去。我才知其擅自给云南丁和义付100元工费,代替自己履行春节期间的职责,后报在帐内。
年前应结束的工作因刘刘乃笃.刘乃信失职未结束,过完春节后,要去昆明销果。但刘乃笃.刘乃信两人都未去,又委派娃他姑父周录芳跟我和赵建奎同去。到达果品市场发现,小库门被撬经清点丢果55件。南方气温高因未及时通风.大库房个别果箱果汁己渗出箱外开始腐烂。证明丁和义未通风.看果。同时,还可证明刘乃笃未履行春节期间的分工义务。
两天后,因兴平的苹果水份大堆放时间已长,前段十多天又未给及时通风透气,果箱己出现大面积果汁渗出箱外。有一果商全部要剩余果,只是出的价刚能保住本,我和赵建奎协商准备卖,在征求周录芳意见时他答;拿不了娃他舅的事。我又打电话给刘乃笃说此事,他不乐意答;“我知没有你说的那么严重,你有事就先回来,让建奎和录芳多待些时间在那里看着卖!”这次若卖了亏损也就不会太严重。
又等了一周时间箱内果腐烂发展,果汁已渗透纸箱,若再等就会取不利手,还需花钱给果库腾地方倒垃圾,就找个倒的位置还得花钱。因此,我和赵建奎果断协商只要有果商问就贱卖,否则会亏的更惨!随后,有一果商每件出10元将剩余果全部处理!腾出了垫付不够长.短. 转果的运费款。
购销工作结束后,按照“购销协议”及“收果协议”约定,于97年3月6日刘乃笃.我和赵建奎,三人对合伙期间的帐务整理汇总时,(刘乃信未参加)两车费用支出大部分在刘乃笃手,其报帐除车票外其他一律不用购买货方出据的票据,而是自书的白条。完全不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 ,我虽怀疑内有水份,但未有真凭实据证明。因此,我就没有建帐,只能按照白条进行统计而异。我虽说鳖着一肚子的气。但总结了亏损的原因;给刘乃笃指出;
1. 你兄弟二人未履行“购销协议”第一.二条出资义务,应按第4条“凭票报销”的约定,将已报在帐内含有水份的数额自动剔除出来。根据第5条未履行分工义务责任,应承担兴平推迟发果亏损。若按原约定发果,上王第一车果刚卖完市场已无货,苹果正处在脱销状况。有果商愿每箱多出比上王果高2元, 47元在车皮上接果,当场要签订合同并交一万元订金,还可省去从车站提果4300余元及春节后,三人来回与在昆明半月交销费用。因我打电话问赵文中得知你兄弟俩,未在兴平寻不见人等待发果,订金钱我就不敢接。同时承担年前在车站提果和春节后三人去昆销果来回1万余元费用。
2.根据“收果协议”第七条;“……费用1.2万元由甲方承担……”。约定,多出的3000元是你兄弟俩失职导致,擅自增加未和合伙人杜斌.赵建奎招呼沟通。不是我两合伙人承担不起或不讲人情,是直接造成推迟发果,导致损失的导火索。因此,所增加的费用应从帐内剔除。此是引起夲案亏损的焦点必须归清。
三人连说了两个晚上,但刘乃笃坐下不言语,并不接受我的提议也不自动承认上述存在的问题。为证明自己增加过火车运费,私自去兴平赵文中处取回,97年3月10日证言;“兹证明老牛谈给昆明东站发苹果一车之事,全包到(昆明东) 运费1.2万正。(由于春节成局去向艰难后又经宝鸡老刘与兴平老赵协议后又加运费2.5千元)” 的证明。拿给我看,我严厉指出;
1.本证据并不能证明你履行了两份“协议”的约定义务;
2.该证据已证明加运费2..5千元,而你自书白条报帐是3000元,怎么解释?你说实话是否乘机又套出了500元装进腰包?你若真给了赵文中3000元,我想他不会少写500元?
3.咱签“购销协议”前,你说共同出资,把苹果运到云南才赚钱,没想到你言不及义,不出资我给你兄弟俩垫,把我给丁招明付的劳务费要去归已,连500元的运费也不放过,苹果还未运到云南你在本地就赚了钱!你不要看我头大,是头发皂着。人常说;“君子爱钱,取之有道”。你枉披一张人皮作事太过分了。
我揭开了刘乃笃的伤疤,他无言可答算作默认。第二天从我家拉去从兴平运回耒的剩余果箱,套果网斗。
我想早点结过这烦人的事,无奈按原整理的汇总表于97年3月15日核算出帐务单; 上王支出;108433.74元,收回果款84230元,亏损17763.74元; 兴平支出100399.29元,收回果款59360.67元,亏损41038.62元; 加上王亏损17763.74元=58802.36元,收入果款除我归还12万元贷款外,減去剩余材料纸箱510个X单价7.758元=3956.28元加网斗24000个X单价0.033元=792元两车亏损=54054.08元,库余现金4429.33元。此单算出后发现外面还有几笔帐遗漏2320.60元,如;而未付赵建奎工资520元,赵建奎垫苹果款968.60元,收果人韓凤山劳务费832元。
于97年3月17日我又重新核算帐务单;
⑴.㈠.总收入263590.67元,㈡.总支出259986.34元,㈢.库余现金2295.33元㈣.兴平果若按合伙人约定,97年3月16日至3月18日发果,有客商在昆明车站接果,2241件X单价47元=105327元-兴平已支90559元減去二次返昆不应支10462.86元,盈余25230.86元,再減去上王亏损17730元,兴平的盈余7500.86元,未剔除刘乃笃弄虚作假套出的2.6余万元,更没有追究刘乃笃. 刘乃伩.赵建奎上王,兴平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杜斌应领2753.11元减去库存2295.33元,刘乃笃刘乃伩.应向其交457.78元,但杜斌未向其索取,算作帐结亊了。
贼心不死的刘乃笃. 又私自去兴平赵文中处取回两封证明,即;
1.赵文忠97年4月18日证明; 96年12月,老牛介绍凤翔杜斌等耒我处要往昆明代发苹果一车皮,当时我与老杜和老牛囗头答应可以,时隔不久,即97年元月上旬,杜耒我处交订金2000元,具体时间未定,原耒在发货时,由于正值春运高峰,根据铁路局通知,西去成昆方向的货运车停运。兴平站先前所装的苹果货物也按规定,缷了下耒。当时发货十分困难。至元月中旬兴平站去昆明方向苹果大约有10至15车左右,无法向外运出。老刘多次恳求催促要求想尽一切办法尽快发货。鉴于此根据当时情况,我征得老刘同意。増加费用3000元……。
2.赵文忠 97年5月9日证明; 由于铁路运输紧张,去向难度大费用太高,承运费及铁路各种杂费加收及运费高于其他铁路局,所以夲车皮共收刘乃笃同志1.5000元,实际情况就这样,老刘沒有任何作虚情况,希合作伙伴谅解,特此证明。
98年2月刘乃笃利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的“购销协议”,谎称“合伙人均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杜斌用全部收回的货款归还在他名下贷款,对我的投资未作任何处理”为由,将杜斌.刘乃信.赵建奎列为被告。诉至凤翔县法院要求“四合伙人均摊亏损62775.33元。”
虚假欺诈诉讼得到疏通了渠道的法院支持。(1998))凤翔民初字第133号判决,“,……,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苹果到达昆明时,已错春节销售旺季,价格下跌,造成严重亏损。原. 被告四人达成的购销协议合法有效,……亏损应由合伙人均摊……判令;由被告杜斌付给原告刘乃笃19466.66元及利息3440.34元,……”。对我提出的诉求法院完全置之不理。不按自认的协议约定依法查认,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三拉麻一悃错误认定;我不服提出了上诉请求,交二审上诉费时,办案人员说;“你若光想交上诉费,不交一审案件受理所判承担的1761元,法院有权不给你向上转卷!”我知原审的案件受理费有规定由原告预交、我不服原判只交二审上诉费。但在有强权无法理的威胁逼迫下,我出于无奈,只得又交了一审案件受理费两者相加为6799元。
我认为;“这不仅仅是自己张狂而得理不让人,购销结束后经过帐务核算,有理已让了一次,原告并不承情。依法请求主要是对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无辜损害耒讨一个说法”。
上诉状递交后,于99年就聘请宝鸡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张万存,凤翔律师事务所张振华等律师,往返两次去兴平车站货运室,当地收果人牛鹏辉及车皮代办赵文中家调查取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锁,足以推翻兴平桑果站赵文中出具的三份证据;
(1)收果人韩风山,兴平合伙人牛鹏辉的证言; 均证明原已订好车皮,约定97年1月15日下午将果送到兴平车站准备第二天发果,刘乃笃清点果后不给支付下欠劳务费,三人挡住不让果上车。
(2)收果合伙人丁招明的证言; 从杜斌手已领收果劳务费,刘乃笃在兴平收果时,又要回去5361元,(刘乃笃在兴平收果核算单及丁招明领款单上均有注明)导致产生下欠收果劳务费的问题。已形成三收果人因刘乃笃不履行“收果协议”又套出合伙人资金的客观事实。
(3).兴平火车站货运室的证明; 97年1月16日至18日发往全国各地的苹果车皮登记表,证明是绿色通道,根本未有停用。
(4).西凤酒股份公司劳资处的证明; 刘乃笃97年1月份未有缺勤。刘乃笃并未履行分工义务在兴平等待发果。
⑸. 刘乃笃报刘乃伩在兴平煤建招待所住宿票据证明;住宿时间从97年1月19日起至同年同月28日,而约定的发果期97年1月16日至18日未在兴平住宿而等待发果。经律师调查,这张报帐票据也是假的。
⑹车皮代办人赵文忠于97年1月10日,收取了我支付2000元的车皮订金,(该收条在刘乃笃领款条上有注明)承诺; 97年1月16日至18日期內发果,若在约定此期间內发不了果,耽误事未落实好车皮而推迟延后,货运方受到的全部损失由己负责。
⑺“收果协议”第七条约定;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将货运至兴平车站。并按甲方要求联系车皮,费用1.2万元由甲方承担。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多用费用由乙方负责”。之约定; 落实车皮的责任已明确给乙方(收果人) 。因此原判错上加错认定“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价格下跌,造成严重亏损”。无有合法的证据支持是合伙人所致,均摊亏损无有协议约定及法律支持!
⑻足以推翻在赵文中的第一份证言中提到与他联系车皮的是当地熟人牛鹏飞,咋没提刘乃笃?同时,约定兴平至昆明车皮费用1.2万元!第二份证言才称“正在铁路运输高锋期,老刘让他联系车皮。”而刘乃笃为何又不叫上兴平的牛鹏飞或韩凤山呢?因此,赵文中的证言是否属实,凡懂人事的一听就明白了二人之间的猫腻!
⑼.经律师调查及合伙人取证,原告刘乃笃自书白条空手套白狼,从合伙人的出资中虚报冒领现金26465.08元.(详见下列证据)拉回兴平剩余材料,纸箱510个X单价7.758元=3956.28元加网斗24000个X单价0.033元=792元,兴平装车余果23件,价值851元;小计价值5599.28元。合计32064.36元。
⑽.原告刘乃笃之所以能从中得利,就靠不履行“购销协议”和“收果协议”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我上当受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规定的标尺来衡量其违约,已够成违法行为。法院就应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应该制裁原告,但未制裁反得到保护。
至古以来,合伙的原则;“共同出资,共同劳动”。但原告打破了这一规则,既不按约出资,又不共同劳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组织法】“合伙人应按约定,共同投资,共同劳动,共同承担盈亏”。之规定。具体表现在;
“购销协议”第一.二条约定,我两车皮应履行出资义务不足5万元,实际出资12万元,被刘乃笃分7次领去107468.60元,其中; 内有杜斌给刘乃笃在宝鸡上王出资还贷款9000元。丁招明领款6460元,两人共领113928.60元。剩余6071.40元,由杜斌带去云南从火车站提货及住宿生活等杂支。占其三人应履行出资约定义务的94%。却未见一分盈利!
原告刘乃笃诉称;刘乃伩和赵建奎两人的出资均由自己垫支,其三人两车应履行出资义务148433.69元。但从出资收条反映刘乃笃只仅履行了9000元自己部分出资的义务,占三人应履行出资义务的%0.06。刘乃信和赵建奎未有一分钱出现。不知原告诉求及法院认定;“67820.24元的垫支款”从何而耒?
.杜斌.赵建奎证言;刘乃笃不履行分工义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下列①. ④..62354.19元; 根据“购销协议”第五条 “各人务必作好夲职工作,各负其责:如若造成的损失由各自负担”。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刘乃笃.刘乃信应承担给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⑴ 刘乃笃第一车皮上王发果2300件,在昆明下货实收2235件。少发65件x(当时卖价)45元折价2925元;
⑵.1997年2月初,刘乃笃将兴平果押运到昆明,春节期间未履行看果义务,结果丁和义既未给大库房苹果通风,小库门又被撬昆明果库被盗丢果55件x(若按时发果车皮上交货价)47元折价2585元。
⑶.推迟发果后多出车站提果运费及春节后,三人重去昆明住宿,往返费用10462.86元。
⑷.若按原约定期发果,昆明有果商在车站接货,2241件X单价47元=105327元减去收回果款59360.67元,等于盈利45966.33元,再加车站不提货及春节后三人去销果,不应支10462.86元,多增加的3000元运费,兴平果应当盈利59429.19元。
⑸.赵建奎和杜斌各履行了分工义务42天,刘乃笃履行了分工义务仅11天,而刘乃信履行了分工义务15天。足以证明刘胞兄二人除不履行出资义务外,在应履行了分工义务中完全也成了甩手掌柜。
“购销协议”第六条约定;“购销工作结束后,上王的按所投款分摊利亏,兴平的除帐上支出费用外,按四份分红,若亏损按四份分摊。”此约定的前题是在全体合伙人均履行上述五条约定的出资. 分工义务,四人均无违约及不存在过錯,这样才分摊盈亏。而合伙人之间若有人违反上述某条就得承担某条的责任。“……两车分滩亏损......”。 但原告不履行约定义务,又要索赔。得到执法者无根据的支持,荒谬绝伦均摊亏损。可“有效协议”内通篇未有合伙人之间所造成的亏损由其他合伙人均摊的约定,原告是一公民更无有法外特。
原判未按自认的“购销协议”约定,混淆黑白未在合伙人之间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而让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给“债务人” 赔偿,颠倒了是非。违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刘乃笃借用“购销协议”,为幌子,自书白条虚报冒领“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套出合伙人出资现金;31622.64元。行为有下所列;
㈠.刘乃笃拉回兴平剩余全部材料折价4987.58元;.纸箱510件X6.558元等于3344.58元;⑵.网斗6袋792元。归己折价款; 4136.58元; (1997年3月17日核算单为4748.58元未減纸箱每件1.20元)⑶ 在兴平果的运作中,一分钱未投运回装车余果23件,果成夲代包装材料,(每件果28元+包装网斗纸箱9元=37元X23件)价值851元;拉回归私有。
㈡ 刘乃笃自书白条虚报冒领套出现金25104.22元;
①.合伙人是在宝鸡上王果品公司购的果,赵建奎证言;与刘乃笃在上王组织的果,原订价。每件29.40元,可刘乃笃不用果品公司的收款票据报帐,偏要自书白条宝鸡上王购果2300件,单件35元,报帐支出80500元,每件多报5.60元,一笔从中虚报12880元。
② 98年10月29日渭河纸箱厂证明; 赵建奎购买纸箱2600件,单价6.50元。计16900元。刘乃笃不用渭河纸箱厂出具购买纸箱发票,借用盖有渭河纸箱厂的行政公章的空白,签上购买纸箱2600件,每件7.70元,报帐20020元!从中虚报冒领3120元。
③兴平至昆明火车运费收果协议约定1.2万元,而刘乃笃在失职不正常的情况下将私自增加的3000元报在帐内。
④从丁招明手要回收果劳务费,根据刘乃笃兴平自书核算购果将4504.22元而装进自己口袋。
⑤.刘乃笃报销刘乃伩住宿198元。经兴平煤建招待所证明,原住宿簿无有刘乃伩登记,所开票据也不是该所的,房号也不存在,经手人张亚利,夲所也无此服务员。
⑥.经刘乃笃同意杜斌又给韩风山支付下欠收果劳务费832元;在帐内出现了重复支出。
⑦..刘乃笃未向帐內交出资款,而报销收据上注; 夲金1万元,起始日期97年元月9日,至息97年3月9日。给苟梅支付利息款400元,借此款未有用途。
⑧.刘乃伩未履行兴平分工验果义务,另派他人刘乃笃擅自多付工费70元;
⑨. 1997年2月初,刘乃笃将兴平果押运到昆明,春节期间未履行看果义务,给云南丁和义付100元。
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二审法院要求合伙人制订出算帐原则. 标准,剔出水份,以合伙人签字认可为准交中院审查。因此,(该记要是依据“购销协议”第七条;上述未涉及到的问题,另行协商解决)由刘乃笃.赵建奎.杜斌三人签字。刘乃伩未参加。主要内容确定合伙纠纷的算帐原则;
第1条:三人共同同意在原结算表的基础上进行确认。(97年3月17日是刘乃笃签字时所加)
第2条: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原帐务有漏报的可以在这次结帐中若合理共认,原帐务中有水份的在这次结算中提处;96年12月28日前上王费用除过不能入帐。
第3条:如对算帐无异议,以签字为准。第4条:沒有正式票据者,在结帐中共同认可都除外。沒有正式票据不认可否定,提出帐外。希各位共同遵守!
算帐原则是三合伙人自愿签名生效的。在落实时刘乃笃不自动根据 “合伙纠纷算帐记要”,约定提出剔除上述套出的合伙人财产及不属于合伙期间报销的费用1530.84元;。
⑴1996年12月28日前招待费;4张报销540元;
⑵. 1996年8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座机电话费,5个月报销560.90元;
⑶. 1996年11月23日孔勤科归还贷款1.3万元,占用时间61天,推算贷款期为同年9月22日起,报销利息429.94元。未注有用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因刘乃笃不履行上述合伙人自愿签名的三份协议书约定,提出剔除套去的3.1余万元的现金。合伙人也未能作出对原核算无异议的署名认可证据而提交二审。
中院于1999年6月17日作出(1998) 宝市中法民终字第580号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1998)凤翔民初字第133号判决,发回凤翔法院重审”。
本案退回的卷宗在凤翔法院存放了四年。此期间我一年一次去催案,2003年7月初重审才开始了行动。开庭前,侯审判长说帐需审计,从我手中要去了未经合伙人签字认可的97年3月17日核算单及票据。同时,我又给提交了“合伙纠纷算帐记要”,并强调审计必须围绕合伙人签订的这份协议,否则我不对此据质证。又聘请了凤翔律师事务所的党达强作为我的代理。
未料到原告在幕后走通了法院.宝鸡雍兴会计事务所三方联手,由事务所出具了“宝雍财(2003) 第12.13号前后矛盾的两份审计报告”。 其违背合伙人签订的“三份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则。报告的枉法行为有下;
1..宝雍财发(2003)12号审计报告称; 一.“依据1996年12月28日刘乃笃等四人共同签订的购銷协议……,及1997年3月15日会计核算的昆明銷果盈亏情况。……,支出票据220张……,其中; 由法院提供220张……,刘乃笃补充提供3张,计金额109000元,与会计报帐支出差异为12324.39元。”二.“核查情况;1总收入263590.67元,其中;⑴由杜斌贷款3笔12万元,⑵. 售果款143577.00元,⑶. 存款利息13.67元,2. 支出……3. 收支相抵亏损63260.91元”。三.“审查意见及建议;……合伙四人应分摊亏损额54845.80元。” ㈠.报告后会计事务所装模作样,2003年8月1日给刘乃笃,杜斌各送了“审计报告签字送阅回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0条规定,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可刘乃笃,杜斌当天各签写了异议,可事务所只对刘乃笃提出的异议作了更利于的改变,对杜斌提出写满4页存在问题有异议,完全置之不理。
㈡.刘乃笃表示;“同意审计报告,对报告中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㈢.杜斌提出;“报告内容是草算数,名曰依据购銷协议审计,未按其约定划分责任。报告数字中有154827.34元内有水份,我提供的是1997年3月17日会计核算单,依据3月15日会计核算单不知从何而来?我不同意。”
㈣.审计受理后,我怕法院未向审计单位转交“合伙纠纷算帐记要”,问负责人许红旗答;“未见”。就交带耒的复印件,许红旗答;“审计是法院委托的,我们只收法院的”。 随后,又根据刘乃笃的说明又作出了“宝雍财发(2003)13号审计报告补充说明”。
1.宝雍财发(2003)13号审计报告补充说明称;“1.刘乃笃垫支款67820.24元,减去由杜斌支付给刘乃笃现金113928.60元,下欠刘乃笃垫支款67820.24元。3. 经审计核算收支亏损,四人应分摊亏损额59267.13元。4.审计报告第二页总支出时间应更改为1996年11月至1997年3月票据。”
2.报告言行不一,如;依据1996年12月28日刘乃笃等四人共同签订的购銷协议……,但未对购銷协议,第一条. 第二条约定了合伙人之间两车应履行的出资义务进行查认。
3.合伙人之间两车应履行的出资义务,仅反映出由杜斌贷款12万元。而协议约定两车杜斌应履行的出资是不足5万元,其多出的7万元是何原因?同时,(2003)12号审计报告称; 1总收入263590.67元,其中;⑴由杜斌贷款3笔12万元,⑵. 售果款143577.00元,⑶. 存款利息13.67元,刘乃笃等三人未向帐内交过一分钱!那宝雍财发(2003)13号审计报告补充说明称;“1.刘乃笃垫支款67820.24元”,无有证明从何说起?
4.‘刘乃笃等四人共同签订的购銷协议’第六条约定“两车分摊盈亏”,(2003)13号审计报告补充重新认定;“四人应分摊亏损额59267.13元”。无有约定及法律支持?
5.审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之规定。
6.购銷协议第四条;“夲项苹果购销期间的财务全由杜斌负责建帐,考勤,凭票报銷一切费用。”约定由杜斌负责建帐,‘刘乃笃补充提供3张票据,计金额109000元’。建帐人至今未见刘乃笃提供3张票据的面,金额近11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都是啥用途?是其自书的白条,还是弄虚作弊的假票?建帐人至今不知而异!
开庭前,法院未给我送原告刘乃笃书面诉状,我无法提出答辩状。
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出现了勾肩搭背、不分彼此。法院未通知共同诉讼人刘乃伩.赵建奎参加,将其二人在后作出的法律中列为第三人。到庭的只有原告刘乃笃,被告我一人。但我举出了由于原告不履行“三份协议”约定及律师取耒上述的证据导致亏损。并对法院委托作出的宝雍财(2003) 第12.13号前后矛盾的两份审计报告,提出上述请求不能做为有效证据采信。
但作出(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仍称;“经审理查明,……,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苹果到达昆明时,已错春节销售旺季,价格下跌,造成严重亏损。”同时又错误认定;“......被吿虽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合伙帐务均由其管理,提供!……,原告要求对两个第三人另诉讼,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不再牵涉。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08条,第134条规定,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判令杜斌付给刘乃笃垫支苹果款.帐面余额.利息等37213.55元”。
我不服原判遗漏诉求及共同诉讼人又提出上诉。
(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认定;“……依据合伙协议,刘乃笃. 杜斌.刘乃伩.赵建奎各自应承担亏损额14816.78元。...... 一审法院委托审计机构所作的审计报告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合伙帐务均由其管理,提供!上诉人要求重新审计合伙帐务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经审理查明,造成亏损的原因是铁路运输紧张,发货困难等因素所致。杜斌要求诉称是由于刘乃笃的行为造成亏损证据不足,其要求刘乃笃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有悖合伙协议约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杜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我不服原判,以遗漏诉求及共同诉讼人,未审查重审适用法律正确与否为由,提出了申诉!
此期间,原告刘乃笃又将合伙人被告赵建奎一人诉到凤翔法院。该院审理中,违反程序又未通知共同诉讼人杜斌.刘乃信参加开庭!赵建奎未出庭缺席判决,2004年9月10日作出(2004)凤翔民初字第454号判决,由赵建奎付给刘乃笃垫支苹果款14816.78元及利息8952.60元。两者相加金额2376936元。已发生了法律效力!
我的申诉经宝鸡中院审查,作出(2004)宝中民监字第145号裁定,“……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83条,第1184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中院开庭前,我真怕再审换汤不换药,重复旧辙。排除我举出的“合法”证据,仍认刘乃笃的“非法”证据。提交中院三份书面申请请求依法调查;1.宝雍财(2003) 第12.13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2.去兴平车站货运室核对律师的取证是否属实;3.申请通知车皮代办人赵文中出庭接受当事人对出具的证据质询。主审李世科接过随手丢在门后的垃圾桶说;“这不属我的业务!”
作出的(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查明更荒谬;“刘乃笃与杜斌等四人的合伙协议约定了亏损是按四人平均负担,没有约定个人负担的实施细则,另查明,凤翔法院1998年7月21日庭审中,杜斌承认共计亏损60214.08元。其余事实与原一. 二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事务所所作的审计结论与杜斌执笔所作的盈亏结算数额及杜斌在一审中承认亏损数额基本接近。该审计结论符合事实,应该采纳,原一. 二审判决依据该结论及合伙协议约定判令杜斌承担四分之一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杜斌提出要求刘乃笃赔偿32000元理由,不符合再审案件法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仍不服原判,以遗漏诉求及共同诉讼人,认定的事实被发生了法律效力的(1998) 宝市中法民终字第580号裁定和(2004)宝中民监字第145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所确认。未审查(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与否及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为由,向宝鸡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但宝鸡市检察院作出(2007)宝检民行不立字(11)号不立案决定书。
我不服检察院不立案决定,遗漏诉求及共同诉讼人,认定的事实被发生了法律效力的(1998) 宝市中法民终字第580号裁定和(2004)宝中民监字第145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所确认。未审查(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与否为由,又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亊实不清,且漏列当亊人。依照【民事诉论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夲案指定宝鸡中院再审。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令宝鸡中院再审”。
(2010) 宝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认定;“杜斌. 刘乃笃等四名合伙签订的购銷协议约定,合伙人各人务必作好夲职工作,如若造成的损失由各自负担。购销工作结束后,上王的按所投款分摊利亏,兴平的除帐上支出费用外,按四份分红,若亏损按四份分摊盈亏。由此可见,再审判决认定的该协议未约定个人追究失责的约定,明显与上述购銷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符,对于合伙人损失造成的原因证据不足,论理也亦不充分。并且未按合同约定区分上王和兴平地区不同的盈亏方式判令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亏损,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程序方面,本案应为合伙纠纷,刘乃信. 赵建奎作为合伙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而原审法院根据刘乃笃申请将上述两名合伙人排除在本案诉讼外,程序违法。依照【民事诉论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夲院(2006)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亊判决,(2003)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民亊判决,凤翔县人民法院(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夲院(1998)宝市中法民终字笫580号民事裁定和凤翔县人民法院(1998)凤翔民初字笫133号民亊判决: 二. 发回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撤销夲院(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1999) )凤翔民重字第02号判决,(1998) 宝市中法民终字第580号裁定,(1998))凤翔民初字第133号判决; 发回凤翔重审。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凤翔法院又存放了五个年头。在此期间我又去县. 市两级法院多次上访催案,问题出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之规定,凤翔县法院(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是经凤翔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在凤翔重审违反该程序,按规定宝鸡中院不该发回凤翔重审,但己发回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成了“泼水难收”。互相推诿!
2014年11月在上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清理积案中,凤翔法院推不回去才进行了审理。按法理说,凤翔法院应吸取被上级法院撤销了初. 再审“认定事实不清”的教训。应重搭台子重开戏,该院前两审的判决已被中止撤销了三次,存在的问题是办案人员在证据应用方面有以下错误:一是错误地排斥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二是对证据作了错误的“选择性使用”。重审应该组织双方举出新的证据耒证明各自是否违法,用此耒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依法秉公办案,伸张正义,制裁违法者,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
合伙人之间的原则是;有利同享,有债共担。搞得好则大家都有利,搞不好则大家都受损。它从制度上要求,合伙人必须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高度负责,否则,会被追究无限责任。每个合伙人都必须谨慎从事,恪守职业道德和作人准则。同时还负有监督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为的义务,如果大家都规范执业,就会财源滚滚。否则,可能就会头破血流,甚至粉身碎骨。
凡是人都一定要讲诚实守信,不能用存有欺诈的手段耒愚弄人。若颠倒是非把对手逼到绝路,即使当时击败了对手,自己也伤得不轻。将对手逼得无路可逃的时候,往往自己发不了财,还会提前把别人的钱装进自己兜里再掏出耒赔个精光。因为对方无路可走的时候,必定会像兔子蹬鹰一样,也能用法律规定公正的策略进行反驳,给其以致命的一击!这样的话,就算不上什么胜利,反而是不败之败了。
原告应根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但其并未举出新证耒证明,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证据。仍用前初. 再审的旧据。明显是证明不了该事实的成立。
被告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 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在审理中我变为反诉人)举出了支持(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裁定及(2010) 宝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的证据。其耒源是依照【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重审中,我根据《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10条;“再审程序虽然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但应突出再审案件的特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把握这样几个原则: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确定在原审范围内,申请人诉什么就审什么,不诉不审”之规定,围绕本案提出下列诉求,但法院完全置之不理;
①.【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购销协议’。我签“购销协议”前,心想有了约束合作人行为的准则。做苹果生意需要投资,合作人的辛勤劳动。把苹果买下拉到缺果的昆明,卖到比收购.交销高的价后,有了差额投资人才能赚到钱。可签了协议后,刘乃笃以此耒约束别人,自己不履行其约定的义务。未等苹果运到昆明,在夲地就伸出了超外算计黑手,实施了招摇闯骗.不可吿人的目地。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再审违规‘不撤销’,重复旧辙如;再审前被撤销了的五封判决均认定‘购銷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再审仍继续支持刘乃笃的虚假诉讼。
②【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依法认定下列两份协议,但再审又未认定;
1.“收果协议”,是兴平收果的根据,其已发生了法律效力。同时,根据其证明刘乃笃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约定,导致人为推迟发果造成亏损!不吸取教训错误认定;“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
2.“合伙纠纷算帐记要”。是合伙人针对原核算单内含有水份未剔除,审计的票据缺一不可,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字认可。因此,宝鸡雍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亊务所先后作出的宝雍财发(2003)12号审计报告; 宝雍财发(2003)13号审计报告补充意见,所依据的资料.票据未经合伙人签字认可。两份合同是合伙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约,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用其能够证明解决合伙纠纷认定亊实不清的焦点问题。原几审遗漏未认定,导致认定亊实不清。同时,再审中,刘乃笃.刘乃伩,当庭已经过质证未提出异议。根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3.再审不认定两份合同,作为有效证据。有悖【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之规定!同时,根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的规定,再审不依法确认“收果协议”与“合伙纠纷算帐记要;”自然也就不按书面协议的约定处理纠纷案。原来的判决是错误的,再审又搭好了一个上演冤假错案的午台。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 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之规定,我提出了反诉状,法律文书仍称被告。驳夺了我的反诉权利。
5.我的反诉状在开庭前就向三被反诉人,各人送一份。可原告刘乃笃的诉状我至今未见。违反【解释】第十五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6.开庭前,我仍怕换汤不换药,书面三份申请要求再审法院调查下列事实;
⑴.去兴平火车站货运室查明;①. 97年1月16日至18日发往各地的苹果车皮是否如赵文忠所言停运?②.去兴平桑果农副产品采购站找赵文忠询问;97年1月10日,收果人牛鹏辉和杜斌.赵建奎予订过同年1月16日至18日的车皮没,赵文忠为何要将装果的车皮攺作发往昆明的一车玉米?就可分清是谁未及时联系好车皮!
⑵.宝鸡雍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亊务所,先后作出的宝雍财发(2003)12号审计报告和宝雍财发(2003)13号审计报告互相矛盾。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⑶.通知兴平桑镇农付产品采购供应站车皮代办人赵文忠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但再审均置之不理。违反《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第 二款;“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⑷我举出16份前几审遗漏了未质.认的证据,应算作新的证据。省.市两级法院以此裁定撤销原几审判决根据。而原告仅对其中一份 收果人韩风山.牛鹏辉证言,抓住了原告的七寸他只对其中一份有异,。对其他15份均未提出异议。再审未认又未在裁判文书中阐明此证据没有被采纳的理由。仍再次被遗漏。
再审是“有书面协议的”但并不“按协议处理”。即就是“没有书面协议”,也应“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可本案“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是我占94%,但再审连我举出前几审被遗漏了的证据都不认,就更谈不上按我的“意见”了。但我不知两头都沾挂不上的法条出资仅占0.06%,再审按原告“意见处理”又有何根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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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答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原告刘乃笃伙同他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以本不存在、但貌似真实的事实为依据,以诈取被害人大额钱款为目的,借用民事诉讼的手段和司法强制力,但其欺骗人民法院这一民事纠纷的裁判者,使人民法院对其提供的证据和事实信以为真,并赖以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裁判,侵害案件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使被害人遭受不应有的法律责难,并且这种责难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
(2011))凤翔民再字第00001号判决仍用(1998)凤翔民初第133号民事判决和(1999) )凤翔民重字第02号判决,被中院两次裁定撤销了的称;“经审理查明,……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苹果到达昆明时,已错春节销售旺季,价格下跌,造成严重亏损。……。本院认为,……对合伙期间的苹果亏损款59267.13元应由合伙人共同分摊,对原告要求被告杜斌.刘乃信支付利息应予支持”。“……兹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 第106条. 第108条. 第134条.之规定,1. 由被告杜斌.刘乃信各付给原告刘乃笃垫支亏损苹果款14816.78元及利息10283.48元。……;2. 由被告杜斌付给原告刘乃笃账面余款4559.33元及利息3164.67元。……”判令我四笔应付给原告刘乃款32824.26元。
再审法院抛开(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裁定及(2010) 宝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维持了本院被撤销了的两判决;公然与中央规定叫板在开【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之规定的玩笑!
因此,我于3月26日接到判决后不服原判,要求再审判后答疑,李审判长答复;“你要清楚自己的身份是被告!同时,判决未生效不必答疑”。有悖陕西省高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实施意见】第7条; “各级人民法院宣判各类案件时,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应当依法出庭。宣判后应当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有疑问,若有疑问要当即答疑”。规定。
天价索赔,维权还是敲诈?原告仅履行了9000元的出资,诉前已行骗去合伙人32064.36元未作追究。又借用了民事诉讼的渠道,疏通了凤翔法院关系,其获不当得利占出资的98.5%,实施了“惩善护恶”的行为,向合伙人实施诈骗,践踏法律对其相反又作出(2004)凤翔民初字第454号判决,“由赵建奎付给刘乃笃垫支苹果款及利息金款23769.36元”和(2011))凤翔民再字第00001号判决;“由杜斌付给刘乃笃垫支苹果款及利息款32824.26元”。三宗相加金额88657.98元。使合伙人遭受到不应有的法律责难。其鲁莽的行为,应当受到虚假诉讼,而逃不掉制裁的民事责任。
我不服原判,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及【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之规定为由,2015年4月17日上诉宝鸡中院。
(医疗侵权案)2005年当了有生一耒的第一次原告。被告是凤翔县医院。(起因详见 “陕西凤翔医院处方毁眼睛 一老党员成医生“小白鼠” 2015-05-28 15:10中国新闻报 记者:admin ”)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书面申请回避的审判法院没有回避,未申请回避的审判长三次开庭缺席未参加又进行了回避;
1.申请回避凤翔法院审理此案,但一审没回避。未申请回避的审判长三次开庭缺席没参加: 回避理由;
(1).2005年5月24日原告委托人党达强律师去一审以“医疗侵权”立案,凤翔法院拒绝受理。隋后经原告多次交渉及要求出具不立案的法律文书才予立案。收费票据案由;“杜斌诉凤翔县医院医疗损赔。”
(2).同年6月21日通知原告去法院领传票,收到的答辩状和传票案由变成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3) 同月29日苐一次开庭,原告以上述两理由书面申请提出回避凤翔法院审理夲案,经白审判员请示院长后同意:休庭。结论是上报中院听候决定,但不知因何原因又未报中院,隨后在申请人的促催下,白审判员以法律规定回避仅是针对审判人员,而无有组织一说。动员原告在凤翔以起诉的案由医疗侵权审理。
(4).夲案共开庭三次均是白审判员和李代审判员两人参加,可判决书后又书上“审判长张五堂”
三人的名字出现,从表面看起符合规定是单数,但开庭中是双数未见审判长的人,不知是光脸还是麻子!(详见三次的庭审笔录上仅有模仿张五堂的签名,三审判员两种笔迹) 蹊跷夲案合议庭的审判参加人是双数,可作出的法律文书却变成了单数,把要求依法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当成儿童淑游戏而异。
2.一审合议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二.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一审第二次开庭组织双方对各自提供的证据质证时,原告首先举出被告在盖有凤翔县医院行政公章的答辩状陈述;“以宝鸡市人民医院病历为证”的‘确认’!即2005年11月25日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经诊断确认;“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斑翳;3左外伤性白內障” 。并建议;“住院治疗”的有利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存有违规将‘未愈’而认作‘治愈’ 存有欺诈行为。当庭其未对此据提出异议。
2.被告未进行反驳,而白审判员扮演了被告代理律师不能任性履行的枉法強辩职责;“病历上没有宝鸡市人民医院的公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我反驳;“医方答辩状盖有凤翔县医院公章已对此据进行了确认,你不认总得有个说法吧?”他无言可答。驳夺了原告的辩论权。违反【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三. 原判决、裁定,监督遗漏,超出诉讼请求;
㈠. 请求被遗漏下列有损害的事实;
1.眼内异物应取尽而未取尽,是引起夲案纠纷诉诸法律的主体和焦点。医患双方提供下列眼内异物未取尽的证据,原告要求被告对异物未取尽,给一个诊疗规范的合法依据提出质疑,法院当庭不引导让其答疑,已经艰难的维权十一年经法院四审,检察院两监督。至今的都未讨个眼内异物到底该不该取尽的说法?
①.原告在几审提供的证据:
⑴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斑翳,杂似铁銹…”(见2004年12月1日)
⑵.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见2005年1月13日)
⑶.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
⑷.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 ( 2005年1月24日)
⑸金台医院诊断证明::“角膜白斑残留粉未状物。”(2007年4月11日)
(6)宝鸡市中医院门诊诊断证明; ;“左眼角膜穿伤并异物” (2008年12月1日)
(7)2009年12月12日在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外伤性白内障术前B超片显示。
②.被告自认异物未取尽的证据:
⑴被告在患者住院病历中记载的:
【1】“9月27日左眼角膜异物去除术中告知,异物为小木屑腐烂,很可能未取尽”
。
【2】“10月5日仍有黄色素少许”
。
【3】“10月5日实质层有棕黄色样物少许”
。
⑵凤翔县医院在答辬补充意见中自认:“其眼内异物未能完全取尽和现在白内障是原告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
⑶.有医患双方的上述证据证明眼內异物仍有存留。法.检两院应该认定;‘眼内异物未取尽,’可笑荒谬同出一辙的;⑴(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判决中载明; “经审理查明;同年9月27日被告给原告行左眼异物去除术,术中告知原告异物为小木屑,很可能未取尽”。⑵.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⑶.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⑷. 宝鸡市检察院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载明; “你在诉讼过程中也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眼內仍存在异物,你主张术后曾被告知异物可能未取尽为由其眼內异物未取尽,无证据支持……”。
2. 但法院四审.检察院监督明显是在偏袒被告就是不认“眼內异物未取尽”的客观事实!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3.被告存有过错,异物应该取尽规范的科教材;
【1】人民卫生出版社惠延年等专家合著的(眼科学)笫203页眼球外异物,“植物性异物容易引起感染。如有绣斑,尽量一次刮除干净。植物性异物会引起慢性化脓性炎症,应尽早完全除去。”
【2】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张效房,杨进献合著【眼外伤学】笫251页角膜异物伤治疗中“位于角膜层的异物无论性质如何都应尽快除去。
(二).病历不仅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体现,且是医患交流的重要书面途径,更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病历资料作为证明过错的重要书证,其为医疗机构所掌控。而且,如果医疗机构提供了伪造的病历,由于患者在病历的制作和保存过程中无权参与,因此对病历的真伪的判断束手无策。加之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证据法原理,书证的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而书证原件则为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的证明力低于原始证据。
⑴.凤翔县医院利用医患纠纷发生后,乘双方当场未封存病历之机,篡改伪造的住院病历,如:其总共三页,①.纸色不一,上下两页纸色白,中间一页微发黄;②.右下角页数编号字体不一;其一.第一页是手写体7;其二.笫二页为印刷体8;其三.笫三页又成了手写体9,③.上下两页与中间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不一。资料的不合法性存在缺乏真实性。被告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之规定,可法院不但不对被告,篡改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制裁,蹊跷又将此据交给医学会作为有效的鉴定资料。
⑵.法院.检察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 违背用药原则,使用禁忌药品:
⑴.2004年10月11日被告通知患者出院当天,处方开.日清单卖“熊胆眼药水”一瓶。该说明书载明:【功能主治】清热解毒,祛翳明目。用于急、慢性卡他性结膜炎。[禁忌]眼外伤患者禁用。但在诊治急、慢性卡他性结膜炎时,忽略了眼外伤未愈;
(2)患者按照被告医嘱每隔三天复诊一次,连续复诊了三次。第一次复诊的10月14日,在一张处方上又开了“熊胆眼药水”,“典必殊眼药水”各一瓶。典必殊眼药水的说明书载明:②一些可接受激素潜在危险性的感染性结膜炎等炎性疾病等。【禁忌症】3.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可在顾了治疗炎症时又再次怱略了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笫59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
(3)根据上述两种眼药水说明书,足以证明:患者出院的当天,眼内仍存在急、慢性卡他性结膜炎,潜在危险性的感染性结膜炎等炎性疾病:与同年10月25日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经检查诊断确认;“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有关联性的吻合。
(四). 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后未使用抗生素消炎及预防感染:
①.即2004年9月27日是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术后至患者出院,未使用一分钱的抗生素消炎预防感染。(见长. 临时医嘱单)
②. 角膜取异物术后应使用抗生素消炎预防感的染规范治疗教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王成业著《眼手术并发症原因与处理》第457页第四节,角膜异物剔除术并发症中指出;“多数患者经处理后不影响视力。但是,少数患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发生严重的后果,甚至由此而造成残废,值得注意。异物取出后,按角膜损伤的处理方法,积极防止感染”。被告未注意,造成原告残废已成事实,与教科书而吻合。
(五). 超剂量多次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损害的事实;
⑴.医方在住院病历记录里载明,患者住院 26天,其处方开.日清单卖地塞米松针剂液28支。用于静脉注射7次,该说明书用法与用量中载明;该药稀释用百分之五葡萄糖,而医方用甘露醇稀释:同时说明书上还标明;1至3周在球结膜下注射一次,而按照规范患者住院3周多一点,球结膜下注射不能超过二次,但实际注射20次。超剂量十九次【有收费单证明】。被告的行为根据说明书给原告产生外伤性白内障.糖尿病已奠定坚厚的基础。同时,又有患者出院后在多家上级医院诊断病历已能够证明患者在住院期间已无辜产生了“外伤性白内障”和潜伏在体内的“糖尿病”与被告多次违规使用地塞米松说明书相吻合,超大剂量使用会导致产生并发症“白内障”和后遗症“糖尿病”。已形成有损害亊实的证据链。
⑵.由于被申诉人滥用地塞米松注射液造成患者外伤性白內障. 及Ⅱ级糖尿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该药品说明中均有记录,地塞米松不良反应,这个是经过临床经验得出的结论。不良反应栏标明;疗程,剂量,用法及给药量都有密切关系,常见不良反应有,“白內障,高血压,糖尿病” 这个是经过临床经验得出的结论。已有了损害亊实的证据;所产生的并发症与后遗症与说明书及下列病态存在关联;
(六).利用职权索取;处方开,日清单卖给患者,医嘱单未记载使用药品240余元;
⑴.2004年9月16日处方开187.98元,日清単卖;长. 临时医嘱未有使用记录,加上未输液7元,计194.98元。9月18日处方开葡萄糖注射液与培氟沙星三组,而长. 临时医嘱记录仅用了两组,索取一组价值58.10元。
⑵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笫27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七).在患者眼内感染严重及异物未取尽的情况下,凤翔县医院违反诊疗常规,规范为杜斌办理出院手续。
①.有悖.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十五条;急诊室工作制度 第7款.急诊病人不受划区分级的限制,……附:急诊范围;凡病员由于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时,医院均须进行急诊抢救。例如: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未治愈让患者出院,
②.违反【条例】笫11条;属于侵害患者知情权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医疗差错责任。之规定的责任。
(八).超出诉讼的请求;未按医疗亊故诉求请求经济赔偿。几审用‘医疗侵权’的案由而审理,但却采用处理‘医疗事故’的证据,明显是张冠李戴无有法律的支持!
⑴.凤翔县医院未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 (八) 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仅有两封陈述不能自说其圆的答辩状及补充意见,表示不愿承担经济赔偿。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一审应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民亊责任。但作案未让被告承担民亊责任。
⑵.第二次临休庭前白审判员利用职权多此一举问‘双方是否需要鉴定’?原吿根据【若干规定】笫25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进行反驳; 被告答; “我们还没有说定”!后白审判员又引导被告; “对原告的伤情是否作鉴定”?被告不肯定地答; “隨后以我们书面材料为准”。而白审判员露骨驳斥“被告已錯过举证期不能启动鉴定,但国家早有规定,人民法院为查清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就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朿和时间上的限制。原告若不参加鉴定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隨后利用职权责令“限被告在五日内提交书面鉴定资料!”(详见2005年7月15日庭审笔录)
⑶. 随后,法院为回避原告受到被告损害的下列事实,将矛盾全推给了医学会。依职权启动了不符合本案的证据,并将未经当庭双方质证,被告篡改伪造的住院病历做为唯一的鉴定有效证据交给不明真相的宝鸡市中院委托宝鸡市医学会作为鉴定根据!
⑷.原告提交给医学会十份鉴定材料;有从凤翔医院出院后多家医院的门诊病历及凤翔医院住院病历. 处方. 医嘱单. 一日清单. 答辩状.药品使用说明书等,证明被告存有下列不规范的诊疗行为;①.眼内异物应取尽而未取尽;②.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导致产生了并发症及后遗症;③.两次使用禁忌眼药水;④.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240余元;⑤.伪造篡改住院病历;⑥.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针剂,由于损害链条连续传动,产生的并发症与后遗症跟说明书上相吻合的证据,已形成有损害亊实的证据链。和用药剂量过大,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在患者住院病历里清晰的记载!导致产生外伤性白内障. 二级糖尿病等;足以证明;“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
⑸.但医学会未采用原告送的一份证据,又回避了法院不应回避原告受到被告损害的上列事实,诉求再次被遗漏。在两级法院的支持下,作出了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笫2条. 笫33条;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其鉴定违反法定程序,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法律支持。
1.根据【条例】笫2条;“夲条例所称的医疗亊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疔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亊故。”的规定,适用该条为依据錯误应认定为; “夲病例构成医疗事故”。 认定和适用法律矛盾不统一,违反立法的夲意!
2.鉴定并未根据【条例】笫33条;有“六种” 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亊故,但未明确认定是某一种或者是六种全属,模棱两可,笼尔统之含乎其词认定亊实不清。
3.鉴定书中缺少【条例】笫31条笫二款笫(五)项;“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要素。
4.结论分析无据认定,①“凤翔县医院在给患者杜斌整个治疗中,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卫生规章制度……”②.前后矛盾:“角膜点状白斑,属眼外伤角膜穿通伤治疗转归的必然结局。……故不影响视力。”(见鉴定笫3页倒数笫3行至第1行)“左眼视力下降属白内障所致……。”(见鉴定笫4页笫1行)连到底影响不影响视力都然不清楚,这样的鉴定其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何在?
5.结论有悖【条例】笫3条;“处理医疗亊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6.如:鉴定书中载明“门诊病历与住院病历检查虽然不相符……”就已证明其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 应中止组织医疔亊故技术鉴定,但医学会出具了鉴定。违反卫生部【医疔亊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笫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組织医疔事故技术鉴定;(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审第三次庭审中白审判员宣读了‘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告拒绝对此质证。而白审判员却以原告在开庭前根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亊人答疑为由,对鉴定已确认不需原告质证。法院是否通知鉴定人出庭我不知,但鉴定人一直未出庭接受当亊人答疑。(详见第三次庭审笔录) 违反【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作出了(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中陈述:“夲院认为,……虽然2004年9月27日,被告给原告行左眼异物去除术,术中告知原告,异物可能未取净。而被吿于同年10月14日在给原告开的处方中开了有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禁忌的典必殊眼水。但原告是否购买和使用该眼药水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且原告在其他医院检查诊断‘左眼角膜斑翳、深层棕色物等’是否就是异物,原告也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且被告所举之医疔亊故技术鉴定证明,其在给原告的诊断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无侵害行为。经夲院审委会决定,“依据【民法通则】笫106条.笫119条……驳回杜斌的诉讼请求。”并未明确承认是依职权启动的枉法作案鉴定。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眼内异物是诉讼的主体,也是引起纠纷的根源。应“取尽” 而与“未取尽”,是医患双方所涉及的焦点未查认。“医疔亊故技术鉴定”是一审依职权委托所作。判决书中陈述:“被告所举”存有作案行为闲疑上诉到中院。
中院庭审中,原告当庭提出了上述的问题,请求二审查明涉及遗漏的焦点。徐审判长敷衍了事说:“出具鉴定的是医学专家,异物该不该取尽?使用禁忌眼药水是否得当.;术后不采取消炎预防措施;超剂量用地塞米松等,都未确认有损害的因果关系及存在有过錯的行为,我不是医生更不清楚医学上的事,至于索取药品之亊,法院不管此类亊,你找纪监委去”。 推定中院也许感到认定“被告所举”,有些牵强而无有合法的根据支持,(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故遮掩性的认定:“经相关医疗亊故鉴定部门出具的医疔亊故鉴定书证明。……原判认定亊实清楚,判处得当,上诉人杜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未审查原判证据的合法性及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又未适用法律确认原判正确,仍对一审遗漏了未列入鉴定的诉求证据,不予质认. 确认!
因未解决问题,我去了宝鸡市检察院提出书面抗诉。几天后,一位检察官电话通知叫我去后告知;“你的材料我己看,被告在住院病历及答辩补充意见中,已承认眼内异物未取尽,最近你又有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左眼角膜存有粉沫状物’,里面咋没有在凤翔县医院购买“典必殊” 药品发票?”我答;“此据在凤翔县人寿保险公司,一直未取来。”他说;“把购买“典必殊” 药品发票拿上去找中院,还能缩短时间,我们就给你抗诉了还得通过法院解决问题”。因此,我从保险公司取回了在凤翔县医院购买“典必殊” 药品发票的复印件!该说明书中载明异物未完全取尽者禁忌的眼药水“典必殊”,明显证明其存有过错。
原告又用“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及“购买“典必殊” 药品发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中陈述:“夲院认为,……虽然2004年9月27日,被告给原告行左眼异物去除术,术中告知原告,异物可能未取净。而被吿于同年10月14日在给原告开的处方中开了有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禁忌的典必殊眼水。该药品商品名为“典必殊”,在药品禁忌症中③为“角膜异物未未完全去除者”但原告是否购买和使用该眼药水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为由及前两审遗漏了全部诉求,向宝鸡中院提出了申诉;
(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仍不去审查原判遗漏了的诉求,蹊跷在除不认是新证用其推翻原判外,錯上加錯认定;“你申诉中提供的2007年4月11日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和2004年10月14日在凤翔县医院购买“典必殊” 药品发票,不足以推翻上述多家医院的诊断,确定你用药后造成的后果”。将凤翔县医院造成的损害又无据推给了未有损害的多家医院。更未审查二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与否的陈述,而荒诞认为“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及法律规定。
原告不服原判,向陕西省高院再次提出申诉;但没开庭。赵欣审判长耒在凤翔就单独和双方当事人见面。原告提出原判遗漏了的诉求证据已有三寸厚,又未让双方当面确认鉴定的合法性。同时,对在治疗中出现足以推翻原几审判决的;(2008年12月1日)宝鸡市中医院门诊诊断证明;“左眼角膜穿伤并异物”的新证也完全置之不理。作出(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亊驳回申诉裁定,根本就不去审查案由诉求及医疗事故的鉴定能否作为夲案证据的合法性?同时也未审查原三审适用法律正确与否,就盲目认定:“一、二审法院根据宝鸡市医学会关于本病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有悖【民亊诉讼法】第15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四审判决后出现新的仍需治疗的证据;
①. 2007年1月15日经诊断为:Ⅱ级糖尿病 (陕西省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
②.2009年12月12日在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外伤性白内障术前B超片显示“异物存留”。
③ .2009年12月12日在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
④..2010年8月19日,被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⑤.2012年4月26日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证明;“左眼未视网。”
⑥.虽然已有四审,但原告无因患上的;⑴.“外伤性白内障”⑵“Ⅱ级糖尿病”未有一个任何的“说法”,是因何而所致?
三次二审违反未修改前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修改后将此条列为《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但(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亊驳回申诉裁定,未调解而“驳回”。
艰难曲折的依法维权成了“雾里看花”!
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告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亊裁定书,去省高院立案大厅再次提出再审的申诉,接待人员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你若对原判不服,有两条道可走,一是去京找最高院,二是去找省检察院’。
2010年初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抗诉。但其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010)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称;“杜斌,你的申诉材料我院于2010年4月19日转往宝鸡市院民行处处理,请直接与他们联系。”市检察院民行处以省法院办的案市院无有法律根据过问为由,置之不理。
有法没处依,有冤没处伸的我,开始了每年一次的去京上访,最高法院立案庭收过两次申诉材料,泥牛入海至今未有立案与不立案的回音。隨后的几次根夲连材料也不收。只给个已接访的登记黄单叫找地方检察院。2014年8月12日最后一次去京上访,在最高院申诉立案庭门前登记后,又被陕西省高级法院驻京办接洽,看完申诉状后给宝鸡中院出具了(2014)陕高法(京)访第017号通知单。主要内容是由中院联系最高院的视频接访启动再审。让我带回!宝鸡中院信访收到此文后答应视频,随后又推到凤翔法院,在我多次的促催下立案庭于2014年12月底才和最高院接上头。立案号(2014)法视字第4223号,按排在2015年2月1 2日两点接待。可我按时去后一直等到4点半,最高院的316接洽室的视频刚露出一个人耒,就推诿说;“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若不服去找当地检察院”。我还未争得问其就转身走了。我又在水中白捞了半年月,又作了些看得见摸不着的事。
在2014年1月7日我又去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亊裁定申请,接待人员登记后,翻看了几审的法律文书答复;“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省院对全省的监督工作统一进行了按排,夲案的再审是从宝鸡中院先作出的,应由宝鸡市检察院受理。”回家后,又根据(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的通知,书靣整理申请抗诉书,同年1月17日提交给宝鸡市检察院民行控告处。
一.原监督违反程序的规定;
1宝鸡市检察院2014年3月10日签发了;“杜斌,关于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2007)宝市中法民民监字第60号,本院定于2014年元月21日决定受理。现决定由检察员王东平负责办理本案”。
⑴.受理本案与签发通知,决定书时限违反程序规定;
①如;“2014年元月21日决定受理,同年3月10日签发通知,中间时差51天”。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四十三条;“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 发送推迟了48天。
②. 签发“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是同年3月28日。本案从决定受理至作出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检察院已存放69天。有悖【监督规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可签发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又超时限推迟了54天。
⑵. 案件“受理”与“不支持监督决定”,文不对题;
①.“杜斌,关于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2007)宝市中法民民监字第60号,本院定于2014年元月21日决定受理。”。根据【监督规则】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之规定;检察员王东平应在同年2月5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②.但其未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而在“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外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本案应认定为;“监督的案件” 根据【监督规则】第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可其在同年3月28日又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离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又差23天。
③. 受理的是;“杜斌,关于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2007)宝市中法民民监字第60号,本院定于2014年元月21日决定。”。
④..而“审查”的又是;“杜斌因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向夲院申请监督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夲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裤裆放屁--两头走了!违反【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⑤.无论哪个阶段出现事实、程序法律错误,均可称为错案。因王检察员连上述的法定程序.时限都掌握不了,还能有什么智力去判断“非法” 与“合法” 的证据?又怎去么识别;冤案应是指根本没有过錯人被判有过錯,一种是有过錯事实存在但判错了人。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之规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无有证据及法律支持;
法.检两院认定事实同出一辙,如;“出院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笫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未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下列证据足以证明“又在宝鸡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笫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多家医疗部门均检查出眼内异物存在。”
. 法.检两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原监督以“医疗侵权案”而进行审查,而用法规处理“医疗事故”的证据。荒谬认定;“且经宝鸡市医学会鉴定,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作为有效证据无有法律的支持!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要作出判断,必须明确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区别。因此,宝鸡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并不能作为被告的救命稻草。更不能作为“医疗侵权案”使用的法律依据;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本案有效证据,违反下列规则;
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亊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条例】为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规定处理。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了伤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疔机构的过錯行为不构成医事疗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夲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管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夲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夲权利的具体体现。
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宝鸡市医学会没有司法鉴定资格)
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冋题的决定】 笫二条; “国家对从亊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笫九条、在诉讼中,对夲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亊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笫十八条. 夲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医学会受理夲鉴定是2005年10月10日,同年11月1日作出。其受理“司法鉴定业务,鉴人和鉴定机构未实行登记”根本就沒有资格接受司法鉴定及出具鉴定证明!
.以“鉴”定案,不仅是法院,检察机关对司法判断的侵害,也是对受害人的司法救济缺失。对该案未有进行依法审查,只仅是过了个形式的审查而异。充分证据的合法与虚假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只要有个证据就足够了,这就是几审法院及检察院办案的原则,只是司法机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例行公事,得过且过。让基层法院“暗度陈仓”。给枉法的审判行为开出“合法证明”是在司法审判中非常罕见。这一躲躲闪闪的态度显然难以服人。
医疗损害赔偿是双输的案件:原告输掉的是健康;被告在行政处理中不同意鉴定,一审中未提出反驳,意识到要输掉经济利益。而执法者却不愿显示公平.正义。不明事理让“公知输了良知,法. 检两院输了原则,法律输了尊严”。
我不服“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几次寻找检察员王东平询问不支持的原因躲而不见。随后找见;答复还得找法院!但我不知检察院的职责是什么?。不管就不接此案,原告还可在法院申诉,可立案后又不管,等于未立。又堵住了原告维权的后路!
再审是“纠錯”的程序,要更多地释放一种善意。目的是为树立司法权威,不能把“纠錯”认为是一种揭丑活动,更不能使它认为是我用法律力量有意挑战法律权威。到底是在破坏司法权威还是巩固司法权威,需用法律耒界定。
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被调查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查,并在十日内将复查决定反馈申诉人及其所在机关。申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二十日内将复核决定及时反馈申诉人,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之规定,向宝鸡市检察院先提出了“信访”其不答复,又提出“申诉”仍不答复。又向陕西省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诉.控告” 请求复核,可其不但不“复核”,连“申诉”材料都不收。这些刊发在‘西部网宝鸡论坛’截止目前点击己达40万人|次,刊发在湖南“华声论坛”的该文点击己达117851余次!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很明显,无论我至今仍不断的“伩访上访.申诉.控告.”的事件本身对与否,作为法院检察院都应当审查认为是否妥当,应有正面回应,需要澄清正确与错误,是那方错了又错在那里?官方应当用光明磊落的姿态,来接受增添批评和监督政府机关的信心,拓宽公民的监督权、知情权和参与权进行信息公开,解除我的忧虑。不作正面回应就是我揭开了法院和检察院,官官相护的司法腐败黑幕,丢了国家机关权为利所求的脸面,才会遭遇到如此的挫折。天未灭我,人祸未躲;中国之大而沒有我一个说理的地方!造成控告人为此上访维权近二十年至今,并给控告人全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予依法查处。但存在的这些问题没有人管!
艰难痛苦的11年维权过去了,但正义从未闪面。为法理所不容,为民意所不容。原告不能容忍三级法院和省.市检察院对违法问题至今不作任何处理。不知这件医患纠纷又该去找谁?
无论从哪方面来说,这起案件中最露骨的如; 眼內异物未取尽,既有原告举出多家医院的病历证明,又有被吿在住院病历答辩补充意见中自认,仍认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是法.检两院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失误。这样判案,对我是一个沉重打击,立案. 再审. 申诉. 抗诉是需要勇气的,没有能将被吿依法制裁,还要受世人莫名的眼光,这是很残忍的,这都会直接影响到以后做人的尊严。对社会方面来说,这又是一个错误信号,这会引发悲剧。抗诉监督,因为案卷里既有有过錯的证据,也有无过錯的证据。这就要看检察官的作为,是秉公而断?还是想以权代法?
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联合肆意伪造证据,最终受害的不仅仅是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而是整个社会。随着社会利益纠纷的不断复杂化,诉讼掮客的四处活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进行虚假债权诉讼,为获取非法利益。这些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的虚假诉讼的不断出现,危害很大,不仅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损害了法院形象。
总之,不排除非法证据冤假錯案更会上升。几乎在每一起冤案背后,都能看到非法取证的阴影。不讲原则公然违法办案。这种做法从报表上看,似解决了社会上的矛盾纠纷,但实际从根本上却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背离了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和对法治的信仰,进而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同时,又激起访民的怨恨!类似问题已屡见不鲜的平凡出现,是上逆法理,下违民心。‘有冤无处伸’背后出现了窘境!隨着时间的推移已积怨成堆,为数不少的社会弱势群体为讨个说法,上访申诉多年,甚至超出二十年的诉讼时效还无处伸冤。有的临咽最后一囗气时闭不上眼,带着遗憾离开这个“状告无门”的社会。这么一耒,对政府就产生了对抗情绪。为此无因走上了极端犯罪的人也不少,既造成了不少上访.申诉人家庭的悲剧,又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把我们的社会已置于矛盾的火山口。正如国歌唱的那样“中华民族已到了最危险的时侯”
中央在十几年前就提出“依法治国”,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我举双手赞成。当人们遇到难解需法律裁定的问题,相信法.检两院才请求其化解矛盾。但是,法官. 检察官,一部分人却倚仗着党和人民给的权利言不及义;拉关系,谋私利,作交易; 如(医疗案)由于一审违反法律程序,制作了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带病”进入上诉、再审. 申诉.监督的程序,无一纠错。而导致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案件发生。
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2部、行政法73部、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中国已不缺法律,而缺的是政令不通和法律的尊严与监督。两案就涉及到失去法律的尊严和监督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14部,其中;1.【宪法】2.【民法通则】3.【民亊诉讼法】4【残疾人保障法】5【老年人权益保障法】6【合同法】7【执业医师法】8【侵权法】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0【药品管理法】1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冋题的决定】12【人民法院组织法】13【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政法26部;其有最高法院的15部;最高检察院的8部; 卫生部的5部; 陕西省地方性法规5部。这些法规的有关条.款.项均未落实!但變成了摆设,反成了我的唯权误导!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中明确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判决的”的审判人员应该追究责任。可是令人不解地是当时公开叫板法律的.枉法裁判者不被追责,原是书记员的现在反而提升当了审判长!是审判员的当了庭长!原当庭长的升当了院长,原当院长的升当了全国劳模!利用手中的职权都功到事成,享受着纳税人提供的高薪待遇!
从自已十多年耒维权受到的打击和挫折,上访中遇到同病相连的访友均认为; 凡是有理而败诉者,都是些没钱. 没势.没关系.没政治靠山的人,给法.检两院的法官. 检察官办不了啥亊,人家凭啥要给你办亊!若秉公而断,他(她)们又用什么耒拉关系,谋私利,作交易?这么一耒,类似我们这样的社会弱体只能招祸挨洋挫,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签发确认的公民身份证,自然就享受不到【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规定的待遇!唯一的资格只能是遭受到一场诉讼一场寒,身上带着损害者撞伤仍滴血的伤口,忍辱负重畏心去给这些玩弄权术的腐败份子提供生存的物资。让他(他)们吃饱穿暖后,又去祸害类似我这样的人!
两起案件各自最后的审理,是在司法改革的大潮中出现,执法者滥用司法权力祸害百姓,是对抗法律的典型事件。难道要我一辈子就被这么纠缠下去?监督制度旨在防范法官滥用权力和审判权力。这么下去不监督不知类似还有多少冤案的亲人,长期奔波早已耗尽了心血与财力,求助无路在呻吟?
若没有法律承诺,我就无据去法.检院为两案维权。但法.检院又不依法,感到无法接受这一残酷无情的现实!在艰深难懂的期间里,我本是一个在土里刨食的农民,应种好承包地顾于生计。但执法者却让我不顾生计脱富致穷;把用汗水换来微薄收入又是那么耒至不易,但还是舍不得吃,舍不得穿从牙齿缝里省出的十多万元,拿出耒去应诉.上诉.申诉.上访,转业为不能谋生的人。我才偿到“遵循法律是无能的表现,违法不受惩罚还能得利才是真本事”。
法治精神是以民为本,首先要保护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維权者的尊严关乎国家脸面,如借钱还钱、杀人偿命一样的天经地义,这件根本不成问题的事情,现在执法的两院却行不通!在两件民事案中,该胜诉的未胜诉,该败诉的却胜诉;况且法律还有规定,难道法.检两院的直意孤行践踏法律,就真的没人管了吗?
(合伙案)从原告起诉至凤翔再审,算起已有18个年头了。内有法院作出拉锯战的审判文书9份,其中; 凤翔法院固执维持原判的3份.宝鸡中院2份共5份,占“天平倾斜”的优势;撤销.中止执行,决定再审省高院1份.宝鸡中院3份.共4份,占“校正天平”的劣势!从原告起诉至凤翔重审,在这段时间里若栽棵小树苗,也该成栋梁之材了。生养一名月娃,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已是个顶天立地能自控的汉子。可这些年我维权的资料堆在一起也有几尺厚了,楸心难敖的案件却未有自控力。把我人生中三分之一的宝贵时间全耗费在没完没了的官司里!旅游了几个圈盖有鲜红国微大印的最后1份文书,回到法律失控的原辙,我仍未讨个“说法”。幸在是一民事案,若是一刑事案,我早和“呼格吉勒图.聶树斌”一样,屈冤的鬼魂飘荡在天安门的五星红旗上空。虽然未能制止纠偏,却给了我继续维权的勇气。2011年初,据说本案就列入“中治委督办案”之例。凤翔法院不督促办此案,将我叫到法院,要写出不再上访保证书。这些行为名曰是再落实“依法治国”,实际是怕丢了头上的官帽。
(医疗案) 11年耒我由当初的“法盲”,现已经“蜕变”成粗懂规则;法律明确规定是由有过錯者承担责任。但法.检两院利用手中的职权背道而驰,并不让“有过錯者承担责任”。 归根结底是钱. 权交易引起了这一突出的矛盾,导致近几年医患纠纷频发,类似我这样举目无亲的受害弱势无权.口袋羞涩,给法.检两院办案的人员解决不了所需的问题,当然也就享受不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钱花了不少病未治好,有的取不利手死在医院,鳖着一口恶气的受害者就去医闹,发生伤害事件屡见不鲜,这也许是没办法的办法!
听咀看文无处不一片公正光明,无一不是党旨为民的青天明官,但极其严重的冤诉险恶、状告无门之实,却总是层层权无所实。当问到底是谁制申控冤难不止?到底是谁设险阻成暗?又是谁把持此黑锁不开此门?设此阻诉难的本身是不是渎职?是不是侵权?是不是违纪违法?其本身是不是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方向性质?这本身是不是最实际最突出的民生民权之苦难和不平?不管我们选择了怎样的人生道路,“走得正”是第一要义。不愧对良心,不违背道义。最起码,不要做让受害者再伤心难过的事,不要让法律失去立法的本意!
双方诉讼人均作为公民及事业单位,不论谁是否存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法治的应有之意。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福祸相依是常态,两案能否查明事实以法“秉公办案”,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对法治中国的考验。
法学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是污染了水源。”
“纠错难”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然而,就有那么一些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履行公亊,让同行暗渡陈仓,给不合法的裁判开出了合法的证明。对于生效的法律.法规成为一张张废纸。这对司法制度的尊严、国家制度的公信力、社会公平正义,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倘若国家法律都不能用来惩治坏人,维护正当权益,那么没有谁可以获得值得信赖的安全感,随时随地,都处在被侵犯而不受惩罚的危险之中。
法.检察官之所以强,是因为头上顶着国徽,依靠法律为后盾,代表了国家意志和法律尊严,所到之处,鬼魅魍魉必须低头,否则就是对国家和法律的挑衅;自以为“天高皇帝远”,仗着手里的职权,来对抗法律意志。但却不知维权者的艰难!
俗话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这些执法者是否可知历经多年上访.申诉的当事人,能得到一次“纠错”程序的机会是多么曲折.艰难吗?
司法是现代国家重要的机制,是人民权利的保障机关。再审案,是否能够公平.公正?决定权掌握在法.检察官手中。但在新证据面前就是脑子转不过弯儿来,对伸冤者的无视、对原判决的盲目信赖,恰恰显示了司法系统的傲慢与自大。
错案固然可怕,但有错不纠更可怕。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司法纠错机制,及这一司法真正的灾难机制背后的对生命的敬畏和人权的尊重,那将是司法真正的灾难。
请求国家机关的监督部门按法律程序规定秉公办案,“仅走个程序而议”,愚弄诉民。有了“监”而不“督”行为。两案中,几审法. 检察官失去了监督的底线如此轻率,证据存在着如此诸多的问题,缺乏内在联系,冒着巨大的定性风险,却用于“帮助” 对方打击上.申.抗诉者,直接导致无有过錯的当事人成为制裁者。顶风作案,重要之下花样翻新,影响恶劣。
十八大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司法部门的违法问题是法治中国当前反腐的关键,没有责任焉能为民?只有狠抓司法部门“依法违法”的典型才能震慑违法猖獗。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特色是以人为本,宗旨利民,法条体显的是公平正义。习主席对司法指示是驾驭法律的前提基础,是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公理的法何以利民?惩办司法坏法才是法治推进反腐的关键,把正法当作不敢碰的高压线才能推进法治!
我乐观地认为,世界上不存在坏人,只有为了利益站在不同立场的人;我悲观地认为,有法不依的存在,让每个人为了各自的利益争个头破血流你死我活。在这种情况下,良知,是个多余的东西,有良知,是对自己最残忍的做法。
本是简单的两个案件若依法六个月就能案结事了,可让法院检察院的枉法弄得复杂起耒,十多年仍不能结案!
而整个司法行业的审查监管队伍里,有些法官. 检察官素质低下,越来越让人恶心。我越来越不快乐。我告诉自己,一定要努力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即便不能改变世界,也不能被世界改变。至少在维权这18年里我做到了。我之所以举报两案,就是因为涉嫌枉法断案,宁愿忍辱负重,不屈不绕看乞求人的眉高眼是为实现我的入党誓言,呼唤良知,呼唤正义,呼唤法制统一迅速兑现!“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有义务维护法律尊严。”这样我就不会伤心。
司法走了弯路,对政府的官员是混吃混喝的工具,对我来说,就是毁了一生。不能安渡晚年享受社会的天伦之乐。在背后放冷箭,使绊子,助纣为虐。法官.检察官凌驾党组织之上搞独立王国。又不愿承认自己犯错。案件久拖不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而且增加了诉讼成本。因此,我觉得是冤屈,而法院.检察院则觉得判决没有问题。沉重的经济包袱压得我喘不过气耒。我六旬有五,而成天被纠缠在烦人的官司里。目前,执法者已给我造成身体的虚弱,心悸、失眠。与持续了18年的“苛责待己”有关。去看中医时,一名老中医说这是心理焦虑症,建议去专业的精神卫生中心治疗。
面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存在于当今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工作中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他们口头上喊的是政策执行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的口号,实际上是政策被“变通” 的表面一致,但却阳奉阴违执行。象征性、“走过场”式的执行。出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贯彻执行中的“折扣”现象,上面“风声大”,下面“雨点小”。一些政策被歪曲和修改,结果与决策者的初衷南辕北辙。“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本位思想和执行力,不仅使上级政策遭受“棚架”,也严重损害了基层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实质是蔑视上级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政策无法得到真正地贯彻落实,甚至收到与初衷相悖的绩效。口头严格执法,行动普遍违法,有法不依成风,政令不通的现实;我不怨天,它在上观看着人间的真.善.美.丑,似乎也在为不公正的社会颤动发抖,不时出现地震;暴雨冲刷着藏有污垢的角落;也不怨地,只要辛勤的农人在土里撒上种子,它就会公正的给流出汗水的人提供生存的物资;并不尤人虽说上访.申诉.控告未间断,但有关单位完全置之不理,凡是国家设有司法管理.监督菩萨的庙门,如,中央政发委.人大.最高法.最高检.省.市.县我一个没回避都进去跪拜过(医疗案)无一显灵!只能怨我自己命运不好也不争气。办案就靠证据。根据【民亊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我对两案“提供主张的证据”一审. 再审法院及检察院均不查不认被遗漏,但对方未“提供主张的证据”,法院为达到枉法作案的目的;如;(合伙案)(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医疗案)(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均是凤翔县法院违反证据调查规则,以职权作所出的违规鉴定,我有依法对两案提出再审的权利。在农村搞调解的基层人员是大老粗,国家未给制定出调解的规则。处理纠纷时打了盆论盆,打了碗说碗。以双方存在的过错耒化解双方矛盾!说耒让人见笑,可法院审案时,打了盆却要取打了碗的证据张冠李戴;查明叫人不明,认定的事实违背了客观事实的法理支持。恰似一伙不懂人事的顽童再做谜藏互相见不上面!可两案都是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的法律文书。叫我更不能理解的是;审判人员枉法作案,难道审委会是混吃混的也敢不管而纵容?两案己成为共和国法治的一道经久不癒的伤口,长年流血,经久隐痛。
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非常突出。我认为;不怕社会上的“黑”,单怕“黑”没有人管!治乱应当先治吏。要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决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要坚决防止、依法惩处各种出于非法目的,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故意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等行为,严肃处理伪造证据、当庭撒谎和滥诉等行为。这是当前反腐法治下社会问题的缩影,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势下,产生如此对抗现象的不仅仅只是法院.检察院,太能耍戏老百姓了。随着法治的推进,一些过去腐败勾结的黑暗死角开始逐渐暴露在阳光下,他们担心自己的贪腐会随之被挖出,其不惜公然对抗党的方针政策,并集结利益联盟对当事人进行再次陷害而达到自保。司法部门的违法问题是法治中国当前反腐的关键点,正如王岐山指出; 你“不发现就是失职,不处理就是渎职”,“党风正民风淳”,“四风病根未除” 。这两个案子已不是个人的争议,而是‘是’与‘非’之争,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法治关乎过去和当下,更关乎未来。“法外无权”,政府的所有权力都来源于法律的授予。下级法院法官造假,上级法院不履行“监督”职责,检察院不支持抗诉。已突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底线。“法”是为稳定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有关部门为贯彻执行还制定了自己的规范。但是,当这些带具有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则成为执法者手里的敛财.拉关系的工具,庄严的国微大印又成了这些人的玩具,出现的诸多问题,我要求政府能给予尽快应有法律承诺的解决,让我能有一条生存下去的路可走。我想该不会是在无理取闹和过份的要求吧!
孟书记;;我深知您的工作是够繁忙的,是没有时间耒处理我所反映的事。我是个倔强的人,办事不喜欢求人,也很少求过别人。可是,在习总书记指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您指出:“政法机关要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司法程序”;光明日报北京8月1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会上指出;“法官违纪违法是法院的耻辱,是司法公信的灾难,危害甚大,教训惨痛;各级法院要汲取教训,整顿作风,严肃法纪,以清正廉洁保证公正司法”。最高检察院:“重点查办损害群众利益11类渎职侵权案件;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十一是危害司法公正,充当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保护伞渎职案件”。况且“中国新闻报”对(医疗案)都进行了采访报道,法院. 检察院都置之不理!司法.监管机关的 “防火墙”能成了纵火同谋。我所说的更就无人管的窘境中,只好大胆冒昧的抛砖引玉,写信“告状”了,真不该之至。
此致
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柳林村三组杜斌敬上
联系电话;13152222396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