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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凤翔医院处方毁眼睛一老党员成医生“小白鼠”(二)
2015-05-28 15:10
来源:中国新闻报 作者:admin
④.患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医学会在鉴定中,将杜斌提交的数十份材料一字未采用均遗漏,其中; 1.眼内异物应取尽而未取尽;2..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3..两次使用禁忌眼药水;4..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240余元;5.伪造篡改住院病历(住院号64928)等; 6.超剂量使用了地塞米松针剂,导致产生了并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后遗症Ⅱ级糖尿病。证明凤翔县医院违反诊疗常规,规范;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过錯的行为。
⑤.医方提供的有关材料,仅有凤翔县答辫状及医院(住院号64928)和经治医生医师执业证书。同时医方提供的有关材料,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如;住院患者的住院志、(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但这些所需及规定的资料均未提供。
⑥.凤翔医院在2005年7月15日,一审二次开庭后补写书面鉴定申请。提出;“1. 诊治后眼内是否还存有异物?如有异物是否违反诊疗常规?2.外伤性白内障与诊疗是否关?
3.妥布霉素,典必殊. 地塞米松. 利多卡因在诊疗过程中的使用是否妥当?4. 手术等过程是否违反诊疗常规?5.本病例是否属医疗事故?”但出具的宝医鉴[2005]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未采信杜斌提出的鉴定目地,同时对被告提出的五个鉴定要求,只作了两条答复,对其中三项未作任何查认。违反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⑦.诊治概要,未将医方在诊疔过程中,签写署各记录存有过失过错的行为列入,而遗漏如;1.眼内异物应取尽而未取尽;2..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3.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4.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240余元;5.伪造篡改住院病历等; 6.超剂量使用了地塞米松针剂,导致产生了并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后遗症Ⅱ级糖尿病等。
⑧.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患者杜斌与凤翔县医院医疗事故争议案,由医方申请,宝鸡市中级法院委托医学会医鉴办进行鉴定。医学会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有关鉴定材料,针对医患双方争议要点,……”说明未有证据支持有以下;
⑴.鉴定内容二.“存在病程纪录不真实,用药失误.手术失败等过失过错,……”未对是否存在病程纪录不真实及用药失误手术失败等过失过错进行查认。
⑵.“由医方申请”,根据《条例》第二十条……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单方无有根据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⑶.“医学会未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有关鉴定材料,”仅根据医方提供利用医患纠纷发生后,乘双方未封存病历之机,篡改伪造的住院病历,不合法存在缺乏真实性。.违反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之规定,应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组织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⑨.分析意见。更无事实证据及法律的支持;
㈠.“凤翔县医院在患者杜斌的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如;㈠.篡改伪造了患者住院病历,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㈡. 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术后未使用抗生素; 违反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王成业著《眼手术并发症原因与处理》第457页第四节,角膜异物剔除术并发症中指出;“多数患者经处理后不影响视力。但是,少数患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发生严重的后果,甚至由此而造成残废,值得注意。异物取出后,按角膜损伤的处理方法,积极防止感染”。被告造成原告残废已成事实,与教科书而吻合。
㈢.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违反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笫59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
㈣.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针剂不规范,导致产生了并发症与后遗症;用于静脉注射7次,(见.长.临时医嘱)球结膜下注射20次。.(见出院一日清单.) 与该药品说明不符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㈤.利用职权索取药品240余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笫27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⑵. 分析意见前后矛盾;如“……,因角膜白斑点混浊不在角膜中央(非瞳区),故不影响视力。”与“左眼视力下降属白内障所致,……”前认定;“不影响视力。”后又认定“视力下降属白内障所致”。摸棱两可,同时又未查认白内障是因向所致?“门诊病历与住院病历中眼科检查虽然不相符,但医疗基本符合医疗操作常规并不影响治疗结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试行)有关规定,足以证明鉴定资料不真实。
⑩. 结论仍摸棱两可,无有法律的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条例》笫2条. 笫33条;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其鉴定违反法定程序,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法律支持。
1.根据【条例】笫2条;“夲条例所称的医疗亊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疔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亊故。”的规定,适用该条为依据錯误应认定为; “夲病例构成医疗事故”。 认定和适用法律矛盾不统一,违反立法的本意!
2. 根据【条例】笫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亊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处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錯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 鉴定并未明确认定是上述的某一种或者是六种全属,模棱两可,笼尔统之含乎其词认定亊实不清。
4.鉴定书中缺少【条例】笫31条笫二款笫(五)项;“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要素。
5.根据【条例】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宝鸡市医学会应承担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责任。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要作出判断,必须明确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区别。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本案有效证据违反下列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亊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条例】为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规定处理。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錯行为受到了伤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疔机构的过錯行为不构成医事疗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夲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管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夲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夲权利的具体体现。
凤翔县人民法院 /口本报记者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而(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中陈述:“本院认为,……虽然2004年9月27日,凤翔县医院给杜斌行左眼异物去除术,术中告知原告,异物可能未取净。而凤翔县医院于同年10月14日在给凤翔县医院开的处方中开了有角膜异物未完全去除者禁忌的典必殊眼水。但杜斌是否购买和使用该眼药水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且杜斌在其他医院检查诊断‘左眼角膜斑翳、深层棕色物等’是否就是异物,杜斌也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且凤翔县医院所举之医疔亊故技术鉴定证明,其在给杜斌的诊断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无侵害行为。经本院审委会决定,依据【民法通则】笫106条.笫119条……驳回杜斌的诉讼请求。”并未明确承认是依职权启动鉴定的枉法作案。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⑴.第三次审中,白审判员宣读了[2005]014号医疗事故鉴定,杜斌拒绝对此质证。而白审判员却以杜斌在开庭前曽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亊人答疑为由,但鉴定人未到庭接受当亊人答疑。对鉴定已确认不需杜斌质证,认证。就硬定杜斌对此已认!
⑵.违反【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⑶.违反【民事诉讼法】笫六十三条. 笫一款第(六)项;“鉴定结论;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冈翔县人民法院的行为,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及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违反【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上诉中,杜斌当庭提出了对签定认定事实不清的质疑:诉讼请求所涉及的几个焦点问题。徐审判长敷衍了事:“出具鉴定的是医学专家,异物该不该取尽?使用禁忌眼药水. 术后不采取消炎预防措施.超剂量用地塞米松等,都未确认有损害的因果关系及存在有过錯的行为,我不是医生更不清楚医学上的事,至于索取药品之亊,法院不管此类亊,你找纪监委去”。 推测中院也许感到认定“被告所举”,有些牵强而无有合法的根据支持,(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故遮掩性的认定:“经相关医疗亊故鉴定部门出具的医疔亊故鉴定书证明。……原判认定亊实清楚,判处得当,上诉人杜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未审查原判证据的合法性及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又未适用法律确认原判正确,仍对一审遗漏了未列入鉴定的诉求证据,不予质认!
再审中,杜斌举出新的证据,即;2007年4月11日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异物未取尽和2004年10月14日在凤翔县医院购买“典必殊” 药品发票,足以推翻(2005)凤翔民初字第366号判决中称;“虽然在2004年9月27日,......杜斌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但杜斌是否购买和使用该眼药水未提供相关证据”的错误认定,但三审作出的(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仍不去审查原判遗漏了的诉求,蹊跷在除不认是新证用其推翻原判外,錯上加錯认定;“你申诉中提供的2007年4月11日金台医院诊断证明和2004年10月14日在凤翔县医院购买“典必殊” 药品发票,不足以推翻上述多家医院的诊断,确定你用药后造成的后果”。将凤翔县医院造成的损害又无据推给了未有损害的多家医院。更未审查二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与否的陈述,而荒诞认为“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及法律规定。
在陕西省高院的申诉中,审理没开庭,又未让双方当面确认鉴定的合法性,杜斌提出原判遗漏了的诉求证据已有三寸厚,完全置之不理。由赵欣审判长就单独和双方当事人见面。作出(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亊驳回申诉裁定,根本就不去审查案由诉求及医疗事故的鉴定能否作为夲案证据的合法性?同时也未审查原三审适用法律正确与否,就盲目认定:“一、二审法院根据宝鸡市医学会关于本病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有悖【民亊诉讼法】第15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市省三审违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程序有规定应“发回重审”,而三次二审阴错阳差均“驳回”。
几年前杜斌就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的(2009)陕民申字第521号民亊裁定书,于2010年初就去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申请抗诉。但其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陕检民行转字(2010)24号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称;“杜斌,你的申诉材料我院于2010年4月19日转往宝鸡市院民行处处理,请直接与他们联系。”但市检察院民行处以陕西省法院办的案市院无有法律根据过问为由置之不理。此后又开始了每年一次的去京上访,最高法院申诉立案庭收过两次再审材料,是泥牛入海至今未有立案与不立案的回音。隨后的几次根夲连材料也不收。只给个已接访的登记黄单叫找地方检察院。
杜斌从北京上访回来后,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规定。于20014年1月7日去省人民检察院递交(2009)陕民申字驳回再审裁定抗诉申请,接访人员翻看材料后,并进行了登记答复;“省院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全省作了统一按排,驳回再审第一次是宝鸡中院应由宝鸡检察院受理。”
杜斌回家又重新整理了(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的书靣抗诉申请材料,于同年1月17日去宝鸡市检察院递交。
原监督违反程序的规定:
1.申请监督决定受理案件期为2014年1月21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四十三条;“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 而签发立案通知应该在2014年1月24日,但签发立案通知却是2014年3月10日。已超时限推迟了46天,违反该条规则。
2、 而签发不支持监督决定书是2014年3月28日。根据【监督规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可签发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又是2014年3月28日才已超时限推迟了43天。违反该条规则。
3、立案通知和不支持监督决定,审査与结案认定事实无据支持;
⑴.无据认定“杜斌因被飞溅的木青等物击伤左眼,于2005年5月15日至10月11日在凤翔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住院病历记录在案期为2005年9月15日,住院提前了整四个月,捏造了事实!
⑵. 杜斌依据【监督规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宝鸡市检察院抗诉再审的(2007)宝市中法监字第60号医疗侵权纠纷一案。
⑶杜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之规定,而申请的是(2007)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的案件。未请求宝鸡市检察院抗诉(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但审查的却是未申请监督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宝市中法民一终字24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案。裤裆里放屁---两头走了,但受理申请与审查不是同一份法律文书。
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⑸.控告人不服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⑹.夲案中,一、二. 三. 四审法官审判如此轻率,证据也存在如此多的问题,缺乏内在联系,重要之下花样翻新,却用于“帮助” 医方打击患者,这直接导致了无有过錯的患者成为了制裁者。
⑺请求国家机关的监督部门按法律程序规定秉公办案,“仅走了个程序而议”, 愚弄诉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履行公亊,让同行暗渡陈仓,给不合法的裁判开出了合法的证明。有了“监”而不“督”行为。王检察官失去监督的底线。认定事实冒着巨大的定性风险,同出一辙顶风作案。
⑻.从宝鸡市检察院作出宝检民(行)监[2014]610300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后,杜斌几次去市检察院寻找检察员王东平询问不支持的原因躲而不见。随后找见;答复还得找法院!但我不知检察院的职责是干什么?。市检察院不管此事就不接此案,可立案后又不管。从等于未立。庄严的国微成了执法玩具,这么既浪费了国家的纸张及诉讼资源。从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法律文件后,杜斌就去宝鸡市检察院上访三次递交伩访.申诉材料各一份,市委巡视凤翔组一份,省委巡视宝鸡市组四份,中央巡视来陕西组,省.市检察院各一份;10月中旬,市检察院王东平等三人来家问情况一次,未有解决什么问题。因此,2014年12月中旬又送省院的民事申诉材料,至今未有一个回答。
2014-7-24 刊登在西部网,宝鸡论坛“致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民事伩访请求”截止发稿日点击324495,;2014-12-28刊登在“华声网” 法律论坛“致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申诉”截止发稿日点击160856;2015-3-30“治残是凤翔医院.遗漏诉求再三级四审法院.不监督是省.市检察院的控告”截止发稿日点击163986;但市.省检察院截止发稿日未有任何一字的答复。
陕西省检察院和宝鸡市检察院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本控告书控告人杜斌于5月18号专程向陕西省人民检察省检察院信访室上访时提交,其接访人不予接待而拒收。控告人翻出宝鸡市检察院的立案与审查不一的文书质疑,其行为有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接访人不赖烦的从窗口丢出材料任性地答;“你是一个案检察院审查上诉案并不对”。其连登记都懒得记,在控告人杜斌的强烈请求;“你不收我的控告,但你得登记我来过。”最后免强才进行了登记。
四审后出现新的证据:
⑴2007年1月15日诊断为:Ⅱ级糖尿病 (陕西省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
⑵2009年12月12日在千阳县人民医院眼科作了外伤性白内障术诊断证明;
⑶.2010年8月19日,被中囯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⑷.2012年4月26日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左眼未视网”。
法律维权:遭到-场诉一场寒,步步受阻难上加难;
杜斌出于无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选择以医疗侵权,举出;;⑴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①“1左角膜异物取出术伤后感染;2左角膜斑翳;3左外伤性白內障”②“左角膜斑翳,杂似铁銹……外伤性白内障”。⑵.解放军笫三陆军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深位有棕色物……外伤性白内障”⑶.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左角膜鼻下部可见局部铁銹包斑翳,外伤性白内障”。⑷.西安市笫四医院门诊病历:“深层蓝褐色混浊,外伤性白内障。;①.眼内异物应取尽而未取尽;②.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未使用抗生素药品消炎预防感染,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针剂,导致产生了并发症外伤性白内障,及后遗症Ⅱ级糖尿病与该说明书相符。;③.两次使用禁忌眼药水;④.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240余元;⑤.伪造篡改住院病历等;对被告伪造篡改的住院病历,”。将凤翔县医院起诉到法院。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106条.笫119条;之规定,要求凤翔医院赔偿经济损失!
然而在法院的审判中,相继出现了:审判组织不合法;违反程序,剝夺了原告的辩论权利;判决认定前后矛盾,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问题,使杜斌这位老党员的维权之路,步步受阻!
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