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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辽宁大华水产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024-23342157;13898822651
目前全国唯一的海洋与水产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办、局(公司、中心、站),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加强建设项目征用海域动迁补偿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域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州区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辽宁大华海洋渔业评估公司是按照现行市场价格接受委托出具评估书的。2006年的补偿标志已经过时了,因为物价已经翻了好几倍了)
金州区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办法
(大连大华嘉森海洋渔业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师电话;0411-83713001;是按照现行市场价格接受委托出具评估书的。2006年的补偿标志已经过时了,因为物价已经翻了好几倍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征用海域动迁补偿管理工作,维护海域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大连市《南部海域养殖物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06]85号),结合金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海面、水体、海底和滩涂,包括海水养殖和定置网具使用的海域。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人,是指依法取得国家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捕捞许可证从事养殖或者定置网具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已经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并经区海洋与渔业局普查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海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州区辖区内所有使用毗邻海域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凡经区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需征用海域的,应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工作。
补偿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 区海洋与渔业局是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工作。
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信访、公安边防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补偿的项目和面积
第七条 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包括下列项目:
㈠养殖浮筏
㈡养殖网箱
㈢海底增殖和滩涂养殖
㈣养殖围堰、池塘
㈤定置网具及从事定置网具作业的捕捞渔船
㈥养殖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应补偿的物资和设施
第八条 凡建设项目用海,建设单位须依据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的立项文件,向区政府提出用海申请。建设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委托并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建设项目征用海域面积进行勘测,勘测结果经勘测人员、海域使用人、区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签字后,确认为征用海域动迁补偿面积。
第九条 养殖浮筏、养殖网箱的补偿面积为征用海域面积扣除航道和作业道后剩余的面积。航道和作业道扣除比例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其他补偿项目的补偿面积,以实际征用海域的面积计算。
第十条 因建设项目需要,海域使用人从事海水养殖的陆地配套设施被全部拆迁,造成海域使用人无法从事养殖生产的,经过认定,按养殖用海给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的办法和标准
第十一条 养殖浮筏的补偿办法和标准。
㈠采取以亩为补偿计量单位,按照补偿面积和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㈡补偿由物资补偿和转产补助两部分组成。
物资补偿标准:
包括养殖器材、养殖船只在内的生产必需物资补偿,以及被征用后自行拆除的费用。补偿标准为每亩4000元。
转产补助标准:
采取以亩为转产补助计算单位,补助标准为每亩7000元。按照补偿面积,采取累进递减的办法计算补助。养殖面积50亩(含50亩)以下的按标准100%给予、50―100亩(含100亩)的按标准80%给予、100―200亩(含200亩)的按标准50%给予、200亩以上的按标准30%给予。
㈢下列情况的养殖浮筏,不予补偿。
⑴在国家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的范围外从事养殖的。
⑵在港区、航道、锚地内从事养殖的。
⑶在已清理的海域内从事养殖的。
⑷弄虚作假以及其他非法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的。
第十二条 养殖网箱的补偿办法和标准。
㈠使用海域被征用后,要求继续从事网箱养殖的业户,可向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将网箱迁移至指定海域,给予一次性网箱迁移补助,标准为每个网箱500元。
㈡使用海域被征用后,放弃从事网箱养殖的养殖业户,自行拆除网箱,按照所在海域养殖浮筏的补偿办法和标准给予补偿。
㈢对弄虚作假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养殖网箱,实施无偿清理。
第十三条 海底增殖和滩涂养殖的补偿办法和标准。
从事海底增殖和滩涂养殖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评估,确定回捕量,按照一个生产周期的预期产量计算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养殖围堰、池塘的补偿办法和标准。
养殖围堰、池塘的补偿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地评估后,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定置网具以及从事定置网作业的捕捞船只的补偿办法和标准。
取得合法证件、有合法作业船只、以合法方式从事定置网具生产作业的,按照不同的作业类型和网具数量给予补偿,不再计算船只补偿。实际投入生产的网具数量超过证件核定网具数量的,按照证件核定网具数量计算补偿。
㈠从事坛网作业的,按每盘网25500元给予补偿。
㈡从事圈网作业的,按每盘网6000元给予补偿。
㈢从事架网(小档网、小段网)作业的,按每盘网3000元给予补偿。
㈣无合法许可证件或者无船只和网具的不予补偿。
第四章 征用海域的清理
第十六条 对海域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人不予补偿,海域养殖物限期清理。
第十七条 在清理征用海域前,应当和海域使用人签订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协议。
第十八条 应当限期清理的海上养殖设施和捕捞网具,由海域使用人自行清理。养殖和捕捞使用的船只,由区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处理。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所有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自行清理的养殖和捕捞设施,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清理,清理费用从海域使用人的补偿金中扣除。
第二十条 征用海域清理工作中发生的调查、勘测、评估、人工、运输、补助、奖励等工作经费,由建设项目单位按总补偿金额的2%承担。
第五章 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补偿金按照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协议支付给海域使用人。海域使用人收到补偿金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补交自2002年以来欠缴的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由区海洋与渔业局从补偿金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海域使用人正确使用补偿金。对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海域使用人,其使用的海域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后,必须参照辽宁省征地办法,将海域使用人纳入社保范围。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参与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工作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工作的测量机构、评估机构和有关专业人员应对提供的报告、数据、资料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偿金的,除追回补偿金外,视情节给予经济或者法律的制裁。
第二十六条 在征用海域动迁清理工作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公务、影响正常施工的海域使用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征用海域动迁补偿标准可根据金州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但调整的间隔期应不少于3年。
*6780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