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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媛媛不雅照事件启示:保护公民隐私,给予弱者同情

已有 3948 次阅读2012-11-27 11:55 | , , 当事人 分享到微信

 

 

这两天,两个与不雅照有关的新闻,成为互联网上关注的焦点。
一个当事人是雷政富,另一个是郑媛媛。前者是个官员,因为不雅照片和视频的曝光,丢官并被查处;后者则是一名普通的女教师,因为情感纠葛而遭报复,招致隐私在互联网上曝光,并在事发后被开除团籍、离开学院。
在笔者看来,虽然同是不雅照片所引起,但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身为有妇之夫和官员的雷政富,利用公权力,玩弄女性,并引发自身一系列违法违纪问题的暴露,其行为已经牵涉公共利益、触犯党纪国法,当不在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受到严厉查处亦属咎由自取。而年轻教师郑媛媛,因为与他人产生情感纠葛而遭报复,导致隐私被曝光,并被校方开除团籍、离开学院,堪称因公民隐私权被侵害并带来不良后果的完全受害者。
此次郑媛媛被曝光的不雅照,系其恋爱期间,在一种私密的情境下,与所爱之人发生的一种亲密行为,完全是一种人的本性表现,并未触碰道德伦理和法律法规。相关照片被泄露,并非其所愿,完全系他人的一种报复行为。而此种报复行为,已经对郑媛媛的隐私权造成了侵害,恰恰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和公众的谴责。
现在的问题是,违法者的报复伤害行为发生后,仅仅是拘留了事,而且其在释放后,再度通过网络发帖,虽打着“公开信”的旗号,但个中洋洋自得、不思检讨、毫无悔意的表现尽形显现,令人齿冷。而受害者郑媛媛,不仅难以感受到社会对弱者、受害者的同情,反而遭到伤口撒盐式的二次伤害——被开除团籍、离开学院,让人不由得五味杂陈,如鲠在喉。
行文至此,笔者不禁要问:郑媛媛所在单位对其“开除团籍”的处分依据何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明确规定:“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同时规定:“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在郑媛媛不雅照问责中,笔者既看不出郑媛媛有“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行为,也未感觉到院方处理的“严肃慎重,实事求是”。相反,笔者看到的倒是,学院方无视团章、践踏公民权利的粗暴举动。如此急于撇清自身的行为,在客观上对郑媛媛造成了二次伤害,无疑是落井下石。
笔者担忧的还有,此风一长,加之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尚需加大的现实,或将造成一个严重而尴尬的后果:因为违法成本较低,且受害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甚至被单位、社会所不容,从而引发示范效应——未来,一些抱有不良用心的人,可以动辄效仿此行为,对他人施加伤害。事实上,郑媛媛不是第一个此类的受害者,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说了这么多,笔者不禁想起鲁迅先生在阮玲玉自杀后写下的《论人言可畏》一文中的这样一段话:“于是阮玲玉之流,就成了发扬余威的好材料了,因为她颇有名,却无力。小市民总爱听人们的丑闻,尤其是有些熟识的人的丑闻。”与阮玲玉相比,郑媛媛不仅无名,而且无力。对于她的遭遇,社会各界和网络、网民理应做到的是:体察她的“受伤”,尊重其隐私权,给予应有的宽容和扶助,而且寄望法律能不断完善,使之能得到足够的同情和保护。因为对于郑媛媛来说,这一事件的发生堪称不幸,足够摧毁一个人的尊严乃至更多,而她的未来之路,其实还很漫长。
  余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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