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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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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果不能得到社会的支持是十分脆弱的,能得到社会力量支撑的法律体系,才是能够规范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靠权力支撑的法律体系,必然是得不到社会广泛认可的法律体系,这样的法律体系所维护的不是社会利益,而是特权利益。因此可以确认,代表特权利益的法律体系是背离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律体系。说白了,这种法律体系不过是帝王统治时期的产物。
如果为了巩固政权,压制社会的合理诉求,就可以运用行政权力干预法律的正常判决,那么法律的精神就无法体现,而为了纾解民意,解脱统治集团的社会压力,运用行政权力迫使法律妥协,同样也是对法律的阉割。虽然这种妥协能得到民意的支持,也是可以理解的行政干预,但从法律的公正性来说也是存在问题的,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应该也能看出其中的问题,因为操控法律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绝对是负面的影响。我不认为民意的诉求是不合理的诉求,有诉求就必然有其合理的一面,而是希望这个国家能树立“法律裁定”不受任何干预的独立性。如果政府可以指令法律妥协和法律优待,那么政府也可以指令法律对抗和法律迫害。这种法律的工作中心必须服从政府施政需要的政策,不是建立法治社会的政策,这是典型的人治政策。为了所谓的社会稳定,司法部门必须按照执政当局的要求做出判决,这是对法律的扭曲,也是对公正的背叛。
虽然,发生在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的案子已经有了结果,但我还是忍不住要说两句。正当防卫也好,防卫过当也罢,用法律的公正尺度去确定其性质是完全可以办到的。找一个有精神病症状的理由,不过是寻求一个判决合理的依据,不管这个理由的真实性如何,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刻意的安排,这个理由所产生的结果,无疑是社会舆论的压力所形成的结果。不过这里好像有一个问题令人不解,是不是当事人的精神有问题才会反抗,如果精神没问题就不会反抗了?找理由也要充分合理一点,不要漏洞百出。不管怎么说,案件的结果对邓小姐本人来说是幸运的,没有社会的高度重视,也许不会有这样的结果。因为她的愤怒反抗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反抗的过程中她的精神应该是正常的);因为她刺死刺伤的是两个有恶霸性质的官员。而正是这“官员”的标签才激怒了社会,才令政府做出了妥协的决定,虽然很无奈也只好承受了,这是不健全的体制所导致的自作自受。这个案件所激起的社会舆论,更是一边倒地指责欺压弱女子的官员,哪怕那个党员官吏被弱者反抗刺死也不解恨,根本不理会法律的解析判断,可想而知人们对官员横行霸道的痛恨,已经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了。如果被刺死的是一个普通的好色之徒,或是性侵犯的无德之辈,并且完全没有官员的身份及相关的背景,社会的舆论还会这样强烈吗?法律会做出同样的判决吗?会认定邓小姐有精神病的症状吗?毕竟这也是一桩因反抗而引发的命案吧,既然是命案就不会这么简单,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细节的分析,这难道不值得人们去深思吗?从这个案子的处理中可以看到,法律的地位是被严重地弱化了,法律几乎失去了社会的尊重,民众之所以关注这个判决,是在关注政府对强势被弱势反抗的态度,而不是相信法律能拿出一个公正的判决。民众为什么不相信法律,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法律的独立性没有得到有效地落实,国家的法律体系不过是执政当局用来控制社会的工具,而这个工具往往又是对弱势群体压制的工具,所以厌恶这个工具就成为了社会的普遍共识。为了统治的需要,为了维护威信的需要,就是牺牲法律的公正裁决也在所不惜,这样的选择是错误的选择。凡是法律认定的事实,该判的,就应该判,就应该平等公正地判;该不追究的,就应该不追究,就应该平等公正地不追究,这就是法律精神的体现。虽然,国家法律体系还不能摆脱行政权力的控制,不过这个让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也突显出了社会的舆论力量,这种力量让统治集团懂得了害怕,这也是一种进步。
所谓的强势和弱势无非是力量的大小所决定的,“力量大的”是强势,“力量小的”是弱势;力量的聚集就形成了强势,力量的分化就变成了弱势。当然官员与百姓的比较也是明显存在的强弱对比,但两者之间的合法权利都应该是平等的权利,否则两者之间的矛盾就会激化,并导致社会的动荡。在一个追求社会文明的国家里,弱势和强势所拥有的社会权利应该是平等的社会权利,都是国家法律必须保障的权利,都是国家法律必须平等对待的权利。无论是谁,只要他侵犯了别人的社会权利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妥协,也没有偏袒,因为法律的天平是不允许倾斜的。
法律不是儿戏,不是风往哪边吹就往哪边摇的柳丝细枝,法律是规范社会秩序的基石,弱势也好,强势也罢,在这个基石面前所得到的判决都应该是平等公正的判决,所得到的保障都应该是平等公正的保障。法律是国家的法律,不是政府驾驭社会的工具,是政府必须要遵守的根本规章。文明治国是依法治国,不是弄权治国。政府观点不能代表法律,同样社会舆论也不能代表法律,这是法律不偏不倚的独立性所决定的,没有法律的独立性就没有法律的尊严。
法律一旦丧失了平等公正的原则,社会的畸形发展也就无可避免。
南峰 2009/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