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有外遇且婚外生育一女,为达到与妻子离婚的目的,自愿支付200000元给妻子。然而,离婚后男方却拒绝履行,女方诉至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该诉讼请求?本院就审结了这样一个案件。
原告石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03年6月登记结婚,2005年7月生育一子,因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2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精神损害赔偿约定:“鉴于男方严重违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内以各种手段欺骗女方从而与第三者长期稳定同居,举行婚礼并生有一女,给女方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男方完全愿意以20万元人民币补偿给女方造成的精神伤害。该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男方保证于20个月内全部付清。具体时间如下:男方保证于2008年10月开始,每月25日前将赔偿金1万元打入女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双方并在协议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给付约定了违约责任。同日原、被告在公证处对离婚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的抚养、债权债务及该200000元的精神损失进行了公证。后因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给付20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预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其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协议予以履行。同时对该精神损失200000元的给付原、被告也进行了公证,故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及时给付。遂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起30日内支付200000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履行义务,日前,石某已经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