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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房产法律处理策略

已有 1395 次阅读2011-2-21 08:59 |个人分类:婚姻实务分享到微信

一、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会因婚姻延续而转化夫妻共同财产吗?
【问题提出】 市民高女士咨询,她是2002年再婚前购置的房屋,听说房屋屋结婚后达到8年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这样规定吗?
【专家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该司法解释与新《婚姻法》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该规定自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个人婚前房结婚时转手出让的收益离婚时如何分割?
【问题提出】 市民李先生咨询,他婚前全款买的房的,婚后如果卖了,所得的房款是不夫妻共同财产?
【专家解答】 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个人的婚前房结婚后转手出让所得的房款属于个人财产的延续,如果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根椐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如果用卖房款另行购买的房屋,其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补充差价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应区别对待。

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但房证上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问题提出】 小李大学毕业后与男朋友2007年共同各出资25万购置了房屋,但一直未登记结婚,2010年双方因性格原因得分手,房屋已经升值为100万元,男方只同意给25万元,小李问这么做合法吗?
【专家解答】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上仅登记了一方名字的情况,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原则,该房屋应为在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前另一方当事人也为该房屋出资,并可以提供相关出资证明,应视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对方偿还其婚前为购房而出资的同等金额。但是,如果房屋升值,另一方则无权要求按目前的市场价进行分割。
【专家提醒】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将双方的名字都进行登记,若没有登记,就要对这共同出资这部分资金进行约定,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父母在子女婚前的房产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问题提出】 李阿姨想给独生女买一处房子,但不知道是孩子登记结婚前买,还是结婚后买,如果女儿女婿能白头到老,房子也就他们小夫妻俩的了,但如果哪一天离婚了,也不能让女婿白得,她想咨询,应当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专家提醒】 父母都希望子女白头到老,但考虑到孩子离婚保护自己子女的利益也是人之常情,如果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与房屋,不要碍于情面,应当做个约定,如果双方离婚,该房屋只赠与自己的子女,与另一方无关。

五、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如何处理? 【问题提出】 房屋总房款30万元,婚前男方付1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20万元,该房屋升值为60万元。现离婚,如何分割?
【专家解答】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将房屋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分得房屋一方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参照该房屋当前的市场价给予无房一方相应的差价金额。
首先确认该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均可取得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差价,如男方取得所有权,首先确认婚前的10万元为男方个人财产,另20万元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给女方10万元,另增值30万元,男方占2/3,女方占1/3,则男方需付给女方20万元。

六、对于离婚时当事人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问题提出】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购买福利政策性房屋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2、离婚时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椐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即部分产权房屋。
【专家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付清全部房款,只是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些夫妻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或者根椐福利政策购买的公有房屋已经按照市场价或成本价支付全部房款的,根椐法律规定可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只是在离婚时没有办理的,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此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是比较清晰的,只是尚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椐实际情况对该类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补偿等问题予以处理。

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遗嘱或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包括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提出】 市民赵先生咨询,婚后继承取得财产是否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专家解答】 根椐《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遗嘱或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归一方个人所有:
1、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遗嘱或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专家提醒】 父母如果想把财产只由自己的子女继承,可以在遗嘱中明确约定,法律承认该约定的效力。但也需要慎重考虑子女夫妻关系的稳定性。

八、离婚了,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能分吗?
【问题提出】 周女士没有工作,与丈夫要离婚,丈夫的公积金有将近10万元,她想咨询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到公积中心提取吗?
【专家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持有上述款项的一方可以折价的方式向对方给付相应的补偿。
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自己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公积金或住房补贴购置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婚前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九、婚前一方承租,婚后购买产权的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提出】 张先生婚前单位分配了一处公房,婚后双方花5万多元购买了产权,现在离婚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专家解答】 一是对于婚前一方承租的房屋(大部分是一方单位分配的公有房屋),结婚后参加房改,用共同财产购买了产权,房证只有一方的名字,对于这种情况,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主体为其个人为由,主张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需要举证证明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以其个人财产购买,或者双方有明确约定属于其个人所有,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专家提醒】 对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为:鉴于此类问题情况复杂,难以处理,且日前掌握资料不足,因此,我们在本解释中对此问题不予以解决,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论。

十、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其婚外情人是否有效?
【问题提出】 赵小丽(化名)咨询,她的情人黄先生瞒着他老婆给他买了一处房屋,她想问黄先生的老婆如果知道了怎么办?
【专家解答】根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该赠与行为以对方实际接受财物而完成,赠与人事后无权请求返还。
【专家提醒】
1、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夫或妻有权将约定属于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而无须征得配偶的同意。据此,给予婚外情人的财物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如借贷等关系,应属于赠与。
2、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与其通奸、姘居的第三人的行为,属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认定为无效,并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婚外情人据此取得的财物便没有了合法根据,应属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例外,因为有些重婚、通奸或姘居的第三者可能也是无辜的受害者。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和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原则,在维持他们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承认其赠与行为的部分效力。但是,这种情形并不否定上述普遍性的法律原则。一旦重婚、通奸或姘居的第三者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与一方当事人发生婚外情,他们的要求则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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