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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确定依据解读

已有 1422 次阅读2015-6-29 02:05 |个人分类:涉外婚姻实务|系统分类:杂谈| 司法解释, 离婚案件, 离婚诉讼, 管辖权, 诉讼法 分享到微信

因各国法律对离婚案件处理存在巨大差异,必然会引起法律适用的冲突,由于离婚不仅涉及离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而且涉及对离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选择,另外,涉外离婚案件案件管辖权在司法实务中亦是经常遇到的一大难题;根据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主要集中《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民法通则》及其司法适用意见、《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一、  我国对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   我国对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规则

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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