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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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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配偶离婚,在《德国民法典》中是指夫妻基于一定的离婚理由,通过法院法官作出裁判而解除双方将来婚姻的行为。
根据德国《婚姻法和家庭法改革第一号法律》的规定,家庭事件统一由家庭法院专门管辖,即离婚程序需要由家庭法院管辖,家庭法院一般由独任法官进行裁判。
根据德国《关于家庭事件和非诉事件的程序的法律》规定,离婚程序不在规定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离婚程序属于“婚姻事件”,应受家事法院管辖,根据德国《关于家庭事件和非诉事件的程序的法律》第124条规定,既然离婚程序系婚姻事件,不应根据起诉而是依据申请发生的诉讼;根据此法的最新规定,所有对家庭事件的裁断均称之为裁定,而不是以前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婚姻事件中,法院应依据职权调查原则,而非当事人的辩论原则,主动查明和裁判相关的离婚事实,在所有的婚姻事件中,德国法律实行的都是律师强制代理原则,即根据德国《关于家庭事件和非诉事件的程序的法律》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或者实施任何诉讼行为,均需法院允许的律师代理才可进行,但是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并非一定要委托律师,因为对被申请人,法院不能进行缺席裁判,没有律师的代理的被申请人不能有效的进行诉讼行为,法院为维护其正当权利,裁判法院可以为其指定律师。
离婚理由:婚姻破裂是唯一的离婚原因。
1、婚姻破裂的界定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565条第1款,若配偶双方的共同生活已经不复存在,并且不能期待双方恢复共同生活的,即为婚姻破裂,此款规定了婚姻破裂的基本条件,婚姻破裂意味着夫妻双方的内部关系已经无法挽回的破裂了。德国《民法典》第1565条第2款,对婚姻破裂的法院审查做了明确规定,家庭法院法官须全部审查婚姻关系的破裂程度,并据此估计双方重新和好的可能性,若经法官审查后认为,至少有一方配偶确定的不想与另一方继续共同生活,即婚姻属于破裂。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在审查过程中,不仅仅需要考虑婚姻共同生活的客观情况,还需要审查双方是否已经在主观上无可挽回的破裂。
2、婚姻破裂的推定
为了方便法官裁定离婚事件的审理,进一步明确婚姻破裂情形,让法院通过易于确定的外部事件判定婚姻是否破裂;德国《民法典》另行规定了两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推定婚姻破裂的情形。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566条之规定第一款规定,配偶双方分居一年以上,并且双方申请离婚或者被申请一方同意离婚的,即可无可辩驳的推定婚姻破裂。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566条之规定第二款规定,配偶双方分居三年以上,亦可无可辩驳的推定婚姻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