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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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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52条、第1053条、第1054条之规定;
1、重婚
一方重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配偶方不得请求离婚:(1)配偶方事先同意;(2)配偶方事后表示宥恕;(3)已知悉重婚事实满6个月的;(3)重婚事实发生后已满2年的。
2、与人通奸者
通奸行为须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中,但是一方通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配偶方不得请求离婚:(1)配偶方事先同意;(2)配偶方事后宽恕;(3)已知悉通奸事实满6个月;(4)通奸事实发生后满2年。
3、虐待
一方对配偶方实施虐待而使配偶方不堪继续与其共同生活;配偶方有权向法院请求离婚。但是轻微的虐待行为,不导致不堪同居,则不得据以提请离婚。
4、与配偶亲属交恶
一方对配偶方的直系尊亲属实施导致不堪共同生活的虐待,或一方的直系尊亲属对配偶方实施导致不堪共同生活对虐待,他方有权提起离婚之诉。
5、恶意遗弃
一方恶意遗弃配偶方,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同居或者拒不支付家庭生活费用,拒绝送医治疗等,处于继续状态中,他方有权提起离婚之诉。
6、一方意图谋杀他方者
一方意图杀害配偶方,配偶方有权提起离婚之诉,但是配偶方知悉杀害意图已满1年,或者杀害意图产生已满5年,不得据以请求离婚。
7、不治之重病恶疾
一方患有恶严重疾病,如麻风病、、性病等等,经医学上鉴定为不治之症,他方有权请求离婚。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
一方患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他方可以起诉离婚。
9、生死下落不明
一方失踪,生死不明,使夫妻共同生活有名无实,满3年者,他方有权提起离婚之诉。
10、被判刑者
一方被刑事处罚,判处3年以上徒刑;或者因犯不名誉罪,如盗窃罪、欺诈罪等而被判处有期徒刑,配偶方可以起诉离婚。但是配偶方知悉该情形已满1年,或者该情形发生已满5年,不得据以请求离婚。
另外,有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法律事由而确使夫妻关系难以维系的,夫妻一方可以诉请离婚,但应对该事由负责的一方,不得诉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