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通知】
法院发出的纸质通知书。主要内容是:通知被告须在某天之前搬走,否则将遭驱逐。
通知书须递送给被告本人,纸张触及被告本人身体即为送达,被告触及通知书即为收到,收到后扔不扔掉与他人无关。
地保、公证员、律师楼方面的递送人,收费一般为$100。劳驾警察递送,免费但出事概率较大。
任何递送人,非邀不得进入被告家,无权过问、干预、威胁室内被告,除非有确凿证据证实被告正在犯罪如杀人放火。
【驱逐令】
法院给执法部门(如警察局)下达的命令,是警方的执法依据。如果被告没有在驱逐通知的限期之内搬走,警方可凭驱逐令强行驱离,被告若有阻拦则构成妨碍公务。
故意混淆“通知”与“命令”者,一般动机不良、目的不当(Bad motivation.Improper purpose)。
李艳被杀案中,警察递送的是驱逐通知(Notice of Eviction),而不是驱逐命令(Order of Eviction)。
李艳正在家中切菜,从打开门、接通知、读通知、扔通知、到关上门,没有任何以刀威胁的动作和语言。之后的不完整视频显示:警察无证 闯入、追到卧室,对着躲进卧室的李艳开枪 ,故意枉法侵权施暴在先。李艳逃无可逃自我防卫在后,以刀刺狗(狗冲在前)动作明显。
众枪夺命,发生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边缘。
【 周律师的三段论(见文头视频)】读后感
第一段,比较到位,其中
1.心理分析(吃了闭门羹、就此罢兵不甘心)很精彩。
2.若指出并强调 以下三点更好:
1).李艳在家手里有刀但始终没有威胁他人的动作和语言;
2).门外警察无权枪指身在自家、虽然手里有刀但并无威胁言行的李艳,越界威胁并恐吓无辜;
3).“如果你出来我就开枪”类似于牛二激杨志、屠户欺韩信,属于故意挑衅。
第二段,理直气壮地指明 违法人物、违法行为、直接列出适用的宪法刑法诉讼法条款 ,更能服人。
1. 李艳持刀往外驱赶非法入侵施暴者,属于正当防卫。
2. 那么警察警犬短枪长炮对着卧室开火”布豆枪“却不予堵住、不予擒拿,不予拨倒,涉嫌欲杀故纵。
3. 被从卧室追到大门口却不予击毙,证明警察很清醒:闯入杀人理由不足而门口杀人借口易找,有故意引出来击毙的嫌疑.
第三段,疑点很多、质疑不够
1.从炮轰卧室女(20220303 T21:27:0500到警方退出门(20220303 13:27:29-0800),这个时间段里肯定有事但视频不完整。
2.视频20220303 T21:28:0800处编辑痕迹很明显,事件被打断,与后续视频后续事件无法合理衔接。
3.警察们从卧室退到门外,历时数秒甚至数十秒,期间不放狗咬、不放豆炮,不用长枪顶住胸膛,却齐刷刷地仰卧瞄准、开枪,哪有这样的防卫?更像有预谋的诱出击毙。
4.菜刀不是枪,两步之外难以伤人。不放警犬不远离,预谋诱出击毙毋庸置疑。"偶然绊倒"与精准开枪、枪枪夺命“矛盾,开枪之前不放警犬无法解释。
5.退一万步说话,李艳追到门口,这一行为是由警方闯入施暴行为引发的,割裂前因后果,孤立地认定”李艳袭警击毙合理合法“ ,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