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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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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廖为明饮酒驾车致2死4伤案二审宣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廖为明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最终判处廖为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死者家属当庭以不起立的方式表达抗议。
二审法院认为,廖为明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廖为明是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因此改判缓刑。
可以看出,从一审到二审,案情本身并没有新变化,变化的只是轻判廖为明的理由。廖为明积极赔偿不假,他一共赔偿了209.88万元,但他真的取得了死伤者家属的谅解吗?一审之后,死者杨菲的父母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轻,遂向南昌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廖为明定罪处罚。但是,他们等来的不是廖为明被重判,反而是被轻判。
而将“廖为明是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作为轻判理由之一,更是荒唐透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道高科技人才就可例外?古时候有“刑不上大夫”,莫非现在要搞什么“刑不上高科技人才”?
这起判决之所以引得众网友群情激愤,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其一,按照现行刑法,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本就偏低,驾车撞死人一般只需坐3年牢,与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相比,与一条人命消失相比,肇事者付出的代价实在太低,人们对此非议已久。其二,即便如此轻的刑罚,还附加了很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死伤者家属就是其中一条,一些有钱人交通肇事剥夺他人性命后,只要花钱就能买刑,以至于一些富家子弟开车撞死人后轻描淡写地说“大不了花钱摆平”。“花钱买刑”相当于对富人犯罪“网开一面”,让人们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其三,在交通肇事案中,肇事者的身份、地位、才能、能量往往成为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或因有权被轻判,或因有钱被轻判,或因有关系被轻判,或因有头有脸被轻判,而在上述案件中,廖为明因为是高科技人才而被轻判。诸如此类的轻判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消解了交通肇事罪的威慑力,结果必然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事故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