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美国中文网首页 博客首页 美食专栏

豆丁杂货铺 //www.sinovision.net/?85316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x

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呼吁吴英死刑改判,是对道德良心的挑战

热度 1已有 1704 次阅读2012-2-25 02:52 |个人分类:博文、推荐|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吴英 分享到微信

 

 

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想告诉大家,吴英案的争论,不是法律的争论,是中国道德沦丧的一种最彻底写照。到底诈骗多少才算有罪?到底诈骗伤人致多少人倾家荡产、血本无归才“罪可至死”?中国人,如果再不拯救自己的道德灵魂,将有无数个吴英赶赴刑场

 

 

关于吴英的死刑,网上沸沸扬扬已经炒了一段时间了。我看到有个调查统计。徐昕教授在微博上发起“你认为吴英是否当判死刑?”的投票,目前已有2万多人参与。投票结果为94%的人选择“罪不至死”。微博知名人士李开复、潘石屹、薛蛮子等均表达了类似意见。

我觉得,吴英是否该死,关键是在法律对她犯罪动机及其造成的影响的事实认定上。

■案情回放

  吴英,案发前的身份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这个31岁的女子,是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人,曾经营过美容店、理发休闲屋等,并最终成为浙江亿万富姐,现在她正在看守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死刑复核的结果。

2007年3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今年2月7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就吴英集资诈骗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沈晓鸣称,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昨天上午10点,最高法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会后,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开始正式回应吴英案。孙军工称,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评论。日前,最高法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该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法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此案”。

我认为,按照浙江高院对吴英犯罪的一审认定之罪行,吴英的确该判死刑。可是为什么还有这样多的人替吴英喊冤,认为罪不至死呢?关键是很多人认为,吴英不是诈骗是集资,即使诈骗也是为了办企业,吴英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要件之一,即该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公众,而吴英案的11名债权人是吴英的朋友,认为吴英案具有无诈骗故意、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无非法占有目的、无针对公众集资等特点。

对于这样的论点,我觉得有几个伪命题,我想提几个疑问:

第一,难道自己办企业就可以骗钱吗?骗钱还有可以和不可之分?

第二,借助自己的亲朋好友实施诈骗,就可以说不是针对特定公众了吗?那么,她这11位好友亲朋又是针对哪一部分人的行为呢?难道不是面对公众?吴英只是隔了一道手,或许这正是她的手腕。如果是可以通过自己的亲人实施对公众的诈骗就不是诈骗,不是天大的笑话?

第三,吴英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大量非法注册二三十间公司,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拉大旗作虎皮,掩盖其诈骗行为继续诈骗还是为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经营?

第四,吴英承诺给债权人高额的利息回报,她应该很清楚根本无法履约支付,她经营的企业即使正常运转,也没有如此高的回报,大家应该非常清楚。

第五,所借资金无非法占有是什么意思?难道只有开了个人户口,全部存在个人名下就是非法占有吗?如果这样,我看他连100万元也骗不到,不用说7个多亿了。

第六,大家想一想,任何事情都会有一个核心组织,吴英就是利用了其核心组织,推动了她的思想和主张的实现。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吴英的确不简单,堪比华尔街的金融大碗,她所做的事,不是很多人能够了解、理解、掌握的,一个人的处事动机只有她自己最清楚。关键是她在做这件事的时候,她有没有想到“良心”二字。

我见过不下十个吴英这样的所谓“集资”公司,也接触过不下十个吴英这样心态和动机“集资”的个人和老板,(甚至我最亲密的一位朋友就曾经做过这样的公司,)只是没有做到吴英这么大就被政府给“端了”。

在这里,我顺便说一句,我的好友的公司是自己关门的,我的好友告诉我“做这样的公司,就是诈骗,我做不了,狠不下心,赔上钱关了吧!”好友赔了几十万赔款,关门大吉。可是,一两年之后,仍然有人找她要钱,叫她叫“大骗子”!

我在说什么,这样的公司,不是圈内人,很难了解呀!

所以,我认为是吴英的“智慧、环境、运气”帮助她走上这一步,或许一切都是天意。

记住《三国演义》这句话:成也萧何败萧何!

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想告诉大家,吴英案的争论,不是法律的争论,是中国道德沦丧的一种最彻底写照。

九十年代末,我曾经做过一间著名私营企业总经理助理,他集资不足500万元,变卖家产全部还上,判了死缓。为什么,不是炸骗了多少钱,而是诈骗这样的行为罪大恶极。现在吴英诈骗7个多亿,多数钱没有归还,说什么呼吁法律进步,更是骗子的嘴脸,难道法律也越来越无视良知和正义吗?那么健全法律到底是干什么用的?真是人伦的丧失!

法律不是儿戏,良心不可亵渎,中国人,如果再不拯救自己的道德灵魂,将有无数个吴英赶赴刑场。

呜呼,年轻的吴英哀哉!

 

 

                                                  文:Vickyhan


免责声明:本文中使用的图片均由博主自行发布,与本网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博主进行删除。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豆丁 2012-2-25 03:48
folk3: 老百姓诈骗或者集资可以死刑!
反观官员从小科级大到国家部级干部怎么很少见报?
嗯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回复 folk3 2012-2-25 03:22
老百姓诈骗或者集资可以死刑!
反观官员从小科级大到国家部级干部怎么很少见报?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留言请遵守道德与有关法律,请勿发表与本文章无关的内容(包括告状信、上访信、广告等)。
 所有留言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

关于我们| 反馈意见 |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返回手机版| 美国中文网

©2024  美国中文网 Sinovision,Inc.  All Rights Reserved.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