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之计在于两会。每年的两会,不例外是高官入朝大款压道,俨然权贵俱乐部的聚会,一句话形容:代表们都很有钱。一些所谓的“人民代表”,除了打几个盹,鼓几次掌,举一举手,然后就是全体热烈鼓掌,散会,茅台侍候。有几个是人民真正投票出来的“代表”?而长城内外,持最先进装备的军警密布,大街小巷更是明岗暗哨,是保护人民的安全,还是为了保护这万人京聚的权贵联欢会?几十万的京都安保人员,全国各地为保障两会平安顺利的无数维稳人员,例入保密的两会经费,就是为了服务大多民众不太熟悉的几千个“人民代表”,还有这几千人的随从人员?更有的是“外国人”来“代表”中国人民的。本来工作忙,但目睹这些现实觉得心堵得慌,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现在我们讨论一下2012两会的重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最新版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被拘留后,如果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有法律常识的公民都知道,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对于恐怖活动,民众肯定是深恶痛绝,但“有碍侦查”这个笼统的字段,就足可以令警察们欢天喜地,如手执尚方宝剑、万能令箭。
法律问题容不得丝毫马虎,面对如此模糊的法律文字,这不等于一部刑法无论前后设计得多好,只要中间有一个漏洞,就足以给司法特权滥用了。就好比一幢大厦,外表虽然金碧辉煌,但设计及施工过程却存在至命的疏忽,那么随时都会危及民众的安全,设计一部法律与建筑一样,每一个环节都是至关重要的,每一个步骤都可以看出设计者是否真心对民众有着绝对的尊重。面对与生命、财产、自由等攸关的严肃法律,如此明显的法律漏洞,怎可以含糊其辞,如通过,请问,是体现进步了,还是更加有利于对民众的统治?
而且,这种含糊其辞的法律条文,在《国家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中同样存在极大的漏洞:“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按这个条文,民众在国安眼里可以说是绝对的“裸体”,国安人员可以凭这一把令箭,就可以免却一切法律的监管,可以说拥有无上的特权。
说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法》“第一章第四条(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刑法第九十七条(一)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三)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不得不说这个问题,那些裸官们的家属全部生活在国外,或者已经全部、或大多数取得了外国国籍,而裸官们从事的工作大多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还存在事实上的双重国籍“人大代表”,难道他们就不存在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嫌疑?难道这不是存在极大的危及国家安全涉嫌么?谁敢站出来包保证他们是百分百信得过的?中国的法律,看到的多是“刑不上大夫”的案例,民众就算不一定是危害了国家,也可能是“危害”了某些个人的利益,如此法律,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因言获罪在这个国家已经屡见不鲜。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如通过,刑法将是“明进暗退”, 事关你我,大家如不醒悟过来,“被失踪”的大口将会张开,司法特权将会进一步扩大。
黎汝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