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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权”与“生命权”:谈谈美国的堕胎问题

已有 2407 次阅读2015-5-12 23:53 |个人分类:性学、性健康、性教育|系统分类:科技教育| 生命权, 选择权, 堕胎, 全球性, 美国 分享到微信

 

选择权生命权:谈谈美国的堕胎问题

 

邓明昱 博士

美国东西方人类性学研究所教授

 

堕胎是个全球性的议题,在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是备受争议的一种行为。正反两方面的意见争论非常激烈,主要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体权问题。道德方面,反对者认为胎儿的生命属于胎儿,所以其他人不能随意剥夺胎儿的生存权利;宗教方面,以基督教、伊斯兰教及犹太教主导的国家认为,生命是神所赐于的,所以只有神才有权取回生命,而非人类。至于女性身体权,则认为胎儿是女性身体的延续,而当胎儿的存在对母亲构成影响,母亲有权中止胎儿的生长。

 

40多年,堕胎在美国的很多地方都是完全违法的。这在很大程度是因为很多人认为生命的起源始于受精卵的形成(有的人是因为宗教信仰,有些人不受宗教束缚也这么认为),而由于美国宪法的第5修正案和第14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不经过合法程序的前提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既然生命始于受精,那么反堕胎的人就认为,受精卵和未成形小胎儿便是“人”,这“人”没被依法判死刑,就不能给弄死。

 

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做出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判决,推翻了46个州的反堕胎法,确定了“三阶段标准”:肯定了妊娠第一期(妊娠头3个月)妇女作决定的自主权;在妊娠第二期(妊娠中3个月),为了妇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制堕胎,但不能禁止堕胎;在妊娠第三期(妊娠后3个月),除非母体有生命危险,为了保护胎儿,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堕胎。事实上,绝大多数的州都容许第三期堕胎。自从该案判决以来,美国第三期堕胎的数目已达数十万之多。

 

1990年,美国所有的州都通过了堕胎法。但是,仍然有若干限制。如今美国有34个州法律规定青少年做人工流产必须通知家长或者得到家长同意。有29个州法律规定做人工流产的妇女必须接受州政府指导下的咨询,22个州法律规定人工流产手术必须推迟一定时间。大多数州拒绝使用政府资金为孕妇提供人工流产服务。

 

目前,美国每年有近630万妇女怀孕。其中52%是事先计划中的怀孕,48%是未计划的怀孕。这630万怀孕事件中有三分之二最终导致了分娩其余的是人工流产和自然流产。美国的人工流产率(每年每100015-44岁的妇女中做人工流产的人数)在世界范围内比较是中等偏低的,为21。世界平均值是35。中国是29。美国妇女平均每三人之中有一人在一生中要做至少一次人工流产手术。

 

“选择权”与“生命权”:谈谈美国的堕胎问题

 

在美国,堕胎的方法主要有:月经规则术、真空吸引术、子宫扩刮术、子宫药物灌入法、子宫内装置放置法、子宫刮除术、子宫切开法、阴道塞剂放置法、RU-486投药。

 

近年来,美国愈来愈多的州通过了日益严厉的限制堕胎法,这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赋予美国妇女的堕胎权构成了极大挑战。自2012年以来,全美30个州一共颁布实施了180项限制堕胎的法律(《美国之音》2013827日报道)。

 

在上世纪60年代中期的当代美国妇女运动,其目标涉及妇女权益的方方面面,争取堕胎合法化,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但在今天,在主张妇女隐私权以及通过发表冗长讲演阻止议会表决反堕胎议案均不奏效的情况下,为了抵御堕胎权受到的攻击,支持堕胎组织改变了策略,转为促进维护妇女健康的工作。他们强调“我们采取的做法是努力确保妇女能够得到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使她们在一旦怀孕的情况下,愿意承担做母亲的角色,并且愿意组成一个家庭,而不是在不甘心的情况下意外怀孕,而不得不面临是否要堕胎的决定。”

 

堕胎一向是女性主义有关生殖自由的重要议题,有所谓“为选择”(pro-choice)与“为生命”(pro-life)之争论。不少女性主义者宣称要不要怀孕是女性的身体权,属于基本人权,怀孕之后是否堕胎也应由女性自行依据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生活形态等等因素决定,拒绝由国家制定法律径行介入,也反对由家长或配偶过度参与堕胎与否的决策。

 

美国《赫芬顿邮报》进行的一项最新民调显示,大多数美国人支持通过联邦法律,对怀孕20周后的堕胎实施限制。不过,民调也显示,美国人在堕胎问题上依然各持己见,相持不下。根据盖勒普公司的一项最新民调,受访者当中,48%的人自称维护生命权,45%的人自称支持选择权,26%的人主张任何情况下的堕胎都属合法,20%的人把任何情况下的堕胎都视为违法,38%的人认为,某些情况下的堕胎是合法的。

 

尽管在中国,堕胎往往会被人认为是一种不好的行为,但中国的堕胎可以说是几乎没有任何限制。记得30多年前(上世纪80年代)我在中国当医生时,到医院做人工流产必须出据单位介绍信。现在是完全不用了。不少中国人有些纳闷:在美国这样一个“性解放”的国家,堕胎却有着诸多限制。既然有了“性自由”,为什么不能有堕胎的自由呢?这难道不是对女性的歧视和惩罚吗?对中国人来说,美国的堕胎争议确实颇为费解,因为有了计划生育的国策,所以对堕胎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但是,在美国,堕胎基本上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不是一个民生问题,这是造成两个国家在堕胎问题上持完全不同立场的根本原因。

 

据《中国青年报》201516日的一篇报道:我国每年人工流产多达1300万人次。这还不包括药物流产和在未注册私人诊所做的人工流产数字。在有婚前性行为的女性青少年中,超过20%的人曾非意愿妊娠,其中高达91%的非意愿妊娠诉诸流产。重复流产的情况尤为严重。

 

不言而喻,堕胎泛滥还造成一些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问题。迄今为止,中国青少年多元化的性与生殖健康需求,同目前提供的针对这个人群的信息、教育及医疗保健服务之间,存在明显的断裂。现在,这些问题是需要我们高度重视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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