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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桑兰在轮椅上坐了十三年后,终于想起了要为自己“维权”。于是,就出现了不远万里跑到美国去打官司的一幕。对于桑兰打官司舆论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桑兰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该去打这场官司。持反对意见的则认为桑兰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与相关保险公司进行交涉,何必冒这么大的风险远涉重洋,兴师动众。
我却认为桑兰打官司本身并没有错,错就错在她不懂得如何维权,如何来打好这场官司。或者说桑兰在准备打这场官司之前,除了有必要普及一下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外,更应该好好地学一点孙子兵法。桑兰的失败之处在于这场官司彻底乱了章法,或者说根本就不懂得什么叫做章法。这里所说的章法其实与兵法有很大的关系。
我个人的理解凡事都要把好个度。俗话说:物极必反。桑兰没有把握好自己,或者说做人、做事都做过了头。最终落得如此的被动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现在,这场官司前景黯淡。据说桑兰不仅要支付律师的费用,连房东也通过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桑兰支付房租,桑兰已经陷入四面楚歌。还是那句老话,桑兰伤在了自己的手里。
为什么我要建议桑兰应该学点孙子兵法?因为那是打官司所必须掌握的。特别是像这样的跨国官司,且时间又过了那么久。要想打赢这场官司确实是有很大难度的。孙子兵法的核心当在于“知己知彼”,我想打官司同样也是这个道理。遗憾的是桑兰既不知己,更谈不上知彼。
我曾经说过桑兰打的是无准备之仗。也许桑兰的自我感觉特别良好,想象着就凭那标志性的“天使的微笑”可以赢得法官的同情。桑兰的脑子是否过于简单了一点?我们承认她有体操运动员的悟性,但是根本就没有打官司的理性。桑兰也许不知道自己到底有多大的把握,就贸然的向前跨出了一大步。要知道这是要付出代价的。桑兰的举动只能说明她的无知或者说她并不具备国际诉讼的能力。
所谓知己,就是说桑兰要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情况。所谓知彼,也就是说一定要拿出被告作案的证据来。谁主张、谁举证是打官司最起码的常识。桑兰不懂或者说根本就被她“忽略”了。对于桑兰来说告刘家父子性侵罪,是她这次美国之行最后的杀手锏。既然是孤注一掷的“壮举”,那就一定要抓住对方的软肋,而且一定要向法庭提供足以置刘家父子于死地的证据。可惜,桑兰拿不出这样的证据。所以,被有关方面告知不予立案。桑兰在这个问题上输掉了。输就输在她不懂“知己知彼”的含义。输就输在她不明白为什么孙子兵法会一再强调“知己知彼”的道理。
除此以外,在兵法里桑兰还不懂得什么叫做“走为上策”。其实,桑兰从一开始把20个对象告上法庭提出索赔20个亿。然后,又三番五次的修改诉状。其实,那时候就应该考虑一下自己的退路了。这就是我要说的“走为上策”。明摆着的事情已经没有什么可以选择。所以,赶紧撤诉应该是上策。撤,就是退。而退也就是兵法里的走。桑兰不愿意就此罢休,继续对打赢这场官司抱有幻想。所以,在残酷的现实面前她又重重地被摔了下来。比起上一次从鞍马上摔下来,这一次摔得更惨。因为,受伤的不是肢体,而是那个曾经被人同情过的光辉形象。建议桑兰在百忙中抽出点时间,好好地阅读一下孙子兵法,应该是有益无害的。
To: folk3 你曾经说:以前桑兰拿到签证,靠刘谢当担保人,这一次,靠海明。
教她如何去对付那个小丑律师吧!
如此还实际一些!一定有钱可赚!
To: 何哲 你曾经说:支持。这种下三烂的人看得懂什么?楼主对驴弹琴
就算桑兰是孙子本人,她也输定了,根本不是什么懂不懂兵法的问题,是邪恶歹毒的问题。多行不已必自毙。楼主如果懂得这个浅显的真理,就不会写出这篇文章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