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实在不是断章取义
已有 1659 次阅读2013-10-26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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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纯粹是分析腾讯一篇新闻报道的逻辑问题。文中“中联重科”字样皆系引用腾讯报道,本人从不认识中联重科,以后也不打算结识。本文绝无明示或暗示中联重科或其他方面品德或商誉之有无高下之意,亦无掩盖陈永洲“犯罪”事实之意,纯系逻辑推演。
谢绝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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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a/20131026/001802.htm?pgv_ref=aio2012&ptlang=2052
“报社此前发表的文章实在是断章取义。这篇报道将中联重科2012年度年报中发生额约为5.128亿元的“广告及业务费等”归类为“广告费”,称中联重科
招揽许多“公关人才”搞不正常的营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对中联重科2012年度财务状况进行严格审计发现,其中“广告及业务费等”发生额约为
5.128亿元,该项费用除包含广告费以外还包括差旅费、市场推广费等,广告费仅占其中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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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永洲的报道中,只有【“广告及业务费等”归类为“广告费”】这一罪状有具体的情节描述,其他罪状都是成语。
这实在是个笑话。
企业需要推广宣传,与此有关的一切支出都是宣传推广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南》,宣传推广费甭管神马内容,全计入“广告费”科目。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该
有所区别,即,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所支出的费用才能算“广告费”,未通过媒体而是以其他方式发生的宣传支出,都算“业务宣传费”。会计准则理解为广告费的
东东,税法细分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但二者实在是一个意思。
但这些都不是强制规定,企业不必遵守。《企业会计准则指南》只是指导意见,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经营管理需要随便设置明细科目,叫神马都成,因为公司年报上
不反映这一明细科目。在税法方面,你只要纳税申报的时候区分清楚、依法纳税,税务也不在乎。所以企业科目设置比较乱套。中联重科把宣传推广费支出设置成
“广告及业务费等”虽然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使用的概念不一致,其实质就是会计准则和税法指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即
“广告及业务费等”=“广告费”
“广告费仅占其中20%”这句话就更好玩了。如上所述,广告费只是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支出,其他都是随便支出,比如招待费、推广费、差旅费、会务费……这
些费用只要你搞到正式发票,都能入账。而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费必须有媒体单位的正式发票,要想做点手脚基本不可能。所以,正式广告费越少,说明随便支出越
多,“不正常营销”的嫌疑越大。【“广告及业务费等”归类为“广告费”】其实是美化中联重科。
在一般人的理解中,【“广告及业务费等”归类为“广告费”】实在没有什么区别,实在不是断章取义。甚至一个专业的财务人员也不能断然认定这二者有区别,因为不同企业的二级科目设置五花八门。
陈永洲原来的报道用语是“不正常营销”,这正是指的宣传推广费,说是“广告费”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点问题也没有。
另外,中联重科自认的数字5.128≈陈永洲的数字5.13!
请财务专业的朋友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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