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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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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官法不符合张立勇任高院院长、王胜俊任最高院院长的现实,应尽快修订。
张立勇简历:
http://leaders.people.com.cn/GB/58318/58438/80333/98004/6115005.html
http://www.hnsc.com.cn/news/2008/06/26/320982.html
王胜俊简历:
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008-03/16/content_7799618.htm
《法官法》(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6/content_1026.htm)第九条规定,担任高院、最高院法官,具有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二位领导都不是法律专业。现在硕士学位很好搞,假设他们都是。但他们一天法律工作都没做过,即,他们不具备在高院、最高院任普通法官的资格。
按照《法官等级暂行规定》(http://wzz.sjw.zunhua.tsgaj.gov.cn/show.php?id=58946)第六条,任高院院长,最低为二级大法官。任最高院院长,为中国唯一的首席大当官。
按照《法官法》第十二条,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即,是法官就必须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哪怕你开后门弄个小司考也勉强算数。二位领导的简历里面没有说明是否通过。通过司法考试是一个很可以炫耀的事,他们简历里没提,暂且推定他们没有通过司考。即,二位领导不具备初任法官的任职资格。
从五级法官到首席大法官,中国的法官等级有十二级。
《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第九条:法官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法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等级。破格和越级晋升等级的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这里的越级晋升,是指法官的越级晋升,即首先必须是法官,然后才存在晋升问题。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必须是初任法官,即必须通过司考。即便作出扩大解释,将二位领导的任职理解为“因工作特殊需要”,则按照法律基本原则,没有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实施权力行为。在“另行规定”没出台,没有对“特殊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前,二位领导的“越级晋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第二条“党管干部原则”,以及胡总关于“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最高指示,我们首先应该认为现行法官法没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既然二位领导是党中央任命的,我们就应该保持高度一致,不应该有别的想法。我们只能说,现行法律不符合二位领导的任职情况,而不能倒过来说。需要改的,是法律。
可见,《法官法》已经不适应革命事业的需要,应该尽快修改,与时俱进,以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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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3 11:0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