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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vs方舟子案分析(二)

已有 904 次阅读2013-2-3 04:01 |个人分类:旧贴搬家| 方舟子, 韩寒 分享到微信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450669.shtml

“我根本没有代笔”——这是推定事实,所以不需要证明。只要作品的署名是韩寒,法律就直接推定“韩寒是作者,他亲笔撰写所署名的作品”是一个事实。如果方舟子承认韩寒的署名,韩寒甚至不需要举出任何证据,只需要举出方舟子博文中的断言式陈述。
“署名的就是作者”——这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推定。《著作权》法仅规定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而没规定著作人身权可以转让。但《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人身权不可转让。据此可以认为转让署名权的约定违法。法律只能作合法推定。因此,法律推定署名人为作者(原创者),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因为我大致浏览一下方舟子的博文,他的断言式陈述多是“署名韩寒的作品不可能是韩寒亲笔”,这是一个消极事实,而“代笔”是一个积极事实,二者的举证责任不同。与“不可能是亲笔”相反的事实可能是代笔,也可能是抄袭等其他情形。

韩寒的起诉依据其实是:方舟子否定了“署名韩寒的作品是韩寒亲笔”这个法律推定的事实,侵犯了韩寒的名誉权并造成损害。由于是法律推定的事实,韩寒需要出示的证据就是有他署名的作品和方舟子的博文,方舟子必须提出相反的证据。

 
(2012-02-10 21: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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